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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里,初被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应该拿到案件对方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吗?及如果鉴定报告与案发执法记录视频,出入过大,检察官应提起重视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焦点问题一:在刑事案件里,初被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应该拿到案件对方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吗? 焦点问题二:如果鉴定报告与案发 执法记录视频 ,出入过大, 检察官 应提起重视吗? 焦点问题三:在涉及身体伤害的案件里,如果案件一方回家后自行做伤;难道派出所或检察院,也应默认这些伤是案件的另一方所为吗? 公、检、法,在职能和作用上,有互相协作的关系。但也有互相监督制约的属性。但是,现在部分地方的互相协作远大于互相监督制约。如:派出所呈报上来的案件,检察官是否认真审查了?还是媚俗的默认派出所都是对的?顺从派出所的初定结论?即使发现错误,也不及时的纠正。而是选择让被委屈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将错就错的签写 认罪认罚 了事、结案!背离了检察二字的宗旨。 问责案例: 王某兰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女) ,是李承的刑事案件里一审开庭前接手审案的检察官。(最初审案者) 问责对应事项: 产生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48号 的检察官 王某兰 ,身为检察官,在本人李承的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失察懈怠、在没有李承犯罪事实情况下胁迫威逼李承签认罪书等的问题! (即:李承因2020年8月25日与邻居张伟肢体接触,事后莫名其妙形成故意伤害一案,李承关押在东丽区看守所期间,受理此案的东丽区检察官王某兰,在给李承出起诉书及量刑过程的前后,存在的违规、违纪、渎职的行径。) 并产生 刑事冤案 判决,案号: (2021)津0110 刑初721号 事实与理由: 天津市 东丽区检察院 的王某兰,身为检察官,不认真查案。面对案内重大疑点的情况下,不去质疑和研判。而是用大刑期恐吓威逼李承签认罪认罚,最终铸成本人李承的冤案。 本人案内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当初也不给我看。(派出所不给我,到了检察院阶段还是不给我)。故意隐瞒案内的虚假事实错误和重大疑点。 从案内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可知!张伟案发当时并没有脖子和后背被抓伤的情况,而之后的伤情鉴定报告里却写这些! 说明:当时这些没有的伤,和之后给本人定罪的张伟肋部轻伤,都是张伟回家后为了陷害本人而自行做的! 这么明显的疑点,检察官王某兰就是无视。一味顺从派出所提交上来的案件,对我进行逮捕批准和继续关押,然后将错就错的判我的刑罪(逼我认罪后,马上就对我起诉和量刑)。 其实此案是张伟对本人李承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

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及附带的司法精神鉴定行业,待完善的路,依然任重道远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对应参考案例:天津市河东区法院  (2025)津0102行初19号 作者观点如下: 1此行政案核心问题是 司法精神鉴定 的程序与严谨度问题: 此案其实也是李承此前在东丽区产生的刑事案件的一个衍生问题的诉讼。 天津安定鉴定所 ,给李承做出的精神鉴定报告,虽然属于相对事后的、案外的信息材料,但是间接推动了给李承刑事致冤的不良作用。虽然一个刑案的判决,是由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方共同的产物。但是,看似不起眼的司法鉴定结论,却给案件间接的起到了定性的效果。检察官、法官,基本上都不是案件的亲历见证人。所以,只能看派出所和司法鉴定所给他们提供的相关材料来判定案件。可是派出所的民警和鉴定所的鉴定人,不是天使,也是凡人。他们之中也可能有腐朽败坏、违规违纪者。全国各地出现的派出所与鉴定所的私下勾结,出虚假鉴定的案例也不鲜见。所以,派出所和鉴定所,作为案件基础材料的提供者,其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的良正与否,间接或直接影响案件最终判决。 而作为此案核心的精神鉴定报告,本人李承当时(刑事一审出判决之前)确实没有拿到,不知道报告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此事,我母亲徐玉华可以作证。其实在2023年时,我家发现案件里的问题,曾经多次投诉金钟派出所民警相关错误。然后,涉事民警岳沫池面对派出所所长问责,谎称当时报告给李承了。我妈妈徐玉华,听到民警的谎言后,就气愤的哭了。说明,民警也是人,不是神或天使。他们对应的职业,代表正义。但是民警的个人,不直接代表正义。什么性质的民警都有。当时,为何派出所民警不给李承精神鉴定报告复本呢? 因为怕李承提出异议或发现案内一些关键的可疑部分。不知道报告内容,就提不出对应的异议。可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异议的诉求就被耽误了。近乎于变相成为默认的状态。那么,派出所就容易结案了,以李承有精神问题打人定性此案。但是,案件的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事实是:张伟对本人李承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本人当时作为36岁的人,没有残疾,在所在案发环境没有监控、当时本人独居、因夏天衣着少的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本人必须对行凶者张伟控制和制止。这样做很合理、正当。在民警到场的第一时间执法记录录像可知,张伟当时只说嘴破点皮和李承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其余再无其他情况。然后,民警将我俩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张伟也是说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再无其他。民警当时...

