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内若某人回家后自做轻伤(做伪证),案件已错误判决后,后续如何维权?
刑事案件内若某人回家后自做轻伤(做伪证),案件已错误判决后,后续如何维权?
作者:李承 ,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如果一个刑事案件里,行凶方被自卫方控制住了,然后警察到场后,录到自卫方贴身控制住了行凶方的镜头。然后,行凶方为了扰乱视听、规避罪责、甚至陷害自卫方。其回家后,自做一些轻伤(当时外表看不到的争议部位,比如:肋部等),然后去医院看病,再去做伤情司法鉴定。最后,再编造虚假口供,说这些其回家自己做的轻伤,是当时自卫方打的。行凶方在案内反而对自卫方,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计划。若公安、检察院、法院,都对案件的性质,做出了错误的判定,判决出了冤案(反而定自卫方构成故意伤害罪)。请问,后续将如何挽回丧失的公平公正?
相关案例,如下: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关问题人(张伟)在2020年8月26日及相关伤情后续在被告(医院)就医的明确病历记录及就医消费凭证记录。
2若被告提供张伟相关病历存在虚假情况,被告需停止相关的侵权行为及影响。(张伟相关疑似存在问题及虚假的病历记录,对原告已经产生此前东丽区刑事冤案的后果及李承被敲诈大量钱财的情况。详情见本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此民事侵权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1)原告李承,为何要求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提供张伟在2020年8月就医的真实记录和就医消费凭证?
本人李承因发生在2020年8月25日晚的一起刑事争议案件,案内本人李承在初期受冤,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而案内定本人有罪的核心要件,就是张伟在2020年8月26日到被告(医院)去就医产生的伤情病历,后因被告(医院)的病历又产生出一个伤情司法鉴定报告。定张伟是肋部二级轻伤的结论。然后,张伟夫妻编造案内虚假口供、歪曲事实,说张伟回家后莫名其妙产生的肋部轻伤,是当时本人李承打的。虚假口供+张伟回家后产生的可疑伤情,就构成了给李承定罪的所谓案内初步、原始依据。
注意:张伟此前伤情鉴定报告出来后,办理案件的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心里有愧不把张伟的鉴定报告复本,按照规定给予当事人李承一份,阻碍李承的知情权和异议权。直到之后,李承受冤被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后,李承母亲为李承聘请一位辩护律师(孟蕊),该律师职业道德素养低劣,拿完律师费后进行“两头吃”操作,反而到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联谊攀谈,与张伟成为盟友关系。一同在案内算计、陷害、敲诈被关押进看守所的李承。也就是说:李承即使当时有了自己的律师,依然没有拿到及看到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书(更别提张伟的真实医院病历及就医消费凭证了)。
在此案里,办案民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本人律师(孟蕊)也存在大量案内不尽职、不作为、算计陷害本人的恶劣行径。李承在刑事致冤后,对派出所民警、孟蕊律师,都进行了相关的投诉和诉讼,效果都不好。且现在李承司法维权途径,几乎已经断绝。公安、法院、检察院对于李承的后续的刑事问责和申诉,都采取懈怠、推卸、敷衍的处理态度。(众所周知,刑事定案后,即使是冤案,翻案极其困难。李承在案内并无犯罪事实,最终却被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其中可想而知案内每个环节,都出现了错误和违规的人和事。)
