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过非法收治纠纷的精神病医院内的司法鉴定所,之后还可以成为该人某刑事案件内的精神司法鉴定方吗?

 《曾经有过非法收治纠纷的精神病医院内的司法鉴定所,之后还可以成为该人某刑事案件内的精神司法鉴定方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某人在很多年前,因为一个很偶然的事件而普通问诊某精神专科医院,但是那个医院非法违规的将普通问诊的那个人进行收治住院,落下精神病院住院记录。很多年后,这个被非法收治的人,被某人陷害成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因某种情况,派出所需要对曾经被非法收治的这个人,做案内的精神司法鉴定。而给这个人做精神鉴定的单位,就是很多年前非法收治这个人的医院的内部的司法鉴定所。这样的安排,是否合理、合规?公正性能否保证?

相关争议案例,如下:

尊敬的天津市司法局

申请人李承,现诚恳且严正的向天津市司法局申请行政的监管调查之履职请求事务。天津市司法局身为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且对天津市内的所有司法鉴定所有直接或间接的指导、监管的职能。希望贵局,能对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在2021年5月11日,公然违背最基本的司法公正回避原则及世间通晓的常理标准,毅然担任成为对本人李承施行此前刑案内李承案发司法精神鉴定的业务。该回避的,没有进行回避。结果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7月1日对李承此前刑事案件出具了扭曲事实、颠倒是非的荒谬鉴定结论。此违背公正原则及亵渎贯通常理的违规司法鉴定接揽业务(程序)产生的畸形、不公正鉴定结果,之后由此间接导致了本人李承刑事致冤,2021年11月16日被东丽区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罪(精神病打人的性质)。对李承的人生、名誉、档案造成了史无前例的巨大侵害!具体该鉴定所违规情况,详见本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李承请求天津市司法局联同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深入、严肃的对待和分析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作为李承此前刑案的重要司法精神鉴定方,在法理、事理、情理上,是否合规妥当?

申请人望天津市司法局,能对李承本次的行政履职申请事项和内容,进行调查、对应处理和出具对应答复结论书。(望收到此申请书后,60日内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以上,是申请人本次申请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履职的诉求。

事实与理由(具体详细内容及观点展开阐明):

1李承此前东丽区刑事案件,对李承的案内判定,是彻头彻尾的错误,李承现在是刑事蒙冤的状态(经努力未翻案):

经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在2021年5月11日受理、经手、鉴定分析、出具结论的关于李承与张伟在东丽区产生刑事案件内李承的案内精神状况评定的那个刑事案件。在刑事一审及至今的案件状态,是一起本质的错判、冤案!

这是本人李承提起本次行政履职申请的根本底气、道德基础。如果,此前案件不是冤案,李承提出此申请事项,不仅浪费李承自己时间,也是浪费贵司法局及司法鉴定协会的时间,就属李承的造孽行为。如果,此前案件是一个冤案呢?相关的司法鉴定所出现了程序不妥和错误,李承向其主管上级相关单位提出投诉之追责调查请求,而天津市司法局或司法鉴定协会,对于应追责、处理而未处理的问题。坐视不理,敷衍懈怠的对待。则是贵司法局和司法鉴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的罪孽。对不起李承,永远亏欠李承的。

虽然李承知道司法局不管刑事翻案的事项,但是追根溯源,李承的刑冤是怎么聚合产生的?是由哪些因素导致的?

