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的2024年9月14日9点行政案开庭提纲(望主办法官,庭后做参考)
(2024)津0102行初152号
原告人李承质问:
始终没有被鉴定人张伟看病的挂号缴费单据。现今这个时代任何普通的表格,都可以作假!但是医院的发票类的票据,是很难作假的!
津实司法鉴定所的答辩书里,故意避重就轻,省略本人李承的质问项目。(我在向河西区司法局的投诉书里说了:要看张伟看病真实单据票据及医院就医缴费证明)。被津实司法鉴定所故意的省略为:李承只要求看张伟的病历。(从此点,可见津实司法鉴定所的性质,确实不良。)
司法鉴定书里,写张伟被打。出自于津实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文书。请问:怎么证明李承打张伟的实际情况?
如果不能证明,就不要出这个名称的鉴定书内容。
就此我对津实司法鉴定所,进行严厉的批评!虽然司法鉴定所,看似不如公检法部门的权力大。但是,却深深影响案件的核心性质和之后走向。鉴定所,没有判决权,但是却胜似有判决权。因为,伤害类案件的定性,就是依据司法鉴定所的文书来定的!刑案的办案法官,就傻傻的看司法鉴定报告。有几个,会亲自下基层来验证其中的真伪?既然,鉴定所参与到了案件里,就应该谨慎至极。因为刑事案件的罪名,将影响一个人的一生!(定罪后,一辈子都消除不了,并且被定罪的一方,TA的身心、钱财、家庭、人生、职业、名誉,都大受损害)。岂能不慎之?
竟然鉴定书里,带有李承的字样,或写李承怎么怎么样。就应该把李承当面叫来!进行实地问询参考,不能写着李承的名字,却只听张伟和派出所民警~仅这两方面的一面之词!李承,就应该被这样任人诬陷?胡乱被定义吗?
从答辩书里,可知:津实司法鉴定所的“前在职”的郝志敏与吕修森的答复书,都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就是津实鉴定所,应付检查,替他俩写的,然后再签字!而且,签字后还没有按手印,极不规范!对比李承的材料,李承的材料几乎都有签名+手印的确认!
在津实司法鉴定所说的:郝志敏与吕修森,已离职。不便接受调查,那么为何他俩同时在2024年3月6日,能到津实鉴定所进行签字呢?能到津实,为何不能去河西区司法局呢?不能到司法局接受调查,纯属是借口!是人品及做事态度的展现。尽可能的逃避追责!
所有的写“张伟被打”“李承打人”的字样的文书,皆由公安(派出所)做出!但是,又缺乏真实的张伟被打的过程。任何文书,都在反复强调这些字眼,就是制造一种有意的“先入为主”的外界认知的偏见。掩耳盗铃的强调:张伟的伤,是被打的。不是其回家为了陷害他人自己做的!
所有法律界的人士,都知道审理办案的两大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李承与张伟肢体接触案件,第一证据材料,即是四名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到场进行的执法记录录像(两段视频)。这个视频录像,是案件相对最纯真的第一时间的证明材料。视频里,明确显示张伟妻子韩富亭说谎诬陷李承,然后韩富亭鬼使神差指出铁架子上的抽打本人的脏毛巾所在。然后,民警让我回家穿好衣服的过程里,张伟夫妻站在楼道里接受询问,全程张伟只说嘴被打了一下和李承咬了自己手腕一口,其余再无描述!根本没有肋部伤情或肋部被打的任何说辞!这是案件最真的第一现场材料,是难以作假的!比那个张伟自己回家后莫名其妙出来的伤和相隔多日后张伟夫妻两人寻思密谋的那些说谎害人口供,要真的多!
