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安局如果对市公安局汇报某案件情况时候,对某当事人进行诋毁丑化,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区公安局如果对市公安局汇报某案件情况时候(因区公安局被某当事人投诉,而提交给上级的答辩材料),对某当事人进行诋毁丑化,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

众所周知,公安内的民警或人员,也是人。是人,就有一些私心杂念。正因为也是人,就难免存在错误或违规,造成不好的后果。当事人对公安进行投诉。然后,涉事的公安局在对上一级调查的时候,提交给上级的答复汇报材料里,掺杂一些不实的捏造或诋毁丑化投诉人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否构成名誉侵犯?

相关案例,如下: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原告李承的名誉进行诋毁、丑化。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事实与理由:

1原告李承,提出本次民事起诉的缘起(发现被告的侵权):

本人李承,在2025年10月16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处(东丽区司法局内),对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以下简称:东丽区公安局)提起东丽区公安局收到李承行政履责申请书后,60天内未给予李承任何答复的行政不作为复议。东丽区行政复议处,于2025年10月23日正式受理。现该行政复议处,已收到被申请人(东丽区公安局)提交的相关行政复议的应对答复材料。本人李承,于2025年11月20日去东丽区行政复议处进行阅卷并对东丽区公安局给东丽区行政复议处的答复材料,进行了拍照。经工作人员建议,让李承回家后进行观看,然后若有驳斥观点,可以写对应材料,提交给行政复议处。

原告得知~被告对原告的名誉侵权时间:2025年11月20日

李承回家后,查看这些东丽区公安局提交给东丽区政府复议处的答辩材料。第一直观感,就是这些材料的纸张上面存在明显的黑色印迹。是打印油墨的问题。当时,李承在行政复议处,大略翻看这些材料时候,就当即对工作人员指出了这个问题。李承表示:看见了吗?东丽区公安局,给李承制造刑事冤案后,提交给东丽区政府的答复材料上面,就有明显的“黑迹”,这是上天的启示,印证了东丽区公安局对李承相关案件是一个什么性质,李承的刑冤是该公安局的污点!

(注意:李承这几年有过多次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的经验。也收到许多单位的答辩状之类的材料,目前只有两个涉及单位的材料文件,是如此污浊的。一个是此前本人起诉天津市税务局和天津市税务第二稽查局对李承举报李承此前案内律师偷税后,该稽查局不作为,引起行政诉讼的庭审笔录打印出来的纸张是边缘污黑的。第二个,就是东丽区公安局本次给东丽区政府复议处的答辩材料,不是边缘的黑,而是内里的黑。从中也能看出,一些潜在的时空内的启示、显证。)

如果说,李承指责东丽区公安局给东丽区行政复议处的材料文件,这么大且多的污黑,为何不更换干净点的?是李承的矫枉过正,苛责不重要的细节。而具体看这些材料的内容,就能证实李承的这种反感,并非是过意了。内容确实不良。

其中材料里的《市局转办李承信访案件办理报告》,这份报告应该是东丽区公安局给天津市公安局的一个反馈文件。这份材料里,出现大量东丽区公安局无据编造、臆测的诋毁、丑化李承的内容。大致是跟市局说:李承是一个精神病人,他对东丽区公安局及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民警的投诉,是胡言乱语的行为,请市局不要在意。进而以此解脱自身的错误。

这份材料,东丽区公安局故意没有标注具体的信函编号。可能是心里有愧,或是其他原因。材料落款标注的日期是2024年8月22日,且有东丽区公安局的公章。原告李承,正因为这份材料里的内容,故发起本次民事诉讼,质问被告(东丽区公安局)这些对李承的人格、精神问题的捏造,是依据什么?是否有实证?身为人民公安,这样做,是否妥当?如果是被告单位里个别人的行为,还请被告得知起诉后究查!

2 被告对原告名誉的诋毁和丑化之材料,不仅给到天津市公安局,也给到东丽区人民政府,已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益。现就被告具体侵犯原告名誉的情况,做列出和针对驳斥论述:

如果李承不向东丽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问责东丽区公安局的话,李承永远也不知道东丽区公安局为了应付、欺骗天津市公安局,以逃避市局对东丽区分局的办案错误的究查。虽然李承刑冤的根本问题单位是金钟街派出所,但是对于李承刑事案件的早期关键批示,如:批准以李承为犯罪嫌疑人的立案、批准派出所对李承拘留、批准将李承转押东丽区看守所、给东丽区检察院申请对李承进行刑事起诉等案件里拍板钉钉的事情,都是东丽区公安局的终末认可。所以,一旦李承提出对此前刑案的派出所办案违规违纪错误的追究和投诉,东丽区公安局为了自保和解脱错误的责任,会站在金钟街派出所一边,努力寻找和制造诋毁丑化李承的内容,以汇报给天津市公安局的信访办,用说李承有精神病的方式,抵挡李承的相关投诉。东丽区公安局丧失了作为公安的应具有的正气。反而像个媚俗恶俗庸俗,三俗俱全的市井小民。

东丽区公安局管辖下的金钟街派出所个别民警出现的办案的违规违纪错误,产生了李承的刑冤。区公安局没有良正的究查相关的问题人和错误事项,而是选择包庇派出所,一同推卸责任,避重就轻,掩盖事实,捏造杜撰投诉人李承的精神情况。东丽区公安局,这是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深。

在此《关于李承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的最开始,就有问题。明明李承投诉的就是金钟街派出所的错误。然后,东丽区公安局收到天津市公安局转办的李承相关投诉工单。却把调查和处理李承投诉的任务,交由出现错误问题的单位手里。那样的话,调查和处理李承投诉,能做到公正吗?这是违背基本人性的荒谬安排!然后写,派出所组成专班,其实就是两个人。负责对信访事项的化解工作。注意“化解”这个词。如果派出所民警确实存在错误,也是要化解的。而不是究查处理涉事民警,说白了,就是和稀泥,糊弄过去就完了。李承蒙受刑冤,就冤去吧!要把问题,化解为无形。不是究查问题,而是化解李承的投诉,说服投诉人不要投诉。

在此材料的第二页,可以看到李承往昔从2022年开始,信访投诉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不良民警办案致李承冤案的问题已经多次。之所以,一个人能坚持这么长时间的投诉,一个是因为确实受冤了!因为凡是受冤的人,肯定是案内的第一当事人、亲历者,自己最清楚案件的情况,并亲受了案件冤屈的结果和判定。一个是往昔的投诉皆没有解决,才会发生后续的多次再投诉。如果往昔解决了,怎会有之后的吗?