在这些众多错误和违规中,最核心的、最关键的,还是被告(医院)给张伟产生的病历记录。因为给李承定罪的最原始核心,就是张伟案发事后在该医院产生的轻伤诊断记录。且案内本人律师孟蕊,宣称张伟看病花费了3万元,但是至今李承及李承家人,一分钱的张伟真实就医消费凭证,都没有看到。李承母亲徐玉华轻信孟蕊的话,给了张伟5万元出谅解书。但是,相关依据至今没有明示。所以说,此张伟相关的在被告(医院)的真实就医消费凭证,还涉及孟蕊律师和张伟对李承的恶性敲诈罪行。(李承已刑事控告孟蕊诈骗,但是相关派出所和法院,不给立案。也不给调取证据。让本人自己去收集证据,然后再进行相关的有证据的自诉操作。)
所以,现在本人无奈向法院提出对被告的民事侵权诉讼。
(2)原告李承与张伟此前在东丽区产生的刑事案件实情(辅助综合判断此民事侵权案):
李承与张伟的所谓刑事案件,其实很小,不是什么大案要案。就是争议、疑点重重而已。
2020年8月25日晚,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张伟拿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本人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计划,就从派出所回家后疑似其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事后产生的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李承与张伟的刑案主体情况,就是这些,用几句话就可以诠释。
(注意1: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及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李承当时蒙冤被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后,张伟妻子韩富亭,就莫名其妙患上肺癌。韩某现已肺癌死亡,此事值得深思、警示。而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会去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此案必有蹊跷、冤情。本人与案件对方张伟,是邻居关系。我俩之间的矛盾,起因于此张伟长期在楼道里抽烟。本人劝说了半年未果。逐渐彼此产生隔阂,其妻韩富亭对本人还进行言语冷嘲热讽,然后两家矛盾激化。其实,患癌死亡的韩富亭才是我与张伟矛盾的导火索。
本人在矛盾期间举报张伟收养流浪狗,未注册和防疫。张伟事后花钱给狗办了相关手续和防疫,因为张伟夫妻心疼给狗花钱办防疫就深度憎恨于我,夫妻俩在我家门前骂本人1小时,警察来后方劝阻。进而张伟寻求伺机报复。然后产生2020年8月25日晚的张伟寻衅滋事及本人控制张伟的事件。)
(注意2:至今张伟夫妻不敢对他俩在刑事案件里的口供笔录内容进行发誓,表现为心里有愧。从此点,也可看出李承是否在此前那个刑案里受冤?2023年9月17日,东丽区金钟派出所毛所长和负责信访的乔警官亲自去张伟家要求张伟夫妻对与李承案件里他俩之前的口供坦诚发誓,让李承能心服口服;承诺发誓后,李承将息诉罢访,不再申诉维权,不再投诉派出所。结果呢?对于发誓的要求,张伟夫妻抗拒不敢。因为发誓的因果代价是若口供说谎,死后灵魂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可见小人不怕法律,而是畏惧因果的威严。)
其实,在李承与张伟此前那个刑案里。并没有李承实际殴打张伟的事实记录,只有案发第一时间四名东丽金钟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的执法记录录像(警方对应录像编号是:天津370757),此录像里只有本人李承压着张伟身体,双手握着张伟双手手腕的镜头。我见是民警如实到场,我就放心了,立即撒手站起身来(因为当时寻衅滋事打人的人,是张伟。如果警察还没到场,我就停止对张伟的控制,在当时楼道里没有监控且本人因当时夏季衣着很少、家里只有我独居的情况下,对本人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我只能待警察到场后,才能停止对张伟的控制,如贴身制止、握着手腕等行为)。
从执法录像可知张伟在案发第一时间现场,并没有事后其伤情鉴定报告里记录的“那些轻伤”(如:脖子、后背被抓伤,肋部受伤疼痛等)。张伟当时在现场,只说:李承打了他嘴一下,李承咬了他手腕一下。除此,再无其他。而案发第一时间的现场,是最真实、最难以作假的记录。比张伟回家后、关上门,出现的那些脖子、背后被抓伤、肋部二级轻伤的“事后伤情”和张伟夫妻编造的事后不敢发誓的那些口供要真实的多!