其中一个,看似不重要,实则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违规、背德、逆理的担任李承的案内司法鉴定方,后出具丧尽天良的扭曲案件性质的鉴定结论报告,写:李承是案发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但是,这个鉴定结论,至今没有任何实际的证明证据能支撑。纯属是无据的胡乱推理的结论。该鉴定所,看似没有参与李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是,在侦办、审理李承案件的时候,派出所、检察院、法院,都以李承的这份荒谬的精神鉴定报告作为给李承在案件内定性的主要依据。因为李承与张伟的案件里,案发当时的地点,没有监控摄像,是发生在楼道里,在场只有三人(李承,张伟,张伟的妻子韩富亭)。案发时候的开始、过程,没有任何的实际录像证据,导致对案件的大部分认定证据是不足的。唯一最重要的证据,是四名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到场录下的案件相对第一时间的执法记录视频,此警方录像编号为:天津370757。虽然本人李承是案件的亲历者,但是我有幸在2023年11月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与工作人员李智在证据室里复看了这段关键的案件录像视频。李智表示:录像全程里,确实没有李承打张伟的任何镜头。只有李承压着张伟的身体,控制张伟手腕的镜头。警察到场后,李承立即起身、不再对张伟进行控制。张伟起身后,也是状态正常,现场不仅没有血,也没有张伟受什么大伤的表现和说辞,更没有给李承最终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核心要素,即:张伟的肋部轻伤问题。当时,肋部伤情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以上是河东区行政复议处李智的对执法记录仪录像的观后感。李智虽然不是公安,也不是司法鉴定专业的人士。但是从基本的观察即可判定案件实情。只要有眼珠即可辨明!可是办案的派出所,明知道李承没有犯罪的实际事实,也要倾向给李承定个罪。为什么?因为张伟回家自行做伤了!这个回家自做的轻伤,由谁来负责?如果派出所判定是张伟回家做伤了。那么,张伟会胡搅蛮缠,说派出所徇私枉法。因为虽然执法录像,没有李承实际打张伟的镜头,但是录到李承有压着张伟身体,控制张伟的镜头。两人有贴身的情况。这就说不清了!一旦,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在家里自行做伤,然后虚假口供诬陷这些轻伤是李承当时打的。确实,会给派出所办案带来不少的困扰!派出所,明知道张伟事后莫名其妙出现的伤情很可疑,但是派出所说不出口:张伟的轻伤,是张伟回家后自己做的。这个话,好说而不好听!因为,回家做伤本就是一个超乎常理的缺德行为。基本常理,应该是一旦案件一方有伤,那么这个伤,肯定是案件对方打的。(可是,世间什么人都有!天下、历史里的坏人、小人,还少吗?连自杀的人,都有!何况自伤的人呢?为何张伟自做的是肋部轻伤?因为肋部的轻伤,最不干扰日常生活,且康复的容易。对一个人整体无大影响。)张伟做伤肯定有其目的和计划。就是扰乱视听,认为大部分肤浅之辈,都会以伤为尊。谁有伤,谁就有理,谁就占据案件的主动权。如果李承这一方事后也有伤,张伟回家自做的轻伤,能成为抵消罪责的用处,把案件导向互殴。如果李承这一方没有伤或回家后没去看病,则张伟则可利用这个自做的轻伤,对李承事后造成刑事陷害的泥沼和后续钱财讹诈的阴险计划开启。

可谓是回家后做伤,能做到在案内攻守兼备,旱涝保收。比如:三国时期的孙吴势力的黄盖,不就是施行苦肉计,骗取了曹操的信任,然后里应外合,让曹操大军落败收场。可见苦肉计,能扰乱大部分人对事情的判断,连曹操都会上当。

赤壁之战中,曹军只有程昱一人,明确向曹操谈及对黄盖投降归曹情况的担忧和怀疑。但是,曹操没有听从程昱的提醒。

引申到李承与张伟案件,若是案件能赶上认真严谨的派出所民警,也行啊!像军师程昱这样的人,能明察秋毫,对案件严肃分析和观察判定,李承现今怎么会落下此等刑冤呢?上面已提到,案发现场没有监控录像。所以,证据不足。所以,就给了张伟回家后做伤的可行及事后可信的发挥空间。做伤之后,再恬不知耻的去医院看病,看病后再去做司法伤情鉴定,产生一个自己在案内受伤的认定报告。然后,张伟夫妻在合谋设计一套虚假口供笔录描述,诬陷这些轻伤是李承当时打的。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可能产生的钱财讹诈。

当时,派出所民警确实对案件可认定的证据不足,但是张伟这一方又出现了伤情。所以,民警更倾向把这个张伟伤情的责任,归到由李承负责。(民警也是人,民警也有缺德的)

