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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不写赔偿金额,就不能给立案吗?(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侵权责任纠纷 案,原告不写赔偿金额,就不能给立案吗?(属于 诉讼请求 不明确?)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并不是该案属于一个事情的终了状态。可能,这个案子的后续还要继续追讨被告的责任及赔偿呢。立现在的案子,只不过请法院认定被告的侵权责任而已,只定责暂时不要求赔偿。但是,法院往往对于不写赔偿金额的起诉,不予支持立案或开庭审理。这是司法的呆板。由此引发法理与情理、事理的讨论。 以下是相关案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1撤销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的 (2025)津0102民初21328号 民事一审裁定书,要求原审法院对此案继续审理。 2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对于此案,刚立案就被裁定驳回,感到很惊讶: 本人李承是2025年11月20日,去河东区法院提交诉讼材料进行立案的,此案于2025年11月26日正式立案,本人也缴纳了诉讼费。但是,此案在刚刚立案的5天后,即:2025年12月1日,就被出具裁定驳回。尚未开庭和正式审理。 对于原告李承,准备了29页的起诉书和68页的相关辅助材料而言,是很残忍的做法。且受案法官(韩江雪),在裁定前也没有与原告李承进行过交流沟通,就直接操作了。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妥的。是限制公民的诉讼权益。如同:医院,对于一个新生儿,在没有和新生儿家属进行交流告知的情况下,就给新生儿进行手术或宣布死亡。是不合理的。 公民受到严重的侵害后,费劲的写诉状,然后花钱打印出来,再亲赴法院排队进行立案,再进行缴费。这一套流程,多么耗费时间、心力,最后被受案的法官轻描淡写的进行驳回。 难道真的就是那么无药可救了吗?为何不想办法进行补救?或是跟所在庭的庭长进行汇报交流、听取意见、进行合议?当一个法官,对一个已经经过立案庭审核后的刚立案件,就进行裁定驳回,那么这个法官一定思考的层面不够全面和深入。对应的裁定驳回行为,大概率是草率的。 以上,是原告李承,对刚立案就被裁定驳回的怨言。望知晓。 2裁定驳回后,李承主动与此案的原审法官韩江雪法官进行了电话交流,得知了之所以裁定驳回的问题所在(争议焦点~原告没写对应的赔付金额): 此案的起诉书,原告(本人李承)写的诉讼请求是: 1请受案法院,判定被告对原告李承在此前天津市东丽区 刑事受冤 期间~被短暂拘留及看守所关押期间至刑事一审判...

限制行为能力人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一个意思吗?如果错用,是否算侵犯名誉权?

  限制行为能力人 与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是一个意思吗?如果错用,是否算侵犯名誉权?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如果一个律师,代理了一个刑事案件。而案件当事人,被某家 精神司法鉴定所 ,荒谬的鉴定为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而这个律师在案内存在大量不尽职和算计陷害这位被荒谬鉴定为精神问题的雇主当事人。事后,此雇主当事人对这个律师,提起各种投诉和起诉。然后,这个律师的律所就扰乱视听的方式,把雇主当事人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写成限制行为能力人;案发时精神分裂,写成常态的精神分裂的方式,作为答辩书汇报给律师协会和对应的司法局。这个律师及律所的行为,算不算构成侵犯名誉? 以下是具体的经典案例: 案由: 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受案法院,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原告李承的名誉权进行诋毁、丑化。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事实与理由: 1原告李承,提出本次民事起诉的缘起: 本人李承因发生在2020年8月25日晚的一起刑事争议案件,案内本人李承在初期受冤,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本人此前那个涉及刑案实情:2020年8月25日,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张伟拿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本人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就从派出所回家后其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李承的刑案主体情况,就是这些,用几句话就可以诠释。并非什么大案、要案。(注意: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及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韩某现已肺癌死亡,此事值得深思、警示。而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会去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此案必有蹊跷。) 本人于2021年8月4日被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转天的2021年8月5日上午,本人的母亲徐玉华去天津市河东区福建大厦第15楼的 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 ,花3万元聘请孟蕊律师作为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宗旨是为本人李承进行案件的调查、伸冤、反诉、维护权益。结果,哪曾想:事实接下来的发生,反而事与愿违! 孟蕊律师在作为李承刑案律师期间的种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律师的职业操守,甚至涉嫌诈骗、妨碍司法公正等罪行。 现简述孟蕊律师当时作为李承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