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

本人李承,向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公安局,提交的自首报案书(含案件说明)

  本人李承,向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公安局,提交的自首报案书(含案件说明)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在有的刑事案件里,有的人虽然是受冤的状态(被蒙冤)。但是,被蒙冤者也可能在此前案件内存在一些不实口供或口供的瑕疵部分。而这个人,事后一直内疚后悔,是非观比较强。对自己今生的因果要求高。就在自己已经受冤的情况下,依然提出自己此前的口供瑕疵问题,属于自首的行为。(难能可贵) 以下是相关案例: 自首报案说明: 本人李承,在2020年8月25日晚,与邻居张伟发生一起肢体接触案件。案内张伟对本人发起突然袭击,并击打本人颈部,本人合理对其进行控制制止。张伟为了对本人陷害,其从派出所回家后自行做一些轻伤(伪证)和编造虚假口供,说他自己在家做的轻伤是李承当时打的。然后,本人李承因为张伟的轻伤伪证,就被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初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虽然,本人在案内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也是受冤的主体人。但是,本人在案内确实当时也存在一些口供的瑕疵部分。虽然我的瑕疵口供,并未对张伟产生任何的定罪定责或钱财损失。但是,对于一直素食、深信因果的我,一直心里愧疚。即使是案内,本人被张伟的轻伤伪证和虚假口供,最终被定为刑事犯罪案底,蒙受极大的冤屈。且案内被张伟讹诈走5万元。但是,那是张伟今生的罪业。我管不了他。我只严格要求我自己。所以,本人从2022年开始,就向东丽区检察院提过本人在案内的口供瑕疵问题,但是东丽区检察院不予理会,说案件判完了。 然后,李承在2023年到2024年,也几次在信访里提过本人此前口供瑕疵问题(算是自首)。但是金钟街派出所和东丽公安局,不予关注和受理。还是那句话,本人口供是有瑕疵,但是未对张伟造成任何的损失和伤害。张伟作为寻衅滋事的打人者、回家做伤的伪证者、虚假口供的编造者,张伟在案内一直被定为受害者。未受到任何形式的定责、定罪。本人在2026年3月,掌握了张伟伪证的证据,向东丽区公安进行了报案。但是,东丽区分局可能怕被追究此前办案的错误责任,就不予立案,复议也维持。本人李承在2026年7月,向东丽区检察院申请了对张伟伪证罪不予立案的检察监督。其中,李承在检察监督期间,也提交了关于本人李承在此前案内口供存在瑕疵的自首内容材料。东丽区检察院,也不予关注。现在东丽区检察院,对张伟涉及伪证罪,维持了公安的不予立案的决定,相当于驳回了本人李承的报案。那么,李承就对自己此...

公安单位在汇报给上级的答辩文件里,若夹带编造不实情况对某人进行诋毁和丑化,某人可以对公安单位提起名誉权的民事起诉吗?

  公安单位在汇报给上级的答辩文件里,若夹带编造不实情况对某人进行诋毁和丑化,某人可以对公安单位提起名誉权的民事起诉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虽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或是少有人提出来进行讨论,但是此类情况确实存在。尤其见于某人若对某公安单位办案不满、发现其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而向其上级单位进行投诉。上级公安单位,会对投诉进行调查,要求下级单位进行答辩陈述。这时,被投诉的公安单位,可能会采取编造不实情况对投诉者进行诋毁和丑化,以扰乱视听,阻碍上级单位的调查和问责。一旦事后,某人看到了这份答辩材料,认定该材料里的内容,涉及对自己的诋毁和丑化。某人,可不可向法院提出对该公安单位进行民事的起诉? 以下是相关案例: 1本人李承在起诉东丽区公安局名誉侵权一案,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后;二审上诉也被维持后。李承紧接着在2026年3月20日,向国家信访平台(网站),提交了投诉东丽区公安局的信访工单(同本案涉及的相关内容),至今没有回音。故在公安系统不做受理投诉的情况下(公安不作为、不督察),李承只能依靠行使司法权利进行对应的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权属于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即使是国家机关,同样不能随意侵害公民人格权益。公民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害其名誉权,属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请详见:李承的起诉书、 上诉书 及再审申请书内容】 东丽区分局给天津市公安局的汇报材料内容,已经产生对公民李承的负面诋毁(让天津市公安局对李承的信访事项,进行了终结处理,不再受理。让李承的刑冤无法被调查追责。) 公民名誉被侵犯后,可以主张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就看法院以哪个标准作为侧重点了?究竟是从程序上,以行政内部行为对维权进行阻止?还是以广义的名誉、人格权切入,对相关单位(人)进行追责、处理? 2公安局的行为,其实也是人的行为。房屋不会为非作歹,为非作歹的都是人,只要是人的行为,就可属民事范畴: 公安局虽然作为司法或行政单位,具有一定的特别性。但是,公安局里也是人,不是植物或石头。人产生的行为,就需要负担民事的相应责任。不能被所谓的机关单位的名头吓住或唬住,法院就对其侵权行为不敢进行问责。那样的话,法制社...

