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承,对徐玉华的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李承,男

 

被告:徐玉华,女


案由:诽谤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定被告对自诉人(李承)此前产生的相关言行和滋生出的后续严重影响,属于诽谤的性质。

2判决被告,正式向自诉人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尽可能消除被告此前言行对自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事实与理由:

1此案上升到刑事自诉,有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此前对于李承发起的民事名誉侵权诉讼不立案、不进入正式审理的因由:

自诉人(本人李承),在2025126日,到河北区法院立了一个民事案件(名誉侵权纠纷)。被告也是本次刑事自诉的被告(徐玉华)。河北区法院当天,立了案号,并收取了本人诉讼费。然后,河北区法院民二庭宋晓慧法官,将本人的民事起诉进行了不予立案的处理。(裁定驳回,不进行正式的案件审理)。本人紧接着采取了上诉,天津二中法虽然开庭了,但是事后依然还是驳回处理(维持一审)。本人又进行了再审申请,天津高法也给驳回。再审期间,被告徐玉华写了答辩状(澄清事实和对本人李承的歉意)给到天津高法。但是,案件的结果是裁定驳回,没正式立案,徐玉华的答辩状(道歉材料,没有法律效力)。

本人虽然随后进行了检察监督(天津二分检),还没出结果。但是本人不等了。怕诉讼时效过期等原因,不想再拖延。

 

被告徐玉华,其实是本人的母亲。我之所以,首先采取民事诉讼,就是念及情感和关系。说明,本人并非冷血无情之辈。

但是河北区法院,背离法院的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的使命、职能,把复杂的案件,归于驳回裁定,不正视面对此案件,使得受害人李承穷尽民事救济途径,长期得不到解决。

最终逼的李承,只能走刑事自诉,来让法院或相关公安单位,重视李承与徐玉华之间的矛盾问题。(徐玉华的胡说八道,让长年坚守素食的本人李承,现在背负了刑事污名案底。这个事,可不小啊!究竟谁来重视和解决?法院不起作用呢?)

了解案件详情,请调取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本院)的民事案件:2025)津0105 民初1413的案件卷宗,有96页。里面包含大部分李承被徐玉华名誉侵权的事实内容和严重后果,甚至有李承42页的刑事申诉书作为参考。

 

2李承发起刑事自诉的目的和意义(徐玉华侵害李承太深):

本人李承,在2020825日晚被邻居张伟突然袭击,事后莫名其妙产生为刑事案件。李承此前刑案实情:2020825日,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张伟拿脏毛巾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就从派出所回家后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李承的刑案主体情况,就是这些,用几句话就可以诠释。并不是什么大案要案或团伙犯罪什么的。

 

(注意1: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作为案内证人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及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此韩某在李承受冤被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期间,突然患上肺癌,现已患病死亡。此事值得深思、警示。而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不忍心吃肉,我会去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此案必有蹊跷及冤情。)

(注意2:至今,张伟夫妻不敢对他俩在刑事案件里的口供笔录内容进行发誓,表现为心里有愧。从此点,也可看出李承是否在此前那个刑案里受冤!2023917日,东丽区金钟派出所毛所长亲自去张伟家要求张伟夫妻对李承案件里他俩之前的口供坦诚发誓,让李承能心服口服;发誓后,李承将息诉罢访。结果呢?对于发誓,张伟夫妻抗拒不敢。)

综上所述,可见李承在此前刑案内是受冤的状态。

 

不禁发问:既然李承,没有犯罪,是受冤的。也没有实际打人。为何,最终还被东丽区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呢?对应案号:2021)津0110 刑初721.这就引出此案的被告徐玉华了。在这个刑初721号的判决书里,有一句写:徐玉华的证人证言。这是徐玉华20201212日怕我在派出所里受到民警的刑讯逼供而说的“愚弱”之笔录。我才意识到徐玉华的证言产生的效果,是何其的恶毒!

