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类司法鉴定所,对于刑事案件内的司法鉴定事务,应不应履行最基本的司法公正原则(该回避的,必须进行回避)?
精神类司法鉴定所,对于刑事案件内的司法鉴定事务,应不应履行最基本的司法公正原则(该回避的,必须进行回避)?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刑事案件内的涉及精神鉴定的事项,很重要。刑事案件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影响人生、档案。而精神鉴定,相对比较“虚”。推理的成分,居多。尤其在证据不足、案情模糊的情况下,精神鉴定必须谨慎,尽量避免偏见与不公。如果,刑案内的待被鉴定者,在16年前(很久)住过某家精神类医院(且疑似被非法收治而住院,并非真的有病)。而16年后,要给此人做精神鉴定的单位,就是16年前疑似非法违规收治这个人的医院自身的司法鉴定所来进行。事后,确实出现了不公正的偏见鉴定结论,结论与案件事实不符,颠倒了是非。最终,因这个错谬的鉴定结论,导致这个人最终产生刑冤。这就引出一个焦点问题,即:此前收治过某人的精神类医院,其医院自建的司法鉴定所,应不应该对这个人的精神鉴定事务进行回避?以确保结果的尽可能公正. 以下是相关案例: 事实与理由: 1请高级法院,参看再审申请人此前的一审起诉书和二审上诉书及案内相关证据材料(此案对李承很重要): 高级法院可以调卷参阅。本人也会在再审申请时,附带提交这些案件基础的诉讼材料,以供法院先行参考。意味着,本人就不在再审申请阶段重复书写此前诉讼诉状内的内容了。(尽可能避免重复赘述,此次申请人倾向论述补充新观点) 2此前受理此案的法院,对李承的法定起诉条件的质疑,是思路肤浅且没有深入案件的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谬误: 本案,此前的法院认为投诉司法鉴定所,应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对应申请事项。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应该向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进行申请。法院还表示:李承关于投诉该鉴定所的问题,给天津市司法局邮寄履职申请书,是不对的。天津市司法局,把李承的问题转交给河西区司法局,并无不妥。所以,判决李承败诉(裁定驳回)。 李承观点:投诉鉴定所的属地原则,李承之前本就知道。但是,李承此前在2024年7月已经向河西区司法局进行了对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投诉。河西区司法局当时出具文书后,本人依法进行了向天津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而后,天津市司法局驳回本人复议申请。随即,李承向河东区法院对两个司法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的大致内容是:不满两个司法局,对该鉴定所的包庇和失查,在调查里避重就轻,没有解答李承在投诉和复议里提出的尖锐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