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局法制支队阻碍公民合法的报案、受案程序

 投诉人李承

被投诉人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法制支队、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侦五大队(合成一队)、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侦六大队(合成二队)

 

投诉诉求

1请天津市公安局,对东丽区分局法制支队不让东丽区刑侦五队和六队,对李承报孟蕊诈骗一案进行受案,进行调查和批评、问责。

 

2请天津市公安局,责令东丽分局刑侦支队第五大队(东丽刑侦合成一队)或第六大队(东丽刑侦合成二队),对李承报孟蕊诈骗一事,进行正式受案程序。不可再耽误。

 

事实与理由:

1本人李承,为何报孟蕊诈骗?及报案程序,现受阻情况:

首先,李承此前在2021年被东丽区法院,判为故意伤害罪一案(实是冤案)。案内虽然有公安(派出所)办案阶段的违规违纪,和东丽区检察院此前受案审查的检察官王兴兰的敷衍失察和审案程序违规(阻碍李承对定罪证据的质证权和知情权,就大刑期威逼李承签认罪书来结案。)还有生存条件低劣且恶劣的东丽区看守所。这些是公检法单位在此前案内的错误或违规情况。除了司法相关错误之外,案内导致李承最终刑事致冤的三大因素,是:案件对方(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在案内的轻伤伪证和虚假不实口供,对李承的刑事诬陷和陷害。李承的母亲(徐玉华)因在20201212日,亲见儿子李承被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带走,长时间未归,而过度担忧说出一些故意不利于李承的生活不实情况,让民警以李承有精神病为事由,别欺负儿子李承,别对李承进行刑讯逼供等虐待。但是徐玉华因自己想法而产生的不实情况口供,进而产生了对李承荒谬的精神司法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也成为导致李承刑事受冤的因素之一。第三个因素,是李承本方的律师(孟蕊)在担任李承律师期间,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时候,对李承的各种蛊惑和欺骗行径,这些行径导致张伟的伪证情况被掩盖,诱导东丽区检察官以李承有精神病为由评定案件,阻碍李承的知情权,对案件一审阶段应提出的异议进行耽误,把李承刑案一审基础进行破坏。帮助张伟算计李承在一审阶段,签写认罪书;并协助张伟敲诈李承家高额的钱财。(然后张伟得到高额钱财后,再与孟蕊私下分成)。

其中,虚假口供帮助自己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刑罪的韩富亭,现已肺癌死亡,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三大因素里,李承已经成功报张伟伪证一案和报徐玉华妨碍司法公正一案,这两个案子虽然都被东丽区公安不予立案,但是都有正规的公安受案、不立案、复议维持和复核维持的文书,程序合法规范。但是,李承在20265月报孟蕊诈骗一案,却受到了东丽区公安的阻碍。至今,未能妥善的完成公安的正式受案程序。

 

情况是:李承按照此前刑案的发展顺序,对相关导致本人李承刑事致冤的人,依次进行报案。顺序是张伟、徐玉华、孟蕊。报张伟伪证在20263月,东丽区公安正式受案。报徐玉华妨碍司法在20264月,东丽区公安正式受案。然后,李承在20265月,向东丽区丰年村派出所报孟蕊以律师身份在东丽区看守所会见阶段,对李承进行各种欺诈和敲诈行为,导致李承刑事致冤和被骗走高额钱财。孟蕊涉嫌掩盖伪证罪、协助敲诈罪、妨碍司法公正罪。因为孟蕊诈骗本人李承的地点,在东丽区看守所内。而东丽区看守所属于东丽区丰年村地界,所以李承在丰年村派出所报孟蕊诈骗,并没有明显的不对。然后,丰年村派出所民警把东丽区刑侦五大队的刑警叫来,受理李承的报案。东丽刑侦五队刑警,开警车把李承带到万新派出所(五大队办公地)后,先与东丽区公安法制支队进行沟通。东丽法制表示:不让五队受案。因为李承在20263月份,到东丽刑侦第六大队报了张伟伪证案。而李承这次报孟蕊诈骗案,和此前李承报张伟伪证案是一个案件内的较近关联。东丽法制说:不宜重复报案,应把对孟蕊的报案,合并(续到)在李承在东丽刑侦第六大队的对张伟的报案材料卷宗里。

虽然当天,本人李承无奈的表示了暂时同意。但是,本人李承还是希望东丽刑侦第五大队,能对李承的报案材料(报孟蕊犯罪一案)进行研判分析后,对李承报孟蕊诈骗,进行单独的受案正规程序(比如:出具受案回执,对李承采集笔录等。此前这些接案程序,事实都是没有的!)

