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如果对公民的行政履职申请不做答复,所产生的争议、问题,是比其他单一行政属性单位更难理清是非对错的

 《公安局如果对公民的行政履职申请不做答复,所产生的争议、问题,是比其他单一行政属性单位更难理清是非对错的》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对于区公安局,是具有司法和行政双重职能。司法职能是侦办案件的权利,而行政职能是解答及处理公民的信访等事项的职责。但是,公安局身为行政单位,若是对公民的信访事项,长期只是只受理,而不作答复。是属于行政不作为的问题。公民可以通过邮寄行政履职申请的方式,强制公安局去重视相关诉求。这个过程,就引发了一些争议和纠葛问题,有待人们去关注此类话题。以下,就是相关类似案例,很经典。


驳斥被申请人关于津丽政复受字[2025]507号行政复议答复书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东丽区公安局),偷换概念、扰乱视听,逃避从始至终的根本失职情况之责任:

申请人(李承)在2025年7月24日给被申请人邮寄的是《行政履责申请书》,并非通过信访方式。邮寄《履责申请书》,是因为被申请人从2022年开始,就对李承的信访投诉东丽区看守所的事项,只出示受理通知书,而始终没有调查结论书。之所以这情况,是因为东丽区公安局当时怕李承去进行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若没有结论答复书,李承就永远也无法走下一步异议的救济途径。这一点凸显了被申请人的诡计。李承从2022年到2023年,一共就东丽区看守所的问题,信访投诉了3、4次,至今没有等来对应的信访答复书。而信访的处理和答复,是行政单位的行政职能的重要部分。可见被申请人,从2022年就开始渎职、不作为,糊弄李承。

按被申请人说的:天津市公安局对李承的信访请求,已经出具了信访终结告知书。更是东丽区公安局用来混淆是非的“障眼法”。 天津市公安局于2024年8月19日,给本人李承出具的《终结告知书》:津公信终字[2024]45号。这个告知书,是怎么来的?李承因为身受刑事冤案,而冤案的初始最重要成因,就是办案的金钟街派出所民警违规违纪的问题。再东丽区公安局的法制支队,对于案件内有明显错误的疑点问题,马虎、不认真,没有严肃分析案件细节,而是选择轻信派出所民警呈报上来的扭曲、夸张、作假及经过民警违规违纪而耽误案件公正走向的材料。然后,东丽区公安局批准拘留李承,并转押于东丽区看守所。这是从办案派出所到东丽区公安局法制,一整条的对案件马虎失查的制造冤案的结果。因为从2022到2024年,李承所有的投诉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和东丽区看守所的信访投诉,都是有头无尾,所以李承就多次进行信访。而信访,一般的流程是这样的:国家信访,把公民的信访工单,转给天津市公安局。然后天津市公安局,再把信访事项,转交给属地的区公安局。然后,区公安局把信访事项,转交给涉事的派出所。等于说:被投诉的派出所,自己去处理公民投诉他们的信访投诉。从这一点来看,就是违背人性的。(相当于:与虎谋皮)。按照规定,派出所调查、处理后,应把调查结果反馈给区公安局。然后,区公安局再把审核后的信访事项答复书,邮寄给信访投诉的公民。而被申请人(东丽区公安局),在李承的信访投诉过程里,最后两步是省略、没有的。这就是李承从2022年到2024年,不断多次信访的原因。李承要信访投诉事项的答复。但是多次信访的话,会被信访中心和天津市公安局记录。天津市公安局,轻信东丽区公安局此前已按规定给李承出具了相关的答复书呢,认为李承在无理取闹!还有,就是东丽区公安局,在给天津市公安局的案件说明里,故意夸张、扭曲李承与张伟的刑事案件实际情况,污蔑李承如何殴打张伟,可是没有对应的实证。天津市公安局轻信东丽区公安局对案件的描述情况。就判定:李承是重复信访多次且在案件没有错误的情况,多次对同一事项进行投诉,遂做出终结信访的告知书。(当然,从此可见~天津市公安局也是很不靠谱的存在。如果上面不行,下面也行不了!如果上面严肃认真、重视每一个公民的信访投诉,给予市局督办,严查到底。下面的区公安局,敢一直的懈怠、敷衍、渎职、不作为吗?说明,这是从上至下的顽疾。)不管天津市公安局怎么出终结告知书,而东丽区公安局始终就从未履职过。这是不争的事实。

