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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关于一桩天津罪害颠倒的案件(案内的受害者其实才是行凶者)【经典案例,足以载入史册】

  刑事申诉:关于一桩天津罪害颠倒的案件(案内的受害者其实才是行凶者)【经典案例,足以载入史册 或 法学教案】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案内被定为受害者的人,才是案内发起寻衅滋事的打人者。被打的自卫方,在身处不利的境况下,及时对施暴者进行控制和制止。然后,警察到场,录到自卫方握着施暴者的手腕(控制的镜头,两人有身体接触)。然后,施暴者为了脱逃责任和反而陷害自卫方。就从派出所回家后,自做肋部轻伤(肋部的轻伤不干扰日常生活)。然后,去看病和做司法鉴定。事后再虚假口供污蔑自己肋部的轻伤是自卫方当时打的。对自卫方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计划。且此案件内所有环节和阶段,都出现了岔头和错误。最终导致自卫方刑事受冤。 案例如下,供法学人士参考: 申诉对应案件: 申诉人(李承)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 (2021)津0110 刑初721号 的刑事一审判决结果(此为生效判决),定李承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承7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因案内存在大量办案违规、审理程序错误、受害人伪证、律师欺诈等情况,现申诉人(李承)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的 (2021)津0110 刑初721号 的刑事一审判决书。改判李承为无罪。 2追究李承刑事案件内的对方(张伟)对李承寻衅滋事并殴打李承,张伟案发当晚从派出所回家后其自做伤情伪证及编造虚假案件口供,并案内又合谋李承的律师(孟蕊)对李承进行敲诈巨额钱财的严重且多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3追究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派出所民警岳沫池、陈哲,在此案内的案发当晚及公安侦办案件的重要阶段存在诸多违规违纪及帮助案内的张伟做伪证等对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产生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责任。 4对李承本方的律师(孟蕊)在担任李承刑事律师期间对李承的种种算计、陷害、欺诈、错误诱导蛊惑等犯有的诈骗罪、妨碍司法公正罪、协助并掩盖伪证罪等一并罪行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并定罪严惩。且须撤销因孟蕊律师的严重欺诈而产生的骗诱李承在此案签写的认罪认罚书。并归还李承家被孟蕊律师骗走的给张伟的5万元所谓“出谅解书”的钱。 5追究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在李承因刑冤被暂时关押的100天内。看守所内管理混乱及看守所生活条件低劣,皆导致李承在案内等待审判期间身心、意识严重受损并陷入绝望。(也是促使李承违心、无奈签...

此前刑案内,本人李承颈部被打、伤情的问题

  此前刑案内,本人李承颈部被打、伤情的问题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寻衅滋事案件里,如果自己被打,多轻的伤,都要去看病和验伤,别拖着。因为,即使你没打寻衅滋事者,只是控制对方。对方,也可能回家后自做轻伤来陷害你。真正被打的你,没有看病。而没有被打的寻衅滋事者反而自做伤情。事后,容易产生冤案和错判。 本人颈部伤情如下: 本人李承在2020年8月25日晚,从自家房门刚出来,张伟正好也刚遛狗上楼回家,他当时见本人只穿小裤衩、凉拖鞋(夏天),本人处于身心毫无任何防备准备的情况下,张伟趁此机会随即拿起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口对我本人进行抽打!(当时本人出自己家门,并不是为了找张伟而出来,而且当时我出来的时候我也没有与张伟有任何的说话或行为之类的情况,也没有走向张伟或张伟家所在的方向。)张伟,当时就是属于对本人发起突然袭击、寻衅滋事。 而且,因张伟突然跑过来抽打我,我当时多少是受惊的状态,就慌张的将其扑倒,只为想办法及时制止他的抽打及接下来他可能开展的进一步对我的攻击行为。 刚扑倒张伟后,张伟随即用他的右拳重击本人的左肩部和颈部左侧。我被打后,因为疼。本能的(但只是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打我颈部的他的右手手腕一下,张伟被咬后,手一缩。这个停顿的刹那,我就趁机双手抓住张伟的双手手腕。本人当时两个膝盖顶着地面,我的胸部均匀平贴着张伟胸部,这个控制的动作就开始固定了(僵持着)!中途,我还问张伟:如果我松手,你还打人吗?张伟当时态度恶劣。我见此态度,无奈只能继续控制他。防止他继续打人。张伟妻子韩富亭,见大晚上的如此僵持,就报警了!(当时最应该报警的人,是我才对。但是本人独居,又控制着张伟,我无法报警。) 然后,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4个民警到场了!我见来者,确实是民警,我当时随即松手并起身。张伟也站起身。当时站在头里的民警问我:刀呢!我对此问话,很诧异!(其实是张伟妻子韩富亭,在报警里对本人恶意诬陷,谎称我当时拿刀呢!可见:韩富亭此人,品性歹毒恶劣,道德败坏,说谎成性。此人的口供,不足取信!)民警仔细查看现场,见没有刀。就对张伟妻子韩某,反复追问:您不是说有刀吗?刀在哪呢?韩某被问的哑口无言,闷不作声。民警就向张伟进行问话。张伟说:他打了我嘴一下,咬了我的手。(仅此而已!)(当时,一点没有说肋部相关的任何言辞或不适。) 然后,民警等我穿好衣服,就把张伟与我,一同带到金钟街派出所里。张...