受理投诉的单位,因为冤案没在他身上,所以无所谓,不在乎,认为投诉者是小题大做或无理取闹之类的。没有将心比心的换位思考。面对某人多次投诉,公安局应该高度严查。

在此材料的第三页,涉及对案件情况的具体描述。一开始,东丽区公安局对天津市公安局的案件汇报,就出错了!案件的发生时间,明明是2020年8月25日晚21点多,且当时的报警人是张伟的妻子(韩富亭),并不是张伟本人。

东丽区公安局,这样写,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说明:2020年8月25日晚,张伟并没有被打或受伤。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张伟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医院看病。然后,于2020年8月28日,以自做轻伤的就医证明再去金钟街派出所报案呢?

这样的案件,严肃吗?严谨吗?张伟有伤的情况,与案件真正发生日2020年8月25日晚,是脱节的。张伟事后报警称:李承如何殴打张伟。东丽区公安局,是否可知道:2023年9月17日,金钟街派出所的毛所长和乔警官,去张伟家让张伟夫妻对与李承案件内他夫妻俩的案内笔录进行发誓确认,但是张伟夫妻当场对发誓,表示拒绝!心里有愧。说明,张伟之前在案内的笔录描述,说的李承如何殴打他,都是编造的虚假内容。张伟的谎言,只能骗住人,他不敢欺骗神明。

材料里,写“张伟被打案”。请问,张伟说什么,就是什么吗?派出所怎么这么听张伟的话呢?打的事实情况,在哪呢?而案件实情是:2020年8月25日,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张伟拿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本人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就从派出所回家后其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韩富亭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李承的刑案主体情况,就是这些,用几句话就可以诠释。并非什么大案、要案。(注意1:案内张伟的妻子韩富亭编造虚假口供诬陷本人李承,帮助丈夫张伟陷害李承及掩盖张伟在案内才是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韩某现已肺癌死亡,此事值得深思、警示。而本人李承是长年坚守素食的人,会去犯有故意伤害的罪吗?此案必有蹊跷。)

(注意2: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产生的一些轻伤,进而制作的对应伤情鉴定报告描述,与案发第一时间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录像情况,极为不符,对不上号。)

(注意3:张伟夫妻俩事后编造的那些轻伤是李承当时如何打的相关案内笔录内容,至今两人不敢做出对应发誓。发誓代价是一旦口供虚假、说谎,死后灵魂轮回10000世的牲畜。两人对此因果代价,心生畏惧,愧疚逃避。可谓是害完人~被寻衅滋事的李承反而落下刑事案底;讹完钱~与李承的律师孟蕊合谋算计李承后张伟得手5万元;阴谋得逞后~却不敢担负对应的因果代价,便宜都让张伟夫妻占了?!)这样讲理吗?合理吗?张伟夫妻才是精神分裂和品格败坏者。

张伟来打李承,李承在没有监控摄像的楼道里,就要甘心的忍耐,不进行任何的反抗和制止?李承选择控制制止张伟,等待民警到来。然后民警到场后,录到李承压着张伟的身体,握着张伟的手腕的镜头。李承确认是民警到场,才放心安心的松手起身,解除对寻衅滋事的张伟的控制。然后,张伟知道民警录到李承控制自己的镜头,就以此阴谋算计李承,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因其在家中没有任何的监管,张伟自行做一些不干扰日常生活的轻伤,然后去医院看病,再厚颜无耻的去做伤情鉴定。就是为了不仅能害李承刑罪,也能借此敲诈李承的钱财!(现在张伟两个阴谋,都已得逞。不就是金钟街派出所,对案件不严肃对待和究查,导致的结果吗?)

因为楼道里,没有监控,在场就三个人。张伟和他妻子,还有本人李承。所以,李承蒙冤后,一直要求张伟夫妻对案件情况进行发誓!但是,张伟夫妻一直愧对因果,表示拒绝。如果李承真的伤害了他张伟,张伟对于事实没有愧疚,为何不敢发誓呢?难在哪呢?就因为张伟怕他死后轮回为多世的牲畜!代价太大了!若发誓~因果的交易,就赔本了!心里无德的张伟,却拉着派出所民警和东丽区公安局的人员一起跟他下水!一同负担算计陷害李承刑冤的因果罪责!而金钟街派出所和东丽区公安局的人员,事后还在为张伟说话!真是不懂孰轻孰重,荒谬而可笑!殊不知,张伟夫妻不仅算计陷害了李承,其实连金钟街派出所和东丽区公安局一同进行了因果层面的算计陷害。让公安替张伟夫妻背着罪孽!

(1)本案里,被告方第一个诋毁李承的内容,出现了。即东丽区公安局污蔑李承在案件初期,不配合民警取证:

在汇报书的第3页之第5行,东丽区公安局对天津市公安局写:李承不配合派出所取证,所以民警才于2020年9月11日(也就是案发后的第17天,才进行笔录采集)。而事实是这样吗?注意:案件发生后的第17天,派出所才给当事人李承记笔录,这个情况属于办案单位严重的错误。东丽区公安局,不究查金钟街派出所这个办案的错误,反而把这个派出所的办案耽误的错误责任,转移给了投诉人李承这边。捏造李承拒绝案件初期的取证。被告的无德做法(对李承的不实诋毁),令李承极为愤慨!事实情况是:案发当晚出警的四位民警把李承和张伟开警车,带到金钟街派出所。然后四位民警就走了,接别的任务。当晚是在派出所里坐班的岳沫池接待我和张伟。岳沫池,见我和张伟身上没有血,也没有伤,也没有大喊大叫身上哪被打或重伤的情况,就视为普通的纠纷。所以,没有记笔录和开执法记录仪录像录音。当时,张伟只说自己嘴破了点皮和李承咬了他手腕一口(再无其他)。一位民警拍了张伟面部三张照片,就完了,证明其嘴部破了点皮。岳沫池见事情不大,就开警车送李承和张伟回家了!到小区楼下后,岳沫池说:张伟!你回家后,看你嘴破点皮的伤去!而李承因为案件的情况是张伟对本人李承发起寻衅滋事的突然袭击,所以真正受害者是李承。所以,我问岳沫池:案件的笔录还没有记录呢,啥时记笔录?岳沫池说:“2天后,再找你俩!”然后,张伟下车后,直接上楼回家了!(并没有直接去医院)。之后的几天,根本没有派出所的人找过我。我就感觉不对劲!就给派出所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记笔录?然后,岳沫池说:”你的案子,不归我管!现在是归到一个叫陈哲的民警手里。你找陈哲吧!”(而陈哲,在案发当晚的派出所里,根本就没有陈哲这个人。很奇怪!)