20201212日,办案民警陈哲带着两名民警,拿着故意伤害罪的逮捕调查令,来到我家抓我。我妈妈徐玉华当时正好来我家,在场目睹了当时陈哲的恶劣蛮横态度。且陈哲当时还违反民警规则,不把逮捕令给予当事人或在场的家属手里!民警陈哲把我带到金钟街派出所后,对我以犯罪嫌疑人的模式,录了全部的身体信息采样。因为我母亲徐玉华,一直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性格极其的懦弱,遇事就慌,容易委曲求全。她当时怕我被蛮横的民警带走后,会在派出所里动用私刑,对我刑讯逼供。

(她事后,跟我说:她当时就是这么想的!越想越害怕!)

徐玉华当时,就“自己给自己逼急”了!说出本人李承2004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希望以此事由,能取得民警的关照,别在派出所里面欺负我。遇事就慌且性格懦弱的徐玉华,未曾考虑说这个事情,会给案件本身带来哪些不良、扭曲影响!然后,民警陈哲就抓住此机会,给徐玉华做了本人李承住过安定医院相关的口供笔录!然后,陈哲就以我可能有精神疾病的因素,把我在当天晚上释放回家了!回家后,我妈妈说了这些情况和她的做法,我听后当场就急了!怒斥我母亲徐玉华:好糊涂!你说我有精神病院住院史,你有你的想法,但是外人不知道你是出于什么原因说的!外人就会马虎的认为,李承一直有精神病,作为家属说出了这个事实。你这样做,会把案件往一个错误、畸形、扭曲的方向发展!(这个事情,在判决之后,冤案产生之后,我母徐玉华也逐渐明白了她当天说这个带来的问题。认识到成为间接让儿子蒙冤的促因之一。)然后,陈哲就把李承2004年住过安定医院的事情,汇报给东丽区分局。分局就让我李承做一个精神鉴定。就从这个事上,金钟街派出所终于找到了一个所谓的案件突破口,开始以李承有精神问题,把此案往精神病不受控制打人的路线来推进!精神鉴定如果一出来,则对案内的那些证据不足、伤情疑点,都不在考虑了!一个精神病的确认,可以概括了所有的不存在,不确定!没有,也可以认定为有!有的,也可以说成没有!这个精神鉴定的威力,是真大!甚至可以去左右案件的实际的事实和性质!然后,给本人做精神鉴定的单位,就是20049月非法收治本人的天津安定医院(同一个医院)。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不应该成为李承刑案里的司法鉴定方,理应回避。在20049月,我与该医院有过医疗纠纷。是矛盾、怨结的关系。若是作为李承此前刑案内的司法精神鉴定方,应选择那种相对关系纯净的第三方机构。而有过怨结且此前在天津安定医院本院有过所谓病历记录的天津安定医院方面,则不符合这个纯净第三方的标准,公正性难以保证。天津安定医院鉴定出的案内推理结论,确也是扭曲事实、颠倒黑白的。天津安定医院恬不知耻,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自己作自己的裁判,自己维护自己当年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给李承的所谓病历记录。如果把法院系统的回避原则,引申到司法鉴定方面。天津安定医院早就属于应回避方了!该医院与李承有利害关系,有矛盾关系。天津安定医院,无法无天,也不主动提出回避,也不向李承询问是否回避(最开始就剥夺了李承的权益)。肆无忌惮的以不公正的身份给李承进行鉴定,出鉴定结论。颠倒是非,继2004年后,又一次侵害了李承。李承认为:正规的、良性的司法鉴定所,应该参考调查与待被鉴定者的往昔与之关联身份,如果发现有过关联或纠纷,应主动的提出回避。可是,天津安定医院见钱眼开,不知廉耻,毫无司法公正原则,揽下这个司法鉴定业务。毅然给李承做司法鉴定。最终司法鉴定产生的结论,可想而知了!确实是扭曲事实、颠倒是非、违背良知的结果。定李承为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把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反而定为案内的精神异常者。把寻衅滋事殴打李承的张伟(就因为他回家自做轻伤),定为完美受害者。没有任何的过错和罪责。派出所民警有了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就把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没有李承确凿的犯罪事实情况下),因为李承在案内是精神异常的。所以即使证据不足,也可初步定性了。就把李承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103监室,承受看守所那种低劣、恶劣的生活条件与状况。