民警最初,想让李承和张伟进行调解,让李承给张伟赔钱,把案件了结,不想归于刑事案件。但是,本人李承不肯去调解,因为李承自己是案件的第一亲历者,当时李承并没有打张伟肋部,张伟事后莫名其妙出现肋部伤情,怎么能让李承负责赔偿呢?起初,李承认定是派出所辅警与张伟合谋骗李承的钱。所以,李承没有去调解。然后,派出所就调解不成,而立案了!初步定李承是案内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定(案内实际情况)寻衅滋事、殴打李承的张伟,是受害者。

对于这个案内实际情况,当时派出所民警并不知道。

在2020年12月12日,陈哲带着两个民警,来到我家,拿着一个调查令让我到派出所走一趟。当时,正好我妈妈徐玉华也来我家。看到民警陈哲态度蛮横。且陈哲,当时违反规定,不把对应的调查令给到李承家属手里。阻碍家属的知情权。我被陈哲带走后,坐警车到了金钟派出所。然后,陈哲让一个民警给本人李承进行了十指指纹录入等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规格的全身信息录入。然后,关押到派出所的等待小房间内。然后,又给本人进行笔录记录。当天晚上21点左右,陈哲笑呵呵的来到等待室,说:李承,你可以走了。

我出来后,看到我妈妈徐玉华眼睛红红的,疑似哭过。然后,我和父母坐出租车回家了。回家后,徐玉华说:“我想到一个方法,可以让你当天晚上能出来。就是你在2004年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我和民警说了。记了笔录。民警这才放你出来的!”我听后,立马就急了。斥责我妈妈好糊涂。说自己儿子有精神病,不是把儿子害了吗?我与张伟的案件,是李承有精神病打人吗?徐玉华,也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亲历见证人。只单纯为了让自己儿子,当天能从派出所里出来,就和民警胡说八道,2004年的事情。把案件往错误的方向进行判定和发展。(注意:我妈妈徐玉华,是一个天生性格极其懦弱的人,我成长在这个家庭,我能不知道吗?神经、抗压能力非常的弱。沾不了任何棘手的事,遇事就慌。过度担忧和焦虑。所以,才有徐玉华这种愚昧的做法。)至于,李承有精神病吗?和李承为何在2004年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李承对于此事,在刑事致冤后,已经多次投诉该医院,和起诉该医院当年对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强行非法收治和事后该医院为了逃避相关犯罪责任进而捏造虚假病历,让其非法收治显得合理化。如果要是细说,篇幅太长。但是,李承又不得不说。2004年9月11日凌晨,李承家里偶遇一个灵异事件,当时家里客厅大镜子裂了一道长缝。当天上午,李承去天津安定医院(天津市民已知的精神相关的医院),旨为与医生交流一下世上究竟有没有灵异或鬼之类的问题,如果遇到该怎么办?就因为这个,医生以李承看到鬼,疑似是精神分裂为由,就让两名男护士把李承强行收治住院,并进行捆绑、限制自由,之后又是强迫吃烈性药物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样,李承被强买强卖般的落下一个所谓精神病院住院记录。李承刑事致冤后,与该医院追讨的打了好几场官司,追究当年该医院对李承的违法侵权行为。(因为时间,太久远了,是20年前的旧事,所以法院至今都是驳回本人的起诉。如果李承没有刑事冤案,这件旧事,我根本就不提了。也对该医院的鉴定所,进行了投诉。)

而徐玉华作为李承的妈妈,当时她怕李承在派出所里,被态度不好的民警欺负或刑讯逼供进行虐待,就她自己着急,逼自己般的无奈,说出李承2004年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以求得民警对自己儿子的照顾,别欺负李承。徐玉华的笔录,初衷目的其实是这个。无任何人(尤其是审理李承案件的检察官或法官)事后去询问复核一下徐玉华关于这段笔录或李承精神问题的深究和调查。实属公检法鉴的失职!

