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地方卫健委对于地方内的大医院,是监督大于袒护?还是袒护大于监督?

 关注:地方卫健委对于地方内的大医院,是监督大于袒护?还是袒护大于监督?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设立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意义和作用,其实就是对各个医院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概念定义,虽是如此。但是落实在实际,却未必这么立竿见影、干脆利索。能建立大型医院的多是有一定资本和人脉的,这些“资本和人脉”的影响力,也有可能渗透到当地的卫生监督单位中去。时间久了,人情世故、迎来送往,地方卫健委可能就会和那些大医院建立深厚的“感情和关系”,甚至有的大医院的院长转到当地卫健委里做一把手或二把手,就更会照顾之前的医院。在这种潜移默化的运作中,地方卫健委会不会和地方所在大医院形成同盟大于监管的转变。即使有某位公民或家庭,对某大医院进行投诉。地方的卫健委,也会想尽办法不予受理或踢皮球,让投诉者逐渐陷入失望、绝望,最后不了了之。丧失了应有的行政管理职责。

以下是相关案例分析:

事实与理由:

1人民法院用相关行业法条把李承诉天津市卫健委一案,碎片化、单元化(前后断联)是更偏袒行政不作为方(被告):

原告李承,为何强调要对此行政不作为一案进行开庭正式审理?因为天津市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对李承在2024年、2025年及长期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一事,始终保持默契的推卸、不作为。这是一个渎职、腐朽的“连续剧”,绝不是单单2025年因李承邮寄《行政履职申请》被转交一事这么简单。(从此行政案,可看出天津市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长期变着花样、借口,袒护天津市安定医院的情况事实。)

其实,本人李承是从2022年就开始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起初李承根本不懂邮寄《行政履职申请》的方式(没人告知我,李承是之后才知晓的);当时选择国家信访的投诉途径,进行维权、追讨。起初,国家信访平台把李承的信访投诉,转给天津市信访办,然后天津市信访办把投诉工单又转给天津市卫健委。然后,天津市卫健委当时没有把李承的信访工单按照他们在2025年宣扬的《医疗行业法条》规定,转给河西区卫健委,而是选择把李承的信访投诉转交给天津市安定医院,让李承投诉的这个医院来处理李承的投诉。效果可想而知,如同与虎谋皮。李承从2022年起到2024年一共信访投诉天津安定医院10几次之多,都是信访投诉。之所以,多次信访,是因为李承要求天津市卫健委来处理李承的投诉,别再交由被投诉的医院来处理。(违背了公正原则)

但是,天津市卫健委还是把每次的投诉,转给天津安定医院。请问:如果天津市卫健委始终贯彻《医疗管理条例》,为何在2022年到2024年,没有把李承的投诉,按照规定直接转交给河西区卫健委呢?

因为天津市卫健委,当时长期不按照规定操作李承的投诉。就是为了把信访转给天津市安定医院,是保护天津市安定医院最好的方式,把李承的投诉化解为无形。如果正规的操作,李承时间长了,自然就能发现问题,和对问题进行第三方的投诉或诉讼。(比如:若天津市卫健委,当初就转给了河西区卫健委。河西区卫健委说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是由天津市卫健委负责的。李承就能与这两个卫健委进行对比交涉,及时发现问题,借助司法、复议途径进行深究。但是,天津市卫健委当时没有这么明朗的操作,就是在有意的让投诉程序错误化、迷茫化,慢性的浪费、消耗李承的投诉。)

直到2024年8月,天津市安定医院被李承反复投诉,也烦了。就在给李承的信访答复书里,落款处写了:如果对天津安定医院的信访答复不服,可以到天津市卫健委进行复查申请。(这是天津安定医院被信访投诉的2年后,才做出不一样的答复内容)李承看到后,就按照落款提示,向天津市卫健委申请了信访答复的复查申请。然后,天津市卫健委在2024年9月9日,给李承出具《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写医疗纠纷问题,按照相关条例,请李承向天津市医调委、河西区卫健委、河西区法院进行申请处理。