之所以,李承要求东丽区公安给予李承报孟蕊诈骗案的受案回执和正规程序,是因为现在东丽区公安法制支队,对李承报张伟伪证案,经复议之后,进行了维持不予立案,等于是李承报孟蕊诈骗案的材料,也一并塌在李承报张伟伪证案里了。这是不合理情况。见东丽区刑侦五队,暂时不给李承报孟蕊诈骗进行受案。李承无奈,只能听从东丽区刑侦五队和东丽区公安法制的意见,对报孟蕊诈骗一事的材料,暂时续到在东丽区刑侦六队,报张伟伪证一案的卷宗里。

李承就在202656日上午,亲赴东丽刑侦六队,把报孟蕊诈骗的材料,补充到了李承报张伟伪证案里了。东丽区刑侦六队,虽然给了我一个象征性的收取材料表格。但是始终未对李承出具对应的受案回执,也未采集案情笔录。现在李承报张伟伪证案,被复议和复核维持不予立案,等于李承报孟蕊诈骗案的材料,就活埋到报张伟伪证案里了。至今,没有一个文书,是外显证明李承确实报过孟蕊诈骗案的。李承对此两个东丽区刑侦支队的敷衍做法及东丽区法制支队的对受案程序干涉,表示不满。李承就在2026615日,去天津市公安局信访投诉东丽区刑侦五队,不给李承报孟蕊诈骗一事进行受案的问题。然后,天津市公安局的督审,就给东丽区公安局下派了李承的信访事项。东丽区公安局,也随后出具了受理信访告知书:东丽公信告字[2026]271

此告知书写:东丽区公安局已经收悉李承的信访投诉,按规定转交于东丽区刑侦支队(对于东丽区刑侦五队和六队,该刑侦支队是总支队)。然后,东丽区刑侦支队把信访事项,转给东丽区刑侦五队。之后东丽区公安局202688日对李承出具的东丽公信回复字[2026]286,该答复书里写:

以《天津市公安局接报案和立案工作实施细则(试用)》的第十二条~报案人对同一事实以不同犯罪行为或罪名报案,属于重复报案。为理由,对李承的信访投诉进行答复。

本人李承认为:东丽区公安局对于李承报孟蕊诈骗罪一事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是属于概念的混淆。李承在2026327日,在东丽区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报的是张伟伪证罪一案。对应受理的案号是:津丽公(刑)受案字[2026]3826。然后,本人李承又在2026424日,向东丽区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报的是徐玉华妨碍司法公正一案(事后刑侦支队定报案属性是伪证罪),对应受理的案号是:津丽公(刑)受案字[2026]4175。由此可见,李承此前在东丽区公安系统里报的是张伟、徐玉华相关罪名的案件。并没有对于孟蕊诈骗进行报案。虽然,孟蕊的犯罪行为与张伟的罪行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孟蕊本质并不完全和张伟是一伙的。是孟蕊作为一个劣质、无德的律师,唯利是图为初衷的职业目的,在谋取利益过程里,与张伟有一个合作。虽然有合作,但却不是真正同伙关系。精确的说,是两个不同的有一定交集的对李承进行犯罪、欺诈的犯罪个体。所以,李承才在202655日向东丽区公安刑侦支队五大队报孟蕊诈骗一案(孟蕊对李承的诈骗行为和妨碍司法公正罪行,主要实施地点在东丽区看守所内~律师会见阶段)。五大队刑警了解案情后,得知李承此前报过张伟伪证一案和徐玉华妨碍司法公正一案,且都在东丽区法制支队正在进行复议审理。就和东丽区法制进行了沟通。东丽区法制经过授意后,不让东丽区刑侦五大队对李承报孟蕊一案进行受案处理。而是让李承把报孟蕊诈骗一案的材料,续接在东丽区刑侦六大队受案的李承报张伟伪证一案里。李承虽然在五大队,极力的争取单独对孟蕊诈骗一案进行正式受案,但是五大队说法制支队不让受案。李承无可奈何,只能按照法制支队和刑侦五大队的意思,把孟蕊诈骗本人李承的相关报案材料,提交给华明派出所内的东丽区刑侦六大队里李承此前报张伟伪证罪一案里了。六大队当时,给我一张收取材料清单的表格就完了。并未取笔录。本人当时之所以同意这么办,是因为希望东丽区法制支队,通过复议后能对张伟涉及伪证一案正式进行立案侦办。但是,现在东丽区法制支队可能由于各种压力和关系(因为案内涉及东丽区金钟派出所民警此前办案的违规和错误,一旦对张伟伪证一案立案了,会牵连到派出所民警的违纪责任),就对李承报张伟伪证一案进行了复议维持不立案的决定。这样的话,东丽区法制支队又没给张伟犯罪行为进行应有的立案处理。那么,李承把报孟蕊诈骗一案续在张伟伪证一案里,就一同被埋葬了。相当于李承没有对孟蕊诈骗进行报案过。因为,至今没有一个东丽区公安单位正式受理李承报孟蕊一案的文书。李承报孟蕊诈骗一案,没有一个明面的证明。

