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关于起诉天津市律师协会被驳回)
再审申请人(初审原告):李承,男
被申请人(初审被告):天津市律师协会,法人代表:牛同栩,职务:会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45号
再审请求:
1.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4)津0106 行初355号行政诉讼案的行政裁定书。
2.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的(2024)津01行终733号行政诉讼案上诉的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1.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违背此前该院的已有判例:
再审申请人(本人李承),因对天津市律师协会此前作出的“敷衍失察”的投诉律师答复决定书,极为不满。事后与天津律协方面长期交涉无果,遂诉之于天津市红桥区法院(行政起诉)。然后,红桥法院称不符合行政诉讼类型,驳回起诉。本人无奈向天津一中法进行上诉,现又被驳回。在二审的裁定书里,还是写起诉律协不属于行政诉讼。这个说法,与该院以往的一个案例不符,对本人区别对待?
引用往昔案例分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行终479号行政裁定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对此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刘某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本案中,天津市律师协会针对刘某投诉作出的《处理结论通知书》系其依据律师法作出的行为。刘某对此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不妥,故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此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第三期“行政审判讲堂”,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授课,副庭长梁凤云进行答疑时引用的。
2.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调取原告李承在红桥法院一审及天津一中法的二审上诉期间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辅助论述说明的大量材料,对此再审案认真进行研判
该案涉及焦点如下:
(1)起诉律师协会,算行政诉讼吗?
(2)天津律协故意在答复决定书里,不写任何后续如果不服的救济途径,以尽可能的逃避第三方的监管和复议。耽误投诉律师的当事人维权之路。(属于社会公德心低下)
(3)现在法制社会里,雇主当事人被不良律师坑害后,维权难。律师协会包庇保护不良律师,敷衍对待投诉者。涉嫌扰乱法制社会秩序,与法制发展方向背道而驰。
(4)律师身为法制体系里,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对应匹配的监管监督机制,却乏善可陈。有的案件可能因不良律师的不尽职或算计陷害,而导致当事人的人生尽毁。律师协会,上梁不正下梁歪,带头示范躲避复议和监督。律师自然执业行为和操守,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有恃无恐。现在急需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对此等行业乱象,进行大力出击治理整顿,维护良性的法制生态秩序。
3. 请相关法院、部门及时关注律师协会在诉讼身份及诉讼性质方面的尴尬、争议、纠结的现状局面:
对律师协会进行起诉,在现有的法制领域里,暂时依然属于一个比较特殊的类型。这是由律协的特殊属性决定的。律师协会最初是由律师自发组织而成,律师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走到一起,没有政府的干预和控制。这种自发组织的形式使其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它虽然自定位为民间组织,但是又具有一定的类似行政的属性。如: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权益、推动律师行业发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设立自律奖项或惩戒违规律师等,对律师行业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
