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因徐玉华诉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慧萃嘉怡律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2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02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请上级法院经过深入复核、研判后改判为依从上诉人在一审起诉书里的诉讼请求。
2,
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此初审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宜采用简易程序
此徐玉华与慧萃嘉怡律所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并非单纯的民事单一案件。此民事纠纷案件,是复合在之前我子李承的刑事案件里的重要一部分。如果没有之前李承的刑事案件,则不会有这个与律所的民事纠纷案件。所以,初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不应把案件只看作一个单纯的初始第一因的民事纠纷。(必须连带刑事案件去审理此案。)上诉人徐玉华花费3万元聘请慧萃嘉怡律所的孟蕊律师,担任我子李承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最终李承得到了一个不公正的冤案判决。孟蕊律师,作为李承刑事案件的关键初审阶段的律师。她参与案件其中了吗?她究竟起没起到对李承刑事案件的耽误、干扰、破坏的不良影响和作用?我子李承,在受到东丽区法院的刑事一审判决之后,因各种原因(本人生病住院李承陪护、疫情管控、缺乏上诉等法律意识等),错过了刑事上诉期。之后,各方面情况稳定后,李承深感案件冤屈巨大,就只能进行刑事再审申请。但是,再审的力度不如上诉。原审法院(东丽区法院)、天津第三中院、天津高院,皆给李承的再审申请驳回。其中,天津第三中院的信访办法官,指出李承刑事案件难翻案的症结,是:在争议、证据不清的案件里面含有了认罪认罚、赔偿出了谅解书。就更倾向为犯罪嫌疑人李承,当初是自知犯罪并认罪的态度,且悔罪而赔偿案件对方以表态。所以,即使在证据不足、模糊争议的案件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做出了这些认罪并赔偿的表态,法院方面一般情况下,就不给翻案了。最好是能先推翻此前案件里出现的认罪认罚和赔偿出谅解书,不是李承本人的真实意愿,且是被自己的律师各种怂恿、欺诈、诱导产生的结果。我子李承在2022年9月9日向河东区司法局律工科进行了信访投诉,河东区司法局于2022年9月13日告知慧萃嘉怡律所,孟蕊律师接到投诉后,吓惊惊的补开了之前没有开出的3万元律师费的税务发票,以应对事后可能产生的检察。当时即使补开了发票,孟蕊也是按着没给我。而是选择择机行事(因为在2022年9月的信访投诉里,李承没有提及慧萃嘉怡律所没开发票的问题。)之后,河东区司法局的曹科长,联系了孟蕊律师,并商谈退回律师费的问题。起初,孟蕊律师是同意退还的(有录音为证)。过了两天后,孟蕊说害怕退还后,可能默认她是有错的,而产生后续的更大的负责和赔偿,而改变主意,拒绝退还。而河东区司法局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表达的态度也是模棱两可的,没说孟蕊有错,也没说孟蕊没有错。事后,李承与曹科长交流,曹科长让李承向天津市律协,提出投诉。因为李承当时,见河东区司法局态度模糊,不明确。又忙于向原审的东丽区法院进行第一次的刑事再审,去天津律协的路途较远。投诉律师暂时就搁置了!而天津第三中院,提出冤案难翻的症结所在后,李承更发觉投诉律师的必要。2023年初,遂向天津律协提出正式投诉。但是天津律协受理李承的投诉后,采取不回电话(受理投诉的负责人,对李承无电话方式的任何交流);无现实的见面(究竟是谁受理的投诉?