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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答复不能成为某些行政单位不作为、推卸职能、糊弄敷衍、免受监督的程序

  信访答复不能成为某些行政单位不作为、推卸职能、糊弄敷衍、免受监督的程序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首先,行政单位出具的信访答复书,算不算该单位的行政行为?如果算,那么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被人民法院的行政庭进行审理和监督。如果不算行政行为,那么信访答复算什么呢?是废纸?糊弄书?敷衍书?还是不被监督免责书?不能因为公知信访答复书,是不可被法院诉讼的,就可以用敷衍推卸的信访答复来处理公民的诉求问题。(反正,怎么答,也没人管)? 以下是相关的案例: 事实与理由: 1现有生效的法院裁定文书,可认定河西区卫健委的不作为: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26日作出的 (2026)津01 行终123号 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的裁定书。认定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事务,由河西区卫健委负责受理。(并不属于天津市卫健委负责)。亦可证:河西区卫健委在2024年9月30日给李承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表示: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应由天津市卫健委负责受理,是属于行政不作为。 2既然河西区卫健委确实存在行政不作为,现在诉讼焦点的障碍,在于河西区卫健委体现不作为的方式,是给李承出具的信访性质的答复文书: (1)   信访就可以当作儿戏?信访是戏弄公民的事务吗? 公民有问题、有诉求,去相关的行政单位进行维权办事。基本走的都是信访流程。然后,行政单位给公民出具信访答复书或告知书。一旦这种答复书或告知书,是错的,是该单位推卸责任的行政不作为情况。公民觉察到了问题,就到法院起诉该行政单位。然后,法院以该单位给公民出具的文书是信访性质的,则不予受理。该行政单位的错误,也可以不被追究。请问:这样像话吗?信访是耍弄老百姓玩呢,是吗? 信访的答复,可以随心所欲,不受任何的约束或监督。那么,要信访还有什么用呢?用戏弄的把戏,来化解群众的诉求? 信访,变相成为行政单位推卸职责、不作为的保护伞了?靠着信访性质的(不被监督、不被诉讼)的司法漏洞,有恃无恐、懈怠敷衍、互相踢皮球,懒作为、不作为。久而久之,行政单位被惯出一堆“大爷毛病”,间接阻碍公民的权益。 信访这个词语,体现为:因信而访。公民因为信任国家设立的行政单位,而到访于该单位表达诉求、申请维权。但是,有的行政单位,懒散、懈怠,拿着国家给予的福利待遇,实际却能不干就不干,能推卸就推卸。也深知行政诉讼法现有的BUG漏洞,是公民很难...

医院应对涉及刑事案件的病历记录,另行程序严格把控;否则可能滋生刑事错案!

  医院应对涉及刑事案件的病历记录,另行程序严格把控;否则可能滋生刑事错案!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现在检察院或法院,以鉴定代审理的现象比较普通。就是那种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审案人就看重司法鉴定报告里写的什么?来判定这个人受了多么重的伤?给疑似施加给这个人伤害的人,判定为多重的罪?但是,有的案件里,当事人未必案发当时就受了相应的伤,而是其回家后自己做的伤或与医生合谋做的假病历记录,来陷害案件对方及后续钱财讹诈计划。有的医院,不实行电子病历,都是纸质的病历本。医生写完病历记录后,就把病历本给到患者手里,医院系统里并无记录。这样操作,对于不涉及刑事案件的人(普通就医者)没有什么影响,毕竟是自己的病。但是,有的患者来就医的伤病还牵扯到另一个人。如果如此儿戏的轻浮操作,很可能病历记录会存在不严谨或弄虚作假的情况。间接的产生刑事错案。 以下是相关的案例: 事实与理由: 1二审裁定书里表示李承的上诉二审不开庭审理,是不正确的表述: 李承此前收到了天津二中法的开庭传票,也于2026年3月26日09:00时出庭进行了庭审辩论并产生笔录。二审裁定书里,怎么能写未开庭呢?(裁定书内容与实际发生不符) 2 二审裁定书,在叙述李承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的缘起及主体事件内容方面,确实比较到位,这一点李承表示赞许;但漏掉一个极有说服力的证据示明(李承在二审庭审时已提交): 虽然二审法官依然对李承的诉讼,进行驳回裁定。但是,二审法官对李承提起诉讼的原因和事实主体内容表述的极为全面详细,本人对此略表欣慰。可是却遗漏一个最重要的案内证据,即:李承在2026年3月26日9点进行的二审庭审询问过程里,李承主动提交给二审法官(张静怡)的李承与张伟的此前刑事案件案发警方执法记录录像光碟一张。里面有两段视频。录像显示:案发第一时间,民警到场后。张伟平稳站在楼道里,只说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嘴破点皮而已),和李承咬了他手腕一口。除此,再无其他表示。与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莫名其妙出现的张伟脖子、后背、肋部有伤情,极为不相符。100%可以判定张伟事后的伤情,并非李承所为。 此光碟录像,足可以认定被告(该医院)疑似可能帮张伟出具不实的虚假病历描述的根据。(病历内容与案发录像不符) 如果被告光明正大、问心无愧,为何至今不敢出示张伟相关就医真实凭证和消费记录发票或凭证? 3为何李承在此前刑事一审之...