天津律协,登记在天津市民政局(说明其属于民间团体),业务指导单位则是天津市司法局。经本人多次与天津市司法局交涉,得知市司法局只对律协有笼统的行业指导,而具体的涉及对某律师的投诉事项(律协具体事务),不直接进行介入。现在天津市司法局的信访及律师管理处,已经注意到天津律协在性质及监管方面的尴尬问题,现有法规没有指定司法局可以对天津律协有直接的、具体的管理职能(如:律协出具的文书,不在司法局复议)。或理解为:司法行政单位与民间组织之间的暧昧不清的关系,导致了现在的监管责权不明。天津市司法局也向本人承诺:在因缘具备的情况下,会在与司法部的会议里,提及李承所提出的关于现在看守所内嫌疑人会见自己律师时候对律师言行监管缺失的问题及对律师协会现有的监管不力、律协自身定位暧昧的问题等影响法制社会健康完善的这个棘手关切、久弊顽疾。
还有一个单位和天津律协有关,就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近期本人也与该组织进行过电话交流,其表示:对所在区域的律师投诉,由当地律协调查处理。如果对天津律协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到天津市司法局进行投诉。而天津市司法局也表示:司法局对律师协会的文书,不具有复议职责。这时候就形成了一个闭环。最受伤的,是被律师坑害的雇主当事人。
悲伤的看着这两个单位,互相踢皮球。问题核心,即律协自身具有的复杂属性,65%的民间性质,35%的行政气息。司法局理论上,不介入民间团体的某些决定行为。除非律协有严重的宏观过失违规,否则司法局不会插手。律协不是行政单位,它的行为决定不可被行政复议。论至此,可知全国律协所说的途径,其实是错的。全国律协,把下级律协的问题,甩锅给当地的司法局,实则是其自身懒得施行监管的表现。
全国律协,也是民间团体,只不过有一个更高的头衔。依然不能摆脱其自身定位的尴尬。尴尬哥哥(全国律协),对尴尬弟弟(天津律协)的解释,肯定也是尴尬的。
对律师的投诉,其实除了律协,还有其余两个途径。一个是到律师事务所所在属地的司法局进行投诉,一个是向律所属地的法院进行民事起诉。但是,区司法局的受理,只局限在对律师笼统事项的监管。如:收费后是否开具发票?开庭时候是否律师到场?对应的是这些浮表的事项。而对律师在执业过程里是否尽职?是否存在坑害欺骗雇主?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处理职责。(对于律师执业行为的具体判定,还是由律师协会进行研判的。但是律协现在又不受任何的明确对应监管或复议,甚至其有意逃避外界的监督、诉讼。如:在其决定书结尾,不告知任何后续救济途径。用半民间半行政的身份,保护自己。左右横跳,极为狡猾。在这种有恃无恐的状态下,肆无忌惮的可以任意出他们的处理决定书,干扰法制公正的秩序和环境。保护每年给他们交会费的律师们。)
还有一种途径,就是被律师坑害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进行委托合同纠纷的起诉。可是现实里,这样选择的人其实很少,公民不到万不得已不愿意到法院进行诉讼。肯定先到相关责权部门进行投诉,再拿着投诉结果去诉讼,会更顺利。因为涉及赔偿的部分,只能法院执行。如果,先行的责权部门,敷衍、懈怠、包庇纵容涉事的问题律师,出具不公正的某些决定书。投诉人不仅没能达到维权效果,反而“敷衍失察”的决定书,反被被投诉的律师利用,作为事后抵挡法院诉讼的“挡箭牌”。然后受案法院,又可能参考责任单位出具的“敷衍失察”的决定书,影响了对事实的判断。因为法官,不是学识及各行业的全通者,肯定会参考所谓权威单位已有的文书进行审理。如同现在法院的“以鉴代审”。一旦责权单位(律协),对本来有问题的律师,认定为没有问题。那么,大概率的可能,受案法官也顺带会粗浅判决涉事律师没有问题。或是法官认为原告方(投诉者)也有被坑害的事实痕迹,就会安排调解。而涉事律师往往提出远低于原告被坑害损失的“价码标的”,然后原告不同意。调解失败。受案法官,又不是第一责权单位,司法局和律协比法院,距离这个投诉律师的事情更近。相对近处的单位,说律师没有问题,法院还能怎么办?只能无奈的驳回原告投诉律师的这个诉讼。
综上所述,律师作为当今社会及法制体系里现在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对其应匹配的监督监管却是严重缺乏、不足的。
