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关于一桩天津罪害颠倒的案件(案内的受害者其实才是行凶者)【经典案例,足以载入史册】
刑事申诉:关于一桩天津罪害颠倒的案件(案内的受害者其实才是行凶者)【经典案例,足以载入史册 或 法学教案】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案内被定为受害者的人,才是案内发起寻衅滋事的打人者。被打的自卫方,在身处不利的境况下,及时对施暴者进行控制和制止。然后,警察到场,录到自卫方握着施暴者的手腕(控制的镜头,两人有身体接触)。然后,施暴者为了脱逃责任和反而陷害自卫方。就从派出所回家后,自做肋部轻伤(肋部的轻伤不干扰日常生活)。然后,去看病和做司法鉴定。事后再虚假口供污蔑自己肋部的轻伤是自卫方当时打的。对自卫方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计划。且此案件内所有环节和阶段,都出现了岔头和错误。最终导致自卫方刑事受冤。 案例如下,供法学人士参考: 申诉对应案件: 申诉人(李承)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 (2021)津0110 刑初721号 的刑事一审判决结果(此为生效判决),定李承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承7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因案内存在大量办案违规、审理程序错误、受害人伪证、律师欺诈等情况,现申诉人(李承)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的 (2021)津0110 刑初721号 的刑事一审判决书。改判李承为无罪。 2追究李承刑事案件内的对方(张伟)对李承寻衅滋事并殴打李承,张伟案发当晚从派出所回家后其自做伤情伪证及编造虚假案件口供,并案内又合谋李承的律师(孟蕊)对李承进行敲诈巨额钱财的严重且多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3追究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派出所民警岳沫池、陈哲,在此案内的案发当晚及公安侦办案件的重要阶段存在诸多违规违纪及帮助案内的张伟做伪证等对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产生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责任。 4对李承本方的律师(孟蕊)在担任李承刑事律师期间对李承的种种算计、陷害、欺诈、错误诱导蛊惑等犯有的诈骗罪、妨碍司法公正罪、协助并掩盖伪证罪等一并罪行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并定罪严惩。且须撤销因孟蕊律师的严重欺诈而产生的骗诱李承在此案签写的认罪认罚书。并归还李承家被孟蕊律师骗走的给张伟的5万元所谓“出谅解书”的钱。 5追究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在李承因刑冤被暂时关押的100天内。看守所内管理混乱及看守所生活条件低劣,皆导致李承在案内等待审判期间身心、意识严重受损并陷入绝望。(也是促使李承违心、无奈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