张伟当晚从派出所出来,直接回家,并未直接去医院。其在家里,是无人监督的状态。可想而知,张伟那些事后的伤,是怎么来的?有人可能会说:是不是当时李承压的?其实并不是。当时,本人李承双膝盖顶着地面,着力点都在本人双膝了。只有胸脯贴着张伟的胸脯,对人没什么大影响。而且,张伟夫妻事后的口供,十分确定的表示:张伟肋部伤情,是当时李承用肘部故意反复砸打的。(但是,张伟夫妻对于这些诬陷李承的恶毒口供,至今不敢发誓。怕死后轮回为多世的牲畜。小人其实不怕法律,最怕因果威严。)
既然张伟夫妻不敢发誓,那么李承就继续维权诉讼、投诉。李承很讲理!(如果张伟夫妻敢于发誓:若口供虚假、与案件事实不符,就死后灵魂轮回作畜10000世。那么李承今生的冤案,我自己就吞了,不再申诉和投诉相关的案件事项。但是,张伟夫妻不长脸,贼人胆虚,也丢了东丽区公检法的脸!因为是东丽区公检法轻信张伟的口供和其回家做的伤情,判定李承是故意伤害罪,并把李承关押到东丽区看守所100天,且李承经各种蒙骗和胁迫,李承最终无奈被张伟讹诈走5万元。给“寻衅滋事者奖励”。丧尽天良,违背道德。)
(3)综上所述,张伟在被告医院产生伤情病历的疑点,有这几个:
给李承刑事定罪的核心要件,是津实司法鉴定所的伤情鉴定报告。而那个伤情报告的素材来源,就是被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提供的张伟病历。而津实司法鉴定所报告里提及的张伟伤情的情况,却与案件第一时间警方的执法录像,对不上号(不相符)。所以,存在三个疑点?
一者可能是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其自己做的轻伤?二者是张伟回家后没有做伤,而是与被告(医院)里的医生合谋作假,出具的不实的病历记录。三者是津实司法鉴定所单独做出的全套虚假病历内容,编造虚假鉴定报告(是张伟与津实司法鉴定所之间的违规操作行为)。注意:津实司法鉴定所,在2023年被认定做虚假鉴定被相关部门作出过处罚和整改。
而张伟的伤情鉴定,是2020年9月,在该鉴定所做的。
总之,张伟此前外显在伤情鉴定报告里的伤情内容,并非本人所为。至于是张伟自己,还是天津中医二附属医院(被告),或是津实司法鉴定所的猫腻作假?必须要看到张伟的真实对应就医凭证,才能排查出问题到底出在哪?但是,现在被张伟伤情记录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李承,至今没有看到。
2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医院),是否涉及对原告侵权?
李承对于张伟的病历,并非毫无关系之人,此前在天津市东丽区那个争议刑案里,张伟的病历产生的伤情司法鉴定,已经给李承造成了刑事案底和李承因张伟“就医产生的伤情”已经被张伟讹诈走5万元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天津中医药大学,在受理李承投诉后产生的《答复书》里指出的那些所谓保护患者隐私的法规,是仅限于与“待查患者”毫无关系的人而言。但是李承并非与张伟的病历毫无关系,甚至可以说关系非常的密切。张伟在被告(医院)产生的病历,已经导致本案的原告李承刑事致冤和被讹诈走高额钱财的事实。此前的这些既定事实已经发生,张伟借助被告(医院)作为侵害李承的主要媒介载体,给李承造成了人生诸多方面的巨大损害。有待查明的被告(医院)给李承的侵权已经在先,李承被相应侵害、受冤事后谋求维权在后,怎能认定没有关系呢?
受理本案的法官,可查:天津东丽区法院,在2021年11月16日的(2021)津0110 刑初721号的刑事一审判决书和案件卷宗。即知李承与张伟对应病历的关系!