东丽区法制支队认为张伟伪证和孟蕊诈骗一案,有关联,可以合在一个案件里。所以,不给李承报孟蕊诈骗一事进行受案。如果之后,张伟伪证一案正式立案了,一切都好说。李承重点不是要个受案的名分,而是要惩处相关犯罪者。那么,合在一起或分开,对于李承无所谓。可是现在,张伟伪证案并未立案,孟蕊诈骗的材料也续在、埋在了张伟伪证案里。这样的结果和局面,是李承不能接受的。张伟的伪证罪行,犯罪地点是东丽区金钟街兴河园小区。而徐玉华的妨碍司法公正行为,发生在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里。张伟和徐玉华的违法行为,都在东丽区金钟街。所以,李承此前在20263月和4月在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进行了报案,然后东丽区刑侦六大队按照属地刑侦受理划分,对两个李承报案进行受案。此前,受案的流程没毛病。但是,孟蕊诈骗李承的行为,发生在东丽区看守所内。属地是东丽区丰年村范围。理应由东丽区刑侦五大队进行受案。李承的报案选择,并没有错。退一万步讲,如果东丽区公安认为张伟与孟蕊的罪行有一定的关联性。那么,完全可以按照报案受案的原则,对李承的报孟蕊诈骗一事,进行受案处理,收取笔录(至今五大队,没有对李承报孟蕊诈骗一事进行采集笔录,也不给受案的回执,对李承报孟蕊犯罪一案的接警到受案的流程是不完整的)。

然后,东丽区公安刑侦再自己去合并研判。但是,不能把不同人物、不同地点的单独两个犯罪主体的相关报案,强行的、程序缺失的情况下,就给敷衍的不予受案的做粗糙的材料续接的建议安排。又因张伟伪证案不予立案,而孟蕊诈骗一案也被不了了之掩盖了。因此,李承就此事信访到市公安局。

东丽区公安局202688日对李承出具的东丽公信回复字[2026]286的信访答复书后。李承对此答复并不满意,又去天津市公安局进行信访的复查申请。然后,天津市公安局的督审把李承的信访复查事项,下派给东丽区公安局。然后产生东丽区公安局的信访受理告知书:东丽公信告字[2026]372。依然是把信访事项,转给东丽区刑侦支队,刑侦支队再转给东丽区刑侦五队。这次,东丽区刑侦五队的刑警终于重视了李承的再次信访投诉,就在202698日下午,安排三个刑警与本人李承进行深度对话交流。谈话过程里,本人李承也充分的表达了为何报孟蕊诈骗一案,及李承与张伟此前东丽区刑事案件产生到成冤的过程。并论述,报孟蕊诈骗的必要性,因孟蕊的行为是导致李承刑事致冤的重要因素。及分析为何李承选择在东丽区刑侦五队报案的理由和思路。刑侦五队的刑警,也表达了他们的观点。

