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请求撤销此前刑案(在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里的认罪认罚书
李承请求撤销此前刑案(在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里的认罪认罚书
请求人(申请人):李承,天津市河北区人
本申请诉求:
本人李承特此向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申请(请求)撤销李承在2021年10月因2020年8月25日与张伟在原属东丽区金钟街兴河园1号楼3门3楼楼道里发生的肢体接触案件(事后派出所认定是刑事案件),本人李承在案内被定为故意伤害罪嫌疑人被关押在东丽区看守所期间,签写的该案对应的认罪认罚书。因案内证据未向李承进行质证。事后经李承以个人身份去相关单位调查及投诉后得知案内给李承定罪的所谓那些证据(尤其是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和张伟夫妻口供笔录),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等伪证情况。
事实与理由:
1问题概述(请求撤销此前认罪认罚书的基础原因):
当时李承此前没有任何案件或司法经验,事后得知公安在办案阶段、检察官(王兴兰)在查案阶段,都存在程序违规违法,掩盖了李承应有的对案件重要证据及关键情况的知情权和异议权;相关给李承定罪的证据,未向李承进行质证,依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案内证据属于违法。且因受冤被刑事拘留,李承家人为李承聘请律师(孟蕊)为李承伸冤辩护,但是孟蕊作为律师职业操守低劣,在案内任何正事不干,且暗中联合张伟一起来算计陷害李承,孟蕊律师当时也不告知李承相关定罪证据的具体内容、情况,李承在律师阶段,也对案内证据及情况,不知情。甚至孟蕊向李承提供大量案件不实信息,以误导李承签写认罪书及帮助张伟敲诈李承钱财。(孟蕊也是促使李承签写认罪认罚~这个错误操作的重要促因之一)
而且,李承是在东丽区看守所里签写的认罪认罚书,并非李承自己在家里以充分自由、自主的境况而签写。这就应考虑到李承身不由己的因素。李承是在2021年8月6日,从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转押到东丽区看守所的103监室内等待审理或审判。103监室,不仅存在牢头狱霸(恶劣因素),且东丽区看守所当时整体生活条件、状况属低劣。加之,103监室的管教民警管理理念腐朽错误,让恶性犯罪的地痞流氓,担任头板、二板等管理监室的人。导致103监室,人权生态严重不良。李承被关押2个多月后,身心、意志严重下滑,从希望到失望,再到绝望。被检察官(王兴兰)大刑期威逼和自己律师(孟蕊)的各种蛊惑和欺骗。李承在这些因素共同产生的作用下,才签写的认罪书,并受骗的同意给张伟5万元出谅解书,以希望自己能从看守所早日被释放。(看守所变相成为慢性屈打成招的作用,间接的摧毁嫌疑人的伸冤意志,间接的导致了刑冤)。
2导致李承此前错误的签写认罪认罚的具体问题(三大导致李承签认罪认罚的因素):
(1)【不良律师的算计与蒙骗】本人律师孟蕊私下勾结暗合案件对方张伟,全程不给本人取保候审,不倾听本人案件的交流,不做一点对本人有利的事情,不告知律师合同内容和本人可有的权益。全程只会怂恿本人认罪并给张伟高额的所谓赔偿金。并末尾蛊惑本人在庭审过程,不可为自己辩护。最终促成冤案!孟蕊当时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本人的时候,一直欺骗李承说:张伟在口供里说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无意碰的,并没有说是李承打的。结果李承自己去投诉张伟的伤情司法鉴定和李承自己在案内荒谬的产生的精神鉴定后,看到了相关伤情鉴定报告和张伟夫妻在案内的口供内容。这才知道:张伟伤情报告里存在许多案发当时、当场并不存在的伤情,及张伟夫妻在笔录里说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用肘部猛砸几下造成的。如果李承此前看到了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和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内含张伟夫妻的案内口供内容),李承定不会签认罪书。
(2)【李承身处看守所的低劣与恶劣】东丽区看守所的103监室,由于管教民警管理不当,导致监室生存及人权环境恶劣,加之固有生活设备简陋,被关押的我处境极为困苦。本人在东丽区看守所里共关押100天,过程里受冻受寒,被殴打,每天凌晨站岗,每天平均只睡眠不足4个小时。2个月后,身心、意志逐渐明显下滑。而孟蕊律师又不打算给本人进行任何辩护,那时我已陷入身心俱疲的绝望状态,遂无奈签写认罪认罚,期望从看守所释放。103监室成了给本人慢性屈打成招的地方,在还没有审理~给本人定性定罪的时候,就让本人受2个月的恶劣生活之苦!这样做,对一个被冤枉的人是极为不利的,也是不合理的!
