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律师协会出具的受理投诉决定书,以后应该算行政文书(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诉讼)

 建议:律师协会出具的受理投诉决定书,以后应该算行政文书(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诉讼)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律师这个职业及行业,在现代社会已经并不陌生。尤其是自己遇到难事或冤屈,找律师帮助维权或洗冤,是很自然的事。但是,一个行业里什么人都有,律师这个行业也不例外。如果一旦某公民聘请到不良的、违规的律师,不仅问题没有解决,反而更受这个律师的进一步侵害。

可是,现在受理、负责投诉律师的单位,其实就两个。一个是司法局,一个是律协。前者,只管粗浅的律师表面事务。而后者,则针对案件的尽职与否进行判定。可是,律协出具的受理投诉决定书,现在是不可被行政复议的,而发起行政诉讼又是比较尴尬。因为律师协会,不是典型的行政单位,是社会团体。他们出具的文书,缺乏行政属性。而若是改为民事起诉律协呢?法院又以民事里没有撤销某某决定书的模式,以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进行驳回起诉。

现有的案例里,已经有公民对律协的文书,进行过行政诉讼。(立案和审理)所以,起诉律协更倾向是行政诉讼。但是,律协出具的文书里往往在落款处,是不写可以去法院进行行政诉讼的告知。就形成大部分公民并不知晓这个司法救济途径,耽误了维权诉讼(对律协出具文书的不满意)。而行政诉讼的期限是1年,如果超过1年,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由此引发出对于律协文书的一些现有争议讨论,和律协是否应尽告知义务,告知公民可以进行法院诉讼的良知提示呢?

以下是相关案例:

事实与理由:

1在此案一审裁定书里,法官叙述原告李承给被告(天津市司法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的重要原因,并未说清楚:

一审裁定书(2025)津0101 行初598号,李承对天津市律师协会在受理公民投诉律师方面的不满,虽然基本描述符合。但是,却忘提及促使李承忍无可忍给天津市司法局邮寄履职申请的真正促因,即:李承到天津市律师协会投诉本人此前刑事一审阶段的律师(孟蕊)在作为本人刑案律师期间大量的不尽职、耽误重要事项、提供虚假案件信息、协助案件对方一同算计陷害本人李承,并成功敲诈李承家5万元(无实际依据或匹配依据的所谓谅解赔偿金),最终不仅导致李承刑事受冤且被骗走高额钱财一事。天津律协,受理李承投诉后,敷衍失查、一味轻信孟蕊律师的答辩材料所述的卑劣狡辩内容。对李承出具驳回通知书。然后,李承不服,提出复查。(注意:所谓的复查,还是在天津律协内部自己再看一遍而已,压根就没出天津律协。)然后,天津律协装模作样的复查后,又给李承的投诉驳回了。本人李承,被天津律协最终驳回后,多次致电与天津律协工作人员交涉:如果本人还不服,该怎么办?天津律协,只表示:天津律协的受理投诉程序已经终结,此是天津律协的最终结果。如果不服,可以到河东区司法局进行投诉。然后,本人去河东区司法局进行投诉孟蕊律师对我的侵害一事。(其实,去天津市律协投诉律师,是之前河东区司法局的律工科的曹科长,推荐我去的,表示:对于案件是否尽职?律协那边,专业更权威。司法局只能监管对律所的粗浅事务,司法局不懂打官司。)

但是,现在天津律协包庇明显存在不尽职和陷害雇主当事人的行为,而出具不良律师丝毫无错的结论书。李承无奈,只能退而求其次到河东区司法局试试投诉。结果,河东区司法局如其之前所说,只能查粗浅外在事务的错误。查出孟蕊律师在收取李承母亲3万元律师费后,没有按照律师法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属于违规。对孟蕊律师及其律所进行整改通知和约谈教育批评。但是,对于案内孟蕊什么正事没干,怎么算计欺诈李承导致刑事冤案的?河东区司法局不负责管理。天津市律协一点错不究查,和河东区司法局只查一个与案件实体无关的错误。李承肯定是不满意的!然后,李承又向天津律协致电询问,对律协受理投诉的不满。天津律协客服说:如果对律协不满,可以去向天津市司法局反映。或是向中华律师协会(中国律协总会)反映。后两者,李承都进行了询问。天津市司法局的律师管理科,表示:“天津律协的文书,天津市司法局不予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只对律协进行粗浅的行业指导,对律协自身出具的文书司法局不会介入。天津律协是行业自律组织。”(注意:本人给天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致电多次。天津市司法局方面,过程里,一次也没有向本人李承及时告知可以去法院对天津律协进行行政诉讼的强制介入手段。然后,天津市司法局对于此案的诉讼答辩里,却提供了天津市某公民曾经对天津市律协的文书进行行政诉讼的案例。说明,天津市司法局此前知道对天津律协可以走行政诉讼的途径。但是,对多次致电交流、投诉天津市律协的李承,当时却只字不提。也是属于天津市司法局未对公民尽到可行救济途径的告知义务,耽误了可行的行政诉讼。)然后,李承又无奈努力联系中华律师总会,打通电话后,律协总会的客服说:“投诉天津市律协或质疑天津律协文书,应该由天津市司法局负责受理,中华律师总会并不负责。”(等于踢皮球,又把球踢给了天津市司法局)这样看,李承当时已经穷尽投诉、追问的操作,得不到满意的结果,李承就不可能再沉浸于此事中,就忙别的投诉事项了。(因为导致李承刑事致冤的事项,还有其他几个。李承就放下投诉律师和天津律协的问题,去办理其余事项了。)