其中,本人李承还着重的提到202693日下午,李承应马志颖检察官的约谈,到东丽区检察院与马检察官交流报张伟伪证和报徐玉华妨碍司法这两个案件的情况和问题。在交流过程里,李承提到了孟蕊诈骗本人李承一事,和东丽区刑侦五队、东丽区法制支队,不给李承报孟蕊一事受案,而是要求李承把报孟蕊诈骗的材料续接到报张伟伪证一案里。李承询问马检察官:能否对孟蕊诈骗李承一事,进行针对性的研判或定罪?马检察官表示:李承提出定孟蕊的诈骗罪行,未经过公安的报案,属于程序的缺失。检察官,无法对孟蕊的罪行,进行对应的监督和审理。当时,李承听到这个情况后,也挺着急,与马检察官也进行了一些争辩。在东丽区检察院结束了当天的询问后,李承马上就给东丽区刑侦五队打去电话,询问最近信访复查的事情。然后,202698日,相关五队刑警也约谈了本人。刑侦五队的刑警,说:既然东丽区检察官,表示报孟蕊诈骗一事,不能以续接在报张伟伪证一案的卷宗里,这样不规范,不是正式公安受案程序。需要单独正式受案。那就请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对东丽区刑侦五队或东丽区法制支队,提出检察院建议,责令东丽区公安对李承报孟蕊一事进行正式受案程序。如果东丽区检察官给出了相关的监督建议,东丽区刑侦五队,会按照建议给李承报孟蕊诈骗一案进行受案处理。同时,五队刑警还说:我们是按照东丽区法制支队的授意,不给李承报孟蕊案进行受案的。法制支队,认为李承在东丽区刑侦六队此前已经报过张伟伪证一案,不宜再在五队搞出一个分支出来。应该按照张伟伪证为基础,把孟蕊在东丽区看守所里欺骗李承一事,归于李承与张伟在东丽区金钟街产生的刑事案件的范畴里,也便于案件的审理。

李承听后,认为这个观点,其实也有道理。但是,李承以孟蕊在东丽区看守所(丰年村地界)施行对李承犯罪行为,在丰年村进而在东丽区刑侦五队报案,也没有根本错误。所以,在五队报案(丰年村范围),还是在六队报案(金钟街范围),其实都有道理,都可以。五五开的局面。既然,东丽区法制把孟蕊欺诈李承统归于金钟街张伟与李承此前刑案范围里。那么,李承就表示:既然五队不给受案。那么李承就去六队进行报案。五队刑警说;可以尝试。所以,202698日下午,五队与李承的最终方案是两个。一个是让东丽区检察院给刑侦五队或东丽区法制建议。一个是李承选择向东丽区刑侦六队去报孟蕊诈骗案。然后,在转天的202699日下午,李承到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对孟蕊诈骗一事进行110报案,然后民警盛某开警车把本人拉到东丽区华明的刑侦六队。六队里,是安伟龙接待的本人。安警官听取李承的叙述情况后,说:暂时不能受案取笔录,先要请示领导,听领导如何安排?让本人先回家。

2026910日,六队的郑国鑫警官致电李承说:李承报孟蕊这个事情,六队与东丽区法制支队会进行交流。会在911日给李承答复。然后,911日,六队表示:不能给李承报孟蕊诈骗一事,在六队进行正式受案,是东丽区法制支队的意思。也表示:如果东丽区检察院现在审理李承报张伟和徐玉华的立案监督阶段,如果认为此前续接到张伟伪证案卷宗里的孟蕊诈骗李承行为,若没有公安的正式受案程序等步骤,检察院不能对应进行审查和监督。那么,请东丽区检察院对东丽区刑侦六队或东丽区法制支队给出建议。让东丽区公安给李承报孟蕊案进行正式受案。尽快完成李承单独报孟蕊诈骗的受案程序。

 

2李承认为:公安的受案违规问题,还应主要由公安系统来调查和处理,不宜先把问题转给检察院进行越权建议:

虽然,理论上检察院对公安是存在监督、指导的职能作用的。但是,也不是随意的,越权式的。检察院,对公安立案方面的监督,多限于是经过基层公安单位不予立案、分局法制支队复议维持、市公安局复核维持的基础上,进行监督的。有一些公民向公安的报案申请,并不都能产生程序内的受案、不予立案、复议复核等文书。公安,不给公民对应的到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机会。从一开始,就没有受案,请问如何递进到检察院申请监督呢?理论上的,就不是强制的职能。是可有可无的不确定。公安的问题,还需由公安内部来进行调查和甄别研判。所以,就李承报孟蕊诈骗一事的受案被阻问题,向天津市公安局督审反映。请督审总队,严肃调查东丽区分局法制支队,授意东丽区刑侦五队、六队不让受案,违背公民报案后公安单位的规范接案、受案程序。是违法违纪的行为。是对公民被侵害后维权报案权益的公然践踏。

 

此致:天津市公安局督审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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