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理,地方司法局对地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但实际上只停留在名义和表层;律师协会出具的文书,始终是一个尴尬的存在!

 按法理,地方司法局对地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但实际上只停留在名义和表层;律师协会出具的文书,始终是一个尴尬的存在!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律师的存在,是一个司法健全社会必然存在的因素。是公民争取和捍卫自身司法权益的工具或助手。但是,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律师圈子里,也是鱼龙混杂。如果雇主当事人遇到不良的律师,不仅权益没有得到捍卫,反而让自己和案子变得更加糟糕。事后,若去地方的律协进行投诉不良律师。如果律协敷衍失察或故意包庇不良律师,律协出具的处理文书,若是当事人不满意,还能不能继续维权?但是,律协不是标准的行政单位,律协的文书不能被广义的行政复议。而去法院行政诉讼虽然也存在争议,但是勉强是可行的。就是当事人这么一线希望,律协的文书一般收尾是不写的。公民又不是法律专业,不懂这些。一看没写,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之后,如果知道可以行政起诉律协的文书,可能已经超过了诉讼期限,耽误了。律协应该对不告知可行的救济途径负责。而且,作为主要监督管理律协的司法局,也负有长期对律协出具文书方面丧失监督管理的失职责任问题。因为律师对于一个人的案子和人生,太重要了,不是小事。

以下是相关案例:

事实与理由:

1不论被告(天津市司法局)遵循什么规章,现在的天津市律师行业已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与情况,且已经严重侵害了雇主当事人的司法权益、造成重大案件及人生损失;发生问题后相关责权监管单位,并没有维护受律师侵害的当事人应有的权益、对涉事律师也不定责;相关责权单位的“独岛避责”导致为所欲为、监管律师事务形同虚设、敷衍糊弄:

对于律师对公民当事人(雇主当事人)在一个案件里的、甚至人生里的重要性,原告李承已经在给天津市司法局邮寄的《行政履职申请书》里、一审起诉书、二审上诉书里,都反复的强调和论述了。请再审法官,参看原告相关材料原文内容,李承这里不再复述。(李承在申请本案再审时候,会一并附带提交这些案内重要的行政申请及诉状材料。)

既然律师对一个人的案件和人生如此之重要,为何对应配套的行业或司法、行政监管机制,却没有对应的严谨和完备?

众所周知,天津市内监管律师的单位,就两个。一个是司法局,一个是律师协会。由此可见,一个律师受两个单位的监管。显得非常严格,好像多重管理。但是,事实是两个单位对一个律师究竟监管什么项目?容易导致责权混乱、混淆、不明。也会衍生出互相推诿。司法局会建议被律师侵害的雇主,去律协那边投诉。而律协则会建议被侵害的雇主,向司法局进行投诉。而公民(雇主)作为行政和行业之外的人,根本就不可能清楚司法局和律协,对律师的监管有哪些区别或交集点?针对不同的事项,向哪个单位投诉效果更好?这就是两个监管单位,造成的弊端,都管进而都不想管,看似多重管理很严格,实则哪一项管的都稀松。李承作为过来人,在司法局和律协都投诉过律师(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此律师在本人李承此前的刑案里担任本人的律师。其在案内全程所有正事都不干、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向东丽区检察院故意书写材料变相丑化本人李承、对案件0调查、0异议、0辩护,还勾结李承的案内对方一同算计陷害李承和欺诈李承家的钱财,最终导致李承在案内错误选择和操作,还被骗走5万元钱;而3万元聘请她为律师,也是一个白费的荒唐之事。其对李承的案件和人生造成极大的侵害!)

