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里,初被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应该拿到案件对方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吗?及如果鉴定报告与案发执法记录视频,出入过大,检察官应提起重视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焦点问题一:在刑事案件里,初被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应该拿到案件对方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吗? 焦点问题二:如果鉴定报告与案发 执法记录视频 ,出入过大, 检察官 应提起重视吗? 焦点问题三:在涉及身体伤害的案件里,如果案件一方回家后自行做伤;难道派出所或检察院,也应默认这些伤是案件的另一方所为吗? 公、检、法,在职能和作用上,有互相协作的关系。但也有互相监督制约的属性。但是,现在部分地方的互相协作远大于互相监督制约。如:派出所呈报上来的案件,检察官是否认真审查了?还是媚俗的默认派出所都是对的?顺从派出所的初定结论?即使发现错误,也不及时的纠正。而是选择让被委屈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将错就错的签写 认罪认罚 了事、结案!背离了检察二字的宗旨。 问责案例: 王某兰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女) ,是李承的刑事案件里一审开庭前接手审案的检察官。(最初审案者) 问责对应事项: 产生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48号 的检察官 王某兰 ,身为检察官,在本人李承的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失察懈怠、在没有李承犯罪事实情况下胁迫威逼李承签认罪书等的问题! (即:李承因2020年8月25日与邻居张伟肢体接触,事后莫名其妙形成故意伤害一案,李承关押在东丽区看守所期间,受理此案的东丽区检察官王某兰,在给李承出起诉书及量刑过程的前后,存在的违规、违纪、渎职的行径。) 并产生 刑事冤案 判决,案号: (2021)津0110 刑初721号 事实与理由: 天津市 东丽区检察院 的王某兰,身为检察官,不认真查案。面对案内重大疑点的情况下,不去质疑和研判。而是用大刑期恐吓威逼李承签认罪认罚,最终铸成本人李承的冤案。 本人案内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当初也不给我看。(派出所不给我,到了检察院阶段还是不给我)。故意隐瞒案内的虚假事实错误和重大疑点。 从案内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可知!张伟案发当时并没有脖子和后背被抓伤的情况,而之后的伤情鉴定报告里却写这些! 说明:当时这些没有的伤,和之后给本人定罪的张伟肋部轻伤,都是张伟回家后为了陷害本人而自行做的! 这么明显的疑点,检察官王某兰就是无视。一味顺从派出所提交上来的案件,对我进行逮捕批准和继续关押,然后将错就错的判我的刑罪(逼我认罪后,马上就对我起诉和量刑)。 其实此案是张伟对本人李承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