至今也不知道!哪怕坐下来认真沟通约谈一下?也是没有的!);不开庭(前两个方面,都没有。开庭,就更不可能了!)天津律协,暗箱操作,对李承的投诉孟蕊律师的事件,采取“三无”模式。甚至,至今连受理投诉人的名字,都不清楚!可谓一点都不正规,不严肃!第一次天津律协的受理,给李承驳回。李承不服,并提交了驳斥律协的复查申请。而之后天津律协受理的复查,也给李承驳回了。天津律协采取的就是李承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的原文照抄,和孟蕊律师提交的答辩书的内容。天津律师连孟蕊律师不开发票的事情(违法律师法),都轻描淡写!这一点连司法局事后都感到惊讶。在天津律协那边,投诉人成了弱势群体。律协变成了律师的娘家,把律师保护了起来!天津市司法局说:律协做的决定,相对来说法律效力不足,且不能被复议,只能作为参考而已。建议我们进行法院的民事起诉。遂向河东区法院进行诉讼!李承并同时,向河东区司法局进行正式的投诉!(非信访方式)河东区司法局于2023年8月30日,做出处理意见书,大致写:已经认定慧萃嘉怡律所,当时不及时开具税务发票的错误,已违反律师法。现已对该律所提出整改批判。而其余的投诉孟蕊律师的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里,怂恿认罪认罚,欺骗当事人,没有办理取保候审等不尽职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范围。让李承向法院起诉。等于河东区司法局,只对该律所不开发票问题,进行了处理。而最核心的律师代理案件过程里的种种懈怠、失职、诱骗,导致的李承冤案,则显得无能为力。虽然不开票,并非我们起诉孟蕊律师的重点。但是,此不开税务发票的行为,体现了孟蕊律师的职业操守、素养问题,可谓见其微而知其全。连发票都懒得开,那么之后更严峻、重要的案件里的辩护过程、环节、事项,则可想而知的懈怠和不尽职了!
李承的刑事案件实际情况及审理过程是:李承于2021年8月6日被关押于东丽区看守所(本人是2021年8月5日聘请的慧萃嘉怡律所的孟蕊律师),一开始孟蕊律师就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李承不是重罪或恶性犯罪,理应可以获得取保的资格)。而孟蕊律师,当初对看守所之外的李承父母(本人及李文昌)是只字未提关于取保的事宜,说明孟蕊根本就没给李承办理取保申请,此是孟蕊作为律师重大失职之一,当初最能体现律师职能作用的事情就没给办。那么,之后的更重要的案件里的辩护阶段、事项,就能可想而知了。孟蕊不仅没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而且最初去看守所见李承的时候,一上来就怂恿李承赶紧签写认罪认罚和赔偿案件对方张伟20万元。(案件事实是:案件对方张伟在案件里是率先对李承发起寻衅滋事的人,且重击李承的颈部左侧,李承无奈加以制止和控制。在案发过程里,李承并没有殴打张伟,只是扑倒张伟后握着其双手手腕,等待警察的到来。案发是在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头,导致案发真实情况证据缺失,在场只有三个人:李承、张伟、张伟妻子韩富亭。李承当时独居,所以李承必须对寻衅滋事的张伟进行控制。警察到场后,张伟妻子韩富亭说谎做伪证,还诬陷说李承拿刀呢。事实显明韩某当时是说谎(此点可证:韩富亭,此人说谎成性)。因为,案发过程里,李承并没有殴打张伟。所以,警察到场后、在派出所里,张伟皆没有任何肋骨被打或有伤的说辞、表现、警方记录。李承父亲李文昌,案发后闻讯赶到派出所也能作证。当时,张伟只说嘴破点皮,派出所方面给其嘴部拍照。当时张伟的案件表述和影像记录只有嘴破皮这一个事情。案发转天的凌晨,民警开车把李承、李文昌、张伟,送到小区楼下。张伟当时先下车并直接上楼回家。之后,张伟莫名其妙冒出了一个肋骨二级轻伤的情况,并看病且去司法鉴定。张伟及其妻子韩富亭共谋虚假口供,说:张伟肋骨的伤情,是当时李承用肘部打的!派出所方面,鉴于张伟之后出现的伤情和执法记录仪拍到的李承压着张伟身体,握着手腕的镜头。就初步判定张伟肋骨伤情大概率是李承所为。之后,就一步步的把李承陷害成为了故意伤害罪。此案里疑似是案件对方张伟,就是因为他知道拳击了李承颈部,怕李承之后要他赔偿或张伟可能负担的刑事责任,就害怕的回家自行做一个肋骨轻伤,以此可以规避抵消他自己应负的刑责。并伺机寻求讹诈、陷害李承的机会。)而且,这个张伟在案发的之前、之后,都有过多次报假警、恶意跟踪尾随李承的情况,说明张伟此人可能有精神及人格的问题。)
