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向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申请对张伟伪证案进行听证
检察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不立案检察监督案件~津丽检控申受[2026]39号(张伟涉及伪证罪一案);津丽检控申受[2026]40号(徐玉华涉及妨碍司法公正一案)联合进行检察院听证程序,并恳请东丽区检察院领导关注并参与。
事实与理由:
其实本人李承,在对于张伟伪证案立案监督申请书里的第5个诉求,就已经写了希望东丽区检察院启动听证程序。而李承,这次单独的正式提交一份《听证申请书》。以表示恳切。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李承申请东丽区检察院能对此立案监督申请,开启听证程序,并申报院领导关注、研判。
如果受理此两个立案监督申请的马志颖检察官,打算支持李承的立案监督申请,认为公安应该对李承报张伟在此前与李承的刑案里存在伪证等罪行、徐玉华存在干扰司法办案的情况进行正式立案、侦办。那么,李承则不需要东丽区检察院开启听证程序。
如果马志颖检察官,认为这两个监督案件,存在诸多争议或疑点,难以确定。那么,李承认为听证程序是必要的。
这两个监督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不是“新起头”的案件,而是关乎此前东丽区检察院进行过公诉、东丽区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此两个监督案件,以张伟伪证案为主,而徐玉华妨碍司法为辅。)
两个监督案件的详情,李承在提交的刑事报案书、刑事复议申请书、刑事复核申请书及检察院立案监督申请书里已经全面的叙述了。这里不再复述、赘述。
这里,只简单的概述一下案件框架:案件发生在2020年8月25日晚,本人李承刚从自家房门出来,以前有过怨结的邻居张伟,看到我没有任何身心准备,因夏天只穿小裤衩,毫不便利的状态。就拿起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本人李承进行抽打。李承无奈对其及时制止,在试图制止的过程里,张伟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至今本人颈部每天都隐隐作痛,未康愈)。被打颈部后,本人李承感到痛,就咬了张伟手腕一下,张伟手一缩,击打我停顿刹那,李承马上双手握住张伟双手手腕,控制住了张伟的手部。当时,李承胸部贴着张伟胸部,李承双腿膝盖顶着地面,压着张伟,防止张伟起身又打我,或用腿部踢我。李承握住张伟双手后,并无对张伟有后续的抓或打的行为。(事后,得知张伟夫妻的口供里写李承对张伟进行抓伤及肘部击打,纯属虚假谎言,也属于伪证诬陷他人的罪行。)我当时,问张伟:如果我松手,你还打人吗?张伟态度蛮横。李承就不敢松手。张伟妻子,见大晚上两人这样僵持,就报警了。报警时候,还谎称本人李承当时拿刀呢。四个民警到场后,录到李承压着张伟,控制张伟的镜头。民警初步询问后,将我俩开警车带到派出所。案发当时、当场的情况,就是这样的。很简单的案子,张伟见本人衣着稀少,没有准备。伺机拿脏毛巾抽打我,并击打我颈部。本人合理合情的进行控制和制止。李承确定是民警到场,才敢松手,解除对寻衅滋事的张伟的控制。
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生出邪计。张伟在家里(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他或他的妻子协助,对自己做了一些案发当时当场,并不存在的轻伤,比如:颈部、背部、上肢多处被抓伤,谎称李承用肘部砸打其肋部导致肋部轻伤。
据说转天上午,张伟挂了一个急诊,去看病。(如果张伟当晚真的有伤,为何不晚上去看病呢?急诊,在晚上也有,且就是为了晚上而建立的机制。张伟晚上不用,而是白天挂急诊。可疑不可疑?而医院的急诊,不知道张伟的轻伤是什么时候发生的?可能还以为是上午造成的呢。人家医院,不知道具体的案情事实。)然后,病历写:张伟颈部、背部、上肢多处被抓伤,肋部有骨折。这些轻伤,都是案发当时当场,不存在的。在民警执法录像里,没有任何体现,张伟当时在案发当场也没有对应的说辞和表现。
而张伟并不是从派出所问话后,直接去的医院;而是直接回家的。在家里呆了8、9个小时,再去看病。疑点空间,如此之大。但是当时办案派出所和东丽区检察院的王兴兰检察官,就是对案件的疑点,熟视无睹,不加深究研判。
有了张伟看病的病历,然后张伟再去派出所报警,说:李承当时打他了,造成了这些伤情。并申请了司法鉴定。也就是之后,给李承定罪的主要依据,即:津实司法鉴定所给张伟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书。
张伟就是利用自己回家做一些轻伤的伎俩,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讹诈钱财的计划。而本人李承是一个长年坚守素食的人,连肉都不忍心吃的人,怎么会如此打人呢?