金钟派出所,正愁案件证据不足呢。徐玉华这么一个愚昧的操作,糊涂的担忧儿子在派出所内被欺负,而说的笔录。就正好被民警利用,然后上报情况给东丽区公安局法制。法制支队,让李承做一个司法精神鉴定去。然后,金钟街派出所就故意委托当年(在2004年9月)非法强行收治李承的天津安定医院内的司法鉴定所,给李承做精神司法鉴定。其实,派出所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当年收治李承的医院,肯定大概率会维持该医院当年对李承的医疗判定结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嘛!民警之所以这样选择,就是为了尽可能的、大概率的给李承安一个精神问题的认定,这样张伟回家后说不清的肋部轻伤,就能顺理成章的归到李承有精神病造成的了。

一旦李承被判定为案内精神问题,那么这个刑案派出所就可以结案了!(不再需要考虑案内证据不足的问题了,精神病人背负所有案内的不确定的责任,即使是案件对方自己回家做的伤,也算是被鉴定为精神问题的案内人负责。)够缺德!

从中可见,金钟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不是为了案件的公正,而找天津安定医院给李承做鉴定。而是为了如何能尽快的,把案件结案为目的的操作和选择。在派出所之后,东丽区检察院和东丽区法院,都和金钟街派出所犯着同样的错误!把天津安定医院的精神司法鉴定,作为案件内可以胜过民警第一时间到场的执法记录录像的证据地位和对案件性质判定的重要性。说白了,案件最终其实是东丽区公检法依照天津安定医院的司法鉴定报告,给案件定性和给李承判决的!(当案内证据不足、不明情况下,精神鉴定反而喧宾夺主、为王!)

刑事受冤后,李承能不去追究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问题和相关责任吗?附带追究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9月非法收治李承的犯罪行为。该医院前后两次侵害李承,太恶劣!

李承无需再沉默和隐忍,选择誓死维权。现对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对李承鉴定争议问题,向天津市司法局及天津司法鉴定协会提出问责事项及调查申请。焦点问题见下文。

2此行政履职申请的核心焦点问题,是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当时应该作为李承案内的精神司法鉴定的鉴定方吗?

李承与天津安定医院,有往昔宿怨。该医院2004年9月当时接受李承普通挂号问诊咨询的女医生,为了她自己赚取收治住院的业绩抽成而违规、不合理的将李承做过度医疗的收治安排。当时李承明显属非自愿,也没有伤害他人或伤害自己,只是因凌晨遭遇偶然灵异事件而普通咨询交流,那位女医生就派两名男护士对李承强行非法的进行收治,天津安定医院当时其实已经触犯刑罪。2004年9月的相关情况,李承在2025年到河西区法院起诉天津安定医院的案件:(2025)津0103民初1917号里,李承的父母作为证人,到庭为李承作证,讲述天津安定医院当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庭审录像和笔录为证)。虽然,该案件一审法官驳回了李承,但是相关指责、揭露天津安定医院罪证的人证和被告天津安定医院至今缺乏李承确实有精神问题的证据(只有医生手写的纸质病历记录,这些~没有根本说服力和实证性)。李承在该案的二审:(2025)津02民终3730号阶段补交了李承父母(李文昌和徐玉华)的严正声明和讲述实情的纸质材料,弥补一审阶段李承一方证人没有文字材料的不足。说明:不仅李承在2004年9月被天津安定医院非法收治事件,有作为案件第一时间和地点亲历人的李承父母,为李承作证。而且,李承在2004年9月~10月之后,李承之后再无相关精神医院就医或住院的记录,从基本逻辑分析可知:李承若真有精神问题,李承相关就医或住院的记录,绝不应只是2004年9月~10月,这一次!后续还有,才对!只有那一个阶段,就说明大概率李承当年就是被非法强行收治而住院落下病历的。

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隶属于天津安定医院。而李承与该医院在2004年9月,有过医疗纠纷。是矛盾、怨结的关系。该医院的司法鉴定所,给李承做相关的鉴定,是不妥的。

