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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向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申请对张伟伪证案进行听证

  检察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 李承; 申请事项: 请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不立案检察监督案件 ~ 津丽检控申受 [2026]39 号 (张伟涉及伪证罪一案); 津丽检控申受 [2026]40 号 (徐玉华涉及妨碍司法公正一案)联合进行检察院听证程序,并恳请东丽区检察院领导关注并参与。   事实与理由: 其实本人李承,在对于张伟伪证案立案监督申请书里的第 5 个诉求,就已经写了希望东丽区检察院启动听证程序。而李承,这次单独的正式提交一份《听证申请书》。以表示恳切。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李承申请东丽区检察院能对此立案监督申请,开启听证程序,并申报院领导关注、研判。 如果受理此两个立案监督申请的马志颖检察官,打算支持李承的立案监督申请,认为公安应该对李承报张伟在此前与李承的刑案里存在伪证等罪行、徐玉华存在干扰司法办案的情况进行正式立案、侦办。那么,李承则不需要东丽区检察院开启听证程序。 如果马志颖检察官,认为这两个监督案件,存在诸多争议或疑点,难以确定。那么,李承认为听证程序是必要的。 这两个监督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不是“新起头”的案件,而是关乎此前东丽区检察院进行过公诉、东丽区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此两个监督案件,以张伟伪证案为主,而徐玉华妨碍司法为辅。) 两个监督案件的详情,李承在提交的刑事报案书、刑事复议申请书、刑事复核申请书及检察院立案监督申请书里已经全面的叙述了。这里不再复述、赘述。   这里,只简单的概述一下案件框架:案件发生在 2020 年 8 月 25 日晚,本人李承刚从自家房门出来,以前有过怨结的邻居张伟,看到我没有任何身心准备,因夏天只穿小裤衩,毫不便利的状态。就拿起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本人李承进行抽打。李承无奈对其及时制止,在试图制止的过程里,张伟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至今本人颈部每天都隐隐作痛,未康愈)。被打颈部后,本人李承感到痛,就咬了张伟手腕一下,张伟手一缩,击打我停顿刹那,李承马上双手握住张伟双手手腕,控制住了张伟的手部。当时,李承胸部贴着张伟胸部,李承双腿膝盖顶着地面,压着张伟,防止张伟起身又打我,或用腿部踢我。李承握住张伟双手后,并无对张伟有后续的抓或打的行为。(事后,得知张伟夫妻的口供里写李承对张伟进行抓伤及肘部击打,纯属虚假谎言,也属...

投诉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局法制支队阻碍公民合法的报案、受案程序

  投诉人 : 李承 被投诉人 :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法制支队、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侦五大队(合成一队)、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侦六大队(合成二队)   投诉诉求 : 1 请天津市公安局,对东丽区分局法制支队不让东丽区刑侦五队和六队,对李承报孟蕊诈骗一案进行受案,进行调查和批评、问责。   2 请天津市公安局,责令东丽分局刑侦支队第五大队(东丽刑侦合成一队)或第六大队(东丽刑侦合成二队),对李承报孟蕊诈骗一事,进行正式受案程序。不可再耽误。   事实与理由: 1 本人李承,为何报孟蕊诈骗?及报案程序,现受阻情况: 首先,李承此前在 2021 年被东丽区法院,判为故意伤害罪一案(实是冤案)。案内虽然有公安(派出所)办案阶段的违规违纪,和东丽区检察院此前受案审查的检察官王兴兰的敷衍失察和审案程序违规(阻碍李承对定罪证据的质证权和知情权,就大刑期威逼李承签认罪书来结案。)还有生存条件低劣且恶劣的东丽区看守所。这些是公检法单位在此前案内的错误或违规情况。除了司法相关错误之外,案内导致李承最终刑事致冤的三大因素,是:案件对方(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在案内的轻伤伪证和虚假不实口供,对李承的刑事诬陷和陷害。李承的母亲(徐玉华)因在 2020 年 12 月 12 日,亲见儿子李承被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带走,长时间未归,而过度担忧说出一些故意不利于李承的生活不实情况,让民警以李承有精神病为事由,别欺负儿子李承,别对李承进行刑讯逼供等虐待。但是徐玉华因自己想法而产生的不实情况口供,进而产生了对李承荒谬的精神司法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也成为导致李承刑事受冤的因素之一。第三个因素,是李承本方的律师(孟蕊)在担任李承律师期间,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时候,对李承的各种蛊惑和欺骗行径,这些行径导致张伟的伪证情况被掩盖,诱导东丽区检察官以李承有精神病为由评定案件,阻碍李承的知情权,对案件一审阶段应提出的异议进行耽误,把李承刑案一审基础进行破坏。帮助张伟算计李承在一审阶段,签写认罪书;并协助张伟敲诈李承家高额的钱财。(然后张伟得到高额钱财后,再与孟蕊私下分成)。 其中,虚假口供帮助自己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刑罪的韩富亭,现已肺癌死亡,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三大因素里,李承已经成功报张伟伪证一案和报徐玉华妨碍司法公...