然后,我就依然向派出所座机进行询问,要求转达给陈哲,李承问他什么时候记笔录?然后,杳无音讯。我对此极为不满,就给东丽区公安局的督审打电话,投诉陈哲对我的询问,也不回话。派出所在案发多日后,还没人给李承记笔录。李承之所以急着要记笔录,因为案内李承是被寻衅滋事者。李承需要派出所及时对张伟的恶行,进行记录和备案。万一,张伟又择机对本人袭击呢?该怎么办?之前的案情还没记录呢?之后怕更说不清了!但是,东丽区督审只是走形式的说:“知道了,会问派出所的!”当时李承一共给督审,因为记笔录的事情,打过3次电话。直到2020年9月11日上午,一位协警才电话告诉我,民警陈哲上午要去你家,给你记笔录。从此可见:一直催促要记笔录的李承,在东丽区公安局给天津市公安局的汇报里,反而变成了不配合取证者!

(沦为了一个顽劣者),这是被告对李承的恶意丑化诋毁!

把派出所民警的失职渎职,转化为李承的“顽劣和不良”。

顺便说说,陈哲到李承家里,记案件笔录的违规问题:案发后的第17天(2020年9月11日),民警陈哲才来我家录笔录,这还是本人李承期间内多次投诉催促才来的,否则还不记笔录呢!在记笔录时候,由陈哲书写,他写的笔录内有一些与我所说不符的部分,我让其修改,陈哲态度蛮横!大喊大叫表示拒绝!民警陈哲,以用拒改不实的笔录,来陷害本人。间接可知民警陈哲疑似与案内对方张伟,可能已有勾结。

(2)被告在汇报给天津市公安局的材料里,写:李承将张伟肋部打伤。此段话,是对原告最大的诋毁:

在汇报的第3页之第8行,东丽区公安局公然写:“李承将张伟的肋部打伤。”原告李承,特此要求被告,把这句话对应的事实与证据,拿出来!提供给法院!否则,就是对李承的恶意诋毁。(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的被告,拿出相关证据,应该不算难,李承的要求也不算过分。否则,属东丽公安局带头在说谎,扰乱视听,欺骗天津市公安局对投诉的判断。)

必须要清楚,李承与张伟的案件,核心时间是:2020年8月25日晚在3楼的楼道里。(当时、那地,张伟没有肋部伤情或肋部被打或不适的任何说辞和表现。)而张伟的肋部的伤情,是其在2020年8月26日凌晨1点从警车下车后,直接上楼回家后,才产生的。而张伟回家后,是无人监督的,且不是李承与张伟的案发时间和地点了。公安,不能把张伟回家后产生的伤情,安到李承的头上!说是李承打的!刑事案件,关乎一个人的人生和档案,不可如此马虎和牵强的定性。

(况且张伟夫妻至今,都不敢对他俩在案内的笔录口供,进行发誓!表现为心里有愧。反而,东丽区公安却如此笃定、不加分辨的确认张伟夫妻所说的。请问:李承在自己的笔录里,什么时候说张伟的肋部伤情是李承打的?那么,东丽区公安说李承将张伟肋部打伤,这个汇报案件语句,是怎么来的?难道是张伟夫妻所说的?为何李承说的不信,张伟夫妻说的经不起因果检验、不敢发誓的口供就信呢?这难道,还不是东丽区公安对案件一方~张伟夫妻的明显偏袒吗?)

(3)东丽区公安局,对李承母亲笔录问题的来龙去脉,不求甚解、不明就里,事后未进行任何的调查复核,最后反而成了制造李承冤案的辅助因素和公安逃避追责的借口:

东丽区公安局在涉及对李承名誉侵犯的这个汇报的第3页里,写完派出所对李承立案的编号后。紧接着,就提到李承的母亲徐玉华说李承有精神病的问题。被告对天津市公安局写:2020年12月12日 ,民警将李承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

被告的这个描述,其实不准确。当天,其实是陈哲带着两个民警来李承家里,要抓李承的。并不是李承主动去派出所的。

而被告描述:徐玉华说自己儿子李承有精神问题。其实,另有隐情。可能并不是东丽区公安局想的那么自然和简单。而金钟街派出所选择让天津安定医院的鉴定所,给李承做案发时候的精神评定,也是违背司法最基本的公正原则的。此司法鉴定的鉴定方身份和程序,都是违规和不妥的,出的鉴定结论也是丧失公正基础的。错误的开始,必然产生错的过程、程序及错误的结果。

相关事实,是这样的:当时,派出所民警确实对案件可认定的证据不足,但是张伟这一方又出现了伤情。所以,民警更倾向把这个张伟伤情的责任,归到由李承负责。(民警也是人,民警也有缺德或误判的)。

民警最初,想让李承和张伟进行调解,让李承给张伟赔钱,把案件了结,不想归于刑事案件。但是,本人李承不肯去调解,因为李承自己是案件的第一亲历者,当时李承并没有打张伟肋部,张伟事后莫名其妙出现肋部伤情,怎么能让李承负责赔偿呢?起初,李承认定是派出所辅警与张伟合谋骗李承的钱。所以,李承没有去调解。然后,派出所就调解不成,而立案了!初步定李承是案内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定(案内实际情况)寻衅滋事、殴打李承的张伟,是受害者。

