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不写赔偿金额,就不能给立案吗?(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侵权责任纠纷 案,原告不写赔偿金额,就不能给立案吗?(属于 诉讼请求 不明确?)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并不是该案属于一个事情的终了状态。可能,这个案子的后续还要继续追讨被告的责任及赔偿呢。立现在的案子,只不过请法院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而已,只定责暂时不要求赔偿。但是,法院往往对于不写赔偿金额的起诉,不予支持立案或开庭审理。这是司法的呆板。由此引发法理与情理、事理的讨论。 以下是相关案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1撤销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的 (2025)津0102民初21328号 民事一审裁定书,要求原审法院对此案继续审理。 2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对于此案,刚立案就被裁定驳回,感到很惊讶: 本人李承是2025年11月20日,去河东区法院提交诉讼材料进行立案的,此案于2025年11月26日正式立案,本人也缴纳了诉讼费。但是,此案在刚刚立案的5天后,即:2025年12月1日,就被出具裁定驳回。尚未开庭和正式审理。 对于原告李承,准备了29页的起诉书和68页的相关辅助材料而言,是很残忍的做法。且受案法官(韩江雪),在裁定前也没有与原告李承进行过交流沟通,就直接操作了。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妥的。是限制公民的诉讼权益。如同:医院,对于一个新生儿,在没有和新生儿家属进行交流告知的情况下,就给新生儿进行手术或宣布死亡。是不合理的。 公民受到严重的侵害后,费劲的写诉状,然后花钱打印出来,再亲赴法院排队进行立案,再进行缴费。这一套流程,多么耗费时间、心力,最后被受案的法官轻描淡写的进行驳回。 难道真的就是那么无药可救了吗?为何不想办法进行补救?或是跟所在庭的庭长进行汇报交流、听取意见、进行合议?当一个法官,对一个已经经过立案庭审核后的刚立案件,就进行裁定驳回,那么这个法官一定思考的层面不够全面和深入。对应的裁定驳回行为,大概率是草率的。 以上,是原告李承,对刚立案就被裁定驳回的怨言。望知晓。 2裁定驳回后,李承主动与此案的原审法官韩江雪法官进行了电话交流,得知了之所以裁定驳回的问题所在(争议焦点~原告没写对应的赔付金额): 此案的起诉书,原告(本人李承)写的诉讼请求是: 1请受案法院,判定被告对原告李承在此前天津市东丽区 刑事受冤 期间~被短暂拘留及看守所关押期间至刑事一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