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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与最高检,本人李承都已经接触过了(都用糊弄人的方式,谎称本人没有邮寄关键文书,而不受理本人的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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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次链接(邮寄材料的经历)让我真的看清了这个世界真实的性质。2023年8月27日,本人李承给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90多页的刑事申诉材料。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 12368 ),在 2023 年 9 月 7 日上午给我发来短信,说:我邮寄的刑事申诉材料,竟然不齐备?(这究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问题?还是邮件破损丢失的问题?)其实就是谎称本人在邮寄材料里,没有交刑事申诉书和刑事一审判决书,用这个方式,不受理本人的刑事申诉。) 然后,在2026年3月3日,本人给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400多页的刑事申诉材料。结果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手段,是一致的。也是谎称本人在刑事申诉材料里,没有关键的检察院方面的驳回通知书,判定本人不属于刑事申诉受理的范围,以此手段不受理本人的刑事申诉。 本人李承在2026年3月3日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邮政EMS方式邮寄了一大盒刑事申诉材料。路径显示,该盒刑事申诉材料是2026年3月4日上午08:49由最高检察院收到。 但是,2026年3月9日晚上,本人收到来自最高检察院的一则短信,说:本人的刑事申诉材料,依法要转给天津市检察机关。我很纳闷,我明明是给最高检的刑事申诉。收到申诉后,最高检应该仔细审查研判才对。为何,短短几天就给转走呢?我在3月10日一早,就致电最高检的12309客服。客服说:李承的刑事申诉不符合最高检的受理范围。问我,是否在材料里附上了天津市检察院的刑事驳回书?我说:肯定放了。请明察此事。我给最高检的申诉材料,有427页之多,付出了极大的心力和时间。不可被辜负啊! 请国家纪委关注天津市李承的刑事申诉,被最高检察院违规转办,不予受理问题! 现在最高检察院已经把李承的申诉材料。违规的转给天津市检察院了!且不告知李承转办的原因!公民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是公民的权利。作为最后的伸冤途径,应予以支持。 本人李承,询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转交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李承刑事申诉材料(427页),应如何处理?是归档封存?还是销毁处理?如果必须封存保留,那么李承依从此操作。如果需要销毁,李承希望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能把本人辛苦写的400多页刑事申诉材料,退还给本人李承。 具体情况: 本人在2026年3月3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了427页的刑事申诉材料。但是,在2026年3月9日,李承接到最高检的短信,表示:李承的刑...

对于公安单位关于信访事项,始终不出答复书的问题,相关的政府行政复议科,应不应该介入调查、问责?

  对于公安单位关于信访事项,始终不出答复书的问题,相关的政府行政复议科,应不应该介入调查、问责?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如果某公民,被某公安单位辖区内的派出所民警违规违纪的算计陷害,产生了刑事冤案。公民事后,对该派出所和公安单位进行多次信访投诉。要求追究和复查案件内的错误和民警违规行为。但是,该公安单位每次对信访事项,都是只受理而不出结论答复书。让公民无法走后续的救济途径(比如:信访的复查和复核程序)。公民无奈,向该公安单位邮寄《行政履职申请》。而该公安单位,对履职申请也不予答复。公民无奈向对应的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该公安单位对相关的信访事项做出答复书。但是,行政复议科表示:刑事范畴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然后,公民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研判此事。然后,法院行政庭支持政府行政复议科的决定。这样就产生了:公安单位,对信访事项不出答复书的行为,没人管了。上级不管,区政府复议不管,法院也支持政府复议不管。那么,谁管?公民的权益谁来维护呢? 以下是相关的案例(两个,一个是关于看守所的、一个是关于派出所的。两个信访产生的行政履职不作为,衍生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事实与理由: 1人民政府,应为人民群众进行维护自身权益的“兜底”: 人民政府建立的意义和职能,是什么?是倾向作为(维护老 百姓的权益,积极监督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还是倾向推卸和不作为(能不管就不管,能不干就不干)? 国家设立五大司法及行政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人民政府),为了什么?是不是宗旨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平公正的风尚和保障百姓的权益?五大部门,在特定问题和需要的时候,可以互相协作、联动;而在有的特定情况下则应该互相监督及制约。不能只是协作(你好、我也好、彼此不得罪,有错误、有问题也睁一眼闭一眼的猫腻袒护,要得罪也是得罪老百姓,放弃使命、形同虚设)。 就此案而言,区人民政府依法有权力对区公安局进行监督和问责。李承之前行使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就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的。李承在给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区分局邮寄《行政履责申请书》后,东丽区分局在收到信件后60天内不予任何答复,表现的傲慢无理。遂李承依法行政复议到东丽区政府。东丽区政府以不属于行政受理范围为由,驳回李承的申请诉求。因此产生现在这个行政诉讼案件。 本人李承在行政复议之前,已经穷尽相关司法、信访途径。到东丽区人民政府“诉苦”,实...