对于这个案内实际情况,当时派出所民警不全知(不是神)。

在2020年12月12日,陈哲带着两个民警,来到我家,拿着一个调查令让我到派出所走一趟。当时,正好我妈妈徐玉华也来我家。看到民警陈哲态度蛮横。且陈哲,当时违反规定,不把对应的调查令给到李承家属手里。阻碍家属的知情权。我被陈哲带走后,坐警车到了金钟派出所。然后,陈哲让一个民警给本人李承进行了十指指纹录入等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规格的全身信息录入。然后,关押到派出所的等待小房间内。然后,又给本人进行笔录记录。当天晚上21点左右,陈哲笑呵呵的来到等待室,说:李承,你可以走了。

我出来后,看到我妈妈徐玉华眼睛红红的,疑似哭过。然后,我和父母坐出租车回家了。回家后,徐玉华说:“我想到一个方法,可以让你当天晚上能出来。就是你在2004年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我和民警说了。记了笔录。民警这才放你出来的!”我听后,立马就急了。斥责我妈妈好糊涂。说自己儿子有精神病,不是把儿子害了吗?我与张伟的案件,是李承有精神病打人吗?徐玉华,也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亲历见证人。只单纯为了让自己儿子,当天能从派出所里出来,就和民警胡说八道,2004年的事情。把案件往错误的方向进行判定和发展。(注意:我妈妈徐玉华,是一个天生性格极其懦弱的人,我成长在这个家庭,我能不知道吗?神经、抗压能力非常的弱。沾不了任何棘手的事,遇事就慌。过度担忧和焦虑。所以,才有徐玉华这种愚昧的做法。)至于,李承有精神病吗?和李承为何在2004年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李承对于此事,在刑事致冤后,已经多次投诉该医院,和起诉该医院当年对普通问诊的李承,进行强行非法收治和事后该医院为了逃避相关犯罪责任进而捏造虚假病历,让其非法收治显得合理化。如果要是细说,篇幅太长。但是,李承又不得不说。2004年9月11日凌晨,李承家里偶遇一个灵异事件,当时家里客厅大镜子裂了一道长缝。当天上午,李承去天津安定医院(天津市民已知的精神相关的医院),旨为与医生交流一下世上究竟有没有灵异或鬼之类的问题,如果遇到该怎么办?就因为这个,医生以李承看到鬼,疑似是精神分裂为由,就让两名男护士把李承强行收治住院,并进行捆绑、限制自由,之后又是强迫吃烈性药物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样,李承被强买强卖般的落下一个所谓精神病院住院记录。李承刑事致冤后,与该医院追讨的打了好几场官司,追究当年该医院对李承的违法侵权行为。(因为时间,太久远了,是20年前的旧事,所以法院至今都是驳回本人的起诉。如果李承没有刑事冤案,这件旧事,我根本就不提了。李承也对该医院的鉴定所,进行了投诉。)

而徐玉华作为李承的妈妈,当时她怕李承在派出所里,被态度不好的民警欺负或刑讯逼供进行虐待,就她自己着急,逼自己般的无奈,说出李承2004年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以求得民警对自己儿子的照顾,别欺负李承。徐玉华的笔录,初衷目的其实是这个。无任何人(尤其是审理李承案件的法制或检察官)事后去询问复核一下徐玉华关于这段笔录或李承精神问题的深究和调查。实属公检法鉴的失职!

金钟派出所,正愁案件证据不足呢。徐玉华这么一个愚昧的操作,糊涂的担忧儿子在派出所内被欺负,而说的笔录。就正好被民警利用,然后上报情况给东丽区公安局法制。法制支队,让李承做一个司法精神鉴定去。然后,金钟街派出所就故意委托当年(在2004年9月)非法强行收治李承的天津安定医院内的司法鉴定所,给李承做精神司法鉴定。其实,派出所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当年收治李承的医院,肯定大概率会维持该医院当年对李承的医疗判定结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嘛!民警之所以这样选择,就是为了尽可能的、大概率的给李承安一个精神问题的认定,这样张伟回家后说不清的肋部轻伤,就能顺理成章的归到李承有精神病造成的了。

一旦李承被判定为案内精神问题,那么这个刑案派出所就可以结案了!(不再需要考虑案内证据不足的问题了,精神病人背负所有案内的不确定的责任,即使是案件对方自己回家做的伤,也算是被鉴定为精神问题的案内人负责。)够缺德!

从中可见,金钟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不是为了案件的公正,而找天津安定医院给李承做鉴定。而是为了如何能尽快的,把案件结案为目的的操作和选择。在派出所之后,东丽区检察院和东丽区法院,都和金钟街派出所犯着同样的错误!把天津安定医院的精神司法鉴定,作为案件内可以胜过民警第一时间到场的执法记录录像的证据地位和对案件性质判定的重要性。说白了,案件最终其实是东丽区公检法依照天津安定医院的司法鉴定报告,给案件定性和给李承判决的!(当案内证据不足、不明情况下,精神鉴定反而喧宾夺主、为上!)

刑事受冤后,李承能不去追究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问题和相关责任吗?附带追究天津安定医院在2004年9月非法收治李承的犯罪行为。该医院前后两次侵害李承,太恶劣!

李承无需再沉默和隐忍,选择誓死维权。

李承与天津安定医院,有往昔宿怨。该医院2004年9月当时接受李承普通挂号问诊咨询的女医生,为了她自己赚取收治住院的业绩抽成而违规、不合理的将李承做过度医疗的收治安排。当时李承明显属非自愿,也没有伤害他人或伤害自己,只是因凌晨遭遇偶然灵异事件而普通咨询交流,那位女医生就派两名男护士对李承强行非法的进行收治,天津安定医院当时其实已经触犯刑罪。2004年9月的相关情况,李承在2025年到河西区法院起诉天津安定医院的案件:(2025)津0103民初1917号里,李承的父母作为证人,到庭为李承作证,讲述天津安定医院当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庭审录像和笔录为证)。虽然,该案件一审法官驳回了李承,但是相关指责、揭露天津安定医院罪证的人证和被告天津安定医院至今缺乏李承确实有精神问题的证据(只有医生手写的纸质病历记录,这些~没有根本说服力和实证性)。李承在该案的二审:(2025)津02民终3730号阶段补交了李承父母(李文昌和徐玉华)的严正声明和讲述实情的纸质材料,弥补一审阶段李承一方证人没有文字材料的不足。说明:不仅李承在2004年9月被天津安定医院非法收治事件,有作为案件第一时间和地点亲历人的李承父母,为李承作证。而且,李承在2004年9月~10月之后,李承之后再无相关精神医院就医或住院的记录,从基本逻辑分析可知:李承若真有精神问题,李承相关就医或住院的记录,绝不应只是2004年9月~10月,这一次!后续还有,才对!只有那一个阶段,就说明大概率李承当年就是被非法强行收治而住院落下病历的。

