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人与某医院医生合谋做虚假病历,导致另一人刑事致冤,被刑冤者事后可以相应维权吗?
如果某人与某医院医生合谋做虚假病历,导致另一人刑事致冤,被刑冤者事后可以相应维权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有一些故意伤害罪的案件,案内一方在案发当时并没有出现其案发之后(如:回家后)出现的伤情。事后出现的伤情,疑点很大。究竟是这个人回家后自己做的伤?还是这个人与某医院的医生合谋做的假病历?这就需要认真的进行调查。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看似不能判一个人有罪。但是这个若假的病历,能产生伤情司法鉴定报告。而司法鉴定报告,能定一个人有刑事罪名。所以,医生的病历记录,与案内被定罪者有着很大的关联。
以下是相关案例: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希望本次行政复议是最后一次,勿让程序空转:
申请人(本人李承),此次是第二次在天津市河北区政府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请事务。上一次是2025年的11月份,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卫健委)进行的行政复议。上一次的行政复议结果是天津市河北区政府在2026年2月2日出具津北政复[2025]8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河北区卫健委)对第一次给李承出具的河北卫访[2025]184号行政答复书进行撤销处理,重新对李承做出答复。(现已出)
(请河北区政府行政复议处,调取李承上一次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和被申请人答复的相关材料的卷宗回顾参考)
因这一次,被申请人给李承新的答复书内容,与上一次答复书本质上并无明显区别。所以请河北区政府在此次审理李承行政复议申请终尾,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认定以终结判定。
莫让行政事务进行无聊空转。(发回重做,再重做再复议…)
2被申请人这一次做出的《答复书》,只比上一次《答复书》内容,多出一个描述“河北区卫健委的卫生监督人员去天津市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执法事务”:
(也就是河北卫访[2026]46号的第一段落内容)该答复书陈述此段内容,申请人李承并未亲临见证,无法证实真伪。还请河北区政府进行复验,收取被申请人的相关执法证据。
3申请人(李承)再次强调关键问题及特此郑重声明:
申请人李承,强调只查验张伟给李承造成刑事致冤的那部分病历和就医消费真实凭证记录,其余张伟在该医院就医情况凭证,李承不感兴趣。因为张伟特定的相关在该医院的病历内容,造成了津实司法鉴定所给张伟出具张伟受伤的鉴定报告,又因对应鉴定报告造成李承刑事受冤的结果。张伟或医院的隐私,无权给第三方公民带来刑事致冤的惨烈后果。如果造成不良后果之后,受侵害人(李承)还无权进行对应的查证复验,那就太不讲理了!(如果光明正大,为何不让查)
所谓的隐私条款,不能变成谋害他人致冤的挡箭牌。张伟的隐私,却造成李承被判为故意伤害罪的人生名誉巨大受损。
那么,李承作为公民的相关权益,又由谁来捍卫、保障呢?
所谓的隐私条款,是默认与某患者毫无法律或责任关联的陌生人,对某公民的就医信息进行窥探,是不合法的。但是李承与张伟的具体案件情况,并不完全适用于该法规。详见:
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在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1)津0110 刑初721号的刑事一审判决书和案内张伟的对应司法鉴定报告书。明确指出:张伟在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产生的病历描述,而产生了对应的伤情鉴定报告,而伤情鉴定报告又给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后果。那么,张伟和该医院是主动的与第三方公民(李承)建立了关联并产生了巨大的后果。怎么能反而说李承窥探张伟的隐私呢?
那么本人李承在此郑重声明:若天津市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提供给李承相关张伟在2020年8月26日到该医院就医的凭证和相关就诊消费记录证据(除此,李承一概不要)。一旦发生民事、行政或刑事的纠纷,后果由李承一并担负。
4此行政申请,不仅涉及张伟与医院做假病历嫌疑,还涉及李承此前刑事一审阶段律师(孟蕊)与张伟联合算计诈骗李承家高额钱财的疑似犯罪问题(孟蕊称张伟看病花3万):
李承在此前与张伟的刑事一审阶段,因为李承是受冤的状态,所以家里花费3万元律师费,聘请一个叫孟蕊的女律师,担任李承的刑案律师。而这个孟蕊律师,是一个偷税犯法者(现已被天津市税务稽查局认定了)。且在案内大量的不尽职、不作为、让李承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许多权益没有得到捍卫。对案内大量疑点,也不进行调查和质疑。反而在没有经过李承授意的情况下,孟蕊去张伟家里进行攀谈,之后反而与张伟建立“合作关系”,与张伟一同算计陷害李承致案内错误的操作和决定。大量蛊惑、欺诈及不实的案件情况提供给李承,孟蕊起初帮助张伟要李承20万元,本人李承坚决不同意。然后,孟蕊说张伟看病花费3万元,请律师花费3万元。让李承最低给张伟5万元,让张伟给李承出谅解书。李承就能及时从东丽区看守所出来了,落个缓刑比实刑好。孟蕊律师还欺骗李承说:张伟夫妻在口供里说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控制张伟时候无意碰的,没说李承打的。而之后,李承投诉司法鉴定阶段,查阅刑案卷宗的时候,才看到张伟夫妻在口供里说: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当时用肘部反复击打造成的。(孟蕊律师对李承说谎了,为了骗李承签认罪书。)如果李承当初知道口供内容是这样,李承宁死不签认罪书。
而至今,张伟真实的在该医院就医消费凭证,李承是一张也没有看到过。(就医消费的发票凭证是最难作假的,比手写的病历本或打印出来的诊断报告,要真的多。也是最能证明一个人看过病的凭证依据。)综上,此案涉及伪证及诈骗罪。
张伟就医是否真的花费3万元?或张伟是否真的就医过?需相关的行政单位协助调证。(可查:李承刑已判,5万元已给张伟)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