在忙于其他事项的相对闲暇时候,本人偶然看到最高法院接受例行问答的一个文章,其中有人问最高法院关于律师协会出具文件,可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的问题。最高法院的行政庭庭长表示:这类诉讼争议事项,要看具体的情况。总原则,倾向可以进行行政起诉。并举例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显示行政起诉天津市律协的可行性。李承看到这个文章后,方才恍然大悟。就赶紧写行政起诉书,然后奔赴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然后南开区法院表示:南开区与红桥区对于行政诉讼是交叉受理。李承在同一天,及时赶到了红桥区法院立了起诉天津市律协的行政案。法院7天审查后,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表示:李承行政起诉天津市律师协会,已经超过1年了。1年后,法院不再受理对应的行政诉讼。

李承就申请行政上诉,在上诉书里严厉斥责天津市律师协会和天津市司法局,在与李承多次电话交流里,对建议公民可以进行行政起诉一事,闷声不语。尤其是天津市律协在给李承出具的所有投诉律师的答复书里,都没有告知公民可以去对应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提示。有很多公民,不是法学专业,对司法事项经历的少,不可能什么都懂、都知道。就需要相关的单位,良心的指导才可以。所以,李承没在规定的1年内进行行政诉讼,并非李承之过错,而是天津律协和天津市司法局未尽告知义务所致。然后,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行政二审驳回,以起诉律师协会不属于行政范畴为理由驳回。然后,李承申请再审。天津高级法院又以超过行政诉讼1年期限为理由裁定驳回。李承法院系统都被驳回后,就去天津一分检进行检察监督。一分检的检察官李亚红也特意约谈了我,听取本人意见记下笔录。结果,之后天津一分检照样给我出具不予监督的决定书,依然是以李承行政起诉天津律协超过1年期限为由,认为红桥区法院不予受理案件是正确的。(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处理)

因此,李承忍无可忍就给天津市司法局写和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严厉质问关于天津市司法局为何长期对天津市律协出具文书丧失监管、不可复议及公民被不良律师侵害后投诉到天津市律协而律协出具敷衍失察的决定文书等相关事项。

要求天津市司法局认定天津市律协在两次出具律协文书的落款处,没有尽到提示公民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的告知,且事后多次电话交流也不告知李承可以法院起诉的明显不当。给李承重新出具律协的文书,让李承可以顺利到红桥区法院进行行政起诉的标准。就是说:李承没有在1年期限起诉天津律协,责任不在李承。而是因天津律协为了逃避可能产生的外界监管问责而故意不告知的,和天津市司法局长期对天津市律师协会放任管理、不严格规范文书签发导致的。既然天津市一分检说李承超过行政起诉1年期限,那么就默认天津市律协可以被行政诉讼,天津律协属于行政性质单位。可回头看,既然是行政单位,为何天津律协的文书不能被行政复议呢?如果能行政复议的话,那么李承自然明白可以走到行政诉讼。可是天津市司法局当初说天津律协文书不能到天津市司法局进行行政复议,李承当时就无计可施了。(李承当时,根本就没想到可以去行政诉讼。)公民在司法、行政事件里,无疑是相对弱势、乏知的群体,如果相关单位逃避监督、掩盖公民可行的救济权益、不尽告知义务。公民对对应的救济途径耽误或丧失,责任应在相关单位身上。

2被告(天津市司法局)对于公民提出对天津市律协的种种质问是如此的冷漠、麻木,这种做法不仅影响了李承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所有天津市公民受到不良律师侵害后的类似合法权益(律师对公民的人生、案件的侵害,不是小事!):

李承被不良律师(孟蕊)算计、陷害、诈骗,导致了刑事致冤和高额钱财损失,到天津市律协进行投诉,却得到敷衍的对待和处理。因为相关单位的未尽告知义务,还导致李承耽误了可行的对天津律协的行政起诉。这些,还不算李承的权益受影响吗?公民是否权益受损、被影响,不应由天津市司法局代为说了算,而应需要评估公民对应实际的遭遇而定。

天津律协的敷衍失察决定书,之后被孟蕊律师利用,用于抵挡李承母亲对孟蕊律所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答辩材料。河东区法院就依照天津律协的决定书,而给李承母亲的民事起诉驳回了。这不就是天津律协对李承的侵害影响吗?天津律协的文书,不可被复议,不告知可起诉。却被不良律所反而用于抵挡诉讼。这是极不合理的司法、行业乱象。

3人民法院对此行政案的草草驳回,绝不只是单单对李承相关问题进行阻绝;而是意味着地方律师协会长期在司法、行政、律师行业、雇主的人生案件等权益方面尴尬问题的放弃求索、不予关注重视、继续放任乱象和不公的表现:

李承在对应的《行政履职申请书》、本案起诉书及一审提交的辅助证据材料里,已经所言尽述。请二审法官阅卷研判。

李承被律师算计陷害,导致刑事受冤、钱财受损。投诉无果,至今维权失败。如果人间就是这样,那么李承以作人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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