李承顶多是被他人袭击后,在自身不利的情况下,对那个人进行控制和制止而已。(李承被袭击后,民警不可能瞬间到)
然后派出所让李承赔偿张伟医药费,李承深知自己并没有打张伟,张伟当时也没有什么伤情,赔什么钱呢?认为是协警与张伟之间的骗局。李承拒绝赔偿。然后派出所就立案了。2020年12月12日上午11点,民警陈哲与两名民警将李承传唤到派出所,李承妈妈徐玉华,见到李承被带走。就在家里等儿子回来。但是到了晚上19点左右,见儿子还不返家。徐玉华心态就变了,担忧儿子在派出所可能遭遇不测或被虐待等刑讯逼供。徐玉华,思考如何“救自己的儿子”?左思右想,就想起来,儿子李承早在2004年9月,因凌晨家里遇到灵异情况,而当天上午问诊于天津安定医院(当时李承就想与医院医生交流世上,究竟是否存在灵异或鬼等现象),普通问诊后,医生违法违规的叫来两名男护士,将李承暴力进行收治住院的安排。并对李承母亲进行蛊惑和欺骗,说住院是观察和谈话,别担心。并宣称李承遇到或看到鬼,是精神分裂的表现,所以需要观察。徐玉华轻信医生的话,就愚昧的签字了。结果,李承被带走后,在住院期间被非法的捆绑、拘禁、灌服烈性药物等情况。当年的天津安定医院,已经涉及违法犯罪。李承当年的住过天津安定医院,就是这么来的。不是李承真有病,而是安定医院的犯罪行径。收治人,为了什么?为了赚取当事人的住院费和医疗费。根本目的是唯利是图的为医院自身盈利。
李承事后,遍寻网上关于灵异、鬼之类的证据,才得知全世界各地,都有许多人拍下和录下灵异的视频记录。说明,世上真的存在鬼。而李承在给东丽区刑侦六队和马志颖检察官的材料里,也附带了证明世上存在鬼的证据录像15段的光碟。以证明;当年天津安定医院是非法收治李承。李承当年凌晨遇到灵异,并不是李承有精神病。(起码属于误诊)
派出所里徐玉华就想用自己儿子李承曾经住过天津安定医院为事由,解救李承从派出所出来。就哭着和派出所民警说了李承此前的住院往事,并故意夸大不实的李承平时生活有精神病的言辞,就怕民警不相信李承“真有精神病”。
比如:说李承平时喜欢殴打父母等荒诞的说法,李承平时就有精神病等……(这些徐玉华的笔录,是李承事后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时候,在天津市司法局阅卷阶段,才看到了司法鉴定所的相关派出所之前提交的材料里有徐玉华的笔录。进而得知。而之前,李承是不知情的。)
随后,李承对徐玉华的愚昧或懦弱,极为愤慨。愤慨其不加思索,给派出所胡说八道,捏造事实,败坏李承名誉和生活情况。以让派出所和检察院,往错误的方向去评定李承与张伟的案件。事后,已经由此造成了李承刑事致冤。得知徐玉华的笔录后,李承先对徐玉华进行了民事起诉(在河北区法院,告徐玉华名誉侵犯。)法院,认为徐玉华的笔录,是刑事一审认定的证据,且此前刑案至今尚未翻案,不能由民事庭进行推翻。故而驳回李承起诉。
当时,因徐玉华的笔录,又引出给李承做精神司法鉴定的事情。又让当年非法收治李承的天津安定医院自己的鉴定所,进行鉴定事务。(违背基本的司法公正原则,该鉴定所不进行回避),进而维护本医院的医疗权威,顺延2004年9月收治李承的对应病历记录,定李承是案内精神分裂。派出所有了李承的精神鉴定结论,就把李承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之后,李承家人又为李承聘请孟蕊作律师。孟蕊律师,职业操守低劣,采取两头吃的手段。拿完李承家的律师费后,又跑到张伟家里进行结盟合作。与张伟一起算计、陷害关押在看守所里的李承,蛊惑、怂恿李承签认罪书和赔偿张伟20万元钱。孟蕊诈骗李承的行径,李承已经提交了相关报孟蕊诈骗的刑事报案书22页,请检察院、检察官详见那份材料,这里不再复述。
然后,李承与张伟的此前刑案,最终是因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里签写了认罪认罚书,和赔偿张伟5万元后张伟给李承出具谅解书而结案。也就是说:李承与张伟的案件,并没有经过法院的严格审理。而是以李承认罪后走了简易程序而完结的。但是,李承在看守所里签认罪书,是李承被孟蕊律师欺诈,和未享有相关的嫌疑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对张伟的伪证行为不了解),加之东丽区看守所低劣恶劣的生存境况(对李承身心、意志的消损),这些共同因素聚合而无奈产生的。关于李承对此前认罪认罚的控诉和投诉(申请撤销此前认罪书),李承在相关材料里,也已经充分的进行表述、论述了。现在得知案件详情后的李承,坚决不能认罪。
在几个导致李承错误签写认罪书的原因里,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李承在派出所侦查阶段及被关押看守所的检察院审查阶段,皆没有看到给李承定罪的四大要素的具体内容。它们是: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张伟夫妻在案内的笔录内容,徐玉华在派出所的笔录内容。这四大给李承定罪的证据,当时派出所、检察官(王兴兰)在办案、查案阶段,都不给李承看和知晓。即使李承聘请了律师,也没有看到或知晓这四大证据。(孟蕊与张伟进行勾结合作,算计陷害李承,当然也对李承掩盖这些证据,不敢让李承知道,怕李承愤然提出异议,不肯签认罪书。孟蕊当时连取保,都没有为李承申请,就是用看守所的煎熬之苦作筹码,让李承给张伟20万元钱。然后,孟蕊和张伟再私下分成这个钱去。是社会里那些不良律师的“两头吃”套路。就为了钱!)
而事后,李承学习法律,才知道:刑案里,未经犯罪嫌疑人质证的定罪证据,是不合法的证据。案件应进行重审。
因为受冤,李承在2023年去东丽区检察院,进行了刑事申诉程序。当时受案的是盛斌检察官。在受理李承的刑事申诉阶段,盛斌也没有给李承看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所以,李承当时还不知道张伟鉴定报告里,那些抓伤等不实记录的伪证行径。李承2024年在司法局投诉津实司法鉴定所的时候,才在司法局阅卷看到了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进而得知张伟此前的伤情,都是伪证,是其回家后自做。如果李承当时看到了张伟明显不实的伤情鉴定报告,李承定不签认罪书。
此致: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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