本人李承,对徐玉华的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李承,男 被告: 徐玉华,女 案由: 诽谤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定被告对自诉人(李承)此前产生的相关言行和滋生出的后续严重影响,属于诽谤的性质。 2 判决被告,正式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尽可能消除被告此前言行对自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事实与理由: 1 此案上升到刑事自诉,有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此前对于李承发起的民事名誉侵权诉讼不立案、不进入正式审理的因由: 自诉人(本人李承),在 2025 年 1 月 26 日,到河北区法院立了一个民事案件(名誉侵权纠纷)。被告也是本次刑事自诉的被告(徐玉华)。河北区法院当天,立了案号,并收取了本人诉讼费。然后,河北区法院 民二庭 的 宋晓慧法官,将本人的民事起诉进行了不予立案的处理。(裁定驳回,不进行正式的案件审理)。本人紧接着采取了上诉,天津二中法虽然开庭了,但是事后依然还是驳回处理(维持一审)。本人又进行了再审申请,天津高法也给驳回。再审期间,被告徐玉华写了答辩状(澄清事实和对本人李承的歉意)给到天津高法。但是,案件的结果是裁定驳回,没正式立案,徐玉华的答辩状(道歉材料,没有法律效力)。 本人虽然随后进行了检察监督(天津二分检),还没出结果。但是本人不等了。怕诉讼时效过期等原因,不想再拖延。 被告徐玉华,其实是本人的母亲。我之所以,首先采取民事诉讼,就是念及情感和关系。说明,本人并非冷血无情之辈。 但是河北区法院,背离法院的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的使命、职能,把复杂的案件,归于驳回裁定,不正视面对此案件,使得受害人李承穷尽民事救济途径,长期得不到解决。 最终逼的李承,只能走刑事自诉,来让法院或相关公安单位,重视李承与徐玉华之间的矛盾问题。(徐玉华的胡说八道,让长年坚守素食的本人李承,现在背负了刑事污名案底。这个事,可不小啊!究竟谁来重视和解决?法院不起作用呢?) 了解案件详情,请调取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本院)的民事案件: ( 2025 )津 0105 民初 1413 号 的案件卷宗,有 96 页。里面包含大部分李承被徐玉华名誉侵权的事实内容和严重后果,甚至有李承 42 页的刑事申诉书作为参考。 2 李承发起刑事自诉的目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