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疑张伟在2020年于津实司法鉴定所做的所谓司法伤情鉴定(望兼听则明)

 投诉人(案件当事人,提供质疑线索,提供案件实情):

姓名:李承(受冤者,被刑事陷害者);性别:男 ;民族: 汉族

对应案件:

津实司法鉴定所,被案件内张伟回家自己做的轻伤和派出所民警对案件的扭曲和夸大案件描述内容,所蛊惑!得出了一个陷害良善的伤情鉴定报告。最终导致:

2021)津0110 刑初721号的一审判决结果:定性李承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承7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

 

津实司法鉴定所,对应鉴定:

2020年,张伟,委托单位: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张伟在此案里是发起寻衅滋事者,并回家后自己做伤的人)

 

质疑内容:

有一句谚语说的好:兼听则明!伤情鉴定,重要的两个部分:1,出现伤情,医院的看病单子。2,派出所方面向司法鉴定所提供的派出所单方面的案件描述内容。

 

请问:一个刑事案件,做出的鉴定报告,事关重大!关系到案内一个人的人生、名誉、档案记录。为何,鉴定所不把案件里最初被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找来,进行全面的案情了解呢?请问:派出所的警察,就都是正义的化身吗?

每一年,光违纪、违法的民警,有多少人?有多少民警,与黑恶势力相勾结?成为黑警、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记住,一个制度若是存在漏洞和不合理、不严谨的地方,必然、早晚会滋生奸邪、猫腻、冤屈!

 

派出所提供的案情描述,都这么真实可信吗?案件里有伤的一方,他的伤真的就是对方打的吗?有没有可能是自己回家后,自己为了陷害对方而做的?(尤其是轻伤!因为自己不舍得对自己下狠手。和那些不干扰日常生活的无关紧要身体位置的伤~比如:肋部。) 自己做伤,有两个目的:1 抵消自己的真实犯罪的罪责(自己行凶打人后,自己再给自己做伤,起码能落一个互殴。)。2 如果对方没有伤或没查出伤,又能以此自己做的伤,日后对对方进行陷害(刑事犯罪陷害)和讹诈(索要金钱赔偿)。

而,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案发当晚,严重违规。对李承和张伟,双方!都没有记录笔录,也没有拍摄、记录任何形式的关于张伟肋骨受伤或被打的记录。而且,张伟当晚先回家,没有直接去医院!

 

具体疑点如下:

 

1,案发时候,对方张伟对本人发起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本人进行合理控制。过程里并未打其肋部。(事后张伟夫妻也不敢对他们在案内的口供进行发誓,而本人就敢发誓)

 

2,四个出警的民警到场时候(3楼的楼道),张伟从始至终未表现、也未表达任何肋部不适 或 被打的相关言辞。

 

3,我俩人被带到派出所后,张伟未表现、也未表达任何肋部不适 或 被打的言辞。(派出所民警岳沫池,故意不录笔录,不开执法记录仪。制造悬疑争议空间,人为制造悬案)

 

4,张伟先回家,并未直接去医院。(岳沫池凌晨开警车送我、张伟、我父亲李文昌回家)

 

5,之后,冒出肋部伤情。 我方至今没看到张伟任何医院相关看病单据和费用证明!

 

6,民警陈哲或岳沫池,都没有给本人看司法伤情鉴定的报告书的内容。也不给我或我的家属。按相关规定,报告书是一式三份的!派出所违规!故意掩盖事实。阻止我去质疑。

 

7,即使本人请了律师。可是本人的律师孟蕊,是一个偷税漏税的不良律师。一心只有钱,接案后,孟蕊律师直接去张伟家里,进行寻机。最终与张伟串通密谋。不给本人做任何的辩护。过程里,不给本人或本人家属,看张伟看病单据 和 伤情鉴定报告。掩盖事实。

 

8,本人父亲李文昌,当晚及时赶到派出所,也能证明张伟没提任何一句肋部被打 或 不适的内容。

 

张伟为何回家后,自己做一个轻伤?(张伟的诡计):

案发当晚,是张伟率先发起对李承的寻衅滋事,用脏毛巾抽打李承,并用右拳重击李承颈部左侧。张伟,怕日后算他的犯罪行为,或惧怕被我李承讹诈颈部受伤的情况。则回家思索后,索性给自己做一个肋骨轻伤(不干扰日常生活的部位)。以抵消张伟本身犯罪的责任和打李承颈部的后续赔偿可能。然后,张伟夫妻两人再串通好假口供,歪曲案件事实。说这个张伟自己做的肋骨轻伤,是李承当时怎么怎么打的。

派出所方面,再帮着张伟一方,歪曲、夸大案件内容。提供给司法鉴定机构。有这个不严谨的所谓伤情,再附和上派出所单方面的提供材料。这个给李承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伤情鉴定报告,就出来了!

 

案件实情描述

2020825日当晚,我从自家家门刚出来,我的邻居张伟(好像遛完狗也正回来),他看见我没有任何身心准备(本人当时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的情况,他随即就拿擦他家黑狗的脏毛巾,跑过来对我进行抽打!我当时受到突然的袭击(被惊吓到了),就随即往外推他,然后顺势扑倒他(当时只想及时制止寻衅滋事的张伟接下来的行凶行为)。

我就往外推他、扑倒张伟后,在刚倒地状态未稳的刹那,张伟用右拳重击我的颈部左侧(至今未愈)。我感到疼痛,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手一缩。然后,我此刻趁机用双手牢牢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我的两个膝盖顶着地面,我的胸部与张伟的胸部平贴着(受力均匀)。控制住了张伟。此动作,就开始僵持着。(过程中,我高声斥责张伟的寻衅滋事行为。) 张伟妻子韩某见大晚上的如此僵持,就报警了。

(当时应该报警的人,是我才对。可是,我一个人住。正在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我怎么打电话报警?)

然后,金钟街派出所的四个警察,就来了!我看到确认是警察后,我立即松手起身。张伟妻子韩某,当时下楼接警察的时候,还向警察谎称我拿刀呢!(这夫妻俩的品德有多差?)在这个过程里,我只是握着张伟的双手手腕,并未击打张伟的肋骨部位,而张伟案发当晚在派出所里也未表现出任何肋骨的不适及说辞。(我爸爸李文昌当时也到场,可以见证。) 但是,这个张伟之后回家后,疑似给自己做伤,莫名其妙的出了一个肋骨二级伤情。把我陷害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当晚派出所方面,没有进行任何笔录,没有任何视频或图片,证明张伟肋骨被打或有伤的情况及他本人的描述。)(张伟当晚直接回的家,没有直接去医院。)

李承的这个涉及刑事案件案发过程的内容,叙述完毕。

 

可以看:李承的刑案,本来并不大,不是团伙作案,没有经济账目,没有金钱问题,没有杀人放火等恶性元素。只有两个人的肢体接触。(在场只有三人:李承,张伟,张伟妻子韩某。)但是,虽然是小案件。却从开始、过程、结果、后续,都引出了许多争议点及尖锐问题。值得深思、反省、借鉴、展开研究、参考、存档、立典型!

 

此致

津实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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