若律师因“两头吃"进而阻碍和侵害了本方当事人的应诉权益,当事人可以起诉本方律师侵权责任吗?

  若律师因“两头吃"进而阻碍和侵害了本方当事人的应诉权益,当事人可以起诉本方律师侵权责任吗? 作者: 李承  ,天津人 前言: 社会上大部分人,都没有过司法或案件的经验,也不是法学专业的。所以,遇到受冤屈的案件时候,会花钱聘请律师来帮助抗辩维权。但是,律师行业里良莠不齐,什么人都有。有一些律师,职业操守低劣,唯利是图,喜欢搞两头吃的勾当,就是吃完本方,吃对方。拿完本方当事人的钱后,又帮助案件对方去算计陷害本方当事人。可谓既赚钱,又害人。甚至出现使用各种手段,阻碍此前没有过任何案件经验的当事人的案内应诉权益的行为。恶劣至极。 以下是相关案例: 1这个 民事侵权案件 的特殊性,在于是被告侵犯了原告李承作为中国公民合理合法的刑事案件应诉权益(或称司法内权益),并非 物权纠纷 ;被告导致李承刑事致冤、人生受损: 常见的侵权纠纷,多是物质的、产权的或金钱的。而公民的 司法应诉权益 也应算权益的一种。刑事案件的结果,牵扯到一个公民的人生及名誉,比那些物权、产权更重要、关键。 2此民事案件,如果要完成公正的审理和研判,必须与天津市 东丽区检察院 联合进行办案审理才行,否则毫无意义: 因为被告(该律所及该律所的 孟蕊 律师),并不是在 天津市河东区 的福建大厦其办公地点对李承进行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其实是在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内。被告的侵权,当时也导致了李承在2021年11月,被冤屈的判为故意伤害罪,对李承的人生和名誉、钱财,造成极大的侵害。所以,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此前东丽区检察院公诉李承的案件、李承在检察审查阶段被骗签写认罪书,有紧密的关联。 对应的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公诉 案号 是: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48号 。此公诉的提出,与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被孟蕊律师(此案被告~律所的对应焦点人物)各种蛊惑欺诈、阴险手段阻碍李承各项应诉权而签写了 认罪认罚书 有关,李承签认罪书的1小时后东丽区检察院的 王兴兰 检察官,就给李承出具了此检察院 公诉书 。在那个时候,李承其实已经被判决了。就剩法院的走形式宣判而已。本案问题的核心在东丽区看守所阶段被告律所(律师)的行为及因此产生的刑事冤屈结果。所以需要审理本案的司法人员,拿着原告李承的相关提起诉讼的诉状、相关材料与东丽区检察院的司法人员,互相沟通和研判,才能妥善处理和对应的审理。 李承在产生东丽区刑事致冤情...