李承在申请投诉时候得知:区司法局,倾向于对律师的笼统、外置事务进行监管。比如:律所、律师的注册,收费、发票等粗浅的事项。而对于具体的律师在案内的行为或尽职与否,则倾向由律协来进行评定。(律协负责内置、案内具细的事务)雇主当事人,若是被律师侵害、陷害,会认为当事人只因律师不开发票而恼怒吗?一般不会。大部分肯定是因为案内的具体的行为或不作为、不干正事、欺骗蛊惑、错误诱导等缺德行为而去投诉的(耽误破坏了案件,损害了雇主的案内权益等)。这样看,司法局在监管律师方面,一般情况没有什么大用处。除非是那种没有律师资格证的假律师或明显违规收费等极为罕见的粗浅错误才产生作用。对于雇主来说,即使这个律师是个假律师或不开发票,只要案子办的认真、尽职、捍卫了雇主当事人的大部分权益,即使案件败诉了也感到虽败犹荣,雇主当事人是不会投诉律师的!雇主更关心自己的案子,而对律师的粗浅问题是不在乎的。所以,投诉律师的人,大多是因为案件且自己的人生被不良律师侵害、破坏、耽误,才发起投诉的。这样看,律协担负的监管律师的职能更重要、关键。而司法行政属性的司法局,则次之。但负责评审律师在雇主案内是否尽职、是否涉嫌违规的单位~律师协会,却没有正式的行政属性,而是社会团体组织。这个社会团体的属性,虽然没有实际名分和权力。但是,这恰恰是律师协会精明的所在。社会组织,反而负责监管律师在某雇主案内最重要的具体评判事务。有悖于世人共识的道理,即:越重要的事项越应由正式、严肃的单位来负责受理和处理的概念。一旦名分不足,那么实际的处理事务,也会软弱无力。一个案件,有可能牵扯雇主当事人的人生、名誉、档案、财产等重要事项。却把评定律师的是否违规或尽职,交由不伦不类的社会团体来负责。不觉得儿戏、玩笑吗?没有司法或行政的充足名分,不仅产生了实行监管的无力,也会让律协自身在处理投诉事务上,流变为对自身的不自律、不严肃、不认真。认为谁会与社会团体较真呢?律协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律协出的文书,可能是一个不负责的东西。对了,错了,都无所谓。变相的也把雇主的案件和人生当作了儿戏一般去处理和对待。这是律师行业的可笑和可耻的悲哀现状顽疾,也是变相扰乱司法秩序的容易被外界、公检法忽视的祸端(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往往决定了一个案件和他人的人生)。绝不是小事!当事人花钱聘请律师,对应的案件基本都是司法属性(民、行、刑),而律师又极大的影响雇主的案内司法权益。请问:为何监管律师在案内职业行为的单位,不是司法或行政属性的单位,而是民间社会团体呢?究竟是谁,在轻贱亵渎聘请律师者的司法权益?一旦律协出具的受理当事人投诉事务的答复书或决定书属于敷衍失察的或包庇不良律师问题。律协,就以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组织,雇主当事人对律协的文书不满意,不可被行政复议,此是律协的最终决定,没有别的办法了。律协自身的半调子属性,反而成了律协免责、逃避可行监管的保护伞。律协这种游离于半行政、有关司法、半民间团体的定位,就是律师行业内法学达人精心研究制定的免责、逃责的计谋。也是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对这种介于律师行业监管、司法和行政的不合理规划之现状,长期放任、不改良的失职过错。司法行政单位和律师协会,盲目荒诞的把所有社会上的律师默认视为纯洁无邪的天使、圣贤,而忽视了获取律师资格者的贪财性、狡猾性、虚荣虚伪性。他们的恶,可能高于世间恶的平均水平;他们的恶往往具有隐蔽性;他们也具有人性的贪婪和唯利是图的触发可能性。且他们的坏与恶,还会侵害破坏到他人的人生和档案。破坏力、危害性很大的!如果律协把自己定为林黛玉,那就别揽下包拯的工作。否则律协就在慢慢透支民众对律师行业的信任,逐渐摧毁这个行业。