问责或起诉律师协会,是司法局不管,法院的行政庭不收、民事庭不要!(“三不管”的尬尴现状,谁来解?)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案例如下(起诉律协,行政初审被不立案驳回,行政上诉被驳回,走民事起诉被不予受理驳回) 1,起诉 律师协会 ,为何这么难?被律协侵权后,怎么办? 上诉人于2024年10月,曾去天津南开区法院咨询过起诉天津律师协会的事宜,告知本人~属于 行政诉讼 。遂本人去红桥区法院立行政起诉,然后被驳回。又上诉到天津第一中级法院,之后又以起诉律协不属于行政诉讼为由,驳回了本人的上诉。然后,本人向天津市司法局信访科进行诉苦(为何被律师侵害后,律师协会对于投诉~敷衍失察,包庇不良律师,事后起诉律协协会,这么难呢?哪都不管! 律师、律师协会,已然成了无法无天的存在!干扰法制的良性秩序!)市司法局的黄科长,建议本人~如果走行政诉讼行不通,可以在3年期限内对天津律协进行民事起诉。毕竟天津律协,属性是社会团体,不是纯的行政机关。然后,我在2025年3月又去天津南开区法院立 民事诉讼 。现在,又被不予受理裁定。各法院这一系列的做法,就是助长天津律协以后,依然毫无忌惮、敷衍不作为、只懂收取律师们的年费、形同虚设,随意出具他们的文书,且不受任何的监管和审理制裁。此是法制时代的悲哀和缺陷。 2,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调取原告李承在南开区法院立案时候提交的起诉状及辅助论述、证明的大量材料,对此“三不管”的争议诉讼案,认真进行研判和重视: 同时还请兼并参考~上诉人李承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 (2024)津0106 行初355号 行政诉讼案的起诉状及一审相关卷宗材料。以及相关的: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 (2024)津01行终733号 行政案上诉里上诉人李承的上诉状和二审卷宗相关材料。 请为起诉、问责、监管律师协会,指一条明路!不可再放任!

如果此前被精神专科医院错误的收治,事后相关维权之路是比较困难的(经典案例)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以下是一个真实发生的精神医疗领域的案例,意味深远,内含许多现今棘手的问题。 正文如下: 1.原告李承,坚持且谈谈此案初审时本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官,如实在判决书里写出了本人的三个诉讼请求。但 本人在此案的起诉书里,其实写了5个诉求,但是 河西区法院 立案庭的张莹法官,让我把第3、4的诉求删除,否则就不给我立案。我无奈进行划去。(在起诉书原件,可以看到划去痕迹。)我认为这种立案的要挟,是违规的。提出诉讼请求,是作为公民、原告的基本权益。体现的是原告最根本的期许和案件问题的焦点。而初审法院立案时候,对诉讼请求挑挑拣拣,违背了原告公民的意愿。如果诉讼请求写的不妥,审案法官可以进行驳回、不支持。但是不能把原告的嘴给堵住。原告初提的第3、4诉求,其实就是此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和本人受到医疗损害的实际情况。 原告起诉被告的真正起因,其实是因 天津安定医院 司法鉴定所,在2021年5月11日给李承做刑事案件里本人精神状态的司法鉴定,而后于2021年 7月1日出具本人在刑案内是案发时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的结论。因这个荒谬、无德的司法鉴定结论,间接导致本人最终刑事致冤的结果。而按照常理,应作为给李承鉴定的回避方的天津安定医院(做司法鉴定,应尽量避免往昔有过矛盾和关联,选择中立单位。) 天津安定医院自己的鉴定所,参考李承2004年在他们自己的医院(天津安定医院)的所谓住院病历,胡乱推导出李承在案内是精神病的状态,完全扭曲了案件的实际情况,颠倒是非。李承刑案的实际情况是: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张伟拿脏毛巾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就从派出所回家后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 此是李承刑案的实情。 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反而被定为精神异常者。就因为李承在鉴定时(2021年)的17年前有过他们医院的住院历史,就默认李承是案件的主责者、是发起者、是行凶者。 (作为李承案件对方的张伟夫妻,他俩在案内说的口供描述,他俩至今都不敢进行发誓~确认,表现为心里有愧。) 原告在此,严厉指出现在我国公安、检方、法院、司法不要求案件双方对各自口供证言进行发誓,而产生的弊端: 法律的基础,不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