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玉华,对2023年8月8日14:30开庭的(2023)津0102民初7961号的庭审笔录和庭审过程,进行一些论述
原告:徐玉华,女,
论述一(关于案件主体当事人孟蕊,不到场的问题):
在2023年8月8日14:30开庭当场,涉案主要当事人孟蕊律师,并未出庭。 而是由其本身律所内的两名律师进行代为出庭。虽然在法律程序上,此情况是允许的。但是,从情理角度,孟蕊律师作为主体当事人、涉事人,选择不出庭,有逃避的态度和表现。(因为于同日,河东区司法局与孟蕊律师,约好在同日下午进行见面约谈。事后,经河东区司法局方面,证实孟蕊律师并未出现大病或残疾等无法行为的情况,孟蕊律师选择在同日见河东区司法局的人,也不愿来河东区法院进行出庭。)(前情:2023年7月3日,李承、徐玉华收到河东区司法局的受理投诉通知书。期间司法局方面,几次与孟蕊律师联系,预约见面时间。被孟蕊律师以种种借口,进行拖延。意思是:拖延到河东区法院一审庭审之后~再见面。怕在河东区法院庭审之前,司法局方面出一个对其不利的文件,而对其应诉不利。)
论述二(诉讼请求的补充部分):
诉讼请求方面,还有: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此点,庭审笔录里,没有写上。)
论述三(关于本人徐玉华笔录部分,文句混乱的问题):
大量语音识别的病句、怪句,主要在庭审笔录的第4页出现。
请法院人员,把语音识别生成的混乱怪异的句子,进行精修。
(本人已提供相应材料~庭审笔录修正申请及内容)
论述四(本案原告与证人的身份深度分析):
虽然,本人徐玉华是此案的原告。但是,就案件主体过程而言,真正的当事人是我的儿子李承(律师合同发生服务的最大主体当事人。)而本人徐玉华,是这个律师合同的签订人而已,所以当上了原告。虽然,本人也能证明孟蕊律师在看守所之外,对我与我丈夫李文昌的种种哄骗、欺诈。但是,刑案的亲历者、看守所会见期间(孟蕊究竟做了哪些言行对于李承的?),案件重要证据(李承与孟蕊微信的截图、录屏),还是需要由证人李承来阐明事实!
请李铁法官,注意此合同纠纷一案的特别性。
论述五(请李铁法官,多多担待):
我(徐玉华),怎么说也是65岁的人啦。眼神、反应、应变力、对新事、新物接受能力,肯定不如你们三四十岁的人。而且,本人一生就职于街道的幼儿园(担任会计、园长)。不是机关单位的或见过大世面的人,各方面社会阅历也浅。
所以在请律师方面上当了,轻信于他人,社会警惕性不高。
本人在8月8日庭审过程里,多少存在一些慌张、不知所措、注意力、关注事项上,不够面面俱到。尤其在马书记员,记录本人的庭审笔录的时候,我不懂看面前的显示器,只知道一味的快速的说案件情况。加之,书记员对于我的口述,也缺乏合理的字句修改优化和过滤语法的病句。而我又犯了轻信、警惕性不高的老毛病,当时认为法院人员记录的,怎么会有错?就果断签字,没有当场复核本人笔录的文字部分。导致,庭审笔录里第4页,本人徐玉华笔录部分呈现的效果,极为不佳!请李铁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理解决此事!
论述六(本人对被告方,肆意否定微信截图证据的愤慨!):
被告的两个代理律师,对于李承与孟蕊的微信截图,公然表示三性方面的质疑。原告驳:微信截图,是客观真实的。从李承的手机微信里,如实截图出来的!当庭证人李承也向被告律师,主动积极的出示了。证据的关联性方面,孟蕊在微信里所说的、文字书写的内容,也是李承之前刑事案件里的事情和方案(都是律师合同代理过程里的内容)。就证据的合法性而言,李承在2022年初,意识到被自己的律师(孟蕊)玩弄和欺骗后,就在微信里与她谈过赔偿的事宜。当时,孟蕊律师表示不赔偿。当时两人闹的挺僵。李承当时就把孟蕊律师的微信给删除了!并在2022年9月,了解到渠道,向河东区司法局进行投诉。孟蕊于9月13日左右接到司法局的通知后的9月15日,孟蕊律师主动回加的李承微信,依然想用她的那些话术和伎俩,企图说服李承,继续给李承洗脑。李承本次诉讼作为证人,所提供的微信截图,都是在2022年9月15日,孟蕊主动回加李承之后,说出的!此证据,具有合法性,公正性,自然的真实性!李承当庭给被告律师看手机内的微信证据的时候,被告律师只看了一眼,就不看了!被告律师当庭没有对证人李承拿出的手机微信证据界面,提出任何异议。被告律师对案件内最重要的证据:李承与孟蕊律师的真实对话,进行牵强的质疑,表现的可谓赖皮和黔驴技穷的窘态。对于对孟蕊律师不利的证据,被告代理律师均机械的、牵强的,以缺乏三性为借口,进行驳斥。
极为不讲理,避重就轻的进行不敢面对的逃避!
论述七(关于被告律师,对微信截图、录屏之外证据的质疑):
被告代理律师说:其他原告的证据(指:文字材料部分),不符合证据的表现形式,系其自书的内容,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我请问:孟蕊律师提交给天津律协的调查报告书,是不是孟蕊律师自书的内容?比如,在孟蕊的调查报告书里:写李承未接触社会,不接触陌生人。孟蕊律师恶意把李承丑化、歪曲成一个自闭、精神有问题倾向的人。孟蕊这种自书内容,有证明效力吗? 在会见李承的时候,孟蕊说李承时而明白,时而糊涂。孟蕊对于这个情况,怎么证明的?孟蕊关于李承取保候审,她自己说与多方进行交涉了。怎么证明她去申请和努力了?她是不是在自书,自己没去做的事情?(只建立在口头应付上)对于证据方面,此委托合同,只要进行的地方,就是东丽区看守所。涉事人:李承、孟蕊律师。首先,李承在看守所里,连枕头都没有,拿什么设备去录音录像?而看守所会见方面,有律师会见的录像保存机制吗?单设一个录制在押人员与自己律师交谈的制度或设备吗?没有啊!
正因为这些司法体制监管的缺失,才导致个别不良律师,钻了这个监管漏洞,对当事人肆无忌惮进行某种目的的诱导、欺诈,造成不良后果,后续还来一个证据不足,而逍遥法外!而当事人,从看守所出来后,则具备了基础取证设备,才有了之后的手机微信对话截图、录屏!俗话说:天,无绝人之路。尤其是李承还是一个长年坚持素食的人,上天更会帮他伸冤!制造机会!微信截图证据,就是最好的说明!(某种毒蛇出没的附近,必有解其蛇毒的草药。此是天道!)
论述八(揭露被告方,习惯性夸大、滥用反驳词语的伎俩):
被告说:原告已经向多个部门去投诉被告,均被驳回。
原告在此问被告:你方说的多个部门,是哪几个部门?
中文里,什么叫多?基本的概念里,起码4、5个,才叫多!
既然是多个部门已经驳回,为何被告方只提供律协一家的驳回书呢?未见其他的呢?如果被告方,拿不出来4个以上不同部门的驳回,那么被告就属于虚假陈述,浮夸行为。被告方则降低了公信度、严肃性。其他反驳言辞,也视为属于夸张、不实性质的一脉风格。
请问被告:对于河东区税务局春华所,给慧萃嘉怡出示了税务记账整改通知书,已经认定你律所的经营错误行为,并给予记录存档,与批判告诫。这个部门,是驳回原告了吗?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李铁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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