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隶属于天津安定医院。而李承与该医院在2004年9月,有过医疗纠纷。是矛盾、怨结的关系。该医院的司法鉴定所,给李承做相关的鉴定,是不妥的。

若是作为李承此前刑案内的精神司法鉴定方,应选择那种相对关系纯净的第三方机构。而有过怨结且此前在天津安定医院本院有过所谓病历记录的天津安定医院及其鉴定所,则不符合这个纯净第三方的标准,司法的公正性~难以保证。让天津安定医院成为李承的此前刑案内的精神鉴定方,属于错上加错(用该医院的前错,又顺延的滋生出后错~后错更大)

结果,天津安定医院鉴定出的结论,确是扭曲事实、颠倒黑白的。天津安定医院恬不知耻,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自己作自己的裁判,自己维护自己当年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给李承的所谓病历记录。如果把法院系统的回避原则,引申到司法鉴定方面。天津安定医院早就属于应回避方了!该医院与李承有利害关系,有矛盾关系。天津安定医院,无法无天,也不主动提出回避,也不向李承询问是否回避(最开始就剥夺了李承的权益)。肆无忌惮的以不公正的身份给李承进行鉴定,出鉴定结论。颠倒是非,继2004年后,又一次侵害了李承。李承认为:正规的、良性的司法鉴定所,应该参考调查与待被鉴定者的往昔与之关联身份,如果发现有过关联或纠纷,应主动的提出回避。可是,天津安定医院见钱眼开,不知廉耻,毫无司法公正原则,揽下这个司法鉴定业务。毅然给李承做司法鉴定。最终司法鉴定产生的结论,可想而知了!确实是扭曲事实、颠倒是非、违背良知的结果。定李承为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把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定为案内的精神异常者。把寻衅滋事殴打李承的张伟(就因为他回家自做轻伤),定为完美受害者。没有任何的过错和罪责。派出所民警有了李承的精神鉴定报告,就确定把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没有李承确凿的犯罪事实情况下),因为李承在案内是精神异常的。所以即使证据不足,也可初步定性了。就把李承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103监室,承受看守所那种低劣、恶劣的生活条件与状况。

据查,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在给李承做鉴定的阶段期间,从始至终都没有收到金钟街派出所在案件证据清单里提及的“警眼记录”。 这里的警眼记录就是李承所说的执法记录录像:天津370757。对于这个案内证据提供不全的问题,该鉴定所也没有追着找金钟街派出所要!事后,李承责问该鉴定所,该鉴定所说:“派出所给我们什么,我们就收什么。”李承在此怒斥该鉴定所: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做的是刑事案件里当事人精神状态的评定和分析。那么,案件里什么证据,最主要?是纸质的那些笔写的毫无生命迹象的笔录?还是有人物、影像、言行的视频记录?哪个贴近精神与实况?

鉴定所为何在证据的参考方面,舍本逐末呢?说明:天津安定鉴定所,给李承的鉴定流程,纯属是一个走形式的、装样子。在程序和分析过程方面,是极为的不严谨。心存侥幸,认为可以糊弄外行人,赌博式的押注李承确实是犯罪者。在没有取得案内主要证据(执法录像)的情况下,参照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虚假口供笔录(事后,编造虚假口供的张伟妻子韩富亭,在李承被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期间就莫名其妙患上肺癌,现已死亡。)再顺延的参考其主体医院2004年9月非法收治李承的那个病历记录(当时,该医院为了让收治李承合规化、洗白化,就对当时李承的病历做了不实夸大的捏造。没病,也必须写有病。否则收治正常人,医院就违规了)

李承认为:正规的、良性的司法鉴定所,如果在对于刑事案件里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的收取案内重要的证据材料,比如:案发当时执法记录录像(首要),当事人的笔录(其次),其他证据(再次)等。如果证据不足,则应撤回委托单位的鉴定申请,不予鉴定。因为刑案的相关鉴定工作,应极其严肃、严谨的。若错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一个人的人生及名誉。(一旦产生刑事冤案,跟人一辈子,影响政审等许多评定。岂是小事?)可是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不懂这个基本的司法原则。证据是否到位?无所谓!认为大部分被鉴定者都如傻瓜一样,他们懂什么?有几个认真的较真维权的?结果,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结论是: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从之后的该鉴定所被河西区司法局问责的时候,该鉴定所回答说鉴定结论写精神分裂,是因为李承在我院2004年9月的病历就是精神分裂!)李承评:这还是案发的精神状态吗?这明明是2004年9月该医院非法收治李承后捏造的病历描述。此是该鉴定所,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明显弊端显现!

另:虽然徐玉华是李承的母亲,且在2020年12月12日,本心是属于对自己儿子的担忧而说出那些话。但是,给李承造成的后果,太过惨烈。李承已经对徐玉华进行了名誉权的民事追究起诉和刑事自诉的诽谤罪的起诉。

相关案号有:(2025)津0105 民初1413号(2025)津02民终2002号(2025)津0105刑初196号。【可调卷参考】

(4)金钟街派出所和东丽区公安局,一直在犯什么根本的错误?就是把作为案件第四方的天津安定医院的精神鉴定,作为对李承与张伟案件评判的最高定案标准,而舍本逐末的对案发第一时间的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录像反而进行忽视:

李承与张伟案件的案内第一方,是李承、张伟、张伟妻子(韩某);第二方是派出所(尤其是第一时间到场的民警和录下的执法记录视频)。第三方是张伟事后就医的医院和伤情鉴定的鉴定所。第四方,才是给李承做精神鉴定的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呢!第一方,案件双方各执一词!第二方,是案内相对的有影像记录的最真实、难以作假的资料。第三方的医院和伤情鉴定,则是张伟回家后才出现的关系方面。(有作假的可能,不是第一时间的情况。)而第四方,天津市安定医院的医生,则是离这个案件相对最远的人。他们既不是案件的亲历者,也不了解案件实情,只是在医院里纯推理。而且鉴定方,是与李承往昔有过怨结的医院。让他们给李承去做鉴定,出的结果大概率是不公正的。东丽区公安局对案件审视的时候,为何对主次关系,进行舍本逐末?