若是作为李承此前刑案内的精神司法鉴定方,应选择那种相对关系纯净的第三方机构。而有过怨结且此前在天津安定医院本院有过所谓病历记录的天津安定医院及其鉴定所,则不符合这个纯净第三方的标准,司法的公正性~难以保证。让天津安定医院成为李承的此前刑案内的精神鉴定方,属于错上加错(用该医院的前错,又顺延的滋生出后错~后错更大)

结果,天津安定医院鉴定出的结论,确是扭曲事实、颠倒黑白的。天津安定医院恬不知耻,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自己作自己的裁判,自己维护自己当年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给李承的所谓病历记录。如果把法院系统的回避原则,引申到司法鉴定方面。天津安定医院早就属于应回避方了!该医院与李承有利害关系,有矛盾关系。天津安定医院,无法无天,也不主动提出回避,也不向李承询问是否回避(最开始就剥夺了李承的权益)。肆无忌惮的以不公正的身份给李承进行鉴定,出鉴定结论。颠倒是非,继2004年后,又一次侵害了李承。李承认为:正规的、良性的司法鉴定所,应该参考调查与待被鉴定者的往昔与之关联身份,如果发现有过关联或纠纷,应主动的提出回避。可是,天津安定医院见钱眼开,不知廉耻,毫无司法公正原则,揽下这个司法鉴定业务。毅然给李承做司法鉴定。最终司法鉴定产生的结论,可想而知了!确实是扭曲事实、颠倒是非、违背良知的结果。定李承为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把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定为案内的精神异常者。把寻衅滋事殴打李承的张伟(就因为他回家自做轻伤),定为完美受害者。没有任何的过错和罪责。派出所民警有了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就确定把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没有李承确凿的犯罪事实情况下),因为李承在案内是精神异常的。所以即使证据不足,也可初步定性了。就把李承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103监室,承受看守所那种低劣、恶劣的生活条件与状况。

据查,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在给李承做鉴定的阶段期间,从始至终都没有收到金钟街派出所在案件证据清单里提及的“警眼记录”。 这里的警眼记录就是李承所说的执法记录录像:天津370757。对于这个案内证据提供不全的问题,该鉴定所也没有追着找金钟街派出所要!事后,李承责问该鉴定所,该鉴定所说:“派出所给我们什么,我们就收什么。”李承在此怒斥该鉴定所: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做的是刑事案件里当事人精神状态的评定和分析。那么,案件里什么证据,最主要?是纸质的那些笔写的毫无生命迹象的笔录?还是有人物、影像、言行的视频记录?哪个贴近精神与实况?

鉴定所为何在证据的参考方面,舍本逐末呢?说明:天津安定鉴定所,给李承的鉴定流程,纯属是一个走形式的、装样子。在程序和分析过程方面,是极为的不严谨。心存侥幸,认为可以糊弄外行人,赌博式的押注李承确实是犯罪者。在没有取得案内主要证据(执法录像)的情况下,参照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虚假口供笔录(事后,编造虚假口供的张伟妻子韩富庭,在李承被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期间就莫名其妙患上肺癌,现已死亡。)再顺延的参考其主体医院2004年9月非法收治李承的那个病历记录(当时,该医院为了让收治李承合规化、洗白化,就对当时李承的病历做了不实夸大的捏造。没病,也必须写有病。否则收治正常人,医院就违规了)

李承认为:正规的、良性的司法鉴定所,如果在对于刑事案件里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的收取案内重要的证据材料,比如:案发当时执法记录录像(首要),当事人的笔录(其次),其他证据(再次)等。如果证据不足,则应撤回委托单位的鉴定申请,不予鉴定。因为刑案的相关鉴定工作,应极其严肃、严谨的。若错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一个人的人生及名誉。(一旦产生刑事冤案,跟人一辈子,影响政审等许多评定。岂是小事?)可是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不懂这个基本的司法原则。证据是否到位?无所谓!认为大部分被鉴定者都如傻瓜一样,他们懂什么?有几个认真的较真维权的?结果,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结论是: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从之后的该鉴定所被河西区司法局问责的事后,该鉴定所回答说鉴定结论写精神分裂,是因为李承在我院2004年9月的病历就是精神分裂!)李承评:这还是案发的精神状态吗?这明明是2004年9月该医院非法收治李承后捏造的病历描述。此是该鉴定所,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明显弊端显现!