然后,李承致电天津市医调委。天津市医调委表示:建立委员会以来,从未受理过精神类医院的纠纷,委员会内也没有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处理。然后,李承就向河西区卫健委通过国家信访平台,提交了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的材料。河西区卫健委收到李承投诉材料后,于2024年9月30日对李承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写:李承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问题,请您向天津市卫健委提出。等于是:天津市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完美的打了一个太极。互相推诿关于受理投诉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李承接到河西区卫健委的文书后,当时也就绝望、死心了。那么,剩下的就只有自己去河西区法院起诉天津安定医院了。就这样,李承在2024年9月底形单影只的、单枪匹马的在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民事起诉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9月对普通问诊的李承,非法的进行强制收治、拘禁虐待、灌服烈性药物等侵害人格、生命的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李承的起诉是无奈的、是被迫的,是没有经过任何对应的医疗监管单位(卫健委)介入调查后的操作。天津市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互相推诿、巧妙的避开对天津安定医院的调查和问责,让公民(投诉者)陷入绝望,只能由公民自身去无奈起诉。达到了两个相关的卫健委,对天津安定医院的始终袒护效果。李承以个人之姿,去起诉。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都被驳回。

李承甚至都去过天津市检察院进行监督复查申请。但是,天津市检察院以民事复查需要新的证据才能申请,否则不予受理。李承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哪有新证据。如果有证据,李承会在一审、二审阶段,进行保留吗?(简直是司法悖论)

如果取证,也应由相关卫生监管单位(卫健委)介入调查后产生得出。公民怎么去针对的采取调查呢?

从中可知,李承起诉天津安定医院的败诉,和两个对应的卫健委长期推卸、不作为,有一定的影响关联。李承向两个卫健委,都提交了投诉。而两个卫健委,都不介入受理。等于李承从始至终,都是一个人面对天津安定医院。那么,天津市卫健委和河西区卫健委,空吃国家福利,顶着所谓的卫生监管单位的虚名,长期包庇袒护那些大型医院,保持不得罪、向外推、踢皮球等方式化解公民的投诉和医疗矛盾。大干欺世盗名,渎职媚俗之行。这就是最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而法院方面,还一直的默许、支持卫健委这种渎职腐朽的现状。

司法和行政单位,一同对公民进行戏弄、压制、消损权益。

任何行政单位的顽劣,都是长期积累出的。如:上梁不正下梁歪;缺乏外界(司法)的监督问责;有错也没人处理等。

2法院(行政庭),应对被告进行两大问责、督促处理:

(1)问责天津市卫健委,为何在2022年到2024年8月,这两年间,对李承的投诉天津安定医院信访工单,不直接转交给天津市河西区卫健委,而是交由天津安定医院处理?

为何,天津市卫健委在2025年8月的行政操作,与此前对李承的行政操作,是不同的?是不是,因为李承起诉天津安定医院的诉讼案件,在2025年已经结束了?所以,天津市卫健委才恢复“正规处理方式和对投诉问题的认知”?(法院,应该看清天津市卫健委,长期以来是变着方式去作为、履职?还是变着方法躲避、推卸职能?一看便知问题根究。)

(2)如果法院认定天津市卫健委没有行政不作为,被告是符合《医疗管理条例》办事的,那么就请天津市卫健委对河西区卫健委在2024年9月30日给李承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进行问责处理。因为当时河西区卫健委对李承表示:投诉天津安定医院是由天津市卫健委负责受理的。因此,才迫使李承无奈向河西区法院起诉天津安定医院,且最终败诉。

而河西区卫健委触犯了应履职而未履职的错误,对天津安定医院没有展开介入调查。是造成李承败诉的主要间接原因。

这就需要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把被告叫到法院把案件前因后果、来龙去脉逐一梳理和分析,对问题和责任,进行研判。

不要把案件涉及问题,进行“单元化”、“碎片化”。要全盘、全时间的纵览审理,关注行政的问题和错误,才是法院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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