2025年8月13日,如被申请人所述,东丽区看守所的民警三人,确实来到本人所住小区的社区居委会接待室里,与本人见面并记录一些投诉看守所的情况。然后,三名民警走后,又与往昔一样,再无后续的音讯。申请人李承,依旧没有等来任何公安单位对李承投诉东丽区看守所问题的答复书。

2 被申请人,把李承的《行政履责申请》视为信访,就是转移概念,拒绝正视自身的长期渎职问题:

被申请人在其答复书“第二”里,表述的李承《行政履责申请》里的诉求和内容,确实如此。但是,东丽区公安局为何不作为,不答复呢?对公民的申请事项,只是干看着,就完了?被申请人,厚颜无耻的把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信访终结告知书,拿出来说事。意思是:有了这个信访终结,所以东丽区公安局,就对李承的《行政履责申请》不予答复了!但是,在2024年8月~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终结告知书之前,东丽区公安局不也是从未答复过李承吗?所以,把终结告知拿出来说事,纯属是借口!为其始终的不作为,寻理由!法律规定:行政单位接到公民的《行政履责申请》后60天内应该进行对应的答复。(东丽区公安局,完全可以把这次答复给东丽区政府的内容作为答复书,给予李承啊?)而他们,为什么不呢?因为一旦有了答复书,东丽区公安局就会被监督或复议!给他们自身找麻烦,让他们的长期渎职,暴露出来!所以,被申请人心存侥幸,认为依然能对李承如往昔那般~糊弄过去。行政单位,对公民进行履职答复,是行政单位的职责。不回复就属于违规,别给自己找任何的借口。

3被申请人,竟然说~不答复李承,未对李承造成权利及义务的损害?

李承都因为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和东丽区看守所的双重错误和违规,现在已经产生了刑事冤案和大量钱财损失。人生名誉和档案遭受严重的侵害。而导致李承此前刑事致冤的公安相关问题,东丽区公安局始终不愿意去调查和处理,所以至今不给李承做任何文书答复。那么李承的刑事冤案,永远也翻不了案!这是对李承最大的权益之侵害!

被申请人,对关于李承投诉东丽区看守所的问题,如此的轻描淡写,可见这个东丽区公安局的人员是何等的品格低下。

首先,东丽区公安局或金钟街派出所,从未对李承相关投诉信访事项,进行过任何的书面答复。没有答复书,李承如何去进行复查和复核?其次,公安受理公民的投诉,是不是100%,都是信访方式受理?还有除信访之外的其他途径吗?连天津市公安局对外的窗口,都写着信访接待大厅。说明,现在公安面对公民相关投诉的事项,主要方式就是信访。然后,公安部门又对信访方式,进行了无限的轻视和蔑视。认为信访,不是正规的途径!那么,正规的途径,究竟是什么?

如果信访是不正规的,是公民跟公安部门闹着玩的。公安部门确实不会对信访进行重视。那么,开设信访窗口的意义是什么呢?李承之所以在2025年7月24日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不就是因为此前长期东丽区公安局,对信访事项不重视和不答复,李承被逼无奈的选择方式吗?结合被申请人此次答复和李承对被申请人复议答复书的强烈驳斥,综上所述、所析:足可见得,现在东丽区公安局是如何长期的轻视信访事项的处理和答复的。产生刑事冤案后,跟没事人一样。对相关的派出所或看守所,进行包庇纵容,从不追究和严查。

