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对于律师协会的对应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面临的纠结问题(案例两则)
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如果律师协会依据该法作出的行为,如对律师的惩戒决定或受理投诉后敷衍不作为等,可能被视为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案例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行终479号行政裁定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对此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刘某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本案中,天津市律师协会针对刘某投诉作出的《处理结论通知书》系其依据律师法作出的行为。刘某对此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不妥,故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对律师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律师协会为被告,进一步明确律师协会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适格的被告。律师协会属于法律授权行使律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作出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律师协会针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既涉及到法律的具体规定和授权,也关系到行业自律与司法监督之间的平衡。通过明确相关标准和界限,可以更好地保障律师或雇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
张三向某市律师协会投诉该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四之后,受理投诉的律师协会审查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后,作出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书中该市律师协会未支持张三的投诉请求。张三对该律师协会的处理结果不服,是否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投诉请求?如果可以,张三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申请人与诉讼的被告人是律师协会还是被投诉的律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以上问题中的关键信息:张三向律师协会投诉李四律师,但律师协会的处理结果未支持张三的投诉请求。张三对处理结果不服,考虑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进一步维权。
通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设立的救济途径。律师协会作为一个行业自律组织,其处理投诉的行为通常不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直接受理范围。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律师协会的行为被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其行为实质上产生了行政法上的效果,那么可能会被视为可复议、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需要具体法律法规的支持。实际上,律师协会是被政府规章授权接受对律师投诉的律师行业自律组织,虽然不属于行政部门,但却是规章授权履行律师行业自律师管理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根据这一条款规定,委托人向律师协会投诉所委托的律师,如果对律师协会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委托人可以将律师协会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既然可以对律师协会提起行政诉讼,理应也可以对律师协会提起行政复议,但对此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支持。
假设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张三可以对律师协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通常是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专门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受理法院通常是基层人民法院,具体管辖法院可能因地区而异。但在此情境下,由于律师协会通常不被视为行政机关,因此对律师协会提起行政复议的适用性存疑。
如果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成立,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原告自然是张三。至于复议被申请人或被告,如果是针对律师协会的处理决定提起的,那么被告应当是律师协会。被投诉的律师通常不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直接当事人,不宜作为被告。
综上所述,张三对律师协会处理投诉结果不服,不宜通过行政复议来实现自己的投诉请求,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对律师协会的行政复议。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张三应当可以对律师协会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也就不会有这一条款规定。但通常情况下,法院又会以“律师协会不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不受理此类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司法局将其自身对律师的行政管理职责通过出台规章交由律师协会自律管理,由律师协会代替其处理律师投诉,就断绝了律师或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的途径。此问题,真的属于现今司法、法律体系里最尴尬的弊端,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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