(3)【检察官王兴兰的敷衍失察与程序违规】检察官王兴兰性质不良。检察官王兴兰一开始,就恶意催促本人签写认罪,不愿倾听本人的案内描述和申辩。进入检察官对话时期,本人已在东丽区看守所关押2个多月了。我的身心意志,每天在不断减弱。把我的身心煎熬透了,然后再诱惑以认罪认罚,否则案件就停滞不动,我就多一天在看守所里受煎熬。在没有本人确实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王兴兰只能逼迫本人去认罪的方式,来轻率结案了事!这样办案属于:丧尽天良!严重的不公平、不公正!王兴兰既然让李承认罪,但是却不把给李承定罪的案内证据给李承示明或质证,李承在案内大量关键定罪依据内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写的认罪认罚书是程序违规的,丧失司法公正原则的。(因为李承不知情,就无法提出对应的异议。)连蒙带骗的认罪认罚书,究竟为哪般?
3本人李承的感言(若不能撤销,请将李承进行收监):
因为李承与张伟的故意伤害案,是以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里签写了认罪认罚书和通过孟蕊律师(实际是孟蕊通过长期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阶段对李承进行各种欺诈和蛊惑)给了张伟5万元所谓的出谅解书的钱。东丽区法院,因李承签了认罪认罚书,且案内所谓的受害者(张伟)得到了5万元的赔偿后给李承出了谅解书。法院方面就以简易程序,草草的完成庭审,且庭审过程里,法官(刘士军)还多次阻止李承对案件的表述意愿(不让李承正常表达)。东丽区法院对案件并没有进行严肃深究的审查。而李承对给自己定罪的四大证据,当时也皆没有实际的看到。知情权和异议权,严重的受限。且孟蕊律师两头吃,拿完李承家的3万元律师费,又跑到张伟家里进行联盟。故此,在案内李承的律师(孟蕊)对案件所有证据,0调查、0质疑、0辩护,不给李承取保候审,拒绝为李承进行任何辩护,一心帮助张伟算计陷害李承签写认罪书和帮助张伟骗取李承家钱财(所谓的出谅解书的赔偿),因为签完认罪书后的赔偿钱,是不受司法保护的,属于私了的性质。不是检察院或法院判决的钱。这就是不良律师孟蕊的缺德诈骗伎俩。(帮助案内~从派出所回家后自己做伪证的张伟,以轻伤伪证把李承定为案内的犯罪嫌疑人,进而敲诈李承的钱财。得到高额钱财后,孟蕊和张伟再私分)
实际上,张伟才是此前案内的真正的犯罪者,犯有:寻衅滋事(突然袭击殴打李承),伪证罪(案发当天从派出所回家后张伟在家里自行做一些案发当时当场并不存在的轻伤伪证,然后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敲诈钱财罪(张伟以回家后自做的轻伤伪证为筹码,把李承害为犯罪嫌疑人后,第二目的就是讹诈李承的高额钱财。)
而李承本方律师(孟蕊)案内全程,都在对李承掩盖张伟可疑的伤情伪证情况,对李承进行欺骗,不向李承提供案内详实的情况,而以虚假不实的言辞让李承对案件错误认知和判断。孟蕊就是帮助张伟掩盖其轻伤疑点,让东丽区检察院先入为主的认定李承是精神问题者,以李承有精神病打人为审案的切入点,来判定此案件。和以各种欺骗手段,尽可能让李承在一审阶段完成签写认罪认罚书,李承若自己定罪了,张伟的伪证就会被掩盖住了,不会被检察院或法院详查了。
待李承认罪认罚后,孟蕊进而说李承认罪后,依然不能从看守所出来。还要对张伟进行赔偿,让张伟出谅解书,才能被释放。否则,李承认罪后依然会被关押进监狱里(孟蕊的递进式连环套欺诈)。且孟蕊欺骗李承说:张伟看病实际花费3万元,张伟请律师花费3万元。李承最少赔偿张伟5万元,才能让张伟出谅解书。否则,法院依然会判李承有实罪。李承轻信孟蕊的话,就无奈答应了。然后孟蕊见李承答应了,怕李承父母不答应。就继续欺骗李承的父母。对李承父母谎称:如果你们赔偿张伟5万元,李承马上就能从看守所被释放回家。李承父母信以为真,就答应给张伟5万元,盼着儿子李承能早日返家。结果,李承父母给完张伟5万元后,孟蕊就改口了,说;忘了!李承还不能出来,还需要等待法院开庭呢。李承父母,这才知道被孟蕊骗了。但是钱都给完了,无法再要回。就只能无奈等法院开庭后,李承被释放。孟蕊丧尽天良的,不惜任何欺骗的手段,帮助张伟掩盖其伪证行为,算计蛊惑李承签认罪,帮助张伟敲诈得手李承家钱财。
孟蕊已经在案内犯有:违背律师职业操守的行为,妨碍司法公正罪,间接掩盖伪证罪,协助敲诈罪,诈骗罪等罪行。
其实检察院或法院,也乐得被定为犯罪嫌疑人的当事人,自己认罪。这样啥也不用查了。都省事了。按照公安呈报来的案件材料判个罪名,就完事了。但是,万里还有个“一”呢!