一旦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对嫌疑人就已经极为不利了。

看守所内的低劣恶劣环境,就逐渐消弱嫌疑人的身心、意志,如同进入一个慢性刑讯逼供、缓释屈打成招的境地和状态。

被关进看守所后,我妈妈徐玉华又一次坑儿。她聘请了一位叫孟蕊的女律师,这个律师职业操守极低。现在已经被税务局处罚了,涉及偷税漏税。全程不干正事,与案件对方私通联谊,共同算计陷害看守所内的本人,帮助案件对方对本人进行敲诈钱财(俗称:两头吃)。这人,就是徐玉华找来的。

可见徐玉华这个女人,是何其败家,害儿子?亲历才知道。

孟蕊作为李承的律师,利用当时李承任何案件经验都没有的弱点,对李承进行各种算计陷害,协助案件对方张伟对关押在看守所内的李承进行高额钱财的敲诈。不给李承取保候审,不告知李承身为雇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给雇主开具发票,不与李承交流案件情况,且不向李承出示案内两个重要的司法鉴定报告内容,也不告知案件对方的案内口供是什么。凡是重要的案内事项,证据皆对李承进行隐瞒掩盖。为了不让李承发现案内的疑点和张伟做的伪证,不让李承提出质疑,让李承及李承家人长时间处于云里雾里。孟蕊作为李承律师的全程,只是怂恿李承签写认罪认罚书,及给案件对方张伟20万元出谅解书的钱。在没有经过李承同意及李承并未决定或签写认罪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去案件对方家里进行攀谈联谊,与案件对方反而达成联盟关系,一起算计陷害在看守所的本方当事人李承。为了敲诈完高额的钱财后,孟蕊再与案件对方张伟私下分成这个钱。形成律师行业内传说里的“两头吃”。

李承事后,去投诉孟蕊律师,各单位皆敷衍对待。没有实质进行处理或处罚。相关法院诉讼,案号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2023)津0103 行初1412024)津0103 行初94号;【李承投诉孟蕊律师,被相关司法局敷衍对待,产生的行政诉讼】。(法院,都给予驳回处理)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2025)津0102刑初131【李承刑事自诉孟蕊诈骗】(法院不给立案,未正式审理)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2025)津0102刑初231【李承刑事自诉孟蕊诽谤,孟蕊被投诉后,对李承进行诋毁】(法院不给立案,未正式审理)

 

刑案内,因为孟蕊律师全程拒绝为李承辩护,只让李承签写认罪和给张伟20万元,出谅解书。李承陷入绝望和无助,就违心签写认罪书了,想自己先从看守所出去,然后去投诉和维权、申诉。但是签认罪书后,刑事翻案难。陷入窘境。

 

一系列的排山倒海般的案件扭曲发展、不利局面,都和我母亲徐玉华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是徐玉华作为家人的口供,引发的错误、违规的精神司法鉴定报告,让李承在此前刑案里丧失了话语权和公正被对待权益。这个在案内李承,被定为精神异常的鉴定结论,就把张伟在案内做伪证的那些疑点,都瞒天过海的遮盖住了。该查的,也不查了。粗暴的,把案件定为李承是精神病打人的案件性质。进行处理。因为作为李承母亲的徐玉华,说:李承有精神病,经常打父母。检察院认为世上,哪有自己母亲害自己儿子的?徐玉华说的肯定是真的。但是,徐玉华当时出于什么原因说的这些,却无人深究追问。徐玉华,确实是超乎常理的“病态”。懦弱至极者,其实也是一种病人。过度联想和担忧不曾发生的事情。说委曲求全的话语,认为这样就能博取他人(民警)的同情,能照顾儿子李承了。结果,适得其反,把连肉都不忍心吃的儿子(李承),背负上一个精神病打人的恶劣案底。徐玉华,实为:亡国败家之种质。徐玉华的性格顽疾,我身为儿子,生长在此家里,能不知道吗?正因为如此劣等的基因,本人李承良知至上、深明大义,现在已经41岁的李承,至今未恋爱过,不结婚,没孩子。就是誓死不传此懦弱基因。