关于张伟伪证一案里附带的孟蕊诈骗一案的定罪检察审理问题与东丽区公安阻碍李承报孟蕊诈骗的受案程序一事的说明及期待东丽区检察院对公安提出建议

  情况说明人 : 李承 说明人诉求 : 1 请东丽区检察院,关注正在本院审查的刑事不予立案的检察监督案件: 津丽检控申受 [2026]39 号 (张伟涉及伪证罪一案)的公安卷宗里附带的李承提交的孟蕊涉及诈骗罪(此前刑案里孟蕊身为李承的律师,对李承进行的各种欺诈、和协助张伟敲诈李承钱财的行径)的相关材料;并恳请东丽区检察院能对孟蕊犯罪行径进行严肃审查和定罪。   2 若东丽区检察院,不能以附带在报张伟伪证罪一案里的李承提交孟蕊律师诈骗李承的材料,对孟蕊的行径进行对应审查和定罪。请检察院关注东丽区公安对李承在 2026 年 5 月 5 日和同年 9 月 9 日,在东丽区刑侦五队和六队报孟蕊诈骗罪一事皆不予正式受案的问题,向东丽区公安提出检察院建议。以完成李承报孟蕊诈骗的正式公安受案程序。 事实与理由: 1 此情况,有一些特殊。正处于争议、待解决的阶段(与李承在东丽区检察院提出报张伟伪证一案的检察监督有关): 首先,李承此前在 2021 年被东丽区法院,判为故意伤害罪一案(实是冤案)。案内虽然有公安(派出所)办案阶段的违规违纪,和东丽区检察院此前受案审查的检察官王兴兰的敷衍失察和审案程序违规(阻碍李承对定罪证据的质证权和知情权,就大刑期威逼李承签认罪书来结案。)还有生存条件低劣且恶劣的东丽区看守所。这些是公检法单位在此前案内的错误或违规情况。除了司法相关错误之外,案内导致李承最终刑事致冤的三大因素,是:案件对方(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在案内的轻伤伪证和虚假不实口供,对李承的刑事诬陷和陷害。李承的母亲(徐玉华)因在 2020 年 12 月 12 日,亲见儿子李承被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带走,长时间未归,而过度担忧说出一些故意不利于李承的生活不实情况,让民警以李承有精神病为事由,别欺负儿子李承,别对李承进行刑讯逼供等虐待。但是徐玉华因自己想法而产生的不实情况口供,进而产生了对李承荒谬的精神司法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也成为导致李承刑事受冤的因素之一。第三个因素,是李承本方的律师(孟蕊)在担任李承律师期间,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时候,对李承的各种蛊惑和欺骗行径,这些行径导致张伟的伪证情况被掩盖,诱导东丽区检察官以李承有精神病为由评定案件,阻碍李承的知情权,对案件一审阶段应提出的异议进行耽误,把李承刑案一审基础进行破坏。帮助张伟算计李承在一审阶段,签写...