若市级司法局和区级司法局,皆对当事人此前投诉司法鉴定所其中问题,始终不正面回答,当事人可不可以继续追问?

  若市级司法局和区级司法局,皆对当事人此前投诉司法鉴定所其中问题,始终不正面回答,当事人可不可以继续追问?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法学人士皆知公民投诉司法鉴定所,是到辖区的司法局,若对辖区司法局决定不服,可以到市级司法局进行行政复议。若对市级司法局的决定,依然不满。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若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都不满意。最后,还可进行检察院的监督。如果对于投诉司法鉴定所的问题里,始终有一个尖锐问题,受理投诉的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皆绕开不予正面解释和回答。表示尴尬。公民走完法定程序之后,可不可对司法局继续追问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很关键) 以下是相关案例: 事实与理由: 1此行政诉讼,是李承对此前行政投诉和复议的遗留追问: (2026)津0101 行初11号 一审裁定书,正文描述李承给天津市司法局邮寄《履职申请》的内容和诉求之情况。描述的,看似是这么回事,但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被告(天津市司法局)及河西区司法局,此前已经受理过李承的对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相关投诉事项,并做出行政文书。也就是说:两个司法局,对李承的相关“大概念”投诉事项,之前已调查和答复。但是,对李承在投诉阶段,提出的一个最尖锐问题,两个司法局都不予正视,走到法院诉讼阶段,法官也是避而不答。这个尖锐质问,就是: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9月(这个时间点,是我国《精神卫生法》还没有推行的年份,全国的精神类医院无法可依、混乱不堪、来问诊的患者权益不受保护),对当时来该医院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违法犯罪属性的强行收治安排住院,虚张声势夸大住院的必要性,掩盖患者被收治及住院所受境况遭遇(被捆绑、恐吓)的情况下,表里不一哄骗家属签字,宗旨赚取住院费用,在住院期间对李承进行非人道的对待、灌服烈性药物,对本没有精神问题的李承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摧残和折磨。李承当年被天津安定医院强买强卖般暴力收治、落下住院档案,事后还为了收治的合法化,医生捏造不实的病历记录。把李承写的如何有病,以给医院收治李承这个非法行为洗白。注意:李承如果真有精神病,为何此生至今,住精神类医院的记录,只有2004年9月在天津安定医院那一个时间节点阶段?说明,李承根本没有精神病。当年是天津安定医院强行非法对李承进行的暴力收治,是严重的犯罪。 强行安排住院,就代表李承有精神病了?这是极为不讲理! 在2020年8月,李承被天...

机关单位在行使职务行为时候,若对公民(他人)进行不实的名誉诋毁丑化,那么这个单位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吗?(职务行为豁免,应是免责金牌吗?)