那么,是什么?导致了现在天津律师协会出具的关于公民投诉律师的处理答复书,不可被行政复议,不可被诉讼的局面(很难进入诉讼,尤其是天津市律协不告知公民可以尝试对律协的文书提起行政诉讼)?让雇主被律师侵害后,走进天津市律协的与司法行政监督彻底隔绝的孤岛、死胡同里?久之,已经让天津市律协在出具文书方面,有恃无恐,肆意敷衍,包庇交会费的律师,而轻贱权益被损害的雇主当事人?这就引出了:天津市律协,受谁的监督和指导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标准答案应该是:有四个单位。第一个是天津市司法局,对律师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此是主要对口单位)。第二个是天津市民政局,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不实际管理内在事务,只是负责注册(可以忽略)。第三个单位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此是天津市律协的上级。但是全国律协也是粗浅的指导,其性质的尴尬与天津市律协一脉相承,遇到问题若询问之,全国律协会说实际能监管天津市律协的单位是天津市司法局。且全国律协不在天津市内,管理也不方便、不现实。第四个单位,就是对于社会上的大部分纠纷事务进行审理的“大饼夹一切”的法院。理论上,所有纠纷都可以诉讼。但是遇到罕见兼具四不像元素的横跨司法、行政、民间团体领域的“狡猾怪胎”——律协。也是犯难。人民法院对于律协出具的文书,一般无法归于民事范畴。更难以归于刑事。剩下的,只有行政最贴近。但是,若真以行政起诉天津市律协的文书,人民法院在实际受理方面也是相对费劲、尴尬的。因为律协不是典型的行政单位,立行政诉讼比较勉强,存在争议。有的法院,可能不给受案。有的法院,则可能勉强立案后就给裁定驳回了。能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至今比较少。行政起诉律协,并未成为惯常的概念。最有意思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庭长在座谈会上,被问到能否行政起诉律师协会作出的文书时候,最高法庭长引用了全国唯一的一个案例,就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的某人起诉天津市律师协会的案件。可见:天津市律协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早就有人进行过维权和声讨。且已经作为全国起诉律师协会的案例,进行讲解。也够丢人的。天津律师协会,在现状是天津市司法局不对律协文书进行行政复议,民政局只管注册不管事务,全国律师协会不在本地(本质属性一脉相同,并不实际受理投诉天津市律协的申请,而是推给天津市司法局)。而对于唯一可行的、有一线机会的对律协文书有勉强监督审理的法院诉讼途径,天津市律协还给掩盖、不告知(不写在文书结尾的救济途径里)。这样看,天津市律协已然成为法外之地,彻底无敌了(不受任何有效的司法、行政的监管。那么文书想怎么出,就怎么出。这与严肃、关键的公民的案件与人生相关损益的律师职业,大相径庭,玩世不恭的一点都不匹配。)不要把所有的压力和解决途径,都推给法院。法院是对现有的证据或已有的即成事实进行决断或执行的单位,不是万事的通家。现有的为数不多的行政起诉天津市律协的案例,都是无可奈何,逼得当事人走投无路的选择。真正对口的单位,还是天津市司法局。在此必须质问:本案的被告(天津市司法局)作为天津市律协最主要的监管和指导单位,为何长期放任、纵容天津市律协和律师行业如此轻浮、儿戏的管理现状?为何对于关乎社会司法、民生权益的要素(律师),如此放手不究?