是啊,派出所得到不合规和不合理的单位给李承做精神鉴定,得出扭曲是非的结论报告。就有给李承定罪的基础了。

认定精神病打人!然后对李承刑事拘留,关押到东丽区看守所。而东丽区检察官看到李承被鉴定有精神问题,也媚俗的认为李承真有精神病呢!就对案件,没有太上心的研判。默认张伟的伤,是李承打的,对李承进行批捕。但是,被告在汇报材料的第4页写:批捕后东丽区法院判决了李承故意伤害罪,还是一个缓刑。其实,过程没这么简单。当时李承刑事受冤,所以花钱请了律师。然后,李承的这个律师(孟蕊),拿到钱后,不干正事,反而去勾结暗通案件对方张伟,与张伟一同算计陷害李承,协助张伟敲诈李承的钱财。在看守所里,孟蕊律师各种蛊惑、欺诈和诱导李承签写认罪认罚,和给张伟20万元。拒绝调查案内任何的疑点和错误,也拒绝为李承做任何的辩护。在东丽区看守所关押2个多月后,见律师不帮自己,李承最终就绝望了。无奈违心的签写认罪认罚和给了张伟5万元出谅解书,希望早日回家后,再自己去进行申诉。如果没有恶劣的东丽区看守所的低劣生存条件、牢头狱霸的乱象和不良的民警管教错误的管理情况。导致东丽区看守所在硬件和软件,都很恶劣。李承不是在家里去签写认罪书和给张伟5万元的!可以说李承的此前刑案一审判决前的所有过程里,每个环节都出现了错误和不良者。

最后,能把一个长年坚守素食的人(李承),在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案情里,反而被判为故意伤害罪,且被张伟和李承的律师(孟蕊)骗走5万元。可想,李承都遭受了什么?

导致李承刑事致冤的因素有许多,其中一个发生转折点的看似不重要,实则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违规、背德、逆理的担任李承的案内司法鉴定方,后出具丧尽天良的扭曲案件性质的鉴定结论报告,写:李承是案发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但是,这个鉴定结论,至今没有任何实际的证明证据能支撑。纯属是无据的胡乱推理的结论。该鉴定所,看似没有参与李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是,在侦办、审理李承案件的时候,派出所、检察院、法院,都以李承的这份荒谬的精神鉴定报告作为给李承在案件内定性的主要依据。因为李承与张伟的案件里,案发当时的地点,没有监控摄像,是发生在楼道里,在场只有三人(李承,张伟,张伟的妻子韩富亭)。案发时候的开始、过程,没有任何的实际录像证据,导致对案件的大部分认定证据是不足的。唯一最重要的证据,是四名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到场录下的案件相对第一时间的执法记录视频,此警方录像编号为:天津370757。虽然本人李承是案件的亲历者,但是我有幸在2023年11月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与工作人员李智在证据室里复看了这段关键的案件录像视频。李智表示:录像全程里,确实没有李承打张伟的任何镜头。只有李承压着张伟的身体,控制张伟手腕的镜头。警察到场后,李承立即起身、不再对张伟进行控制。张伟起身后,也是状态正常,现场不仅没有血,也没有张伟受什么大伤的表现和说辞,更没有给李承最终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核心要素,即:张伟的肋部轻伤问题。当时,肋部伤情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以上是河东区行政复议处李智的对执法记录仪录像的观后感。李智虽然不是公安,也不是司法鉴定专业的人士。但是从基本的观察即可判定案件实情。只要有眼珠即可辨明!可是办案的派出所,明知道李承没有犯罪的实际事实,也要倾向给李承定个罪。为什么?因为张伟回家自行做伤了!这个回家自做的轻伤,由谁来负责?如果派出所判定是张伟回家做伤了。那么,张伟会胡搅蛮缠,说派出所徇私枉法。因为虽然执法录像,没有李承实际打张伟的镜头,但是录到李承有压着张伟身体,控制张伟的镜头。两人有贴身的情况。这就说不清了!一旦,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在家里自行做伤,然后虚假口供诬陷这些轻伤是李承当时打的。确实,会给派出所办案带来不少的困扰!派出所,明知道张伟事后莫名其妙出现的伤情很可疑,但是派出所说不出口:张伟的轻伤,是张伟回家后自己做的。这个话,好说而不好听!因为,回家做伤本就是一个超乎常理的缺德行为。基本常理,应该是一旦案件一方有伤,那么这个伤,肯定是案件对方打的。(可是,世间什么人都有!天下、历史里的坏人、小人,还少吗?连自杀的人,都有!何况自伤的人呢?为何张伟自做的是肋部轻伤?因为肋部的轻伤,最不干扰日常生活,且康复的容易。对一个人整体无大影响。)张伟做伤肯定有其目的和计划。就是扰乱视听,认为大部分肤浅之辈,都会以伤为尊。谁有伤,谁就有理,谁就占据案件的主动权。如果李承这一方事后也有伤,张伟回家自做的轻伤,能成为抵消罪责的用处,把案件导向互殴。如果李承这一方没有伤或回家后没去看病,则张伟则可利用这个自做的轻伤,对李承事后造成刑事陷害的泥沼和后续钱财讹诈的阴险计划开启。

可谓是回家后做伤,能做到在案内攻守兼备,旱涝保收。比如:三国时期的孙吴势力的黄盖,不就是施行苦肉计,骗取了曹操的信任,然后里应外合,让曹操大军落败收场。可见苦肉计,能扰乱大部分人对事情的判断,连曹操都会上当。

赤壁之战中,曹军只有程昱一人,明确向曹操谈及对黄盖投降归曹情况的担忧和怀疑。但是,曹操没有听从程昱的提醒。

引申到李承与张伟案件,若是案件能赶上认真严谨的派出所民警,也行啊!像军师程昱这样的人,能明察秋毫,对案件严肃分析和观察判定,李承现今怎么会落下此等刑冤呢?上面已提到,案发现场没有监控录像。所以,证据不足。所以,就给了张伟回家后做伤的可行及事后可信的发挥空间。做伤之后,再恬不知耻的去医院看病,看病后再去做司法伤情鉴定,产生一个自己在案内受伤的认定报告。然后,张伟夫妻在合谋设计一套虚假口供笔录描述,诬陷这些轻伤是李承当时打的。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可能产生的钱财讹诈。

(5)东丽区公安局在对于涉事民警是否违规违纪办案的问题上,故意转移话题和判定焦点,说公诉机关(东丽区检察院和东丽区法院)没有指出派出所办案的错误:

东丽区公安局,身为公安系统的单位,他们不说涉事的民警是否有错,而是借用检察院和法院,认为李承的案件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而掩盖这个待调查、认定民警是否有错的问题!

