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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如果对公民的行政履职申请不做答复,所产生的争议、问题,是比其他单一行政属性单位更难理清是非对错的

  《公安局如果对公民的行政履职申请不做答复,所产生的争议、问题,是比其他单一行政属性单位更难理清是非对错的》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对于区公安局,是具有司法和行政双重职能。司法职能是侦办案件的权利,而行政职能是解答及处理公民的信访等事项的职责。但是,公安局身为行政单位,若是对公民的信访事项,长期只是只受理,而不作答复。是属于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公民可以通过邮寄行政履职申请的方式,强制公安局去重视相关诉求。这个过程,就引发了一些争议和纠葛问题,有待人们去关注此类话题。以下,就是相关类似案例,很经典。 驳斥被申请人关于 津丽政复受字[2025]507号 的 行政复议 答复书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 东丽区公安局 ),偷换概念、扰乱视听,逃避从始至终的根本失职情况之责任: 申请人(李承)在2025年7月24日给被申请人邮寄的是《行政履责申请书》,并非通过信访方式。邮寄《履责申请书》,是因为被申请人从2022年开始,就对李承的信访投诉 东丽区看守所 的事项,只出示受理通知书,而始终没有调查结论书。之所以这情况,是因为东丽区公安局当时怕李承去进行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若没有结论答复书,李承就永远也无法走下一步异议的救济途径。这一点凸显了被申请人的诡计。李承从2022年到2023年,一共就东丽区看守所的问题,信访投诉了3、4次,至今没有等来对应的信访答复书。而信访的处理和答复,是行政单位的行政职能的重要部分。可见被申请人,从2022年就开始渎职、不作为,糊弄李承。 按被申请人说的: 天津市公安局 对李承的信访请求,已经出具了 信访终结告知书 。更是东丽区公安局用来混淆是非的“障眼法”。 天津市公安局于2024年8月19日,给本人李承出具的《终结告知书》: 津公信终字[2024]45号。 这个告知书,是怎么来的?李承因为身受刑事冤案,而冤案的初始最重要成因,就是办案的金钟街派出所民警违规违纪的问题。再东丽区公安局的法制支队,对于案件内有明显错误的疑点问题,马虎、不认真,没有严肃分析案件细节,而是选择轻信派出所民警呈报上来的扭曲、夸张、作假及经过民警违规违纪而耽误案件公正走向的材料。然后,东丽区公安局批准拘留李承,并转押于东丽区看守所。这是从办案派出所到东丽区公安局法制,一整条的对案件马虎失查的制造冤案的结果。因为从2022到2024年,李承所有的投诉东丽区金钟街派出...

区公安局如果对市公安局汇报某案件情况时候,对某当事人进行诋毁丑化,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区公安局如果对市公安局汇报某案件情况时候(因区公安局被某当事人投诉,而提交给上级的答辩材料),对某当事人进行诋毁丑化,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众所周知,公安内的民警或人员,也是人。是人,就有一些私心杂念。正因为也是人,就难免存在错误或违规,造成不好的后果。当事人对公安进行投诉。然后,涉事的公安局在对上一级调查的时候,提交给上级的答复汇报材料里,掺杂一些不实的捏造或诋毁丑化投诉人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否构成名誉侵犯? 相关案例,如下: 案由: 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原告李承的名誉进行诋毁、丑化。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事实与理由: 1原告李承,提出本次民事起诉的缘起(发现被告的侵权): 本人李承,在2025年10月16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处(东丽区司法局内),对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以下简称: 东丽区公安局 )提起东丽区公安局收到李承行政履责申请书后,60天内未给予李承任何答复的行政不作为复议。东丽区行政复议处,于2025年10月23日正式受理。现该行政复议处,已收到被申请人(东丽区公安局)提交的相关行政复议的应对答复材料。本人李承,于2025年11月20日去东丽区行政复议处进行阅卷并对东丽区公安局给东丽区行政复议处的答复材料,进行了拍照。经工作人员建议,让李承回家后进行观看,然后若有驳斥观点,可以写对应材料,提交给行政复议处。 原告得知~被告对原告的名誉侵权时间:2025年11月20日 。 李承回家后,查看这些东丽区公安局提交给东丽区政府复议处的答辩材料。第一直观感,就是这些材料的纸张上面存在明显的黑色印迹。是打印油墨的问题。当时,李承在行政复议处,大略翻看这些材料时候,就当即对工作人员指出了这个问题。李承表示:看见了吗?东丽区公安局,给李承制造刑事冤案后,提交给东丽区政府的答复材料上面,就有明显的“黑迹”,这是上天的启示,印证了东丽区公安局对李承相关案件是一个什么性质,李承的刑冤是该公安局的污点! (注意:李承这几年有过多次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的经验。也收到许多单位的答辩状之类的材料,目前只有两个涉及单位的材料文件,是如此污浊的。一个是此前本人起诉天津市税务局和天津市税务第二稽查局对李承举报李承此前案内律师偷税后,该稽查局不作为,引起行政诉讼的庭审笔录打印出来的纸张是边缘污黑的...

曾经有过非法收治纠纷的精神病医院内的司法鉴定所,之后还可以成为该人某刑事案件内的精神司法鉴定方吗?

  《曾经有过非法收治纠纷的精神病医院内的 司法鉴定所 ,之后还可以成为该人某刑事案件内的 精神司法鉴定 方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某人在很多年前,因为一个很偶然的事件而普通问诊某精神专科医院,但是那个医院非法违规的将普通问诊的那个人进行收治住院,落下精神病院住院记录。很多年后,这个被非法收治的人,被某人陷害成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因某种情况,派出所需要对曾经被非法收治的这个人,做案内的精神司法鉴定。而给这个人做精神鉴定的单位,就是很多年前非法收治这个人的医院的内部的司法鉴定所。这样的安排,是否合理、合规?公正性能否保证? 相关争议案例,如下: 尊敬的 天津市司法局 : 申请人李承,现诚恳且严正的向天津市司法局申请行政的监管调查之履职请求事务。天津市司法局身为 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 的业务主管单位,且对天津市内的所有司法鉴定所有直接或间接的指导、监管的职能。希望贵局,能对 天津安定医院 司法鉴定所在2021年5月11日,公然违背最基本的司法公正 回避原则 及世间通晓的常理标准,毅然担任成为对本人李承施行此前刑案内李承案发司法精神鉴定的业务。该回避的,没有进行回避。结果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7月1日对李承此前刑事案件出具了扭曲事实、颠倒是非的荒谬鉴定结论。此违背公正原则及亵渎贯通常理的违规司法鉴定接揽业务(程序)产生的畸形、不公正鉴定结果,之后由此间接导致了本人李承刑事致冤,2021年11月16日被 东丽区法院 判定为故意伤害罪(精神病打人的性质)。对李承的人生、名誉、档案造成了史无前例的巨大侵害!具体该鉴定所违规情况,详见本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李承请求天津市司法局联同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深入、严肃的对待和分析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作为李承此前刑案的重要司法精神鉴定方,在法理、事理、情理上,是否合规妥当? 申请人望天津市司法局,能对李承本次的行政履职申请事项和内容,进行调查、对应处理和出具对应答复结论书。(望收到此申请书后,60日内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以上,是申请人本次申请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履职的诉求。 事实与理由(具体详细内容及观点展开阐明): 1李承此前东丽区刑事案件,对李承的案内判定,是彻头彻尾的错误,李承现在是刑事蒙冤的状态(经努力未翻案): 经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在2021年5月11日受理、经手、鉴定分析、出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