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应对涉及刑事案件的病历记录,另行程序严格把控;否则可能滋生刑事错案!
医院应对涉及刑事案件的病历记录,另行程序严格把控;否则可能滋生刑事错案!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现在检察院或法院,以鉴定代审理的现象比较普通。就是那种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审案人就看重司法鉴定报告里写的什么?来判定这个人受了多么重的伤?给疑似施加给这个人伤害的人,判定为多重的罪?但是,有的案件里,当事人未必案发当时就受了相应的伤,而是其回家后自己做的伤或与医生合谋做的假病历记录,来陷害案件对方及后续钱财讹诈计划。有的医院,不实行电子病历,都是纸质的病历本。医生写完病历记录后,就把病历本给到患者手里,医院系统里并无记录。这样操作,对于不涉及刑事案件的人(普通就医者)没有什么影响,毕竟是自己的病。但是,有的患者来就医的伤病还牵扯到另一个人。如果如此儿戏的轻浮操作,很可能病历记录会存在不严谨或弄虚作假的情况。间接的产生刑事错案。
以下是相关的案例:
事实与理由:
1二审裁定书里表示李承的上诉二审不开庭审理,是不正确的表述:
李承此前收到了天津二中法的开庭传票,也于2026年3月26日09:00时出庭进行了庭审辩论并产生笔录。二审裁定书里,怎么能写未开庭呢?(裁定书内容与实际发生不符)
2二审裁定书,在叙述李承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的缘起及主体事件内容方面,确实比较到位,这一点李承表示赞许;但漏掉一个极有说服力的证据示明(李承在二审庭审时已提交):
虽然二审法官依然对李承的诉讼,进行驳回裁定。但是,二审法官对李承提起诉讼的原因和事实主体内容表述的极为全面详细,本人对此略表欣慰。可是却遗漏一个最重要的案内证据,即:李承在2026年3月26日9点进行的二审庭审询问过程里,李承主动提交给二审法官(张静怡)的李承与张伟的此前刑事案件案发警方执法记录录像光碟一张。里面有两段视频。录像显示:案发第一时间,民警到场后。张伟平稳站在楼道里,只说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嘴破点皮而已),和李承咬了他手腕一口。除此,再无其他表示。与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莫名其妙出现的张伟脖子、后背、肋部有伤情,极为不相符。100%可以判定张伟事后的伤情,并非李承所为。
此光碟录像,足可以认定被告(该医院)疑似可能帮张伟出具不实的虚假病历描述的根据。(病历内容与案发录像不符)
如果被告光明正大、问心无愧,为何至今不敢出示张伟相关就医真实凭证和消费记录发票或凭证?
3为何李承在此前刑事一审之后,才提出对张伟的病历凭证进行质疑和追责?:
(1)派出所办案时候未详查:
办理李承与张伟案件的派出所(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因为案发当天存在办案疏漏,怕事后被追责。就偏袒案内回家后有伤的一方(张伟)。刑案案件里,谁有伤,谁为尊的机械庸俗思路。在办案过程里,不给李承看张伟任何病历记录和伤情司法鉴定报告,阻碍李承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2)李承此前刑事一审律师孟蕊不尽职、算计陷害李承,帮张伟敲诈钱财,把对张伟病历就医真伪的调查给耽误了:
李承在此前与张伟的刑事一审阶段,因为李承是受冤的状态,所以家里花费3万元律师费,聘请一个叫孟蕊的女律师,担任李承的刑案律师。而这个孟蕊律师,是一个偷税犯法者(现已被天津市税务稽查局认定)。且在案内大量的不尽职、不作为、让李承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许多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对案内几个疑点,也不进行调查和质疑。反而在没有经过李承授意的情况下,孟蕊去张伟家里进行攀谈,之后反而与张伟建立“合作关系”,与张伟一同算计陷害李承致案内错误的操作和决定。大量蛊惑、欺诈及不实的案件情况提供给李承,孟蕊起初帮助张伟要李承20万元,本人李承坚决不同意。然后,孟蕊说张伟看病花费3万元,请律师花费3万元。让李承最低给张伟5万元,让张伟给李承出谅解书。李承就能及时从东丽区看守所出来了,落个缓刑比实刑好。孟蕊律师还欺骗李承说:张伟夫妻在口供里说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控制张伟时候无意碰的,没说李承打的。而之后,李承投诉司法鉴定阶段,查阅刑案卷宗的时候,才看到张伟夫妻在口供里说:张伟的肋部轻伤是李承当时用肘部反复击打造成的。(孟蕊律师对李承说谎了,为了骗李承签认罪书。)如果李承当初知道口供内容是这样,李承宁死不签认罪书。
