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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李承,对徐玉华的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李承,男   被告: 徐玉华,女 案由: 诽谤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定被告对自诉人(李承)此前产生的相关言行和滋生出的后续严重影响,属于诽谤的性质。 2 判决被告,正式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尽可能消除被告此前言行对自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事实与理由: 1 此案上升到刑事自诉,有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此前对于李承发起的民事名誉侵权诉讼不立案、不进入正式审理的因由: 自诉人(本人李承),在 2025 年 1 月 26 日,到河北区法院立了一个民事案件(名誉侵权纠纷)。被告也是本次刑事自诉的被告(徐玉华)。河北区法院当天,立了案号,并收取了本人诉讼费。然后,河北区法院 民二庭 的 宋晓慧法官,将本人的民事起诉进行了不予立案的处理。(裁定驳回,不进行正式的案件审理)。本人紧接着采取了上诉,天津二中法虽然开庭了,但是事后依然还是驳回处理(维持一审)。本人又进行了再审申请,天津高法也给驳回。再审期间,被告徐玉华写了答辩状(澄清事实和对本人李承的歉意)给到天津高法。但是,案件的结果是裁定驳回,没正式立案,徐玉华的答辩状(道歉材料,没有法律效力)。 本人虽然随后进行了检察监督(天津二分检),还没出结果。但是本人不等了。怕诉讼时效过期等原因,不想再拖延。   被告徐玉华,其实是本人的母亲。我之所以,首先采取民事诉讼,就是念及情感和关系。说明,本人并非冷血无情之辈。 但是河北区法院,背离法院的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的使命、职能,把复杂的案件,归于驳回裁定,不正视面对此案件,使得受害人李承穷尽民事救济途径,长期得不到解决。 最终逼的李承,只能走刑事自诉,来让法院或相关公安单位,重视李承与徐玉华之间的矛盾问题。(徐玉华的胡说八道,让长年坚守素食的本人李承,现在背负了刑事污名案底。这个事,可不小啊!究竟谁来重视和解决?法院不起作用呢?) 了解案件详情,请调取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本院)的民事案件: ( 2025 )津 0105 民初 1413 号 的案件卷宗,有 96 页。里面包含大部分李承被徐玉华名誉侵权的事实内容和严重后果,甚至有李承 42 页的刑事申诉书作为参考。   2 李承发起刑事自诉的目的和...

民事起诉: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对本人的名誉侵权

  民事起诉状   原告 : 李承,男 被告: 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 孟蕊,职务:主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福建大厦 1501 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受案法院,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原告李承的名誉权进行诋毁、丑化。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事实与理由: 1 原告李承,提出本次民事起诉的缘起: 本人李承因发生在 2020 年 8 月 25 日晚的一起刑事争议案件,案内本人李承在初期受冤,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本人此前那个涉及刑案实情: 2020 年 8 月 25 日,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张伟拿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本人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就从派出所回家后其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李承的刑案主体情况,就是这些,用几句话就可以诠释。并非什么大案、要案。(注意: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及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韩某现已肺癌死亡,此事值得深思、警示。而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会去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此案必有蹊跷。)   本人于 2021 年 8 月 4 日被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转天的 2021 年 8 月 5 日上午,本人的母亲徐玉华去天津市河东区福建大厦第 15 楼的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花 3 万元聘请孟蕊律师作为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宗旨是为本人李承进行案件的调查、伸冤、反诉、维护权益。结果,哪曾想:事实接下来的发生,反而事与愿违!   孟蕊律师在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的种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律师的职业操守,甚至涉嫌诈骗、妨碍司法公正等罪行。   现简述孟蕊律师当时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存在的问题:   ( 1 ) 收了 3 万元律师费后,不开税务发票。(对发票一事,只字未提)   ( 2 ) 欺瞒国家税务,收费后不仅不开发票,也不申报税务系统。(现已被天津税务第二稽查局处罚公示: ...

检察侦查申请书(李承向天津市检察院投诉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

  检察侦查申请书   一,    申请人: 姓名:李承;性别:男 二,被申请人: ( 1 )王兴兰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女) ,是李承的刑事案件里一审开庭前接手审案的检察官。   ( 2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部门   三,被申请人涉嫌违规问题(概述提要): ( 1 )检察官王兴兰玩忽职守,马虎查案,在案内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与案发第一时间执法记录视频严重不符的情况下,不对所谓受害人进行质疑审查;在没有嫌疑人李承实际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逼迫嫌疑人签认罪书来结案,疑罪不撤案;妨害司法公正罪(在逼迫嫌疑人认罪前,不向嫌疑人展示案内相关重要证据、鉴定报告等,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用预设大刑期为要挟逼迫嫌疑人签认罪书。王兴兰违背了身为检察官的对案件筛查严审的重要职能、使命。   ( 2 )天津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务督察部门,形同虚设,对其本院内的检察官王兴兰的违规办案问题,敷衍对待。对投诉人李承,始终无电话交流、不约谈询问,拖延 3 个月的受理投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出一个轻浮简单(看不出有任何调查痕迹)的答复书,了事。属于玩忽职守,亵渎检务。   四,申请人的诉求: 1 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侦查部(第十一部),调查产生 津丽检一部刑诉 [2021]448 号 的检察官 王兴兰 ,身为检察官,在李承的刑事案件检察筛查审理中,存在失察懈怠、妨碍司法公正、在没有嫌疑人李承犯罪事实情况下胁迫威逼李承签认罪书等检务违规的问题!   2 且调查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包庇自院检察官王兴兰的督察渎职、违规行为。   3 若调查后,判定检察官王兴兰确实存在违规行为,请天津市检察院 责令东丽区检察院对李承刑事案件进行抗诉处理,重新正式审理(此前案件走的是简易程序,诸多事项未明察、未深究、关键证据未经嫌疑人李承质证。案件全程无人为李承辩护,法院庭审过程里也阻止李承进行自我申辩,案件存在许多违规、不合理的算计、陷害情况。)   4 根据申请人李承投诉区级检察官的受阻、被戏弄情况,应制定完善的公民投诉检察官的正式程序,跳脱出所在检察院的“包庇纵容环境”,和认清检察院分院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