信访事项 复查申请书(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卫健委,不履行行政职能)

 信访事项 复查申请书(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卫健委,不履行行政职能) 申请人 : 李承 被申请人 : 天津市河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复查诉求: 1 请求河西区人民政府,通过对 天津市河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作出的 津西卫健 [2026]117 号 ,进行复查研判。进而追究 天津市河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河西区卫健委),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对李承出具的 津西卫健 [2024]027 号 ,属于 河西区卫健委 故意掩盖公民可行的若对信访答复不服的后续救济途径,是对公民(信访者)的相关权益进行阻碍的过错,是其逃避被监督问责的伎俩。   2 责令河西区卫健委,承认此前( 2024 年)信访告知书不写后续救济途径的错误。并责令河西区卫健委,对李承在 2024 年向河西区卫健委提交的关于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在 2004 年 9 月,我国《精神卫生法》尚未建立推行的精神医疗行业乱象丛生的年月里,对当时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非法违规收治并残害李承身心,进而造成李承悲观厌世的心灵创伤、放弃了人生大部分重要事项的侵害人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出具调查报告。尽可能挽回李承的人生及名誉损失,撤销天津安定医院当年因唯利是图强行安排李承住院的违法病历记录。   事实与理由: 1 此次李承向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程序,对应的信访告知书,虽然是 津西卫健 [2026]117 号; 但是背后深层的复查附带焦点,包含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9 月作出的 津西卫健 [2024]027 号 。【以下段落,是此事件的前情叙述】: 这个信访复查案件,起因是本人李承在 2021 年 11 月 16 日,被东丽区法院判决为故意伤害罪(且是精神病打人的性质)。但是,那个案件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虽然案件结果是判决李承是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人,而事实是本人李承才是案内的真实被寻衅滋事、被殴打者。那么,为何会如此判决呢?因为李承被邻居张伟寻衅滋事袭击后,李承合情合理的对张伟进行控制制止。(李承并未对张伟进行殴打,只是控制)。民警到场后,录到李承控制张伟的镜头。张伟起身后,也并没有表示李承对其大打出手或其身上有什么伤情。但是,两人有肢体接触,就需要带到派出所里问话。坐班民警见我俩,身上都没有大伤,也没有谁说谁对谁大打出手...

李承请求撤销此前刑案(在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里的认罪认罚书

 李承请求撤销此前刑案(在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里的认罪认罚书 请求人(申请人): 李承,天津市河北区人 本申请诉求: 本人李承特此向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申请(请求)撤销李承在 2021 年 10 月因 2020 年 8 月 25 日与张伟在原属东丽区金钟街兴河园 1 号楼 3 门 3 楼楼道里发生的肢体接触案件(事后派出所认定是刑事案件),本人李承在案内被定为故意伤害罪嫌疑人被关押在东丽区看守所期间, 签写的该案对应的认罪认罚书 。 因案内证据未向李承进行质证 。事后经李承以个人身份去相关单位调查及投诉后得知案内给李承定罪的所谓那些证据(尤其是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和张伟夫妻口供笔录),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等伪证情况。   事实与理由: 1 问题概述(请求撤销此前认罪认罚书的基础原因): 当时李承此前没有任何案件或司法经验,事后得知公安在办案阶段、检察官(王兴兰)在查案阶段,都存在程序违规违法,掩盖了李承应有的对案件重要证据及关键情况的知情权和异议权;相关给李承定罪的证据,未向李承进行质证,依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案内证据属于违法。且因受冤被刑事拘留,李承家人为李承聘请律师(孟蕊)为李承伸冤辩护,但是孟蕊作为律师职业操守低劣,在案内任何正事不干,且暗中联合张伟一起来算计陷害李承,孟蕊律师当时也不告知李承相关定罪证据的具体内容、情况,李承在律师阶段,也对案内证据及情况,不知情。甚至孟蕊向李承提供大量案件不实信息,以误导李承签写认罪书及帮助张伟敲诈李承钱财。(孟蕊也是促使李承签写认罪认罚 ~ 这个错误操作的重要促因之一) 而且,李承是在东丽区看守所里签写的认罪认罚书,并非李承自己在家里以充分自由、自主的境况而签写。这就应考虑到李承身不由己的因素。李承是在 2021 年 8 月 6 日,从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转押到东丽区看守所的 103 监室内等待审理或审判。 103 监室,不仅存在牢头狱霸(恶劣因素),且东丽区看守所当时整体生活条件、状况属低劣。加之, 103 监室的管教民警管理理念腐朽错误,让恶性犯罪的地痞流氓,担任头板、二板等管理监室的人。导致 103 监室,人权生态严重不良。李承被关押 2 个多月后,身心、意志严重下滑,从希望到失望,再到绝望。被检察官(王兴兰)大刑期威逼和自己律师(孟蕊)的各种蛊惑和欺骗。李承在这些因素共同产生的...

