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兴兰对李承的刑事案件存在巨大失察责任及失职错误

 一,   投诉人:

姓名:李承;性别:男

 

 

二,被投诉人:

王兴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女),是李承的刑事案件里一审开庭前接手审案的检察官。(最初审案者)

 

三,   投诉对应事项:

产生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48的检察官王兴兰,身为检察官,在本人李承的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失察懈怠、在没有李承犯罪事实情况下胁迫威逼李承签认罪书等的问题!

(即:李承因2020825日与邻居张伟肢体接触,事后莫名其妙形成故意伤害一案,李承关押在东丽区看守所期间,受理此案的东丽区检察官王兴兰,在给李承出起诉书及量刑过程的前后,存在的违规、违纪、渎职的行径。)

并产生刑事冤案判决,案号:2021)津0110 刑初721

四, 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的王兴兰,身为检察官,不认真查案。面对案内重大疑点的情况下,不去质疑和研判。而是用大刑期恐吓威逼李承签认罪认罚,最终铸成本人李承的冤案。

 

本人案内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当初也不给我看。(派出所不给我,到了检察院阶段还是不给我)。故意隐瞒案内的虚假事实错误和重大疑点。

从案内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可知!张伟案发当时并没有脖子和后背被抓伤的情况,而之后的伤情鉴定报告里却写这些! 说明:当时这些没有的伤,和之后给本人定罪的张伟肋部轻伤,都是张伟回家后为了陷害本人而自行做的! 这么明显的疑点,检察官王兴兰就是无视。一味顺从派出所提交上来的案件,对我进行逮捕批准和继续关押,然后将错就错的判我的刑罪(逼我认罪后,马上就对我起诉和量刑)。

 

其实此案是张伟对本人李承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本人无奈对其控制制止。然后张伟再回家自己做伤,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钱财讹诈的严重犯罪行为。本人李承长年坚守素食,却被判为一个故意伤害罪!案件的结果,丧尽天良至极!

 

希望检察院的纪检人员或案件管理部门,严密核查李承刑事案件里的案发第一时间的金钟街派出所警察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和对照案件对方张伟事后产生的司法伤情鉴定报告书里与案发当时现场严重不符的情况!还李承以清白公正。

 

注意1:给本人李承定罪的核心要点,其实就两个。一个是:四名东丽区金钟派出所民警到场的前10多分钟发生的案件情况。一个是:张伟事后产生的司法伤情鉴定。此两者之外,都是旁枝末节。比如:什么韩富亭口供、徐玉华口供、李承的所谓精神鉴定。这些事项,都是事后或案外的非核心要件。

因为案发第一时间,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视频,是案内相对最真的、最难以作假的记录。反映的是案件最核心的真实情况。如果给李承定罪,也是定民警到场前的这10多分钟的案发现场的行为和发生情况来定的,这个应该没有异议吧!而给李承案件定性和量刑的要件,即是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可是拿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去对照案发第一时间的民警执法记录视频来看,会发现张伟鉴定报告里描写的伤情与警方的视频记录里展示的实际情况,有明显的出入和不符。

诸如:张伟的颈部、背部多处抓伤,是案发当时并不存在的。

案发当时没有的伤,在事后的伤情鉴定却写出了。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张伟从派出所回家之后,关上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张伟自行给自己做肋部轻伤或让其妻子对其抓伤,以此事后回家做的伤情,来诬陷是李承当时所为。为了是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的钱财讹诈。王兴兰作为李承案件的一审阶段审核案件的检察官,其对于此伤情鉴定与案发记录视频,严重不相符、出入过大的情况,视而不见,将错就错。

是严重的失职、渎职的行为和性质。

 

注意2本人李承在本人刑案审理过程里,派出所、检察院、本人的律师孟蕊,全程都没有把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给予本人。(包括在东丽区检察院进行刑事申诉期间,受理的检察官盛斌,也不把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给我)

所以,本人对张伟的伤情具体描写是一概不知的。所以,无法提出针对性的异议。不仅是伤情鉴定,连本人的精神鉴定报告,之前也没有任何人或部门给我或我的家人。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口供,也不告知我。在这三大不知的情况,王兴兰逼我签写认罪,我律师也怂恿我认罪。这样情况,出来的认罪认罚,真实吗?公正吗?讲良心吗?对于张伟的伤情鉴定,是我在202464日,才通过投诉,在天津市司法局看到的。才发现里面许多夸张、不实的对我诬陷的内容。

李承现在的刑事案件判决结果,确是冤屈的。就是作为案件侦办基础的派出所民警存在的违规猫腻 和 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兴兰对案件审理的失察懈怠而导致的。

此致: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相关纪检组

                                  案件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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