对公民邮寄的履职申请书,也是不屑于答复。说明,该公安局长期脱离群众,为所欲为惯了,处于严重的缺乏相关政府监督管理和必要指导规范的危险处境里。久之,民怨沸腾,司法不公,冤案频发,导致公民群众与天津市的公检法司政,离心离德。事实证明:本人李承,去过东丽区公安局侧面的信访大厅几次,每个月的10号是局长接待日。李承偶尔会去反映问题。但是,10号这天,是看不到局长的。而是几个派出所的人员,接待来访者。而来访者,反映的恰恰就是派出所的问题,让有问题的单位去接待反映问题的人,问题能解决的了吗?那些来访的人里,多是咒骂、谴责的声音。有的高喊口号,有的小声非议,有的心灰意冷感叹这个世道的公安不作为、不正派,都是一丘之貉。李承肯定不是唯一被东丽区公安侵害的人,李承是孜孜不倦、追讨维权的人之一。

即使李承的刑冤,无法被昭雪。我也希望人民政府,能关注公民揭露相关区公安局长期渎职、懈怠、脱离群众的恶劣现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没有人民的支持,政府是什么?

即使不为党或国家,每个公务员此生的因果业是自己的!

4东丽区公安局,其实知道公民是为了把投诉事项,导入行政诉讼,说明东丽区公安局都是“门清”,此点就更能说明东丽区公安局平时且长期,就是故意的、恶意的渎职不作为:

试问:如果东丽区公安局在2022年或2023年,对李承的投诉事项,进行认真、积极的调查和处理并做出答复。李承,会写行政履职或打算诉至法院(行政诉讼)吗?扪心自问

请区政府,将心比心。大部分公民,是先走信访方式进行投诉,还是选先一上来就写行政履职申请?因为,行政履职申请,并不是每个公民都知道的行政强制手段。(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这个方式。)本人李承,其实也是在2025年7月,才知道这个方式。一个公民,能对一个事项写行政履职申请了,大概率就说明此前这个行政单位,根本就没有对该公民的信访事项进行重视或答复。公民才无奈邮寄履职申请。因为履职申请,能对接到相应的政府,对行政单位进行监督。

(而区公安局,受区政府的监管。)履职申请,一定是公民最终的能想到的无奈后的选择。让政府,对那些渎职的单位,进行问责和监督。公民把自身遭到的侵害和冤情,诉之于政府。所以,人民政府要在关键时刻,发挥其主导作用和身份。

实行国家赋予人民政府的权力,即:政府有权监督公安局。

东丽区公安局,挑选《信访条例》、《行政诉讼法》变相规避自身被人民政府监督或被法院进行司法监督的可能发生。而现在,社会里能监督公安局的单位,就只有政府或法院。东丽区公安局对法规选择性的挑拣,就是顽劣的逃避这些他们认为对自身长期渎职,可能造成打破、问责、处罚的“威胁”。

而东丽区公安局自身,却把其已最先触犯了行政单位的行政不作为这个源根本问题,给忘却了。即:行政单位,对于信访事项始终不做出任何的书面答复结论,属于行政不作为。

如果,区公安局变着法子,躲避政府或法院的监督的话。那么,区公安局以后更是无法无天、肆无忌惮了!他们这种玩弄司法、信访、行政的伎俩,和糊弄公民的投诉事项,会继续有恃无恐。因为,区公安局可以狡猾的不受任何政府和法院的监督了!区公安局一家独大了!(当市公安局,上梁不正下梁歪的时候,轻信区公安局的汇报和说辞,市公安局也懒得为一个普通公民认真研判相关事件,睁一眼闭一眼。)公民必需有权启动政府或法院程序,弥补市公安局的在公安系统里的堕落腐朽,对下级~区公安局的失管、失查问题。

社会里,哪个单位,长期不受明显的、有效的监管。那个单位,久之必会弊劣丛生、滋生腐朽。给辖区内的公民,制造苦难和冤屈。最终,丢的其实是政府的脸面。因为,政府可以看作是公安局的父亲。儿子顽劣,父亲脸面自然是无光!