按法理,地方司法局对地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但实际上只停留在名义和表层;律师协会出具的文书,始终是一个尴尬的存在!

  按法理,地方司法局对 地方律师协会 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但实际上只停留在名义和表层;律师协会出具的文书,始终是一个尴尬的存在! 作者: 李承 ,天津人 前言: 律师的存在,是一个司法健全社会必然存在的因素。是公民争取和捍卫自身司法权益的工具或助手。但是,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律师圈子里,也是鱼龙混杂。如果雇主当事人遇到不良的律师,不仅权益没有得到捍卫,反而让自己和案子变得更加糟糕。事后,若去地方的律协进行投诉不良律师。如果律协敷衍失察或故意包庇不良律师,律协出具的处理文书,若是当事人不满意,还能不能继续维权?但是,律协不是标准的行政单位,律协的文书不能被广义的 行政复议 。而去法院 行政诉讼 虽然也存在争议,但是勉强是可行的。就是 当事人 这么一线希望, 律协 的文书一般收尾是不写的。公民又不是 法律专业 ,不懂这些。一看没写,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之后,如果知道可以 行政起诉 律协的文书,可能已经超过了 诉讼期 限,耽误了。律协应该对不告知可行的救济途径负责。而且,作为主要监督管理律协的司法局,也负有长期对律协出具文书方面丧失监督管理的失职责任问题。因为律师对于一个人的案子和人生,太重要了,不是小事。 以下是相关案例: 事实与理由: 1不论被告( 天津市司法局 )遵循什么规章,现在的天津市律师行业已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与情况,且已经严重侵害了雇主当事人的司法权益、造成重大案件及人生损失;发生问题后相关责权监管单位,并没有维护受律师侵害的当事人应有的权益、对涉事律师也不定责;相关责权单位的“独岛避责”导致为所欲为、监管律师事务形同虚设、敷衍糊弄: 对于律师对公民当事人(雇主当事人)在一个案件里的、甚至人生里的重要性,原告李承已经在给天津市司法局邮寄的《行政履职申请书》里、一审起诉书、 二审上诉书 里,都反复的强调和论述了。请再审法官,参看原告相关材料原文内容,李承这里不再复述。(李承在申请本案再审时候,会一并附带提交这些案内重要的行政申请及诉状材料。) 既然律师对一个人的案件和人生如此之重要,为何对应配套的行业或司法、行政监管机制,却没有对应的严谨和完备? 众所周知,天津市内监管律师的单位,就两个。一个是司法局,一个是律师协会。由此可见,一个律师受两个单位的监管。显得非常严格,好像多重管理。但是,事实是两个单位对一个律师究竟监管什么项目?容易导致责权混乱、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