2如果,不判定天津市司法局监管不利。那么,天津市律协以后还会有恃无恐的不追究劣质无德的律师侵害雇主当事人的错误和责任;社会司法秩序及律师行业生态将大乱:

李承对于天津市内对口且主要监管天津市律协的单位,即:天津市司法局~进行起诉,是合情合理的,是具有社会法制担当精神的,作司法环境、律师行业的“吹哨人”。李承被不良律师(孟蕊)欺诈、算计、陷害导致刑事致冤,案内各项权益一个都没有获得(皆丧失),还被孟蕊骗走5万元给到案件对方张伟手里。她对李承的案件、人生档案、名誉、钱财皆造成巨大的侵害。李承因此,向天津市律协进行投诉。天津市律协面对李承如此被侵害,采取三无处理,即:不电话交流询问,不见面约谈,更不进行听证会研究。就敷衍失察的驳回李承的投诉,所谓的复查也是律协内自己人再查自己人做的对否(李承投诉期间,看不见任何人,不知道是谁在受理和调查?都是暗箱的操作。)律协办案流程是敷衍的。

李承作为非法学且非司法从业的公民,对法律的认知本就是弱势群体。就看相关单位的出具文书来抉择或操作。天津市律协的两次文书,全文皆没有后续的救济途径指导。但是,行政起诉天津市律协的文书,确是可行的。只要可行,但出具文书的单位,却不写、不告知(因此造成的诉讼时效的过期,是出具文书单位的错误责任)。也是该单位上级监管部门长期放纵失管所导致的结果。李承被律师侵害,蒙受刑冤,被骗走高额钱财。律协敷衍失察,李承受损的权益没有得到挽回,涉事律师未被有效追究责任和过错。唯一可行的行政起诉途径,天津市律协也是掩盖不告知。李承追究不了不良律师,也追究不了不作为的律师协会。矛头,自然要指向作为天津市律协的主要监管单位的天津市司法局,长期不管、不监督的失职问题。明明可以起诉、审理天津市律协的红桥区法院的行政诉讼,因律协不告知而耽误。李承从头到尾,各项权益皆已受损。二审法院,为何写行政行为对李承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审案的错谬思路,源于法院的行政庭的一些法官,思维依然停留在行政诉讼是行政单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等操作,当事人对此表示不满而诉讼。

倾向于行政单位的“作为”问题,而忽视了行政诉讼的另一种类型,就是行政单位的“不作为和监督失职”方面,是公民主动发现问题、提出问责而产生的诉讼。

3法院的法官,应具有司法的觉悟高度,应有一个主动发现现有司法、行政领域顽疾待解问题的使命意识:

可能现有的司法解释或行业规章之现状,依然在纵容着律师行业对应监管责权领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李承今生遇到不良、无德的律师,蒙受刑冤、人生受损。李承进行相关的维权、诉讼,并非无理取闹。李承若此生不遇刑案、不请律师、不接触律协和司法局,还真的不知道现在的司法行政里,是确实存在一些不足和待完善的情况。李承可以败诉,但是希望李承的人生如此被侵害,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唤醒关注司法、行政、某行业的现有顽疾弊端。盼望有司法资格、权责的政法人士,能记录并上报、研讨李承通过诉讼而提出的相关现状及待解决问题。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制环境里那些不合理的窘境。比如:对于监管律师的单位,即:司法局和律协。他们都管律师,但又责权分开。

使得监管项目混乱、不明、会产生歧义。因怕麻烦,又会产生互相推诿现象。司法局虽然具有行政资质,但是却对律师与某案件内的重要事项评审,不介入。而负责评断律师在案内是否尽职或违规的律协,却没有行政资质。导致律协自身责任感降低,能不得罪律师就不得罪。多一个律师,多一份年费的理念。尽可能的包庇保护律师被投诉后的脱罪免责。

司法局和律协,形成一个资质与关键事项,轻重颠倒的乱象。

身为社会团体的律协,却对应的是关乎公民司法权益的问题。若雇主被律师侵害,产生冤假错案。是哪个性质单位判决的?是司法系统?还是社会团体?律协把自己打造成社会团体,主要是设立一个能收取地方所有律师年费的机构。可谓嘴巴大,肚子小。吃的钱多,担的责任却很小。一个社会组织性质的单位,消化得了不良律师给雇主当事人制造的冤假错案的司法责任吗?这是一个畸形现状。律协看似是依靠个个律师每年的年费维系着,因而特别照顾律师。但是,别忘了,律师的钱从哪来?是雇佣TA的社会内公民群体。如果,律师害人、违规、不尽职、欺诈雇主,导致雇主权益受损。律协也不管。认为给律协会费的律师,比雇主更重要。那么,久之没人或少人再去聘请律师了。最终,将导致律师行业的凋谢枯萎。这是律协短视,忘本。我不相信一个律师,会在一个监督极为严肃的行政或行业环境里,敢侵害雇主当事人的权益!律师行业口碑已很差,很多人说律师就是骗子。

注意:律师现已是司法体系里、社会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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