如果某人与某医院医生合谋做虚假病历,导致另一人刑事致冤,被刑冤者事后可以相应维权吗?

  如果某人与某医院医生合谋做虚假病历,导致另一人刑事致冤,被刑冤者事后可以相应维权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有一些故意伤害罪的案件,案内一方在案发当时并没有出现其案发之后(如:回家后)出现的伤情。事后出现的伤情,疑点很大。究竟是这个人回家后自己做的伤?还是这个人与某医院的医生合谋做的假病历?这就需要认真的进行调查。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看似不能判一个人有罪。但是这个若假的病历,能产生伤情司法鉴定报告。而司法鉴定报告,能定一个人有刑事罪名。所以,医生的病历记录,与案内被定罪者有着很大的关联。 以下是相关案例: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希望本次行政复议是最后一次,勿让程序空转: 申请人(本人李承),此次是第二次在天津市河北区政府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请事务。上一次是2025年的11月份,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卫健委)进行的行政复议。上一次的行政复议结果是天津市河北区政府在 2026年2月2日出具津北政复[2025]8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被申请人(河北区卫健委)对第一次给李承出具的 河北卫访[2025]184号行政答复书 进行撤销处理,重新对李承做出答复。(现已出) (请河北区政府行政复议处,调取李承上一次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和被申请人答复的相关材料的卷宗回顾参考) 因这一次,被申请人给李承新的答复书内容,与上一次答复书本质上并无明显区别。所以请河北区政府在此次审理李承行政复议申请终尾,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认定以终结判定。 莫让行政事务进行无聊空转。(发回重做,再重做再复议…) 2被申请人这一次做出的《答复书》,只比上一次《答复书》内容,多出一个描述“河北区卫健委的卫生监督人员去天津市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执法事务”: (也就是 河北卫访[2026]46号 的第一段落内容)该答复书陈述此段内容,申请人李承并未亲临见证,无法证实真伪。还请河北区政府进行复验,收取被申请人的相关执法证据。 3申请人(李承)再次强调关键问题及特此郑重声明: 申请人李承,强调只查验张伟给李承造成刑事致冤的那部分病历和就医消费真实凭证记录,其余张伟在该医院就医情况凭证,李承不感兴趣。因为张伟特定的相关在该医院的病历内容,造成了津实司法鉴定所给张伟出具张伟受伤的鉴定报告,又因对应鉴定报告造成李承刑事受冤的结果。张伟或医院的隐私,无权给第三方公民带来刑事致冤...

关注:地方卫健委对于地方内的大医院,是监督大于袒护?还是袒护大于监督?

