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答复不能成为某些行政单位不作为、推卸职能、糊弄敷衍、免受监督的程序
信访答复不能成为某些行政单位不作为、推卸职能、糊弄敷衍、免受监督的程序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首先,行政单位出具的信访答复书,算不算该单位的行政行为?如果算,那么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被人民法院的行政庭进行审理和监督。如果不算行政行为,那么信访答复算什么呢?是废纸?糊弄书?敷衍书?还是不被监督免责书?不能因为公知信访答复书,是不可被法院诉讼的,就可以用敷衍推卸的信访答复来处理公民的诉求问题。(反正,怎么答,也没人管)?
以下是相关的案例:
事实与理由:
1现有生效的法院裁定文书,可认定河西区卫健委的不作为: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26日作出的(2026)津01 行终123号行政诉讼案上诉二审的裁定书。认定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事务,由河西区卫健委负责受理。(并不属于天津市卫健委负责)。亦可证:河西区卫健委在2024年9月30日给李承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表示: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应由天津市卫健委负责受理,是属于行政不作为。
2既然河西区卫健委确实存在行政不作为,现在诉讼焦点的障碍,在于河西区卫健委体现不作为的方式,是给李承出具的信访性质的答复文书:
(1) 信访就可以当作儿戏?信访是戏弄公民的事务吗?
公民有问题、有诉求,去相关的行政单位进行维权办事。基本走的都是信访流程。然后,行政单位给公民出具信访答复书或告知书。一旦这种答复书或告知书,是错的,是该单位推卸责任的行政不作为情况。公民觉察到了问题,就到法院起诉该行政单位。然后,法院以该单位给公民出具的文书是信访性质的,则不予受理。该行政单位的错误,也可以不被追究。请问:这样像话吗?信访是耍弄老百姓玩呢,是吗?
信访的答复,可以随心所欲,不受任何的约束或监督。那么,要信访还有什么用呢?用戏弄的把戏,来化解群众的诉求?
信访,变相成为行政单位推卸职责、不作为的保护伞了?靠着信访性质的(不被监督、不被诉讼)的司法漏洞,有恃无恐、懈怠敷衍、互相踢皮球,懒作为、不作为。久而久之,行政单位被惯出一堆“大爷毛病”,间接阻碍公民的权益。
信访这个词语,体现为:因信而访。公民因为信任国家设立的行政单位,而到访于该单位表达诉求、申请维权。但是,有的行政单位,懒散、懈怠,拿着国家给予的福利待遇,实际却能不干就不干,能推卸就推卸。也深知行政诉讼法现有的BUG漏洞,是公民很难对信访答复进行起诉。就肆无忌惮的出具不作为、推卸职责的信访答复书给予公民。公民接到此类答复书后,只有失望和绝望。只能另行它途进行维权。结果,该能办的事,本应属该单位去办的,就被耽误了。公民气愤起诉到法院,法院还戏谑般的以相关法条为这些行政不作为的单位打掩护、搞圆场。如果法院,是纵容这些单位不作为、懒散的,就与国家的司法基本精神背道而驰的。
现在国家提倡一个口号: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而现有的信访机制和监督现状,却让信仰产生崩塌。
(2)信访答复,虽然一般被认为不可起诉;但是当信访答复阻碍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则可以优先适当立案、审理:
此案法院三个阶段受案的法官,为了驳回这个案件。就压制此案可诉的唯一理论依据(原告的权利义务受影响问题)。
就代替原告(公民李承)说:被告(河西区卫健委)的信访答复书,并未影响李承的权利与义务。李承认为:李承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被影响?应由李承自己说了算或是由李承实际的遭遇来判定。哪有法院的法官,连想也不想的拍脑袋就说的?反正,事情也不是法官自己的,法官就轻描淡写的随意而定(说没影响)。这种观点和做法,是极不道德的。
而事实是:李承的权利与义务,因河西区卫健委的信访答复书的不作为,而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和对应权利未能享有。
李承的权利与义务被影响及产生不利后果的事实如下:
本人李承是从2022年就开始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起初李承根本不懂邮寄《行政履职申请》的方式(没人告知我,李承是之后才知晓的);当时选择国家信访的投诉途径,进行维权、追讨。起初,国家信访平台把李承的信访投诉,转给天津市信访办,然后天津市信访办把投诉工单又转给天津市卫健委。然后,天津市卫健委当时没有把李承的信访工单按照他们在2025年宣扬的《医疗行业法条》规定,转给河西区卫健委,而是选择把李承的信访投诉转交给天津市安定医院,让李承投诉的这个医院来处理李承的投诉。效果可想而知,如同与虎谋皮。李承从2022年起到2024年一共信访投诉天津安定医院10几次之多,都是信访投诉。之所以,多次信访,是因为李承要求天津市卫健委来处理李承的投诉,别再交由被投诉的医院来处理。(违背了公正原则)
但是,天津市卫健委还是把每次的投诉,转给天津安定医院。请问:如果天津市卫健委始终贯彻《医疗管理条例》,为何在2022年到2024年,没有把李承的投诉,按照规定直接转交给河西区卫健委呢?