李承的冤案,还有本人徐玉华的一个失误。就是2020年12月12日,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鉴于李承在与张伟的肢体接触事件里,李承不认可张伟事后出现的肋骨伤情,认为是张伟与派出所民警串通的阴谋,来虚假的讹诈钱财。李承就没有去进行案件的初期调解。12月12日当天上午,初期办案民警陈哲就与两名民警,拿着故意伤害罪的调查令,将李承带到派出所里。(过程态度蛮横)本人亲眼见证此情景,当时本人害怕民间流传的派出所民警会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的传闻。越想越后怕,本人就在中午赶到派出所并违心的向民警说出李承在16年前(2004年)在安定医院住院的情况,期望派出所民警因此能善待李承,别欺负或殴打他。(当年是李承因疑似灵异事件,李承问诊于安定医院,被医院方面粗暴的误诊为精神分裂,强行违法的带到住院区进行观察。那些年,安定医院类似强行抓人的纠纷,是很多的。当时相关部门对安定医院的监管是缺失和不足的。当时医生说看见鬼,是精神分裂的可能,需要住院观察。我们当时就轻信了。就同意了住院观察。就是因此,李承当年被小题大做的落了一个安定医院住院的“案底”。)而民警给本人做了相关情况的笔录,事后上报给东丽区分局,分局责令给李承做精神鉴定。2021年5月,安定医院给李承做司法鉴定,问及2004年的事情,李承当时谴责了当年个别医护人员粗暴违法的恶劣行径。之后,2021年7月1日,司法鉴定出具结果为:李承在案件里是精神分裂。鉴定结果出来后,李承及李承父母(本人徐玉华、李文昌)都不认可且没有签字。而金钟街派出所当时无视李承及家人的对鉴定结果的不认可,只因在李承与张伟的肢体接触案件里张伟事后出现伤情且张伟夫妻合谋的假口供指证张伟伤情是李承所打,这时又出现了一个打破平衡的司法精神鉴定结果,就以此默认李承在案件里是不受控制的精神病发作把张伟扑倒对张伟进行殴打导致张伟受伤的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精神鉴定结果出来后的1个月后(2021年8月4日),将李承传唤到金钟街派出所,并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刑事拘留于金钟街派出所,体检后(即2021年8月6日)将李承转押于东丽区看守所,等待刑事审判。)
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关押初期,坚决不同意孟蕊律师提出的认罪认罚和赔偿张伟20万元的扭曲是非、违背良知的提议。并每次会见时候,都据理力争的说出案件里派出所办案的错误和张伟事后出现伤情的疑点问题。每次都被孟蕊律师,用各种话术和借口进行无视、搪塞了!孟蕊对李承的案件内提供的线索和对案内诸多的疑点,始终是置若罔闻、不理不睬的态度。孟蕊律师,在李承还没有表达和签写认罪认罚的时候,且在李承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她就私自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攀谈。先行代李承向张伟认罪,并提出要多少钱能出谅解书的事宜。当时,张伟就高兴了!志得意满的,开口要20万元,可以了事!(据说张伟看病的钱,最多只有800元。甚至至今我们也没有看到张伟看病的相关真实医院单据。)孟蕊律师就把这20万元的提议,转达给李承。说:只要李承答应这20万元,张伟就对李承不起诉,不追究,一切事情都完结了!且称李承能很快从看守所里出来!当时李承坚决不同意!并一再提出案件的诸多疑点问题及派出所办案的不规范,李承不断要求孟蕊要给他积极做辩护!并明确表达不认罪的意愿!