  关注:地方卫健委对于地方内的大医院,是监督大于袒护?还是袒护大于监督?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设立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意义和作用,其实就是对各个医院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概念定义,虽是如此。但是落实在实际,却未必这么立竿见影、干脆利索。能建立大型医院的多是有一定资本和人脉的,这些“资本和人脉”的影响力,也有可能渗透到当地的卫生监督单位中去。时间久了,人情世故、迎来送往,地方卫健委可能就会和那些大医院建立深厚的“感情和关系”,甚至有的大医院的院长转到当地卫健委里做一把手或二把手,就更会照顾之前的医院。在这种潜移默化的运作中,地方卫健委会不会和地方所在大医院形成同盟大于监管的转变。即使有某位公民或家庭,对某大医院进行投诉。地方的卫健委,也会想尽办法不予受理或踢皮球,让投诉者逐渐陷入失望、绝望,最后不了了之。丧失了应有的行政管理职责。 以下是相关案例分析: 事实与理由: 1人民法院用相关行业法条把李承诉天津市卫健委一案,碎片化、单元化(前后断联)是更偏袒行政不作为方(被告): 原告李承,为何强调要对此行政不作为一案进行开庭正式审理?因为天津市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对李承在2024年、2025年及长期投诉 天津市安定医院 一事,始终保持默契的推卸、不作为。这是一个渎职、腐朽的“连续剧”,绝不是单单2025年因李承邮寄《行政履职申请》被转交一事这么简单。(从此行政案,可看出天津市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长期变着花样、借口,袒护天津市安定医院的情况事实。) 其实,本人李承是从2022年就开始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起初李承根本不懂邮寄《行政履职申请》的方式(没人告知我,李承是之后才知晓的);当时选择国家信访的投诉途径,进行维权、追讨。起初, 国家信访平台 把李承的信访投诉,转给天津市信访办,然后天津市信访办把投诉工单又转给天津市卫健委。然后,天津市卫健委当时没有把李承的信访工单按照他们在2025年宣扬的《医疗行业法条》规定,转给河西区卫健委,而是选择把李承的信访投诉转交给天津市安定医院,让李承投诉的这个医院来处理李承的投诉。效果可想而知,如同与虎谋皮。李承从2022年起到2024年一共信访投诉天津安定医院10几次之多,都是信访投诉。之所以,多次信访,是因为李承要求天津市卫健委来处理李承的投诉,别再交由被投诉的医院来处理。(违背了公正原则) 但是,天津市...

建议:律师协会出具的受理投诉决定书,以后应该算行政文书(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诉讼)

  建议: 律师协会 出具的受理投诉决定书,以后应该算行政文书(可以被 行政复议 或诉讼)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律师这个职业及行业,在现代社会已经并不陌生。尤其是自己遇到难事或冤屈,找律师帮助维权或洗冤,是很自然的事。但是,一个行业里什么人都有,律师这个行业也不例外。如果一旦某公民聘请到不良的、违规的律师,不仅问题没有解决,反而更受这个律师的进一步侵害。 可是,现在受理、负责投诉律师的单位,其实就两个。一个是 司法局 ,一个是律协。前者,只管粗浅的律师表面事务。而后者,则针对案件的尽职与否进行判定。可是,律协出具的受理投诉决定书,现在是不可被行政复议的,而发起 行政诉讼 又是比较尴尬。因为律师协会,不是典型的行政单位,是社会团体。他们出具的文书,缺乏行政属性。而若是改为民事起诉律协呢?法院又以民事里没有撤销某某决定书的模式,以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进行驳回起诉。 现有的案例里,已经有公民对律协的文书,进行过行政诉讼。(立案和审理)所以,起诉律协更倾向是行政诉讼。但是,律协出具的文书里往往在落款处,是不写可以去法院进行行政诉讼的告知。就形成大部分公民并不知晓这个司法救济途径,耽误了维权诉讼(对律协出具文书的不满意)。而行政诉讼的期限是1年,如果超过1年,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由此引发出对于律协文书的一些现有争议讨论,和律协是否应尽告知义务,告知公民可以进行法院诉讼的良知提示呢? 以下是相关案例: 事实与理由: 1在此案一审裁定书里,法官叙述原告李承给被告( 天津市司法局 )邮寄行政履职申请的重要原因,并未说清楚: 一审裁定书 (2025)津0101 行初598号, 李承对 天津市律师协会 在受理公民投诉律师方面的不满,虽然基本描述符合。但是,却忘提及促使李承忍无可忍给天津市司法局邮寄履职申请的真正促因,即:李承到天津市律师协会投诉本人此前刑事一审阶段的律师(孟蕊)在作为本人刑案律师期间大量的不尽职、耽误重要事项、提供虚假案件信息、协助案件对方一同算计陷害本人李承,并成功敲诈李承家5万元(无实际依据或匹配依据的所谓谅解赔偿金),最终不仅导致李承刑事受冤且被骗走高额钱财一事。天津律协,受理李承投诉后,敷衍失查、一味轻信孟蕊律师的答辩材料所述的卑劣狡辩内容。对李承出具驳回通知书。然后,李承不服,提出复查。(注意:所谓的复查,还是在天津律协内部自己再看一遍而已,压根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