因为天津市卫健委,当时长期不按照规定操作李承的投诉。就是为了把信访转给天津市安定医院,是保护天津市安定医院最好的方式,把李承的投诉化解为无形。如果正规的操作,李承时间长了,自然就能发现问题,和对问题进行第三方的投诉或诉讼。(比如:若天津市卫健委,当初就转给了河西区卫健委。河西区卫健委说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是由天津市卫健委负责的。李承就能与这两个卫健委进行对比交涉,及时发现问题,借助司法、复议途径进行深究。但是,天津市卫健委当时没有这么明朗的操作,就是在有意的让投诉程序错误化、迷茫化,慢性的浪费、消耗李承的投诉。)
直到2024年8月,天津市安定医院被李承反复投诉,也烦了。就在给李承的信访答复书里,落款处写了:如果对天津安定医院的信访答复不服,可以到天津市卫健委进行复查申请。(这是天津安定医院被信访投诉的2年后,才做出不一样的答复内容)李承看到后,就按照落款提示,向天津市卫健委申请了信访答复的复查申请。然后,天津市卫健委在2024年9月9日,给李承出具《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写医疗纠纷问题,按照相关条例,请李承向天津市医调委、河西区卫健委、河西区法院进行申请处理。
然后,李承致电天津市医调委。天津市医调委表示:建立委员会以来,从未受理过精神类医院的纠纷,委员会内也没有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处理。然后,李承就向河西区卫健委通过国家信访平台,提交了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的材料。河西区卫健委收到李承投诉材料后,于2024年9月30日对李承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写:李承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问题,请您向天津市卫健委提出。等于是:天津市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完美的打了一个太极。互相推诿关于受理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李承接到河西区卫健委的文书后,当时也就绝望、死心了。那么,剩下的就只有自己去河西区法院起诉天津安定医院了。就这样,李承在2024年9月底形单影只的、单枪匹马的在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民事起诉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9月对普通问诊的李承,非法的进行强制收治、拘禁虐待、灌服烈性药物等侵害人格、生命的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李承的起诉是无奈的、是被迫的,是没有经过任何对应的医疗监管单位(卫健委)介入调查后的操作。天津市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互相推诿、巧妙的避开对天津安定医院的调查和问责,让公民(投诉者)陷入绝望,只能由公民自身去无奈起诉。达到了两个相关的卫健委,对天津安定医院的始终袒护效果。李承以个人之姿,去起诉。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都被驳回。
李承甚至都去过天津市检察院进行监督复查申请。但是,天津市检察院以民事复查需要新的证据才能申请,否则不予受理。李承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哪有新证据。如果有证据,李承会在一审、二审阶段,进行保留吗?(简直是司法悖论)
如果取证,也应由相关卫生监管单位(卫健委)介入调查后产生得出。公民怎么去针对的采取调查呢?
从中可知,李承起诉天津安定医院的败诉,和两个对应的卫健委长期推卸、不作为,有一定的影响关联。李承向两个卫健委,都提交了投诉。而两个卫健委,都不介入受理。等于李承从始至终,都是一个人面对天津安定医院。那么,天津市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空吃国家福利,顶着所谓的卫生监管单位的虚名,长期包庇袒护那些大型医院,保持不得罪、向外推、踢皮球等方式化解公民的投诉和医疗矛盾。大干欺世盗名,渎职媚俗之行。这就是最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而法院方面,还一直的默许、支持卫健委这种渎职腐朽的现状。
司法和行政单位,一同对公民进行戏弄、压制、消损权益。
任何行政单位的顽劣,都是长期积累出的。如:上梁不正下梁歪;缺乏外界(司法)的监督问责;有错也没人处理等。
3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应对被告进行问责;起码责令被告提交相应问题(李承起诉事项)的答辩书进行解释:
首先,行政单位出具的信访答复书,算不算该单位的行政行为?如果算,那么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被人民法院的行政庭进行审理和监督。如果不算行政行为,那么信访答复算什么呢?是废纸?糊弄书?敷衍书?还是不被监督免责书?
如果信访不是正式的程序,那么行政单位为何设立信访窗口?国家为何设立信访程序?那么,什么程序才是正式的?行政单位(河西区卫健委)可倒是告知公民啊!公民换一个正式的,可以监督该行政单位(河西区卫健委)的方式啊!
行政单位,也不告诉,闷声不语,省的给他们自己找事。这就是信访现在的尴尬处境,行政及司法的门内人与门外人,有不同的认知和处理。(门外人~公民不知晓、吃亏)(门内人不想自己被监督而不主动告知,比如:行政履职申请方式)
行政单位,可以如此不厚道。但是法院不可以这般姑息无视。
再有,河西区卫健委出具的2024年9月的信访答复书,李承确实照着他们的意思,对应的产生了绝望而直接起诉天津安定医院的,最终因全程始终未得到河西区卫健委的介入调查而败诉。李承看重河西区卫健委的行政文书(行为),也给起到了阻碍李承对应维权权益的效果。但是,河西区卫健委和法院却视信访答复书为“儿戏”。应让被告对其身为卫生健康管理单位,而不履行对应的职责,进行应有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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