孟蕊在那时一贯的就是对李承说:你再考虑考虑,你肯定有罪啊。不必辩护了!示意李承,只有认罪和高额赔偿,这一条路是最佳方案。其他的方式,都是错的、不好的!李承有没有犯罪,他自己在案内最清楚。所以,起初李承在看守所前两个月里,坚持的回绝孟蕊的那些认罪和高额赔偿的提议!而且,在多次看守所会见过程里,孟蕊没有向李承表现出哪怕任何一丝毫,为李承的刑事冤案进行调查、反诉、辩护的意向。在这个李承等待开庭判决的期间过程里,东丽区看守所103监室的恶劣生存状况,也起到了很大的不良影响了。首先,东丽区看守所的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低级且老旧,平时没有饮用水,只能是在押人员家里上钱购买才能喝那些低劣的瓶装水。如果不上钱,只能喝自来水。没有温水洗澡,都是凉水冲洗!到了9月底,凉水阴寒刺骨。灯管24小时照着!空间狭小,在押人员有时多到人挤着人,睡觉翻身都困难。而且,103监室内还存在牢头狱霸现象,民警管教委任地痞流氓作管理监室的人员,每天对其他在押人员发号施令,作威作福,非打即骂,安排不公平的劳动分配。尤其是看守所里,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则,是夜里必须有两个人进行站岗值班。牢头狱霸,见李承身上没有纹身,又老实巴交的素食者。就长期安排李承凌晨时分起来,进行2个小时的站岗值班。监室内睡觉打呼噜,还会被弄醒。李承不仅在看守所关押期间,长时间每天只睡4个小时左右,且关押期间被在押人员李根殴打,导致李承身心受到巨大煎熬和摧残。加之,孟蕊律师在会见李承的时候,不打算为李承做任何的无罪辩护和案件调查及反诉,只会用各种话术、伎俩、私自虚定的大刑期,来吓唬、威逼、诱导李承赶紧签写认罪认罚,并达成张伟期望得到的高额赔偿金。等于是孟蕊律师在东丽区法院,还没有判决李承有罪的之前,就把案件的裁决权交给了张伟手里!催促自己方的当事人李承,向张伟进行认罪,并付出赔偿。孟蕊律师在本身疑点重重的案件里,不给当事人进行任何辩护,只会认罪和谈赔偿的事情,当时孟蕊的真实身份,已经不是律师了,而是民间媚俗的私了者!丧失作为律师的本职!(与请律师为了伸冤背道而驰)
且孟蕊让自己,私自变相的成为了法院开庭之前的案件的判决者和诱导执行者。我家花费3万元,请的这个孟蕊律师。实际产生的效果是:我们为案件对方请了一个辩护律师,催促李承赶紧认罪和付出高额的赔偿。我们的律师,为争取案件对方的最大利益和最高意愿而努力着!这,完全与我家请律师为李承伸冤的目的,事与愿违!李承在看守所里呆了2个月后,身心、意志逐渐在衰弱。期间又没有自己律师的精神及辩护支持。李承逐渐感到绝望!是孟蕊律师的不尽职,让身处看守所的李承看不到希望。孟蕊律师,采取私自虚设大刑期的方式,恐吓李承。跟李承说:如果李承不认罪,不赔偿张伟。李承将被判处1年半的刑期,转押于监狱里。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里,已经备受煎熬。如果再去监狱,李承(当时心想)还不知道监狱是否比看守所境况更恶劣呢?李承因此当时就害怕了!孟蕊律师,经过2个月的不断洗脑。李承终于上当了。答应了认罪认罚,并协商后赔偿案件里寻衅滋事并回家自行做伤的张伟5万元!关于李承认罪及赔偿5万元的事情,孟蕊律师还对看守所之内的李承和看守所之外的本人及李文昌,进行过欺诈、虚假承诺。相关材料,见河东区法院李铁法官收取的相应材料。(这里不赘述)
李承清楚的记得:孟蕊私自恐吓李承如果不认罪会受到1年半的监狱刑期。但是这个说法,并没有见到检察院或法院的真实文书。等于是律师自己编造虚设的东西!用于诱导李承赶紧认罪和出赔偿,达到对方张伟的意愿。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和正式起诉书,是李承认罪之后才出具的!当时,检察院在争议案件里,证据不明确的情况,当时不敢起诉李承。(这是之后李承才逐渐回想起来的情节和意识到自己上当的后知后觉。)等于是案件是争议的,李承只是作为犯罪嫌疑人关押到东丽区看守所。但是,检察院还不好给李承定罪,等李承自己认罪了后,对应的有罪范围内的量刑和起诉,才跟着出来了!这一点,孟蕊律师比李承更懂!之后,李承才明白具结的意思。就是完结!孟蕊设计给李承冤案打的死结!
