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天津市纪委监委,举报:天津市律师协会违背工作纪律,长期套路伎俩逃避监管监督,愚弄群众,纵容包庇不良律师侵害雇主
举报人:
李承,男被举报人:
天津市律师协会,法人代表:牛同栩,职务:会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45号
举报诉求:
请天津市纪委监委,调查天津市律师协会,在出具受理投诉律师的处理结果决定书时候,是不是故意的在文书末尾,不告知(投诉人)当事人,后续的相关救济途径?
进而逃避监管和相应的诉讼。为了包庇管辖内的律师和天津市律协的猫腻工作情况。对天津律协及时进行整改、处罚!
事实与理由:
前一段时间,本人到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对天津市律师协会进行起诉(现在南开区与红桥区是行政诉讼的交叉审理)。而天津市律协在南开区。法院立案之后,经审查,告知我诉讼时效已经过了!
从此点,凸显了一个天津市律师协会现在存在的严重问题:
天津律协作为法律从业者,严重缺乏因果概念和职业道德低下的症结所在。天津律协给李承的复查决定书,是2023年6月5日做出,原告2天后收到的。可是那份决定书从上到下,没有写相关不服、异议的救济途径!本人李承,非常讲理!在收到决定书后,多次致电天津律协的纪律部,交流如果本人还对决定书有异议,还能怎么办?纪律部的客服说:此是最终的决定。不可被复议!(丝毫没提要我去进行或可以去行政诉讼的事。)我问:天津律协,谁能管?客服说:天津市司法局。我致电天津市司法局,司法局负责人说:天津律协是行业自律组织,司法局不管。我又致电天津律协,说:司法局表示不管。律协客服又说:还有一个中国律师协会,我们的上一级。我又从国家信访,给全国律协投递工单,给他们邮箱投递,至今无回音。在收到律协的决定书后,我长时间对此文书表示不满,在电话交流期间,律协客服说:唯一的途径只有两个了!一个是到河东区司法局进行正式投诉。一个是到河东区法院进行民事起诉孟蕊律师。我听了律协的这两个建议,事后我与我母亲徐玉华,对孟蕊律师的投诉和起诉,在河东区司法局与河东区法院几乎是同时进行的!在孟蕊律师接到河东区司法局的投诉,和河东区法院的起诉通知后!一个有意思的情况,就发生了。孟蕊律师拿着天津律协敷衍失察的、包庇纵容的所谓两个决定书(认为孟蕊在作为李承刑案律师过程里,一点错也没有。),成为她孟蕊的挡箭牌,来应对投诉和起诉。因为当初先去律协投诉,是河东区司法局律工科的曹科长推荐让我去的。当时,先去律协投诉还是司法局投诉,我曾纠结过。经过多次详谈沟通后,我选择先去律师协会投诉。如果不满意,再到司法局来投诉。所以,司法局曹科长很关注本人在律协的投诉进展。曹科长得知天津律协对李承的投诉没开听证会和对显而易见的孟蕊律师违背律师法不开发票而没有一点的批评和处罚表示不理解、惊讶。河东区司法局,受理投诉期间,亲自去孟蕊的律所调查。找出2个错误,进行批评。并做出给孟蕊律师发票违规行为的警告批评,出具整改告知书。孟蕊律师面对铁证的事实,无可奈何只能收起狡猾的辩解习性,低头认错,接收批评。河东区法院这边,因为民事庭的法官每年受理的案件过多,而李承与孟蕊律师在此前刑事案件的纠纷而产生的这起民事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有点复杂、隐晦部分多。就懒得审理,直接拿现有已做出的文书(天津律协的决定书)为评断基础,给李承和李承母亲徐玉华做出驳回的处理。然后,我母徐玉华上诉到天津二中法,指出一审判决里故意不取用关键证据和证人的证言,属于为了驳回而驳回。天津二中法,二审判决依然给驳回了,二审判决书里依然取用了天津律协的决定书的内容。徐玉华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泪洒当场,表示不再信任天津的公检法,悔恨花了3万元请了孟蕊这个不良的律师。(又致冤,又骗钱,案内啥正事也不干,出现问题后,花样的狡辩,推卸责任。丧尽天良!辜负了信任。)
