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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理,地方司法局对地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但实际上只停留在名义和表层;律师协会出具的文书,始终是一个尴尬的存在!

  按法理,地方司法局对 地方律师协会 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但实际上只停留在名义和表层;律师协会出具的文书,始终是一个尴尬的存在! 作者: 李承 ,天津人 前言: 律师的存在,是一个司法健全社会必然存在的因素。是公民争取和捍卫自身司法权益的工具或助手。但是,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律师圈子里,也是鱼龙混杂。如果雇主当事人遇到不良的律师,不仅权益没有得到捍卫,反而让自己和案子变得更加糟糕。事后,若去地方的律协进行投诉不良律师。如果律协敷衍失察或故意包庇不良律师,律协出具的处理文书,若是当事人不满意,还能不能继续维权?但是,律协不是标准的行政单位,律协的文书不能被广义的 行政复议 。而去法院 行政诉讼 虽然也存在争议,但是勉强是可行的。就是 当事人 这么一线希望, 律协 的文书一般收尾是不写的。公民又不是 法律专业 ,不懂这些。一看没写,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之后,如果知道可以 行政起诉 律协的文书,可能已经超过了 诉讼期 限,耽误了。律协应该对不告知可行的救济途径负责。而且,作为主要监督管理律协的司法局,也负有长期对律协出具文书方面丧失监督管理的失职责任问题。因为律师对于一个人的案子和人生,太重要了,不是小事。 以下是相关案例: 事实与理由: 1不论被告( 天津市司法局 )遵循什么规章,现在的天津市律师行业已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与情况,且已经严重侵害了雇主当事人的司法权益、造成重大案件及人生损失;发生问题后相关责权监管单位,并没有维护受律师侵害的当事人应有的权益、对涉事律师也不定责;相关责权单位的“独岛避责”导致为所欲为、监管律师事务形同虚设、敷衍糊弄: 对于律师对公民当事人(雇主当事人)在一个案件里的、甚至人生里的重要性,原告李承已经在给天津市司法局邮寄的《行政履职申请书》里、一审起诉书、 二审上诉书 里,都反复的强调和论述了。请再审法官,参看原告相关材料原文内容,李承这里不再复述。(李承在申请本案再审时候,会一并附带提交这些案内重要的行政申请及诉状材料。) 既然律师对一个人的案件和人生如此之重要,为何对应配套的行业或司法、行政监管机制,却没有对应的严谨和完备? 众所周知,天津市内监管律师的单位,就两个。一个是司法局,一个是律师协会。由此可见,一个律师受两个单位的监管。显得非常严格,好像多重管理。但是,事实是两个单位对一个律师究竟监管什么项目?容易导致责权混乱、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