最终,李承于2021年11月16日,被东丽区法院判决为故意伤害罪,7个月有期徒刑的1年缓刑监外执行。就这样,长年坚持素食的、信因果、重良知的李承,被进行了社区矫正,进行司法所的教育。此案,可谓天津司法历史里,可悲、可笑的荒诞案例!一个小案件,其实牵扯出许多方面、环节、部门的错误和问题!综上所述,所以此民事纠纷案具有争议大、情况复杂的特点。不适用于简易程序。而是应该联合东丽区公检法部门,进行复合式审理!脱离之前的刑事案件,去单审理此律师代理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是无意义的!同样,脱离此律师代理中对当事人陷害的民事纠纷案件,去再审李承的那个刑事案件,也是残缺的、不完全的。(毕竟孟蕊律师,真实的且比重很大的参与到了李承的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阶段里,并起到了她的“负作用”!)
李承近期将去东丽区检察院,进行刑事申诉。希望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此民事纠纷案件的时候,能联合东丽区检察院,协同的审理李承的这个刑事案件和案件里孟蕊律师起到的耽误、干扰、破坏的不良作用的<刑民纠缠的复合案件>!刑事与民事,互相辅助,缺一不可。能于刑事、民事,都能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决!
二, 李铁法官,在一审判决书里对于本人成诉缘由的表述,是比较到位和充分的(但有两处关键的疏漏)。
上诉人表示满意(成诉缘由内容,本人认可,保留。不撤销。)但一审判决书,忘写微信截图的证据和证人李文昌的证言。
三,反驳慧萃嘉怡律所说此民事起诉案件事实无依据和一味拿天津律协当挡箭牌等的说辞
首先,李承驳斥天津律协的两次决定书和孟蕊律师给到天津律协的相关答辩的材料,我已于此民事纠纷案件的开庭的3天后(2023年8月11日,我及李承,去了河东区法院,亲自交给了李铁法官。对应材料见:<重要证人李承,驳斥: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给天津律协的所谓调查报告(进而驳斥:之前天津律协给出的2个驳回)> )【15页】
因为民事案件开庭之前,孟蕊之前给到天津律协的答辩书,没有展示给过李承,李承是开庭之后才看到被告的相关材料。慧萃嘉怡律所之前答辩书的上面的内容,大多是逃避责任、胡说八道、歪曲事实的。天津律协,在李承投诉后的“三无”处理方式,可见律协方面有很大的暗箱操作的嫌疑。(相关情况,上段文字已经表述。这里不再复述)
关于论述案件证据的问题,庭后2023年8月11日,也提交给了李铁法官。对应材料,见:《原告徐玉华,对2023年8月8日14:30开庭的(2023)津0102民初7961号的庭审笔录和庭审过程,进行一些论述》(关于微信截图、律师会见)
四, 对河东区法院做出的初审审理结果的一些看法
原审河东区法院,把东丽区法院给李承做出的一审判决书的内容,照抄一遍。意思是:东丽区法院,已经认定李承的犯罪事实是真实的,确凿的。(如何证明:孟蕊律师有错呢?)