检察院和法院,之所以在刑事一审判决书里写:事实清楚和证据充分,是因为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里被逼、被骗,而签写了认罪认罚书。(注意:李承不是自己在家里签的认罪认罚书,是在一个身不由己、身心受到长期煎熬困苦的环境和岁月里签的。)而检察院和法院,冷血的不会考虑当事人在看守所里的苦难。而是机械的认为:只要签认罪了,就是默认其犯罪、知罪、悔罪而认罪。只看结果,而不关心签认罪的过程,究竟发生了什么?如果有律师的,是否当事人被律师骗了?(李承此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也不是司法圈子里的人,也非法学专业的。李承被骗很容易。尤其在苦里。)

检察院和法院,看李承都认罪了。那么,案件内所有的疑点,都不究查了!就默认现有对李承的指控,都是正确的。而刑事一审判决书里,必须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否则,定罪怎么判的呢?法院能写: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判决李承犯有故意伤害罪?(其中的实情,有几人知晓?)

现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为何口碑下滑的厉害?令民生厌?

(6)东丽区公安局为何不写李承虽然没有上诉,但申请了法院的再审和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呢?

只写李承刑事一审后没有上诉。被告,就为了以此证明,李承只是空喊冤情,而没有做实际的行动。是李承的无理取闹。其实,李承法院的三级再审,都完成了。检察院的三级申诉,也都完成了。都被驳回。因为李承的一审阶段,有利的东西,都被破坏了。案件对方虚假口供、派出所算计、李承自己的律师性质不良也算计陷害李承、李承的母亲徐玉华也愚昧的担忧说出错误的话、检察官也马虎不认真、法官看到李承签认罪后就不认真查案了。没有一点的好!谁为李承说话?谁帮助过李承?李承案内律师不作为,对张伟案内的疑点的质疑都被耽误了!李承,翻案多难啊!错误的基础在公安,公安没有正气,只是想办法逃避自己的责任。不去纠错。李承的翻案,几乎没有可能。但是,因果是有利息的。冤案一天不翻,相关的派出所和公安局就背负一天因果的债务。到时候,别说李承没有向公安系统多次且大力的投诉过!?

(7)东丽区公安局涉及侵犯李承名誉的汇报材料里的第4页之第8行开始的这一段,是本案被告对李承丑化、诋毁的重中之重(杜撰、猜测、推理、编造李承的精神实际情况):

被告给天津市公安局的汇报里,写:“李承在2004年9月因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被天津市安定医院收治。”这段话,属于东丽区公安局对李承的诋毁。事实情况是:在2004年9月11日的凌晨3点,正在睡眠的我,感觉有什么东西在摸我的右肩。我当时就被摸醒了,睁眼一看,发现有一个黑乎乎的东西在摸我。(因为屋子里没有开灯,窗帘的90%也挂着,整个屋子是黑暗的状态,因为光线很暗,所以那个东西呈现的基本就是黑色的。)当时看到后,我很害怕!就跳下床,跑到我父母的房间。说有一个东西把我摸醒了!然后,我妈妈开灯,看看时间,正好是凌晨3点整。(这个时间,也是民间相传一天里极阴的时刻。) 半个小时后,我爸爸壮着胆子去我屋子看看情况。发现没有什么可疑的!但是,出来后发现我家客厅的大镜子,莫名其妙裂了一道很长的裂缝。此情况,昨晚还是没有呢!这道裂痕,表明此灵异情况,并不寻常。有由某种客观外界的因素造成的!

因为当时我屋子里,贴满了佛像和神仙像,遇到这个情况,我就不敢再贴了!当天早上,我爸爸就把那些画像,都揭下来。并结合我买的佛教讲座光碟和佛书,于2004年9月11日上午,一并坐车送给了大悲院的结缘处。从大悲院出来后,我心血来潮,想去天津安定医院问问:这个世界究竟有没有鬼之类的存在?因为当时的此前在网上我看过一篇报导,天津安定医院对唐山大地震生还人士做过濒死体验的研究。我据此认为,天津安定医院是一个胸怀博大,可以畅谈交流,不是固步自封的地方。我和我父母就坐车,于2004年9月11日11点多,到达天津安定医院。我们挂了一个女医生的号。我就跟女医生,说了凌晨3点,我遇到的灵异情况。女医生,一言不发,静静的听着!我见此医生,不与我做交流。我就失望的,走出诊室,准备回家!就在这时,这个女医生暗自给两名男护士,打去电话。两名男护士出来后,就开始要抓我!我见状,就跑!两名男护士,在后面追我!我跑了一会儿就不跑了,我想看看到底怎么回事!两个男护士,追到我后,一人一个胳膊把我强行架到住院观察区里,当时就把我绑在床上,进行控制!我当天状态自然,没闹也没疯,他们凭什么把我抓进住院,且非法拘禁在床上?事后,我才得知女医生,把我抓进住院观察区里之后,就对我的父母谎称:你儿子,遇到鬼,疑似是精神分裂。需要留院进行初步观察!我母亲徐玉华,当时并不知道我在里面被非法的拘禁捆绑!这是她多年之后,才从我口中得知的天津安定医院的实情!徐玉华说:如果我当时知道你在里面是这样被对待,绝对不会让你去的!女医生只是说普通观察观察而已,所以我认为情况不严重,性质是缓和的。就草率的签字了。得知实情后的我的父母,大呼上当和后悔!综上可知,明显是天津安定医院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是李承真的有精神病。