建议:严肃排查2013年《精神卫生法》推行前,各精神类医院当年的非法收治产生的病历记录

  建议:各地方卫健委严肃排查2013年《我国精神卫生法》建立推行之前,市内各 精神类医院 当年的 非法收治 情况,并尽可能的撤销对应因非法收治产生的病历记录,恢复相关受害者的人生名誉 作者:李承(天津人) 建议如下: 卫生医疗行业内的监管级人士,会清楚。我国的规范监管制约精神类医院的特定规则章程,即 《精神卫生法》 是从2013年5月才开始推行。之前的岁月里,全国各地的精神类医院处于无法可依、是自行处置日常医疗行为的状态。 这就导致在2013年5月之前,全国各地,乃至天津市内,或多或少的会出现非法违规将他人收治,小题大做,过度医疗等恶劣的精神类医院相关医疗乱象,甚至有的已经触犯了刑事犯罪。对普通问诊者或轻度问题者,强行进行收治住院,或昧良心的蛊惑哄骗家属告知收治住院的必要性,是医院自身以收治住院为名,而行创收盈利之实。罔顾他人的身心健康和人生后续的名誉档案记录。这是极度恶性的医德败坏的问题。 本来没有病或仅通过耐心沟通排解、适当的药物调节,在家里即能缓解的问题,有的恶性精神类医院,非要让其住院观察和治疗。(因为住院是精神类医院主要的大盈利项目,都不来住院,医院盈利就微薄。完全是以医院利益来考虑是否收治住院,并非是公正良心的为问诊者来考虑。) 来医院咨询的普通问诊者或被他人恶意陷害者(社会上,也有个别的他人利用精神类医院陷害当事人的案例)。这些被收治的人,本来没有病或问题极轻,就被小题大做的收治住院,在住院期间多被捆绑、虐待、强行灌服药物等恶劣对待。即使没病,也会被糟蹋病了。医护人员,为了让这些本不应该被收治的人屈服,就施行各种身心的折磨和恐吓,让他们老实、别反抗。这些情况,已经严重的扭曲了精神卫生医疗的初衷与本怀。不再是医院,而是魔窟。 这种医院,在对他人进行收治和虐待后,侵害还没有完。在当事人出院前,相关的医生还会编造虚假不实的当事人的病历记录。因为医院不可能写:某某人,没有精神病问题,所以我院将其收治。那样的话,医院不是明显的缺德害人了吗?会担民事及刑事的罪责。所以,该医院必须写这个人有病才行!本质上是医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的污损。所以,在2013年之前,到精神类医院普通问诊的当事人,医疗权益和人格、名誉权益,有可能遭受过侵犯和损害。因为当年没有相关监督规范的行业法规,来保护公民到精神心理类医院的问诊权益,医院方也近乎为所欲为。 请天津市卫健委,征集并排...

刑事里的故意伤害案,若办案单位和检察院,只关注伤情司法鉴定报告,而未对相关人在医院就医材料进行研判,一旦发现此前就医存在伪证疑点,被定罪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行政途径取证吗?

  刑事里的故意伤害案,若办案单位和检察院,只关注伤情司法鉴定报告,而未对相关人在医院就医材料进行研判,一旦发现此前就医存在伪证疑点,被定罪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行政途径取证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有的涉及伤害性质的刑事案件,办案单位可能只关注司法鉴定的报告内容,而很难对于某人在医院里的就医情况有一个详实认真的调查和深究。如果,该伤情鉴定报告对某人判刑了。被判刑者,事后发现“被害人”在医院看病的票据或病历记录,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进而产生了错误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内容。导致了自己的刑冤。被定罪的当事人,可以事后自行去行政单位进行申请取证吗? 以下是相关案例: 本人李承对此前刑案的事实,不认可。其实最开始,就不认可,事后得知更多案件情况后就更不认可。此前刑案,是以认罪认罚而走的简易程序, 张伟 的伪证行为(病历可疑问题),并未得到法院的深究和审查。因为当时李承本方律师( 孟蕊 )对李承进行欺诈,谎称张伟说:张伟自己的肋部轻伤是李承无意碰的,并没说是李承打的。而李承投诉津实司法鉴定所后,在 天津市司法局 阅卷后,才得知张伟夫妻在案内笔录里说:李承用肘部猛砸张伟肋部3、4下,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造成的。(而事后,张伟夫妻又拒绝对他俩在案内的笔录口供,进行发誓。表示为心里有愧。现在,张伟妻子韩富亭已经肺癌死亡。)因此前东丽区公安、检察院,在审案阶段,所有案件的证据及口供,不向李承进行质证,就要求李承在案内签写 认罪认罚书 。所以,李承在此前刑案里,对给自己定罪的案件材料和内容,皆处于不知情、蒙在鼓里的状态。不知情,就无法产生对应的异议。而李承的律师,又对李承进行蛊惑和欺骗。里里外外,没有一个是利于李承的情况。李承此前受冤,确是众因聚合作用的产物。而张伟夫妻对于金钟街派出所民警上门要求张伟夫妻能对此前刑案内笔录内容进行对应发誓的要求(若能发誓,李承从此就不再投诉派出所,进而对该案全面的息诉罢访。)但是,张伟夫妻面对派出所民警的上门要求,当场表示拒绝。拒绝发誓的日期是2023年9月17日,与 河北区法院 审理此行政案件的一审庭审日期,惊人的发生了巧合。注意上天的启示。 此前李承与张伟在东丽区发生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和法院,本质上未深究任何的证据且相关给李承定罪的证据皆未向李承进行质证(未经过质证的证据,都属于违法)。因为李承此前被各种不利因素影响和干扰,被本方律师欺骗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