但是,这个事实、确凿是什么等级的?是完全记录的真实影像事实?还是推理出的犯罪嫌疑而间接成罪(没有直接证据)? 作为非审理辖区的河东区法院,是无力也无心去深究的!照搬东丽区法院给出的刑案一审结果内容。此点我谅解。
上文,已经说到:东丽区检察院,当初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敢给李承起诉、量刑定罪。等李承被孟蕊律师蛊惑、洗脑成功后,签写了认罪认罚书后,才出具的起诉和量刑建议!等于案件不是检察院审理后判的,而是李承自己被孟蕊律师经过欺骗、恐吓、诱导,逼到一个有罪的范围里后被定的罪!
因为法院,不可能给一个无罪的人,写刑事有罪的判决书。既然李承自己往有罪的圈子里跳了。那么,法院也省事了(该查的,也不查了),可有法可依的就认定李承是有罪的,判决书就以有罪的路数去写。什么认定事实明确,证据充分。
因为案件对方张伟肋骨有二级轻伤,而李承又是肢体接触者。知道的,是因为张伟寻衅滋事对李承进行殴打,李承进行控制和阻止,张伟事后阴险的回家做伤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不知道的,认为李承去殴打张伟,给张伟打的肋骨骨折呢。既然张伟的肋骨伤情在那了,就等最大嫌疑人李承去认罪呢!认罪后“一切事实”都清楚了!不必费事调查深究了!而孟蕊律师,让李承认罪的阶段,并没有把张伟夫妻歪曲事实的口供,告知李承。等于李承认罪后,张伟夫妻的虚假诬陷的口供,也一并默认了吗?这样做,极为缺德和不合理!张伟寻衅滋事殴打李承,导致李承颈部左侧3年来,一直疼痛含有伤情。案件的实际本身,应该是张伟犯有故意伤害罪才对。而最终的结果,却是非颠倒、扭曲事实。张伟因为回家做伤,成为受害者。李承因为被打的4天后,才颈部开始疼痛,误认为过一段时间自然就好了,疫情期间怕麻烦,李承没去及时就医,没留下张伟打人的证据。(派出所民警当时也缺乏交流和指导)结果,张伟事后来了一个恶人先告状!把李承陷害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冤情,而请的这个孟蕊律师,还勾结案件对方张伟,各种算计、诓骗李承,在看守所认罪和高额赔偿,关押看守所100天之久。可谓丧尽天良!
李承虽然刑事案件一审后,没有上诉。(原因,上文已提及)。但是李承因为冤屈,之后经过了3个的法院再审。李承并没有认可:东丽区法院这个错误的判决结果!经过李承不断增加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基础后,李承是拒绝此冤案的!
对于河东区税务局,关于慧萃嘉怡律所不开发票的问题,是这样答复我们的。(李承亲自去了河东区税务局)税务局人员说:小型企业,在一年里如果被两次举报,且认定是漏税不开发票的问题,税务局才去实罚。所以,税务局只是出具整改通知,并提醒告诫。但此违规已记录在案,今后会密切观察。并不是像天津律协所说的,河东区税务局对此违规满不在乎,放任自流的态度。慧萃嘉怡律所漏税的行为,是肯定有的!河东区司法局,之后已追究认定。只是该所的漏税被举报次数不够和数目不算大(该所不开票的被举报,再多一次,税务局才去处罚。至于有没有其他的?我方则不知)。
至于,东丽区法院,是如何认定李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是因为孟蕊律师怂恿李承在争议案件里认罪导致的。上文,已经表述。(这里不再复述)。而河东区法院,依此李承的刑事案件,至今并没有翻案,所以认定孟蕊律师是在李承有罪的范围里,给李承做的之前的那个处理是正确的!