(在此法理示明)根据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此前与当事人存在矛盾纠纷的精神病医院不适合为该当事人进行精神司法鉴定,主要依据如下:

回避原则的强制性要求

利益冲突禁止

司法鉴定机构若与当事人存在既往纠纷或利益关联,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时需审查委托事项的合法性,若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如历史矛盾),应拒绝受理或主动回避。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存在历史矛盾时,其结论可能因缺乏中立性而被质疑。

法定回避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鉴定人回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形。鉴定委员会成员需由公检法司等多部门联合组成,技术鉴定组必须指派无利害关系的专家。若医院曾与当事人发生纠纷,即构成法定回避事由。

综上所述,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给李承做此前刑事案件里的精神鉴定业务,属违规。(违背了基本司法公正原则)

另:当时金钟派出所民警在2021年5月11日下午,来我家小区接我和母亲,说今天安排李承做精神鉴定。但是,却没说去哪?我到后,只看到是白楼。根本不知道是天津安定医院(事后才知道,这就是天津安定医院。当时李承没意识到,是因为该医院从之前的吴家窑大街,搬到了柳林路)。到了一个问话鉴定房间后,那些医院的医生们,也没有一个人,询问李承,是否要求我们(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回避?

真可谓对李承的司法权益和司法透明度,进行无视和践踏。

3李承投诉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事项,确实已经河西区司法局受理、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河东区法院一审审理和判决、天津二中法的二审审理和判决、天津高法的再审审理和判决、天津二分检的检察监督;但是关于天津安定医院其鉴定所,是否应该作为给李承做案内司法鉴定的回避方一事?这些司法及行政单位,至今在文书里选择避而不谈:

天津市司法局在接到李承本次的行政履职申请后,很可能会选择说:此前李承的相关投诉事项,不是已经经过两个司法局和三个法院的审理并判决了吗?怎么,李承这次还提呢?

虽然这些是事实,且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这个焦点问题,为何两个司法局和三个级的法院,包括检察院二分院。都对这个李承提出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理应对李承的案内精神鉴定业务,采取自觉的回避而实际没有回避,也没有询问李承是否回避的问题,避而不谈!故意绕过这个对司法局和法院猫腻想要维护司法局能令不堪的尴尬问题!

可见,法院和检察院,都选择绕开李承提出的这个尖锐问题,而依然的毅然驳回李承的行政起诉。已经涉及枉法裁判!

虽然李承此前这一事项的投诉衍生的行政诉讼,已经判决完,且生效了。但是,对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回避与否的问题,至今从未解释和积极面对。说明,单就这个问题,行政、司法、检察,都未曾解决或解答!那么,李承就继续的追究!

之所以,本次给天津市司法局提出履职申请的诉求。正是因为李承对贵司法局,还心存余下的信任,依然认为你们是一群具有较高良知的司法人。这才把此事(关于回避与否)单独拎出来,提给贵司法局,希望这次天津市司法局能把相关焦点问题,与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共同分析研究,给李承做出此焦点研判后答复结论或对涉事鉴定所进行处理决定。

4李承此行政履职申请,特别提及希望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能有良心的关注李承与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问题:

经查,天津市内所有司法鉴定所,除了司法局外,还有一个行业自律组织,即: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地址在天津市司法局内。这样看,天津市司法局的人士,与该协会的人员进行交流探讨,没有距离的问题。司法鉴定协会业务范围有:行业自律、维权服务、协调交流、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及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说明该协会,有权介入、调查李承本次行政履职申请的核心焦点问题。还因李承因不妥程序的司法鉴定,而导致刑事受冤一事,对李承侵害严重。请相关方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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