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

按法理,地方司法局对地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但实际上只停留在名义和表层;律师协会出具的文书,始终是一个尴尬的存在!

  按法理,地方司法局对 地方律师协会 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但实际上只停留在名义和表层;律师协会出具的文书,始终是一个尴尬的存在! 作者: 李承 ,天津人 前言: 律师的存在,是一个司法健全社会必然存在的因素。是公民争取和捍卫自身司法权益的工具或助手。但是,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律师圈子里,也是鱼龙混杂。如果雇主当事人遇到不良的律师,不仅权益没有得到捍卫,反而让自己和案子变得更加糟糕。事后,若去地方的律协进行投诉不良律师。如果律协敷衍失察或故意包庇不良律师,律协出具的处理文书,若是当事人不满意,还能不能继续维权?但是,律协不是标准的行政单位,律协的文书不能被广义的 行政复议 。而去法院 行政诉讼 虽然也存在争议,但是勉强是可行的。就是 当事人 这么一线希望, 律协 的文书一般收尾是不写的。公民又不是 法律专业 ,不懂这些。一看没写,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之后,如果知道可以 行政起诉 律协的文书,可能已经超过了 诉讼期 限,耽误了。律协应该对不告知可行的救济途径负责。而且,作为主要监督管理律协的司法局,也负有长期对律协出具文书方面丧失监督管理的失职责任问题。因为律师对于一个人的案子和人生,太重要了,不是小事。 以下是相关案例: 事实与理由: 1不论被告( 天津市司法局 )遵循什么规章,现在的天津市律师行业已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与情况,且已经严重侵害了雇主当事人的司法权益、造成重大案件及人生损失;发生问题后相关责权监管单位,并没有维护受律师侵害的当事人应有的权益、对涉事律师也不定责;相关责权单位的“独岛避责”导致为所欲为、监管律师事务形同虚设、敷衍糊弄: 对于律师对公民当事人(雇主当事人)在一个案件里的、甚至人生里的重要性,原告李承已经在给天津市司法局邮寄的《行政履职申请书》里、一审起诉书、 二审上诉书 里,都反复的强调和论述了。请再审法官,参看原告相关材料原文内容,李承这里不再复述。(李承在申请本案再审时候,会一并附带提交这些案内重要的行政申请及诉状材料。) 既然律师对一个人的案件和人生如此之重要,为何对应配套的行业或司法、行政监管机制,却没有对应的严谨和完备? 众所周知,天津市内监管律师的单位,就两个。一个是司法局,一个是律师协会。由此可见,一个律师受两个单位的监管。显得非常严格,好像多重管理。但是,事实是两个单位对一个律师究竟监管什么项目?容易导致责权混乱、混淆...

精神类司法鉴定所,对于刑事案件内的司法鉴定事务,应不应履行最基本的司法公正原则(该回避的,必须进行回避)?

  精神类司法鉴定所,对于刑事案件内的司法鉴定事务,应不应履行最基本的司法公正原则(该回避的,必须进行回避)?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刑事案件内的涉及精神鉴定的事项,很重要。刑事案件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影响人生、档案。而精神鉴定,相对比较“虚”。推理的成分,居多。尤其在证据不足、案情模糊的情况下,精神鉴定必须谨慎,尽量避免偏见与不公。如果,刑案内的待被鉴定者,在16年前(很久)住过某家精神类医院(且疑似被非法收治而住院,并非真的有病)。而16年后,要给此人做精神鉴定的单位,就是16年前疑似非法违规收治这个人的医院自身的司法鉴定所来进行。事后,确实出现了不公正的偏见鉴定结论,结论与案件事实不符,颠倒了是非。最终,因这个错谬的鉴定结论,导致这个人最终产生刑冤。这就引出一个焦点问题,即:此前收治过某人的精神类医院,其医院自建的司法鉴定所,应不应该对这个人的精神鉴定事务进行回避?以确保结果的尽可能公正. 以下是相关案例: 事实与理由: 1请高级法院,参看再审申请人此前的一审起诉书和二审上诉书及案内相关证据材料(此案对李承很重要): 高级法院可以调卷参阅。本人也会在再审申请时,附带提交这些案件基础的诉讼材料,以供法院先行参考。意味着,本人就不在再审申请阶段重复书写此前诉讼诉状内的内容了。(尽可能避免重复赘述,此次申请人倾向论述补充新观点) 2此前受理此案的法院,对李承的法定起诉条件的质疑,是思路肤浅且没有深入案件的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谬误: 本案,此前的法院认为投诉司法鉴定所,应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对应申请事项。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应该向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进行申请。法院还表示:李承关于投诉该鉴定所的问题,给天津市司法局邮寄履职申请书,是不对的。天津市司法局,把李承的问题转交给河西区司法局,并无不妥。所以,判决李承败诉(裁定驳回)。 李承观点:投诉鉴定所的属地原则,李承之前本就知道。但是,李承此前在2024年7月已经向河西区司法局进行了对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投诉。河西区司法局当时出具文书后,本人依法进行了向天津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而后,天津市司法局驳回本人复议申请。随即,李承向河东区法院对两个司法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的大致内容是:不满两个司法局,对该鉴定所的包庇和失查,在调查里避重就轻,没有解答李承在投诉和复议里提出的尖锐问题等...

