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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曾经办错的案件,之后受冤者另行对此前案内做伪证的那个人进行报案,重启立案侦办的阻力会比较大!

  派出所曾经办错的案件,之后受冤者另行对此前案内做伪证的那个人进行报案,重启立案侦办的阻力会比较大!【真实案例】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在有的刑事案件里,案发场地没有监控摄像头,案件的如实经过未被详实记录。案件的一方(张某),利用这个情况,对案件的另一方(李某)进行寻衅滋事。李某合理的自卫,对张某进行阻止和控制。然后,警察到场拍到李某控制张某的镜头。然后,这个张某从派出所回家后,在不受任何监督制约的情况下,自行做一些案发时候没有的轻伤,然后去医院看病,再去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再编造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当时李某打的。对李某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的计划。在此案的派出所办案阶段,民警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包括在检察院公诉阶段,李某都没有看到张某的伤情鉴定报告内容。也不知道张某的口供说了什么。在大量不知情和客观的身心煎熬情况下,李某最终签写了认罪认罚。之后李某经过多方的投诉,终于看到了张某的伤情鉴定报告和张某的案内口供,才知道张某是做伪证。一个明显的错判案件里,必定有多方的错误和违规造成。这一点,毋庸置疑。 以下是相关的案例(李某事后得到证据而重启报案,但是原所在地的不予立案,且刑事复议后,依然维持不予立案。) 事实与理由: 1被报案人(张伟),具有严重的多项诡诈型犯罪行为,并已经对李承造成了巨大的人生侵害与导致钱财损失(被讹走): 2020年8月25日,本人李承刚从自家房门出来,因为当时是夏天,本人只穿了小裤衩和凉拖鞋,因为是快晚上22点,本人认为楼道里没有人,本是打算在自家房门边的窗户台上整理一下东西(与一本佛教书有关,此书在当时的执法记录录像里能看到。)恰巧张伟与他的妻子(韩富亭)随后从电梯里出来(好像是刚从外面遛狗回来)。因本人与张伟此前因张伟长期在楼道里吸烟而产生过较深的矛盾,并且因矛盾进而本人曾经举报过张伟在外捡到一只流浪狗,而没有登记户口和给狗做防疫的问题,张伟被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盛宏健要求完成养狗手续,张伟事后给狗花钱上了户口和做了防疫,因为给狗花钱了,进而张伟夫妻深度记恨于我。张伟案发当晚见本人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身心毫无防备的状态。张伟随即拿起搭在他家门口白色铁架子上的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口,对本人李承进行抽打。张伟此行为,属于寻衅滋事。本人李承被突然抽打,吓一跳应激的打了张伟嘴一下,张伟继续对本人抽打,因为毛巾污...

懦弱的母亲,担忧儿子在派出所可能被欺负,就编造虚假不实的口供,博取同情和照顾,但是最后却害了儿子一个刑冤(真实案例)

  懦弱的母亲,担忧儿子在派出所可能被欺负,就编造虚假不实的口供,博取同情和照顾,但是最后却害了儿子一个刑冤(真实案例)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这是一起儿子(李某)对自己亲生母亲(徐某)进行报案的案例。徐某天生性格懦弱、见识短浅,遇事就慌,过度担忧。李某此前被卷入一个刑事冤屈的案件里,民警要求带走李某,接受调查。因为儿子李某,被带走后,长时间未归家。徐某身为母亲,就担忧一些事实不存在的事。比如:怕儿子在派出所里被欺负等。就违心的编造和夸大儿子李某在16年前因普通问诊一家精神心理医院,却被医护人员当时违规强行收治住院而落下的所谓住院记录。借此博取民警的同情和照顾。徐某说完夸张不实的口供后,儿子李某确实被释放。但是,事后却因徐某的不实口供,儿子李某反而被鉴定为案内的精神分裂,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是精神病打人性质的故意伤害罪(期间被关押100天)。而案件事实是李某在案内并未打人、未致他人伤情。所谓案内的轻伤,是案件对方(张某)为了陷害李某,张某案发当天从派出所回家后自行做的伪证。 以下是这起离奇少见的儿子报母亲妨碍司法公正的案件(原办案单位,接到报案后,不予立案。且李某经过复议申请后,依然不予立案。) 事实与理由: 1本来,申请人(李承)对报徐玉华涉嫌伪证罪(妨碍司法公正)一案,不想进行刑事不予立案的复核申请程序。但是后续发现问题很严重,李承不得不继续追究: 此案的被报案人(徐玉华),其实是报案人(李承)的母亲。 就像东丽区刑侦六队的杨姓警官给徐玉华打电话时候说的:“哪有儿子,报自己母亲伪证罪的?”这句话,说的对,也不对。情理上,不应该如此操作。但是,从深入实际发生来看,李承是无奈且必须要报案。因为,徐玉华此前的一些行为,已经给李承的人生和名誉档案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徐玉华此前(2020年12月12日,在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里,说出的一些关于李承的不实、歪曲事实的口供内容)已经给李承间接造成了一起刑事冤案,且案件的定性是李承倾向精神病打人的判决结果。这个判决结果的产生,与徐玉华此前的相关行为,有极大的关联。(注意:判决及案件定性的结果,与案件真实发生的事实,严重的不符、是非颠倒)。所以,对于案件的亲历者李承(在案内,本人李承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被寻衅滋事、被殴打者),对于因徐玉华间接产生的扰乱司法公正及案件的定性走向,是难以接受的。也是事后,经过再...