被申请人,拿着相关条例,扭曲的大谈权利与义务。而东丽区公安局,最开始就没有重视过李承的权利与义务。当李承,找到一个方式,可以有效问责和监督长期渎职的被申请人的时候。被申请人,反而冤枉的(好像被欺负般的)谈起了权利与义务。如果,东丽区公安局从最开始,就自尊的履行相关的职能责任,重视李承的权利义务,李承怎么会之后给他们写行政履职申请~这种带有强制且无奈性质的维权方式呢?东丽区公安局,有给李承制造刑事冤屈的权利和轻率;却没有李承刑事致冤后的担当和纠错。被申请人,收到李承的行政履职申请后,60天内不给任何的答复。(哪怕被申请人,把给东丽区政府的这些内容,写给李承也行啊!)可是被申请人,选择的是:不言不语。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对权利和义务给予足够尊重的单位,干出来的事吗?(李承,从中只看到了极其坚固的傲慢和冷漠。)

5被申请人,又把《刑事诉讼法》搬出来了,用于逃避其作为公安局对派出所错误或看守所违规管理的自查自检职责:

李承对于自身在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产生的刑事冤案,已经走完法院的程序,和天津市内的检察院程序。其中,李承对受理本人刑事申诉的检察官提及派出所在办案过程里的违规违纪行为。希望检察院,能对公安的错误,进行究查!但是,检察院说:公安的错误,应由公安系统自身去调查和处罚。认定后,可以把相关的情况,汇报给检察院。需要李承自己去向公安上级部门,进行投诉。检察院,不管派出所民警的错误和违纪。众所周知,大部分刑事案件,公安的派出所是办案的起始点,然后才是检察院和法院。案件侦办或收集材料的第一步在公安,而检察院是审查公安提交来的案件材料~进行筛查。注意:虽然检察院有筛查的职能,但检察官不是神,他们不是全知者。一旦派出所的材料,有捏造、歪曲、夸大、作假的成分,检察官是有错误判定的可能的。

而法院,又是收取检察官筛查后的案件材料,进行末查和判决。这样看,办案的根源在哪?就是公安阶段!公安是刑事案件的总基础,所有重要的因素,都在公安阶段完成和产生。

检察院和法院,其实都是吃公安(派出所)吐出来的东西,去认知这个案件。如果派出所方面存在弄虚作假和算计陷害当事人的情况,检察官和法院,存在对案件错误理解和错判的可能。然后,公安犯错后,就把责任都推给检察官和法院,说:谁让检察官不认真查案的?对公安制造的错误,没看出来的?(检察院太信任我们公安了,检察院真傻!)错误在检察官,而不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派出所。请问,这样的说辞,像话吗?是一个良正的态度吗?(公安还要脸吗?)

6 请政府,关注信访途径,已经沦为公安单位明目张胆的渎职不作为、规避必要监督、戏弄百姓的傀儡把戏手段:

其实,公民对自身遭遇的问题或不公,向相关单位进行反映投诉。一般情况,这些投诉事项都归于到信访程序。有的行政单位,具有道德和责任底线,对公民~先邮寄受理信访告知书。然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分析,属于认真的单位,在调查期间,还会约见该投诉者进行询问。待必要环节都完毕了,末尾会给该投诉者出具一个信访处理答复书。并告知该公民,如果不服答复,可以有的后续救济途径。以上,是标准的、正规的信访程序流程。但是,有的单位却不正规的处理信访事项,省略了信访里几个最必要的环节。比如:东丽区公安局这样的,对公民李承的信访事项,皆是只受理,而不答复的模式。阻绝了李承的后续复查、复核或诉讼监督该公安局的途径。使得东丽区公安局,能不让李承抓住该公安局的尾巴。所以不答复,就不会让李承有任何的异议或申请第三方的监督和问责。(东丽区公安局,已经对信访程序,严重违规了!侵害了李承长期的信访程序里的权利与义务。)