  机关单位在行使职务行为时候,若对公民(他人)进行不实的名誉诋毁丑化,那么这个单位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公安等机关单位,如果在内部汇报材料里,内容涉嫌对他人公民进行名誉的诋毁和丑化。一旦相关情况,被被诋毁的当事人知晓。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名誉权纠纷的维权诉讼吗?而相关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又一般认为机关内部的材料,属于行政履职范畴(有一定豁免权),不是民事案件范围。或是内部文件,不具有公开性,不太属于名誉权的侵犯。但是,对当事人进行诋毁丑化,当事人知道后,只能睁眼看着,无所作为,也是不近人情的。违背民法典的宗旨。虽然法律地位比较尴尬,案件类型不多见。但是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以下是相关案例: 事实与理由: 1请高级法院,关注机关单位在职务行为内产生的对公民(他人)的恶意诋毁、丑化行为,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向上级提交的汇报文件,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虽然这个行政操作,具有一定的职务行为豁免。 但是,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安机关,正常表达汇报,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公安单位为了逃避上级公安部门的调查和问责,就使用恶意丑化、诋毁、歪曲事实的方式,对投诉该公安单位的公民进行污蔑丑化,以达到脱逃上级公安部门调查问责的扰乱视听之手段。并且这个污蔑的行为,又导致了上级公安单位,做出了不利于被诋毁公民的文书、文件,变相达到了侵害公民权益的后果。那么,当这个被污蔑的公民,得知了这个情况(公安单位对自己的诋毁丑化)。这个公民,就必须选择闷声忍着,不去进行合理的维权吗? 机关单位的身份,成了诋毁丑化公民的免责、免罪的护身符了? 如果是这样,明显不符合国家制定民法典的宗旨。 民事诉讼,不单要看被追责方的身份和属性。更要看重提起诉讼方的权益是否遭到侵害?(法律不是见人下菜碟的事) 广义的说,只要是公民的民事权益遭到了侵犯,都可以主张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权。毕竟机关单位里,也都是人,不是机器。只要是人产生的侵权行为,都可以被民事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只要公安局在履行职务过...

关于行政诉讼,若应受理再审的法院,迟迟对当事人再审申诉线上不接收,且超过6个月期限,能不能直接去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关于行政诉讼,若应受理再审的法院,迟迟对当事人再审申诉线上不接收,且超过6个月期限,能不能直接去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行政案件,当事人(原告)走完一审、二审,都被驳回的情况。当事人依法向对应的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因为对应的法院在异地,很不方便。所以当事人选择在线上平台提交再审申请。但是,对应法院在6个月内不进行接收。当事人信访询问,对应法院也不答复情况。这时,当事人见对应法院迟迟不接收再审申请,就去相关的检察院直接提出检察监督。但是,检察院了解情况后,表示:必须有对应法院出具公章的文件(裁定 或 为何不接收的情况说明)。有公章的文书后,当事人才可以来检察院提出行政案件的监督程序。 以下是案例: 申请监督请求事项: 申请人李承请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于2025年9月2日作出的 (2025)津行终268号 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的行政裁定书,进行依法监督。 如果经监督复查,发现对应裁定书有不妥之处,请对案件进行抗诉处理。支持公民李承合法合理的维权诉求。 [此案相关案号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 (2025)津02行初164号 行政诉讼案的一审裁定书。] ( 注:李承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至今未处理。 ) 事实与理由: 1此检察监督,有一个特殊情况。是李承之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行政再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对再审申请事项不予接收(不处理),此案再审申请已超过6个月,李承无奈现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是于2025年9月2日作出的 (2025)津行终268号 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的裁定书,驳回了李承的上诉请求。事后,李承准备了再审材料。李承于2025年9月25日,在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网上提交了对于该行政案的再审申请操作。 并产生申诉信访流水号: XF20250925000031。李承就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然后到了2025年12月6日,李承发现该再审申请,未被接收。李承就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了信访询问,问最高人民法院能否及时接收李承在2025年9月25日提出的再审申请事项?结果:国家信访局在2025年12月10日,把信访询问转交给最高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至今都没有理睬李承这个信访(至今不答复)。 现在已经到了2026年3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