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自己的妈妈,出于保护自己而提供不实的口供,但却因此产生严重的刑事误判,当事人应不应事后维权报案?
如果是自己的妈妈,出于保护自己而提供不实的口供,但却因此产生严重的刑事误判,当事人应不应事后维权报案?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如果自己的母亲,因为儿子被民警带走,在派出所里长时间没有出来。就担忧的说出一些不实口供,让民警别欺负自己儿子(这个母亲以为自己儿子被欺负呢)。而这个母亲说出的不实口供,对案件的侦办产生了严重的干扰,且最终因此导致当事人蒙受刑冤。当事人(身为儿子),应不应对自己的妈妈报案,挽回自己的人生及名誉方面的损失呢? 以下是相关案例分析: 事实与理由: 1注意,李承在2026年4月24日向天津市东丽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六大队,报的是徐玉华涉 妨碍司法公正 。并不是报的伪证罪(请受理复议单位,甄别罪名性质的不同): 李承在2026年4月24日,报的是徐玉华涉及妨碍司法公正的罪名。当天李承给刑警(郑国鑫)的报案材料里,写的也是提起妨碍司法公正的报案名称。可是2026年4月25日,李承收到的受案回执,写的却是“伪证罪”。这一点,李承就存在异议。异议在于:2026年3月27日,李承报的是张伟涉伪证罪。张伟在此前与李承的案件里,是主观的恶意的做伪证陷害李承,并导致李承刑事致冤,和变相敲诈李承家5万元得手。张伟的恶意是100%的。所以,对应的是伪证罪(性质恶劣)。而李承的母亲徐玉华,是因愚昧和过度担忧自己儿子李承在2020年12月12日,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后长时间未出来,而无奈说出的那些不实口供。(是为了保护儿子为出发点的行为,并不是恶意的性质。)所以,徐玉华涉及的是妨碍司法公正。(妨碍,可能是恶意的妨碍;也可能是无意的妨碍。但是效果和结果,导致了案件错判。也属于过错和过失犯罪。)望审理复议时,相关单位注意此区别。 2不应让东丽区刑侦支队受理报案后机械的出具“没有犯罪事实”,当作公安不作为、不负责的麻木劣质话术: 东丽区刑侦第六队受理李承报案的津丽公(刑)受字[2026]4175号后,根本就没有约谈徐玉华,没有给徐玉华记过笔录。说明,根本就没有认真详查该案,就草草的给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了。李承报案时,提交了大量的材料。从李承报案到刑侦六队出具不立案,只有5天时间。一句简单的“没有犯罪事实”就完事了。李承提交的证据,算什么呢? 在“没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应详述为何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因为,李承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与报案内容的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