一些单位,喜欢把公民的投诉,归于信访,还因为现有的法律确实存在重大的缺陷。就是信访事项或答复,大部分默认不能被行政诉讼。使得信访事项这种作为公民最普遍的投诉维权方式,会被某些不良单位轻视、不屑。纵容出这些单位,对信访事项,采取:懈怠、敷衍、不理会、有头而无尾(只受理却不答复)、不进行实际的调查或处理、各种不认真的轻浮答复、找各种理由或法规进行推卸和不作为、转交其他单位、或答复的末尾不写任何的后续救济途径故意逃避复查和上级监督等顽劣的信访乱象和窘境。严重扭曲了国家设立信访机制的初衷和作用。这一点国家的相关法律,也有责任。如果规定信访事项或答复,默认可以被行政诉讼或政府复议。那么,相关的行政单位对待公民的信访投诉敷衍懈怠的问题,将大大减少。如果公民放弃信访方式,而走行政履职申请的方式。还会被对应的行政单位,以各种借口和说辞,进行否定和躲避被监督。那么,公民就太难了。不仅信访机制,形同虚设;连司法行政手段、政府部门,都失去了为民做主的基本存在意义。所有法律的意义和作用,都是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根本的服务于道德、良知、明理,甚至起码不违对因果的敬畏。而绝非是助长某些行政单位的渎职不作为或纵容其侵害百姓的。

从这一点,东丽区公安局无疑是忘本的!有努力花费时间和精力,找各种强词夺理的法条,以顽固的捍卫自身单位渎职、失职、不作为的娇蛮。却没有时间和精力,对公民的投诉事项认真的去调查和处理的,或是答复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都用错了地方。有这样腐朽、败坏、不良的区公安局,李承今生在东丽区产生的刑事冤案,现在看来,也就不奇怪了!

7 从上天启示的角度,看东丽区公安系统对李承与张伟案件里对李承这一方的污蔑情况:

李承刑事致冤后,上天已通过一些启示事件,指明李承是受冤的。上天作为李承的证人,已经为李承做了明确的证明。

其中,案件对方张伟的妻子(韩某)案内编造虚假口供陷害李承,其在李承受冤被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期间,莫名其妙患上肺癌(现已死亡)。及上天之后又启示早在2004年9月天津安定医院非法收治李承的情况是违法犯罪的。上天用三大公知事件,为长期素食的李承作证。(三大惊人启示,发生在李承2024年民事起诉天津安定医院的法院诉讼期间)。被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答复书后面,附带的派出所调查文件里,竟然还称:李承当初不配合民警取证?简直是胡说八道!明明是办案民警陈哲,当时渎职懈怠。在案件发生后,长达10几天之久,不给本人做笔录。本人李承,向东丽区公安局的督审支队,多次投诉后,对应的办案民警陈哲才告知来李承家里进行记笔录的。可见,派出所民警都是如此的睁眼说瞎话,公民在这等不良不正的公安环境里,能不受冤吗?细看这些东丽区公安局提供的案件调查文件纸张上的那些黑色污点(给东丽区政府复议的材料纸张),不就是上天向世人在启示告知:东丽区公安局及金钟街派出所,对李承案件是存在明显污点的!李承遭受刑冤,上天最清楚事实!关于李承与张伟案件的真实实情材料,李承在东丽区政府的第二个关于东丽区公安局行政履职不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阶段,已提交了。有:《李承在东丽区(金钟派出所)产生刑冤 案件脉络》~此材料是李承对案件实情的强有力讲述,是经得起核查的!、《上天对李承相关事件给予天下、世人的终极公告启示》~上天证李承没有精神问题,且证安定医院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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