当事人,在签认罪前经历过哪些身心的煎熬?(可能是刑讯逼供,可能是看守所监室的生存恶劣),司法办案人员知道吗?有没有律师的欺骗和蛊惑?相关办案和审案程序存在违规或缺失吗?(比如:对当事人掩盖案内认罪证据,不给质证。阻碍当事人在案内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当事人被关押进看守所,丧失了自主权,生活境况堪忧。与外界失去联系。处处是被动。在案件的境遇,是绝对的弱势方。且有的当事人,此前未经过任何案件或司法经验,很多案内需注意的事项不知晓,对自身可行的权益不了解。是否自身权益被限制,不清楚。所以,认罚认罚不是案件终结的铁锁,应关注当事人事后对此前案件操作情况的控告和投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处理。认罪认罚机制,有其必要性,但也要看清认罪认罚机制存在的一些隐性弊端问题。有的嫌疑人,是真的实际犯罪了,选择认罪认罚,结案了。他们事后,毫无怨言,没有回溯找到检察院投诉和控告此前的认罪认罚。但是,有的嫌疑人案内没有实际犯罪,是案件对方弄虚作假欺骗了公安和检察院的审查,比如:虚假口供或制造伪证,扰乱视听。
被定罪的当事人,是受冤的状态。事后,可能当事人因被律师的欺骗和蛊惑,对案件实情证据的不知情(未质证),看守所生存条件的低劣煎熬,检察官的大刑期威逼等各种因素,而签写的认罪书。这样的认罪书是违规的,不公正的。
所以,应该重视有的当事人事后对认罪认罚的投诉。司法机关,不能把认罪认罪机制,当作自身省心省力办案、结案的窍门,那样就把认罪认罚的建立初衷和意义弄歪了。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大概率是其如实犯罪了,适配认罪认罚的宽待机制。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嫌疑人确实是被冤枉的。而认罪认罚机制,对于这类受冤者,是不友好,不合理的。
众所周知,哪个年代,哪个国家或地区,都发生过或正在发生冤假错案。冤案,应是司法单位良正心态去面对的课题。
不能逃避,不能推卸责任。不能将错就错,有错不改、不究。
冤案易判,但是冤案难翻。司法人员,每年需要审理大量的刑事案件,备不住哪个案件就看错了。然后,因各种原因,造成了一起冤案。而一个冤案,对于司法人员,可能不是什么影响。但是,对受冤的当事人,却是影响一生的大事。
李承此前的案件,以李承认罪认罚结案。并没有经过法院的深究审理(简易程序)。而李承现在已经知道自己受冤了,被骗了,案件对方张伟是明显的伪证行径和虚假口供。李承这个罪,认不了!也不能认!如果,检察院不能撤销李承此前的认罪认罚书,那么就请检察院对李承正式收监(关押进监狱)。因为认罪认罚对应的是缓刑,这个缓刑李承不要了。
宁可李承进监狱,也不要以自身签写认罪认罚(自己定自己有罪或自认实际犯罪的方式),让张伟的伪证和虚假口供得逞。甚至,检察院可以给李承处以死刑的批示,但是别以枪毙的方式,请以注射死刑的方式。因为枪毙,太残忍,血淋淋的。李承没有这么大的罪过,李承就是在案内控制发起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张伟而已。并不是危害社会、炸桥毁楼等恶性犯罪。注射死刑,能让长年坚守素食的李承,安安静静的离开这个不良、乏德的人间世界,与不公正进行永别。
4李承的附带恳求:
本人李承要求重新庭审此案。没有案件之外干扰身心健康与状态的看守所。因缺德的孟蕊律师破坏了本人的一审阶段所有权益和辩护可行性。敷衍失察的东丽区检察官王兴兰,程序违规审案,不把案件证据让李承进行质证,就威逼李承签认罪书,否则继续关押看守所受煎熬。还有当初一审的庭审法官(刘士军),不让我说话。至今没有一个完整的属于我本人的进行案件描述与辩护的公正的、合理的庭审过程!若认为本人有罪,请通过正式审理得出,别弄逼我认罪而得出。
本人此前在案内确实签写认罪认罚,但那绝非本人的真心与本意,而是被各方面的欺诈、恐吓、逼迫、身心煎熬、对案内证据不知情而导致。(若我真的有罪,请将本人收监。但我收回此前的认罪与给案内做伪证的张伟对应的“赔偿”)。
李承掌握了相关证据后,已于2026年3月向东丽区公安报了张伟此前在案内的伪证罪,在同年4月报了徐玉华的妨碍司法公正情况。现在两个报案,都被东丽区公安不予立案。
这两个案件,现在都在东丽区检察院进行刑事不予立案的监督审查(办案检察官是马志颖)。此李承请求撤销此前刑案内的认罪认罚书之申请,李承会提交两份。一份给正在审查案件的马志颖检察官,一份给予东丽区检察院的院领导。
此致: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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