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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关于起诉天津市律师协会被驳回)

  再审申请人(初审原告): 李承,男   被申请人(初审被告): 天津市律师协会 , 法人代表:牛同栩,职务:会长,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 45 号   再审请求: 1. 撤销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作出的 ( 2024 )津 0106 行初 355 号 行政诉讼案的行政裁定书。   2. 撤销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作出的 ( 2024 )津 01 行终 733 号 行政诉讼案上诉的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1.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违背此前该院的已有判例: 再审申请人(本人李承),因对天津市律师协会此前作出的“敷衍失察”的投诉律师答复决定书,极为不满。事后与天津律协方面长期交涉无果,遂诉之于天津市红桥区法院(行政起诉)。然后,红桥法院称不符合行政诉讼类型,驳回起诉。本人无奈向天津一中法进行上诉,现又被驳回。在二审的裁定书里,还是写起诉律协不属于行政诉讼。 这个说法,与该院以往的一个案例不符,对本人区别对待? 引用往昔案例分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 )津 01 行终 479 号 行政裁定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 “ 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 。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对此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刘某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本案中,天津市律师协会针对刘某投诉作出的《处理结论通知书》系其依据律师法作出的行为。刘某对此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不妥,故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此案例,是 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第三期 “ 行政审判讲堂 ” ,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授课,副庭长梁凤云进行答疑时引用...

投诉: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兴兰对李承的刑事案件存在巨大失察责任及失职错误

  一,    投诉人: 姓名:李承;性别:男     二,被投诉人: 王兴兰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女) ,是李承的刑事案件里一审开庭前接手审案的检察官。(最初审案者)   三,    投诉对应事项: 产生 津丽检一部刑诉 [2021]448 号 的检察官 王兴兰 ,身为检察官,在本人李承的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失察懈怠、在没有李承犯罪事实情况下胁迫威逼李承签认罪书等的问题! (即:李承因 2020 年 8 月 25 日与邻居张伟肢体接触,事后莫名其妙形成故意伤害一案,李承关押在东丽区看守所期间,受理此案的东丽区检察官王兴兰,在给李承出起诉书及量刑过程的前后,存在的违规、违纪、渎职的行径。) 并产生刑事冤案判决,案号: ( 2021 )津 0110 刑初 721 号 四, 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的王兴兰,身为检察官,不认真查案。面对案内重大疑点的情况下,不去质疑和研判。而是用大刑期恐吓威逼李承签认罪认罚,最终铸成本人李承的冤案。   本人案内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当初也不给我看。(派出所不给我,到了检察院阶段还是不给我)。故意隐瞒案内的虚假事实错误和重大疑点。 从案内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可知!张伟案发当时并没有脖子和后背被抓伤的情况,而之后的伤情鉴定报告里却写这些! 说明:当时这些没有的伤,和之后给本人定罪的张伟肋部轻伤,都是张伟回家后为了陷害本人而自行做的! 这么明显的疑点,检察官王兴兰就是无视。一味顺从派出所提交上来的案件,对我进行逮捕批准和继续关押,然后将错就错的判我的刑罪(逼我认罪后,马上就对我起诉和量刑)。   其实此案是张伟对本人李承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本人无奈对其控制制止。然后张伟再回家自己做伤,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钱财讹诈的严重犯罪行为。本人李承长年坚守素食,却被判为一个故意伤害罪!案件的结果,丧尽天良至极!   希望检察院的纪检人员或案件管理部门,严密核查李承刑事案件里的案发第一时间的金钟街派出所警察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和对照案件对方张伟事后产生的司法伤情鉴定报告书里与案发当时现场严重不符的情况!还李承以清白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