不良律师是如何利用本方当事人错谬的精神鉴定报告,进而伙同案件对方(两头吃)一起对本方当事人进行算计、欺诈的?

  不良律师是如何利用本方当事人错谬的精神鉴定报告,进而伙同案件对方(两头吃)一起对本方当事人进行算计、欺诈的?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注意,如果遇到刑事案件(自己受冤的情况),尽量不要找小律所的律师或聘请女律师担任刑案的律师。小律所的律师,更容易发生“两头吃”(拿完本方当事人的钱,又为案件对方服务取得利益)。女律师,大概率会不敢在刑案里有太多调查、作为、辩护,更大可能会懈怠、消极、保守应对。这是一起刑事受冤的当事人,因为受冤,才花费3万元聘请的律师(小律所的一位女律师)。这个律师,就发生了案内的两头吃行为。案内自行去勾结本方当事人的案内对方,与之结盟,一起算计、敲诈被关押进看守所的本方当事人。本方当事人,因为此前没有过任何案件经验。所以,最终受骗上当。不仅刑事致冤,而且更被骗走5万元。(起初,该律师与案件对方打算要谋取本方当事人20万元!)刑事受冤且被骗钱后,本方当事人对该律师进行了一系列的维权投诉及起诉。该律师,就利用本方当事人在案内出现了一个错误定论的精神鉴定报告,进行利用,向调查投诉的单位诋毁丑化本方当事人,以起到逃避追责的目的。被诋毁后,本方当事人对该律所进行了起诉。一审二审,皆被驳回。 案例如下: 案由: 名誉权纠纷 事实与理由: 1人民法院判决案件,不能陷入非黑即白的走极端误区: 再审申请人(李承)这里所指的“非黑即白”,即:要么定案件里的一方彻底无错,要么定案件里的一方全然有错。而大部分案件的实情,并不是如此可以被机械极端式定性的。本人李承认为:案件的某一方,如果有一分的错误,就判决一分的错。有七分的错,就判决七分的错。这样才彰显司法的严明和精细。走极端的非黑即白,则显露判案粗浅和低级。 具体看此案的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在她们此前的对应行为里,确实犯有故意变化词语以夸大丑化、扰乱视听方式诋毁原告(李承)以变相干扰阻碍相关管理单位受理李承投诉该律所及律师(被告)的阴险做法。被告的行为,不可能一点错谬没有的。但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皆粗浅、低级的出判决,非黑即白的定被告一点错误也没有。这是违背基本道德、常理的判案操作。原告表示极为不满。 李承也对现今天津司法体系的丧失公正,表示极度失望。回溯李承作为一个长年坚守素食之人在2021年11月,被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判决为故意伤害罪(其中判决具体性质,定李承是精神病打人)。而案件实情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