因为,案发派出所坐班的民警岳沫池,懈怠办案,不开执法记录仪器,则我两人到派出所后的言行、情况,没有被任何的记录。此是民警办案方面的重大失误!然后,张伟利用这个大大咧咧办案的漏洞,就回家做伤,对李承进行陷害。而后民警岳沫池深知自己的懈怠,为了掩盖自己的办案错误,就将错就错,帮助有伤的一方(张伟)做口头的假证明。谎称当晚张伟,跟自己说了自己肋部不适。当晚民警岳沫池胸前佩戴着视频记录仪,就是懒得开!为什么不开?因为事情太小!张伟安然的坐着,只说嘴破了点皮!没有嗷嗷直叫等难受大伤的情况,所以岳沫池就认定为小纠纷,不值得开记录器。但是,张伟不甘心只是这点。他也怕他当晚打我的颈部若有伤情,就坏了!就旱涝保收的,自己回家先做一个轻伤,伺机而动!而张伟回家后出现的伤,其实也是给民警一个措手不及,民警自己啥也不记录!本来是小事,为何变成伤情了呢?自己肯定被问责。就顺势帮着有伤的一方,缺德算计李承。尽可能制造这个伤是李承当时打的虚假事实!来推卸自己当晚懈怠违规办案的错误!此事,本人李承近期(2024年9月)已经告到国家公安部,公安部已下达文件到天津公安局,再到东丽区公安分局,再到金钟街派出所。我于2024年9月11日上午,在金钟派出所已录完相关投诉民警违规办案并算计陷害本人的笔录。
对张伟的伤,先不谈病历是怎么写的?伤是怎么来的?首先,第一关必须过:他究竟去没去医院?是否有确实的就医消费挂号及医学检查缴费对应票据?这是首要判定因素!那种A4纸的表格报告或病历里“草莽鹰飞”的混乱字迹,不应作为关键的实证。那些非发票的东西,作假并不难!而且现有答辩状里的医学报告里的医师签字,极为模糊,啥也不是!根本不能叫做证据!在河西区司法局答辩书里,第64页,提供的四个CT小图,图片模糊粗糙,能说明什么?是谁的CT,还不知道呢!对此,我需要进一步的精确实图资料。
一旦出现:张伟与医院的某位医生,共谋作假。写假病历,做伤情的记录。那么,谁能揭穿这类的猫腻骗局?
据我所知,我国各地,派出所个别民警与司法鉴定所,有“猫腻合作”,做假、造伪的案例,并不少见。大伤,鉴定成小伤。小伤,鉴定成大伤。无伤,鉴定成有伤。这些勾当,谁去监督?至今,依然防不胜防!所以,对于伤情鉴定的相关投诉调查,必须进行至高的严肃。因为这与此同时对应的是另一个人的【一生(身心、家庭、职业)及名誉(外界的认知和评价)】,岂能不严格、苛刻?
况且,在李承与张伟的刑案里,被认定为受害者的张伟夫妻,至今不敢对他俩在案内的口供描述,进行发重誓。(因为对应的因果代价是:如果说谎,死后灵魂轮回10000世牲畜。此对应的代价,吓退了张伟夫妻。2023年9月17日,金钟街派出所的毛所长和负责信访的乔警官,亲自去张伟家里,要求张伟夫妻发誓,给李承立个样!别让李承光戳脊梁骨了。如果发誓,李承就之后息诉罢访。张伟夫妻看到10000世牲畜的因果代价后,当场心里有愧,拒绝发誓。)(而被定为犯罪者的李承,则从2021年1月就积极的、坦荡的、光明的主动进行发重誓,以证自己清白。)两方形成鲜明的对比!
更可悲、可笑的是: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在家里连肉都不忍食吃的人。最后,被判为故意伤害罪。此案里,能没有冤屈吗?能没有疑点吗?
而给本人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核心要件,就是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给张伟做的伤情轻伤鉴定报告书。即:津津实[2020]临床鉴字第2883号
本人李承,在此案起诉立案时候,立案庭的李宇轩法官,让我消除本人起诉书里的第1(后半段)、3条的诉讼请求。并告知我,如果不划去,就不给我立案!本人无奈,当时划去了。本人对此,在此表示不满!并要求恢复本人此前划去的第1(后半段)、3条的诉讼请求。
答辩状里,河西区司法局提供的张伟司法鉴定的消费发票和收据,图片严重失真。请另行提供清晰版。
总结:
刑事案件,一旦出现冤案。97%的错误根源,都是出在派出所的不良民警的违规、违纪、乏德的办案方面。对案件的其中一方,进行算计、陷害。民警在案件里有主导权,而拍照、录像权又只掌握在派出所一方。所以,民警害人,很容易。而且一旦刑案冤屈产生后,翻案还很难!这是刑案的特点!本人李承亲历了这个小案情、大复杂的案件。事前事后,为了申诉伸冤,与50多个单位进行过交涉,涵盖公检法司政五大部门。深感五大部门,至今依然有很大顽疾问题。问题的核心,是人心、人性。有人就有江湖,有人就可能有猫腻。但不外乎:因果计划,考核灵魂。
我李承珍惜这冤案的机会,大肆利用此冤案,与各方大做因果交易。宇宙间,哪里都有竞争,而竞争的实质根本是因果的竞争。记住,我这句话!共勉。
此致: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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