被告对原告的诋毁,还有:被告在汇报里写~2021年7月1日,天津安定医院鉴定所评定李承是精神分裂症。经金钟街派出所核实,该鉴定所鉴定李承是精神分裂症后,李承至今未到医院治疗精神分裂症。这段话,是被告赤裸裸的没有站在一个公正的身份去说的话。是故意扰乱视听,混淆事实的。

鉴定所当时,给李承出具的精神鉴定,是这么写的吗?虽然,那份精神鉴定报告复本,是李承在2022年9月底,在刑事一审都判决完了,是建昌道派出所民警帮我到法院拿的。上面写的是:李承案发时精神分裂。并不是被告所说的:常态的精神分裂症。被告,还犯了一个幼稚的肤浅错误和骨子里的偏执(也是偏执)。被告,毫不调查和思考的,默认天津安定医院的医生,都是圣人、天使。他们是纯洁无暇的,道德高尚的,不可被任何质疑的。他们做出的所有评定,都是正确无误的。(这话,李承一问出来,就发现有问题了!)

医生也是人,也有缺德的。如民警也是人,也有缺德的一样。

请问,鉴定李承是精神病。事实依据是什么?有对应实证吗?如果没有实证,纯属是猜测和推理。一点意义没有!相关问题(李承为何被天津安定司法鉴定为精神分裂),李承在上文已经详述了因由和实情。这里不再复述。李承没有精神病,为何要去看病呢?李承是疯了?还是傻了?是伤害他人了?还是伤害自己了?就因为把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张伟及时控制住了,张伟回家后做伤陷害李承。李承就是精神病了?(等张伟什么时候坦然对他的案内口供发誓后,再来说李承是精神病吧!张伟都不敢对他自己在案内的口供发誓。定李承是精神病,还有什么意义呢?滑天下之大稽也!)

被告还汇报写: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在接访以来,对李承进行教育疏导工作。前文,李承已经提出:让有错误问题的单位,去处理投诉人的错误,本就是扭曲畸形的信访模式。是戏弄信访人的把戏和手段。所谓的教育疏导,就是和稀泥,让李承放弃投诉,逆来顺受,对自己遭受的冤案进行忍耐。

要求李承在受冤的状态下,息诉罢访。

被告还汇报写:发现李承是性格孤僻、思想偏激、猜忌多疑、情绪易怒、经常性的思维逻辑混乱,其精神状态与2021年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以来没有明显改观。

这段话,给李承气笑了。可见李承在东丽区公安系统,产生了刑冤,不是偶然,而是一个必然。有这样的公安局,李承能没有冤案吗?!说李承是性格孤僻,现在这个时代人与人皆不信任,孤僻的人~大有人在!武长顺性格不孤僻,可他违法乱纪,现在在监狱里。请问东丽区公安局,是否已继承武长顺(前天津市公安局局长)开朗的性格和人生的理念?

而东丽区公安局把李承坚定刑事平冤昭雪的行为,视为思想偏激。是不是有冤不申,才算思想开明呢?著名的聂树斌案,聂树斌在监狱里多年来不断申诉,最后最高法认为原审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聂树斌无罪。如果聂树斌,当初没有这份偏执,怎么会迎来洗刷冤屈的那一天?被告写李承猜忌多疑。李承与张伟案内有明显的疑点,且张伟夫妻至今不敢对他俩的笔录进行发誓,派出所民警办案阶段,对于两个关键的鉴定报告,也掩盖不让李承看和提出异议。这些错误和疑点摆在那,李承能不指出吗?被告夸张的写:李承情绪易怒。李承在案内事实是被寻衅滋事者、被殴打者,事后却被定为故意伤害罪,3万元请了一个不良的律师+被张伟合谋李承的律师骗走李承家5万元。李承对于这样的遭遇,能不愤慨吗?且派出所对于李承的投诉,敷衍懈怠,不处理有问题的民警。李承情绪激动,是正常的!换作是谁,谁不气愤?如果说这样是情绪易怒,希望说这话的人,死后轮回为没心没肺的羊。以此树立他的生命和是非标准。一路走好!

被告汇报写:李承经常性的思维逻辑混乱。请问,这个描述的事实依据是什么?这个话,如同污蔑李承有艾滋病一样。让李承无从应对?难道脱下裤子让各位看看?如果拿不出此话的对应证据,就属于被告对原告的恶意丑化。

对于2021年给李承的精神鉴定结论,是缺乏必要质证的。金钟街派出所后期接案民警岳沫池,在相关鉴定报告出来后,违规操作,不把报告复本给予李承或李承家属。阻绝了李承的知情权和必要的异议权。在没有质证的情况下,派出所想方设法让精神鉴定不被质疑,属于严重的办案违规。这样情况保留下来的精神鉴定,拿出来说事,被告不知羞吗?

被告在汇报里一直在提“化解”。因为,一旦查出派出所有办案违规的问题,东丽区公安局也将被追责。刑事冤案,对应的责任重大。所以,东丽区公安局以化解投诉人的投诉,而不是严肃对自身公安系统进行自查自纠。根本没有正气!

被告说2021年11月16日对李承的刑案进行公开审理和当庭判决,也是错误的事实。事实是:李承未到庭刑事一审的开庭,而是安排李承在看守所内一个房间,在互联网参与的庭审,众所周知在网上进行庭审,效果是很差的。那些定李承罪的证据,也不给李承看和质证。且开庭日,并非是11月16日。

被告既然说:法院对于案件事实是清楚的,足以认定李承有罪。原告希望被告,把李承与张伟案件的第一时间、原始地点的民警到场执法记录录像光碟,提交给本案的法官,进行对照,让法官看看李承是否真的有犯罪?

被告谎称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前文,原告已讲明,法院是因为李承被骗、被逼而签写认罪后。法院默认公安没有错的,而不是通过严查后认定公安没有错的。

被告谎称对李承信访做出答复。而事实是:东丽区公安局或金钟派出所,至今未对李承信访投诉,给予过任何的书面答复书。鉴于被告的侵犯李承名誉的材料,是汇报给天津市公安局的。问题和性质极为重大。所以,原告对被告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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