若遇到疑似医院里的医生与某人,共谋制作虚假病历,因此间接导致一起刑事冤案,受冤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让法院调查该医院吗?

  若遇到疑似医院里的医生与某人,共谋制作虚假病历,因此间接导致一起刑事冤案,受冤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让法院调查该医院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公民到医院去就诊,该公民的看病病历一般被视为个人隐私,被保护。但是,如果医生与某人,编造不实的病历描述(比如:本来没有伤情,却描述为受了许多轻伤)。然后,某人拿着这份虚假病历记录,去某家司法鉴定所,得到了一份假后成假的伤情鉴定报告。然后,此鉴定报告,就又产生了一起刑事错案(无中生有的故意伤害案)。对案件的另一方,进行刑事陷害和钱财的讹诈。案内受冤者,事后可以对该医院进行民事起诉,调查医院与那个人的病历,之间是否存在不当的隐情? 以下是对应的案例,受冤者事后起诉到法院,然而一审、二审、再审,都被驳回。称:调查医院是否制作那个人的虚假病历,应该属于刑事范畴,不是民事审理的范围。 事实与理由: 1此民事案,略有特殊性,是对应的医院涉嫌编造虚假病历,进而由虚假病历又产生了与事实不符的伤情鉴定报告,又由错谬的伤情鉴定报告而对公民李承造成刑事受冤的案件: 特殊之一,此案不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而是公民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纠纷。部分法院的法官,会因媚俗心理而偏袒资本更丰厚的医院一方,而压制公民一方的维权诉求。而选择不得罪医院的判案方向,对公民(原告)敷衍驳回了事。这一个情况,请检察院注意。 特殊之二,是此民事案牵扯到此前一桩已判决的刑案里。具体是公民李承因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而被判为故意伤害罪(落下刑事案底,名誉受损),且被刑案内对方讹诈走5万元钱(钱财受损)。而对应的伤情鉴定报告,又与案发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民警到场执法记录录像情况,并不相符。就说明伤情鉴定报告,存在虚假的问题。可是,伤情鉴定是经过提取、参考被鉴定人(李承的刑案对方~张伟)而间接得出的。注意是间接得出,不是直接得出。所以,推导出存在虚假情况的源头,在于给张伟出具伤情病历描述的对应医院那边(即:此民事案的被告)。 特殊之三,此案还引出李承此前刑案律师(孟蕊)的涉嫌诈骗案。孟蕊是李承的此前刑案律师,但是孟蕊性质不良、职业操守低劣,利用李承此前没有过任何案件、法律经验的青涩,反而联合案件对方张伟,一起算计、陷害、欺骗、误导、蛊惑李承在刑案内签写认罪认罚书和怂恿李承给张伟高额钱财(律师行业内的“两头吃”行为)。李承事后,已经充分的对...

如果是自己的妈妈,出于保护自己而提供不实的口供,但却因此产生严重的刑事误判,当事人应不应事后维权报案?

  如果是自己的妈妈,出于保护自己而提供不实的口供,但却因此产生严重的刑事误判,当事人应不应事后维权报案?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如果自己的母亲,因为儿子被民警带走,在派出所里长时间没有出来。就担忧的说出一些不实口供,让民警别欺负自己儿子(这个母亲以为自己儿子被欺负呢)。而这个母亲说出的不实口供,对案件的侦办产生了严重的干扰,且最终因此导致当事人蒙受刑冤。当事人(身为儿子),应不应对自己的妈妈报案,挽回自己的人生及名誉方面的损失呢? 以下是相关案例分析: 事实与理由: 1注意,李承在2026年4月24日向天津市东丽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六大队,报的是徐玉华涉 妨碍司法公正 。并不是报的伪证罪(请受理复议单位,甄别罪名性质的不同): 李承在2026年4月24日,报的是徐玉华涉及妨碍司法公正的罪名。当天李承给刑警(郑国鑫)的报案材料里,写的也是提起妨碍司法公正的报案名称。可是2026年4月25日,李承收到的受案回执,写的却是“伪证罪”。这一点,李承就存在异议。异议在于:2026年3月27日,李承报的是张伟涉伪证罪。张伟在此前与李承的案件里,是主观的恶意的做伪证陷害李承,并导致李承刑事致冤,和变相敲诈李承家5万元得手。张伟的恶意是100%的。所以,对应的是伪证罪(性质恶劣)。而李承的母亲徐玉华,是因愚昧和过度担忧自己儿子李承在2020年12月12日,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后长时间未出来,而无奈说出的那些不实口供。(是为了保护儿子为出发点的行为,并不是恶意的性质。)所以,徐玉华涉及的是妨碍司法公正。(妨碍,可能是恶意的妨碍;也可能是无意的妨碍。但是效果和结果,导致了案件错判。也属于过错和过失犯罪。)望审理复议时,相关单位注意此区别。 2不应让东丽区刑侦支队受理报案后机械的出具“没有犯罪事实”,当作公安不作为、不负责的麻木劣质话术: 东丽区刑侦第六队受理李承报案的津丽公(刑)受字[2026]4175号后,根本就没有约谈徐玉华,没有给徐玉华记过笔录。说明,根本就没有认真详查该案,就草草的给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了。李承报案时,提交了大量的材料。从李承报案到刑侦六队出具不立案,只有5天时间。一句简单的“没有犯罪事实”就完事了。李承提交的证据,算什么呢? 在“没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应详述为何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因为,李承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与报案内容的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