 

扎心时刻:2023年我试着申请无犯罪记录,看看我是什么?结果:河北区江都路派出所民警,给我打来电话,说:李承,你不知道你怎么回事吗?我说:我那个故意伤害案,是冤案,对方做伪证,陷害本人。民警说:你什么翻案了,再说吧!就挂断了电话。/ 因为我在案内本质没有犯罪,但是明面上我又被记录为犯罪,形成一个我个人与所谓的案件虚假认定事实的时空距离很大的感触。(只有我自己能懂这个苦楚。)

 

别说在天津,在算在全国来看,有哪个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人,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不忍心吃肉的)?有这样的案例吗?

本人李承,冤深似海。我至今已找过50多个单位,对案件进行各种投诉、控告、申诉,写了200多份案件材料,字数已达几百万字之多。刑事案件翻案难,签过认罪认罚书的刑案,翻案更难。李承此中的委屈、无奈、艰辛,又有谁知道?

李承发起此刑事自诉,并不是让自己母亲徐玉华,承担什么重大责任,或是把她关进监狱什么的。而是希望相关司法机关(法院、公安),能清楚河北区公民李承,现在背负的这个刑事案底,究竟是怎么回事?这个刑冤,是由哪些因素促成的?如果李承自己不用心主动维权,冤屈谁管?谁知呢?

这个案件,不可再回避了,必须立案、正式审理了。

 

3李承此前刑案里出现精神鉴定,那么李承有精神病吗?

李承的刑案里还涉及一个精神司法鉴定问题。这个事情,又牵扯出本人李承2004911日凌晨3点遭遇灵异事件,当时年轻的李承,觉得好奇,就问诊于天津安定医院,旨为与医生探讨世上有没有鬼或灵异的问题。结果,当天却被该医院的男护士强行非法进行收治,目的赚取高额住院费。医生认为看见鬼,疑似是精神分裂,需要住院观察。

当年对李承的收治,手段是暴力和强制的,属于非法拘禁。也违背了精神卫生法的收治三原则条件。甚至,因这个强行安排的精神医院住院记录,还顺延到20217月,该医院给李承的刑案里出具歪曲案件事实的荒谬鉴定结论,间接给李承带来刑事冤屈。本人刑事致冤后,附带已经对该医院在20049月对本人的非法行为,进行了起诉。案号是:2025)津0103民初19172025)津02民终3730,一审、二审,都被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天津第二中级法院驳回了。

案件卷宗里,本人详述了相关天津安定医院违法的行径。若法官关注此问题,可调卷参看。因篇幅,不宜在此诉状详述。

 

4 案件复杂、难办,就更应该办,开辟特殊疑难案件先河:

此李承与母亲徐玉华的纠纷,是源自于李承此前在东丽区产生的一起莫名其妙的刑事案件,徐玉华身为母亲,过度担忧,谎称儿子李承有精神病,为让民警在派出所里照顾李承,别伤害李承。却扭曲的岔路,产生一个精神鉴定事项,然后20049月有过非法收治李承的那个天津安定医院维护自己的权威,顺延非法收治产生的病历记录,强行解释李承的案件,说李承是精神分裂者。让案内张伟的弄虚作假瞒天过海的得到掩盖,不被深查。错误的以李承有精神问题结案,制造冤案。引发精神鉴定岔路的徐玉华,不是案内的参与者,也非在场者,是纯纯的案外之人,说的案外之话,却影响案件。

东丽区检察院,对徐玉华的“担忧而产生”的所谓笔录,事后也不进行调查和追问(不复验),也不对李承进行质证,李承当时都不知道徐玉华说过什么内容。这些都是办案审案过程里的程序违规。现在刑事一审已生效,李承求告无门。

此案件类型,应该联合办案,与东丽区检察院沟通。特事特办,也不能难事就不办了。否则,以后这类案件依然无解。

以前无类似案件,正是树立典型案例的机会。莫碌碌无为。

此致: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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