而至今,张伟真实的在该医院就医消费凭证,李承是一张也没有看到过。(就医消费的发票凭证是最难作假的,比手写的病历本或打印出来的诊断报告,要真的多。也是最能证明一个人看过病的凭证依据。)因李承此前被孟蕊律师各种蛊惑和欺骗,签写了认罪认罚书。进而刑事一审庭审,走的是简易程序,未对案件进行深入的研判。更没有走民事诉讼(关于另开李承造成张伟伤情的赔偿的官司庭审)。所以,此前因为李承及家人,都不懂相关的法律及诉讼经验,被孟蕊律师给骗了。张伟的病历和就医消费,至今未经民事调查过。
刑事致冤后,李承及李承家人,已经对孟蕊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多方位的投诉和起诉。相关案号有:
李承的母亲徐玉华,起诉孟蕊律师的律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2民初7961号。
李承起诉河东区司法局,对于李承投诉孟蕊律师,河东区司法局没有严查的问题: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4)津0103 行初94号。(行政诉讼)
李承起诉孟蕊律师诈骗: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的(2025)津0102刑初131号。(刑事自诉)
李承起诉孟蕊律师接受天津律协调查,在答辩书里对李承进行诽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2日作出的(2025)津0102刑初231号。(刑事自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5)津0102民初15123号。(民事的名誉权纠纷)
李承起诉孟蕊律师,以律师身份侵犯李承作为公民的合法合理的应诉权益,导致刑事致冤和案内许多事项被耽误: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的(2025)津0102民初21328号。(民事的侵权责任纠纷)
(3)检察院和法院,现在以鉴代审,不主动详查案内人的病历真伪或就医消费多少钱?(尤其未经民事赔偿程序的话):
检察院或法院,只看重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里写了什么?至于司法鉴定报告,是否有假?当事人看病与否?是需要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主动提出异议的。
而案内李承的律师孟蕊,恰恰是一个不尽职,与案件对方张伟一起合谋算计诈骗李承家钱财的不良律师。孟蕊会为李承对张伟的就医、伤情疑点去进行调查和质疑吗?当然不会!
综上所述,可见此前李承与张伟的刑事案件里,派出所出现问题,阻碍李承的知情权。李承自己的律师,不尽职、职业操守低劣,耽误了案内的重要质疑。李承及家人,此前也不是法学人士,更没有任何法律、案件的经验。当时不懂该做什么?注意什么?被孟蕊各种蛊惑给耽误、破坏了案件。根据基本司法公正原则,不能因此前案件被办案单位和不良律师耽误和破坏了,就对已有的冤案不去追究了。公正何在?
关键的刑案一审已经过去,当时没有被深究的事项,需要本人李承自行进行维权调查、追讨。请法院具体考虑和谅解。
4一审和二审法院,故意偷换概念,强找理由对此案驳回:
一审和二审法官,认定李承的起诉,实质是用民事诉讼来否定此前刑事案件生效判决里认定的证据。李承认为:两个法院的法官就这一论点的提出,是错误的、牵强的、不合理的。
李承从始至终,没有要求过法院的民事庭对此前李承与张伟在东丽区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进行核心的调查或翻案处理。
河北区法院,管不了东丽区法院判完的刑事案件。这一点常识,李承还是知道的。但是,构成一个刑事判决(若是冤案)的因素,可能有许多。有的问题,在东丽区。有的问题,在河北区或其他地方。我想国家建立司法制度的初衷,也不希望社会上产生冤假错案。如果产生了错案,国家司法必定是希望公民能依法维权并合理的进行调查和取证的。在这一点认知上,两个受理此案的法官,为何缺乏这点职业意识呢?
请问:如果已经生效的刑案判决,是因为某人或某医院之前做伪证导致的。那么,受冤的当事人以后就该求告无门吗?
已经判刑生效的刑事受冤当事人,以后到哪个法院维权,法院都不愿意进行受理调查情况和协助司法捍卫公正了吗?
还需注意:两位此案受理法官说此前东丽区法院认定的案内证据(李承让法院民事庭进行推翻),这个说法也是不对的。
当时东丽区法院,认定的是天津津实司法鉴定所给张伟出具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津津实[2020]临床鉴字第2883号,作为给李承判刑的证据。而并不是李承此次诉讼提出的张伟单纯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医的相关病历或消费。
这一点,不可混淆。此前东丽区检察院或法院,都没有调查过张伟是否真的就医过?或张伟看病的证据及消费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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