相关的司法局、律师协会,各有各的现有缺陷。能复议的,管的浮表。管的具体的,不能复议。可谓是,现在公民聘请律师后,如果一旦被某些不良律师算计陷害了,轻则损失钱财,重则蒙受刑事冤屈。(本人两者,都占上了。)没有实际落实维权的地方。投诉后,也没实际效果!律师坑完人了,就坑了!没有一个单位,会认真、详细的去对待和严查。
众所周知,医生决定人的生命,而律师影响一个人的人生。
对于如此重要的职业,现有匹配的监管机制却充满漏洞、瑕疵!这就需要包括人大、司法部、政协、全国律协在内相关部门单位,齐心协力共同关注现有的这个对于律师及律师协会监管缺失的棘手问题。原告(李承),发起此诉讼,也是希望开辟这个诉讼领域的“蓝海”,待相关法院树立典型案例,以~为后来那些同样被不良律师坑害的人,寻求维权公正的披荆斩棘、扫除阴霾阻碍的初探之路。
4.被告(天津律协)确已侵害了原告(李承)的相关权益:
原告和家人,曾在2023年7月到天津市河东区法院起诉过涉事律师(孟蕊)。是民事的委托合同纠纷。但是,被告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孟蕊律师所在的律所),拿着天津律协出具的孟蕊律师没有任何问题的“失察”结论书作为挡箭牌,来应诉。最终,受案法官李铁依照天津律协的文书,驳回了我家的起诉。然后,我家又到天津二中法进行上诉,二审法院其实认为孟蕊律师确实存在不尽职的一些迹象,毕竟在李承此前那个刑事案件里,没有看到任何孟蕊律师为李承辩护的痕迹。对案内的两个关键司法鉴定,也没有提出异议。只有认罪认罚和赔偿的事情。没有体现出律师在其中起到的明显及应有的作用。起初二审法官,想让双方调解。(注意:一审及二审的开庭,孟蕊律师都不敢露面),是由其律所内别的律师来应付。张姓律师同事表示:要退给李承家2万元,进行了结。本人表示反对。法官之后,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一审法院参考天津律协的那个文书,对李承家的上诉驳回处理。
因为在原告李承此前的刑事案件里,孟蕊律师确实存在大量的不尽职、敷衍懈怠、不干正事,甚至还存在“两头吃”的恶劣行为。本人也因孟蕊律师的算计陷害,而最终导致刑事致冤,且被骗走高额的钱财。也就是说:孟蕊律师是导致李承刑事受冤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本人是冤屈的,所以才花费3万元聘请律师,来维权、求得公正。但是事与愿违。请来的这个孟蕊律师,是一个连发票都懒得开的知法犯法的不良律师。如果,把律师比作是让当事人走向公正的桥梁,那么孟蕊律师这座桥处处是危机和陷阱,李承终究跌落深渊(深冤)里。李承事后把这座危桥汇报给天津律协,律协却判定这座危桥没有问题。就这样,致使李承刑事受冤的主因(孟蕊律师)事后没有被如实公正的被追责及认定错误。那么,本人李承之后的刑事申诉相关事项,就重重受阻,极为不利。线索断开了!公道的说,律师对案件能没有影响吗?
况且,本人李承在此前那个刑事案件之前,没有任何案件的经验,也未涉足过法律领域,如同婴孩般的无助、青涩。而当时的孟蕊律师执业已11年,究竟谁骗谁更容易?害我的律师,被律协认定无错。那么,李承就扛下了所有。独自默默去各种维权、申诉,步履维艰。所以,天津律协包庇纵容不良律师孟蕊,就间接侵害了原告的作为律师的雇主(刑事一审)的权益和求得案件公正结果(阻碍刑事申诉)的权益。
5.天津市律师协会,为何会包庇纵容不良律师?
天津律协一直标榜自己是民间组织且是非营利的。但是天津律协每年要收取天津市内所有正式注册律师每人1000~1500元的年度会费。而现在天津注册的律师达1万多人,可知天津律协每年能收入多少钱?这才是天津律协,现在建立的最根本目的所在。看似是律协对律师有监管作用,但是实际上是律师养活了律协的存在。这是一种微妙的关系。从利益价值讲,律协不愿轻易得罪自己的“缴费会员”,万不得已不会惩处或吊销律师的资格。少一个人,就少一份年费。如果太严厉,威严的名声传出去,让宵小之辈的律师望而生畏。认为今后在天津当律师,油水太少、投机取巧钻营谋财的道儿都不让走。进而不想当律师了,就少了一个年费的来源!这样是天津律协的“损失”。而天津律协,把自己打造成一个逃避监督、不可被复议和诉讼的单位,就可以让那些俗毒炽盛的不良律师犯错后免于追责。大有:只要你不是杀人放火、炸桥毁楼,那种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律师错误和猫腻,由天津律协,有“组织”来保你周全!我们的决定书,不可被复议、不能被诉讼!厉不厉害?!律师的年费,绝不白交!
天津律协俨然成了天津不良律师犯错后的洗白场、保护伞。
此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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