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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自己的妈妈,出于保护自己而提供不实的口供,但却因此产生严重的刑事误判,当事人应不应事后维权报案?

  如果是自己的妈妈,出于保护自己而提供不实的口供,但却因此产生严重的刑事误判,当事人应不应事后维权报案?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如果自己的母亲,因为儿子被民警带走,在派出所里长时间没有出来。就担忧的说出一些不实口供,让民警别欺负自己儿子(这个母亲以为自己儿子被欺负呢)。而这个母亲说出的不实口供,对案件的侦办产生了严重的干扰,且最终因此导致当事人蒙受刑冤。当事人(身为儿子),应不应对自己的妈妈报案,挽回自己的人生及名誉方面的损失呢? 以下是相关案例分析: 事实与理由: 1注意,李承在2026年4月24日向天津市东丽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六大队,报的是徐玉华涉 妨碍司法公正 。并不是报的伪证罪(请受理复议单位,甄别罪名性质的不同): 李承在2026年4月24日,报的是徐玉华涉及妨碍司法公正的罪名。当天李承给刑警(郑国鑫)的报案材料里,写的也是提起妨碍司法公正的报案名称。可是2026年4月25日,李承收到的受案回执,写的却是“伪证罪”。这一点,李承就存在异议。异议在于:2026年3月27日,李承报的是张伟涉伪证罪。张伟在此前与李承的案件里,是主观的恶意的做伪证陷害李承,并导致李承刑事致冤,和变相敲诈李承家5万元得手。张伟的恶意是100%的。所以,对应的是伪证罪(性质恶劣)。而李承的母亲徐玉华,是因愚昧和过度担忧自己儿子李承在2020年12月12日,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后长时间未出来,而无奈说出的那些不实口供。(是为了保护儿子为出发点的行为,并不是恶意的性质。)所以,徐玉华涉及的是妨碍司法公正。(妨碍,可能是恶意的妨碍;也可能是无意的妨碍。但是效果和结果,导致了案件错判。也属于过错和过失犯罪。)望审理复议时,相关单位注意此区别。 2不应让东丽区刑侦支队受理报案后机械的出具“没有犯罪事实”,当作公安不作为、不负责的麻木劣质话术: 东丽区刑侦第六队受理李承报案的津丽公(刑)受字[2026]4175号后,根本就没有约谈徐玉华,没有给徐玉华记过笔录。说明,根本就没有认真详查该案,就草草的给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了。李承报案时,提交了大量的材料。从李承报案到刑侦六队出具不立案,只有5天时间。一句简单的“没有犯罪事实”就完事了。李承提交的证据,算什么呢? 在“没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应详述为何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因为,李承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与报案内容的叙述。)...

其实刑事案件里的律师,更容易产生欺骗类的犯罪行为

  其实刑事案件里的律师,更容易产生欺骗类的犯罪行为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刑事案件里,有一个特别情况,就是初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会暂时关押在看守所内,短的10几天,长的可能1、2年。如果嫌疑人(当事人)是受冤者。一般会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但是,律师行业内有一些不良的投机分子,利用自己的律师身份去想尽办法,谋取钱财。常见的情况,有两头吃。吃完原告,吃被告。而受冤被暂时收押的当事人,因情况不利,进了看守所,与外界断联了。就成为不良律师主要攻陷的目标。不良的律师一般犯罪行为有:当事人的律师,会与案件对方勾结密谋,进而向本方当事人提供一些虚假案件情况,或夸大或不实或歪曲,蛊惑诱导当事人,签写认罪书的方式,再进一步要求当事人给案件对方一笔高额的钱财作为谅解费。然后,协助案件对方要得这笔钱后,律师再与案件对方私下分成这个钱。而当事人在案内是否受冤,损失多少钱,则是这种不良律师不会去考虑和在意的。 以下是相关案例分析: 案由: 妨碍司法公正、协助诈骗、协助掩盖伪证罪 报案诉求: 1望公安单位,立案详查孟蕊(李承的此前刑案本方律师)涉嫌的妨碍司法公正、协助掩盖伪证、协助诈骗等罪行。 2尽可能挽回因孟蕊与张伟一同对李承的算计、陷害、诈骗,导致的李承在此前刑案受冤的损失,恢复李承清白。 事实与理由: 1此报案对应案情,发生的地方、时间及大致概况性质: 报案人(李承),本次刑事报案~报孟蕊涉嫌的妨碍司法公正、协助诈骗、协助掩盖伪证罪。发生的地方是 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内 (律师会见的地点);案情发生的时间段是 从2021年8月7日到2021年11月初。 (孟蕊是李承的律师) 提纲概述主要案情: 本人李承因发生在2020年8月25日晚的一起刑事争议案件,案内本人李承在初期受冤,被错误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2020年8月25日晚,本人李承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302张伟拿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本人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张伟案发当晚从派出所回家后其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还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李承此前刑案主体情况就是这些,用几句话就可以诠释。并非什么大案、要案。 (注意1:张伟全程在案发第一时间...

有一种老年人,本是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他人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该老年人回家自己做伤(做伪证)并产生刑事错判,这样的老年人应负有怎样的责任?

  有一种老年人,本是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他人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该老年人回家自己做伤(做伪证)并产生刑事错判,这样的老年人应负有怎样的责任?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做伪证是一种很恶毒的刑事犯罪行为,它能扰乱公检法的办案思路,并产生冤假错案。所以,应该对通过伪证方式,导致他人刑事蒙冤的行为,予以严正的处罚。 以下是相关案例分析: 事实与理由: 1李承此次到东丽区刑侦第六队报案(张伟涉伪证罪),是与李承、张伟在2020年8月25日晚产生的刑事案件有关: 此前的李承与张伟的那个肢体接触案件(当时事后被定为刑事案件),虽然在2021年11月16日已经在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决了,现在该判决已经生效。判处本人李承是故意伤害罪(精神病打人的性质;且张伟在案内联合李承的律师孟蕊变相成功敲诈走李承家5万元)。 而事实是张伟才是行凶者 。 当时那个案件,对于李承来说,是一件彻头彻尾的冤案、错判。可以说,当时那个案件内每一个环节都出现了违规和错误,尤其是派出所当晚接案和之后侦办阶段,接案民警(岳沫池)和办案民警(陈哲),都犯了马虎大意、浮皮潦草、未认真研判案件细节的渎职、疏漏、甚至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其实,不用多想。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产生冤屈和错误。97%是派出所(公安)办案时候就出现错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都是吃公安(派出所)吐出来的东西(对案件情况的原始描述和定性),来判断这个案件的性质。所以,案件一旦出现错误,派出所(公安)是主要责任和出现问题的基础。 可能对应的公安单位,会说:法院已经判完了,判决已经生效了,公安的职能已结束了。从程序是这样,但从良心和因果层面看,这是无德之语和观点。因为程序是完了,但是给李承造成的各方面人生侵害没有结束。本没有犯罪的李承,被定为故意伤害罪,人生档案里是一个行凶者(且案内被无德的天津安定医院所属的司法鉴定所定为精神有问题)。 而实际呢,本人李承是一个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一个不忍心吃肉的人,且写过3000多篇宗教、心灵、劝善、修行方面的文章。这与犯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罪名,相距甚远!离谱! 李承在当时,早就多次投诉过民警和派出所办案的问题。李承从2021年1月开始觉察案件往错误方向发展了。就无奈向当时的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旧版),多次发起投诉民警的工单。对应的被投诉民警是陈哲(现已从金钟派出所调到东丽区刑侦支队)和岳沫池(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