对于河东区法院的这个观点和概念,上诉人可以理解。但是,李承在派出所出警、侦查阶段的案件真实影像记录,究竟有多少人看过?究察过?有一个情况,可以作为参考。李承与张伟的案件,是2020年8月25日发生的,金钟街派出所是1年后的2021年8月4日,才对李承进行刑事拘留。如果,李承之前在没有去做案件调解,且认定事实真实清楚的情况,为何案件要拖延1年之久呢?难判在哪呢?从这个1年多未采取行动,就可以知道,派出所侦办阶段,认定事实根本不清楚,证据不明确!如果事实证据都那么明确,李承早就进看守所了!何必等待1年呢?李承刑案信访新进展:2023年9月17日金钟街派出所的毛所长,去张伟家建议张伟夫妻能对他们之前在案内说的口供进行发誓,而张伟夫妻当场表示拒绝。(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表现为心里有愧。)
五, 河东区法院一审判决书里显示:原告在起诉里,没有相关的证据。(此点描述,并非事实!)
见:《徐玉华的民事起诉案件
补充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里面,含有:孟蕊律师怂恿李承认罪认罚,制造冤案(微信截图证据)13张 和 21段李承与孟蕊律师的微信聊天录屏(CD光碟MP4形式,并附有文字纸张解说13页)
对于孟蕊律师,在看守所里,怎么诱导、威逼李承的事实记录,证据确实缺失。因为看守所,对于律师在看守所的会见,是缺乏记录保存的。这是现在司法体系里,对律师的监管失职。个别律师也是因此而萌生歹念,进行缺德害人的勾当。此点,证人李承已经进行相关叙述:《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加大对刑事案件里律师的监管,不可再放纵自由,滋生隐性猫腻罪恶与欺诈型犯罪》(此提案已转交给:国家司法部)
在河东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之前,初审原告方(上诉人及案内的证人),给予河东区法院李铁法官的相关诉讼论述及证据材料,清单列表全部如下(请上级法院,进行调卷):
《民事起诉状(委托合同纠纷)》(31页)
,共2份
孟蕊律师怂恿李承认罪认罚,制造冤案(微信截图证据)【13张】
李承与孟蕊律师的微信对话的录屏视频21段(光盘MP4形式,附带:纸张文字解说【13页】)
李文昌的《孟蕊律师自述曾被张伟威逼,如果李承案件胜诉,就去孟蕊的律所闹事及我能证明的孟蕊作为律师不称职的方面》(证人材料)[5页]
孟蕊律师,是否在李承的刑事案件里,涉及刑事欺诈、协助案件对方敲诈的隐性犯罪?(是否适用:民事案件里再转到刑事立案的范畴?)【18页】
孟蕊律师在李承案件里的连环套骗局手段【9页】
对河东区法院立案厅在立案时候,立案女法官要求消除徐玉华起诉书内第2、3、4诉讼请求的质疑(望关注此问题并及时释惑)【2页】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1页】
对于李承的民事行为能力质疑的驳斥书(公告声明)【1页】
投诉孟蕊律师 补充材料(孟蕊,还存在两个欺骗、欺诈事项)【6页】
《原告徐玉华,对2023年8月8日14:30开庭的(2023)津0102民初7961号的庭审笔录和庭审过程,进行一些论述
》【5页】(针对被告方律师在庭审时说辞的驳斥和看法)
《重要证人李承,驳斥:被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给天津律协的所谓调查报告(进而驳斥:之前天津律协给出的2个驳回)》【15页】
《原告徐玉华,一审庭审笔录修改申请及内容》【4页】
《证人李承对庭审笔录修改申请、内容》【2页】
《证人李文昌对庭审笔录修改申请、内容》【2页】
《2021年10月23日,徐玉华给张伟5万元的证据》(拍摄谅解书图片)【2页】
《李承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修正书)》【1页】(东丽区法院此修正文件,可证明:李承案内并未发生取保候审的情况)
原告徐玉华、证人李文昌、证人李承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原告方家庭关系户口本 复印件 1份
慧萃嘉怡律所工商页面截图 (2页)
李承刑事案件卷宗(律师关系部分)复印件 1页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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