天津律协在现实里,成为孟蕊律师抵挡投诉、起诉的盾牌。其做出的文书,产生了影响诉讼的作用。发挥了效力。说明天津律协虽然自认为不是行政单位,却产生了行政单位的效果力。就形成了半民间、半行政的状态。那么,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期限:三年的一半,即:1年6个月,来计算期限。为最后的诉讼期限是:2024年12月7日。
天津律协身为法律从业者,有这个大义凛然的劲头,质问李承为何超期。为什么不究一究:在给李承的决定书里为何不提到向红桥区法院发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的相关告知义务呢?(只字未提,电话也避谈。)难道,天津律协是知法犯法的性质?骨子里在逃避诉讼监督?毕竟你们是法律专业,而李承不是。没有尽到告知责任的知法犯法,枉为师表的情况。是不是天津律协就此可以考虑注销协会,从此解散呢?那才是真正的大义凛然!
天津律协,在受理李承的投诉过程里,全程对李承是三无模式。即:无任何对应负责调查人的电话交流询问;无任何相关人员的实地见面约谈;更无听证会的召开。被告说:两个还是二十个,我一个人都没看到!被告空说这些组成调查,对于李承是没有意义的!“三无模式”,已经足能显示天津律协的工作性质,是懈怠、松垮、吊儿郎当,不严肃、不严谨的。存在暗箱操作的极大可疑!
我之后,向天津律协进行过多次的邮箱投递材料和电话询问。皆被天津律协的客服人员,敷衍的应对着。都是我自己单方面、单方向去进行。没有天津律协,积极主动的回访过我。
期间,天津律协客服说:还对我们不满意,可以向全国律协或天津市司法局进行反映。我都尝试了。全国律协不回应我。而天津市司法局表示律协不归他们管。整个过程里,天津律协不仅在两份决定书里,只字不提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在事后的电话交流里,闭口不谈可以发起诉讼的事情。如果,天津律协当初在决定书里,写明:多少天内可以向某某法院起诉,我李承一定去提起诉讼!可是,作为法学人士大本营的天津律协,在决定书里没有尽到相关告知义务,有意变相的逃避相关的监管。表现出的情况,其实也属于不良的性质。
与律师协会相比,普通老百姓在法学操作相关方面,无疑是弱势群体。律师,可能确实是一个中性词。他们,并不代表公平正义或光明正大。而是利用法律、法学,为自己或自己的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工具罢了。甚至用这个工具来掩盖罪孽和保护着丑恶。从天津律协,把自己定位为不可被监督、不可被诉讼的模糊组织(半民间、半行政),再到出具的决定书里,无任何后续救济的途径(不再有上一级的监管单位)。
可知:天津律协,这两套“自我保护”机制,能很大程度的规避监管及相关问责(复议或诉讼)。形成现在的一家独大,无法无天的现状。这不正是天津律协,通过利用、琢磨法律,而研究出的“伎俩、套路”吗?
如果相关的法院,不能认识到天津律协的这些现状,而是依从这些“伎俩、套路”,就正中天津律协的下怀。让不良的单位,得逞了!以后,此类的“伎俩、套路”,会依然存在!
那样,就真的违背了人民法院建立的意义了!
人民法院,应该及时认清这些单位的“伎俩、套路”,以此树立典型案例,无视因此产生的超过时限,坚决以公平正义为根本原则进行立案审理,以儆效尤!震慑不良的套路!
附:这个事情虽然进入诉讼程序,但是区法院和中级法院,都表示对我的诉讼给予驳回处理。所以,需纪委重视此情况。
此致:天津市纪委监委、国家司法部(纪委让我问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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