自己亲人在特定情况下,说的不实口供,对本就证据不足的争议刑事案件影响很大,导致错判后追责不容易

  自己亲人在特定情况下,说的不实口供,对本就证据不足的争议刑事案件影响很大,导致错判后追责不容易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对于那些证据不足的争议模糊刑事案件,公安难以破案,如果案件其中一方的家人,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提供了不实的证人证言。很容易导致案件判定方向错误,并最终产生错判。事后,受冤者想维权追责,难度很大。(受冤者,此前并不知道自己家人的口供内容,所以维权追责迟晚) 以下是相关案例: 申请监督诉求: 1请求检察院,撤销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于2026年7月3日作出的 津公刑复核字[2026] 458号 《刑事复核决定书》。 2请求一并撤销被申请人(区公安局)于2026年6月9日作出的 津丽公(法)刑复字[2026]3055号 《刑事复议决定书》。 3请求检察院,责令公安单位对被报案人(徐玉华)涉嫌的伪证罪(李承其实报的是徐玉华涉嫌妨碍司法公正)正式立案查办;还申请人(李承)此前因徐玉华愚昧和过度担忧而产生的不实口供内容,间接造成李承刑事蒙冤的清白。要求徐玉华澄清事实,消除相关不良影响和后果。 事实与理由: 1被报案人(徐玉华)虽为李承的母亲,但是其言行、不实口供,已经严重干扰李承与张伟此前案件的正确判定方向,并已经因此造成李承的刑冤: 鉴于徐玉华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身为人子的李承,无奈对徐玉华进行相应的控告,不为追究徐玉华的刑责,起码让相关此前办案单位,能认识到徐玉华此前相关言行和选择的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并回观看清张伟与李承案件的本真。 李承是受害者,如果李承自己不提出来徐玉华此前的错误之处,请问谁会主动为李承维权和究查徐玉华的不良影响? 2报案人(李承)并不打算追究徐玉华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必须对徐玉华此前干扰案件办案的妨碍司法公正行为,进行立案记录,并澄清相关此前被歪曲的事实和不良影响: 不是因为徐玉华是李承的母亲,而李承放弃了对徐玉华的追究刑责,而是因为徐玉华当初并不是恶意的妨碍司法公正,因为徐玉华根本就没有那些概念。是因她愚昧的担忧自己儿子在派出所被刑讯逼供而产生的不实口供证言。进而影响了案件办案单位对案件的正确判定方向,间接导致李承刑冤。 李承不追究刑责,但是李承必须做出相应的控告维权。事实必须澄清,因徐玉华的言行导致的不良冤案后果,应予挽回。 3此次李承申请立案监督,会一并附带提交李承给公安方面的报案及复议复核相...

对于已经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若事后受冤者发现此前案内对方存在伪证行为,重启刑事报案及立案,难度很大

  对于已经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若事后受冤者发现此前案内对方存在伪证行为,重启刑事报案及立案,难度很大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刑事案件,对一个人的人生、名誉、钱财伤害都是最大的。一旦,某人在刑事案件里受冤了,甚至受骗了(受骗:上当签了认罪书,给对方高额的钱财)。受冤者,如果事后收集并证实到了对方其实有弄虚作假的伪证行为,蛊惑了公安、检察院、法院,产生了冤案。受冤者,在刑事申诉行不通的情况下,尝试用已有的证据对案件对方重启刑事报案和立案,实行起来难度很大。不论是公安还是检察院,都对已经审理过和生效的判决,不愿意重启审理。 以下是相关案例: 申请监督诉求: 1请求检察院,撤销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于2026年7月3日作出的 津公刑复核字[2026] 460号 《刑事复核决定书》。 2请求一并撤销被申请人(区公安局)于2026年6月9日作出的 津丽公(法)刑复字[2026]3054号 《刑事复议决定书》。 3请求检察院,责令公安单位对被报案人(张伟)涉及的对报案人(李承)进行一系列的恶性犯罪行为正式立案侦办,还申请人(李承)此前因张伟种种罪行导致刑事蒙冤的清白。 4请求检察院,责令公安单位对报案人(李承)在报张伟伪证罪一案里附带补充的被报案人(孟蕊)涉嫌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期间,以李承本方律师身份对李承采取的诈骗及协助张伟一同算计陷害李承在案内错误操作、协助张伟敲诈李承钱财的犯罪行为正式立案侦办。(注:李承在2026年5月5日,对孟蕊进行了刑事报案;但是天津市东丽区刑侦五大队并未正式受案,而是与东丽区法制支队沟通,建议李承把报孟蕊诈骗案的材料,补充到李承报张伟伪证罪的案件材料内。孟蕊算张伟伪证案里的辅助帮凶。) 5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李承申请东丽区检察院能对此立案监督申请,开启听证程序,并申报院领导关注研判。 事实与理由: 1被报案人(张伟),犯有极为恶劣的犯罪行径,并已经对本人李承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侵害后果: 张伟在案内,实际犯有:寻衅滋事罪,伪证罪,敲诈钱财罪(与李承本方律师孟蕊合谋);扰乱司法公正、制造刑事冤案,对他人的人生、名誉造成极大的侵害。 李承在报案材料里,提出的主要被报案人,不仅有张伟,还有张伟的妻子(韩富亭)。韩富亭,在案内犯有协助自己丈夫(张伟)合谋做伪证,向办案单位提供虚假证言口供,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但是韩富亭现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