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关于起诉天津市律师协会被驳回)
再审申请人(初审原告): 李承,男 被申请人(初审被告): 天津市律师协会 , 法人代表:牛同栩,职务:会长,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 45 号 再审请求: 1. 撤销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作出的 ( 2024 )津 0106 行初 355 号 行政诉讼案的行政裁定书。 2. 撤销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作出的 ( 2024 )津 01 行终 733 号 行政诉讼案上诉的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1.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违背此前该院的已有判例: 再审申请人(本人李承),因对天津市律师协会此前作出的“敷衍失察”的投诉律师答复决定书,极为不满。事后与天津律协方面长期交涉无果,遂诉之于天津市红桥区法院(行政起诉)。然后,红桥法院称不符合行政诉讼类型,驳回起诉。本人无奈向天津一中法进行上诉,现又被驳回。在二审的裁定书里,还是写起诉律协不属于行政诉讼。 这个说法,与该院以往的一个案例不符,对本人区别对待? 引用往昔案例分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 )津 01 行终 479 号 行政裁定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 “ 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 。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对此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刘某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本案中,天津市律师协会针对刘某投诉作出的《处理结论通知书》系其依据律师法作出的行为。刘某对此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不妥,故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此案例,是 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第三期 “ 行政审判讲堂 ” ,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授课,副庭长梁凤云进行答疑时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