3原告现就天津中医药大学及其附属医院的答复,逐一质问:
本人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是进行过相关投诉的。起初,我先到天津市卫健委进行投诉,被告知天津市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是归天津市教委管理。然后,我就到天津市教委进行投诉被告(医院)。天津市教委,把本人的相关投诉,转交给被告(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即:天津中医药大学)。
天津中医药大学,作为被告的主管单位。给本人出具了一份对应投诉的《答复书》。本人本次诉讼,也是基于这个《答复书》开展的。因为,相关的投诉已经进行完了,没有达到我的要求。其实附带的相关卫生单位,李承也都去问过了。李承在诉讼前,已经穷尽法院之外的所有投诉途径,无果。
(1)李承对天津中医药大学及附属医院的答复,质疑一:
在该大学的答复书里,第一条写:患者张伟2020年就诊于该大学的第二附属医院(被告),当时该医院尚未实行电子病历系统,故所有病历资料均为纸质形式。对于这个说法,请法院进行对应的调查。还有一个问题出现了:既然当时都是纸质病历,那么张伟对应的那些所谓的轻伤记录,是不是可靠性不高呢?医生的笔,决定了所有呢?只要医生愿意,写什么轻伤都可以。或是患者张伟,把病历本拿回家,其自己去写一些虚假不实夸张的内容?此质疑,并非空穴来风。
因为案发第一时间的警方到场执法记录视频录像里,根本没有张伟事后(其从派出所回家后)出现的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历里出现的“那些所谓伤情和表现”。 【注意:本人与张伟的刑事案件,有案发警方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编号为天津370757。】(录像里的记录,与张伟事后产生的病情病历,情况是对不上的。)张伟病历作假的可能性,极大!
(2)李承对天津中医药大学及附属医院的答复,质疑二:
该答复书称:门诊病历由张伟自行保管,第二附属医院并未留存原件。问题出现:如果把病历原件或医院的病历记录,都给予患者自己保管,而医院一点底档都没有的话。容易产生患者自行编写不实虚假病历的违法可能性。因为,有的患者的病历,不单是对于其自己而言。还可能涉及到用这个病历,去制造冤假错案,对他人进行刑事陷害和钱财讹诈呢!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当时如此松松垮垮的病历管理和病历记录,给不法分子(歹人),提供产生犯罪的温床。扰乱司法的公平公正,虚假病历会引发错误的司法伤情鉴定报告,错误的司法伤情鉴定报告,又会制造刑事冤案出来!
然后该医院,又宣称:对患者个人的隐私进行保密。可谓该严格的事项不严格,不该严格的时候乱严格(因此前病历记录的弊端出现了犯罪问题和发生冤假错案了,该医院又为犯罪者、弄虚作假者,提供着庇护和阻挡真正的受害者维权。)
(3)李承的此前刑事案件定性,难道是出于一个医院不严谨的病历记录体系吗?
本案涉及焦点人物:张伟,其虚假病历记录已经制造出本人李承的刑事冤屈,相关案件可查。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在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1)津0110 刑初721号的刑事一审判决。定李承是故意伤害罪,就是基于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病历记录进而产生的司法伤情鉴定而判定出的。而该医院在2020年的病历记录系统,又是漏洞百出的,极不严谨的,容易弄虚作假的。应追究相关医院和人员的责任,整肃乱象遗恶。深究令李承刑事蒙冤,究竟是张伟自己作假?还是张伟勾结(被告)医院医生作假?还是津实司法鉴定所,与张伟作假,出具终端的虚假鉴定报告?只有证据越多、越全面,才能清晰的理清思路,排查出问题的核心所在。这就需要被告,根据李承与张伟病历的特殊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凭良心、良知去处理相应的问题。
(4)既然被告的主管单位,指明若调取张伟病历及就医消费凭证记录,需要司法单位出具函件或司法途径取得,那么请法院协助李承公正、阳光的进行维权和调查:
审理本案的法官,应结合原告全篇的起诉状和相关辅助材料证据,对此特殊情况案件进行深度研判,秉着捍卫公平公正的根本原则,以法院的司法渠道责令被告出示张伟导致李承刑事判刑的相关病历记录和就医消费凭据。如果拿不出,则被告疑似涉嫌刑事犯罪(协助伪证罪)。若敢于出示,则可对照相关凭证材料与津实司法鉴定所报告内容是否一致?以辨张伟是否有对应伤情的真伪?和此前张伟与李承律师(孟蕊)合谋讹诈走李承家5万元的对应依据性,是否合理?
孟蕊律师此前宣称:张伟当时看病,花费了3万元。(存疑)
4若受理此民事案件的法官,审理时发现案件中被告存在刑事犯罪的情形,请依照民事法官发现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内确实存在刑事公诉案件的犯罪情况、需主动移送的义务,将案件证据线索移交至公安、检察院或刑事庭侦办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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