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慧萃嘉怡律所,二审庭审提纲(庭审后 提交)
1, 孟蕊偷税不开发票问题(辅证其性质)
此不开税务发票的行为,是案内可供参考的蛛丝马迹。能从侧面证实:孟蕊律师身为法律从业者,却知法犯法的性质。和其职业操守的不良、不正。在证据确实的情况,其之前依然向天津律协百般狡赖,河东区税务已查明其当时未申报税务系统。(票都懒得开,那么之后的事能办好?)
2,没为李承申请应当的取保候审(懒!)
国家规定:只有恶劣犯罪或对社会有大危害的人,才不能取保候审。而李承的案件,不仅案件本身事实存在争议、证据也不明确,即使当时已知的暂定案件性质也非恶性。理应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回家后做些准备或应诉材料的总结。而孟律师拿着3万元的律师费,连这个基本操作,都给我们“省”了!可谓极度的懒惰、懈怠、不尽职!对雇主及当事人,关于取保候审四个字,连提都没有提过!
(而这个没有取保候审,对李承的身心伤害,和案件走向冤案也起到了很大的不良影响作用)
(取保候审,是所有刑案里,最能体现聘请律师价值、作用的基本的第一步)而孟蕊,是既不开票,也不申请取保。可谓作为律师,最开始的两步,就没有走好!之后怎么样?就可想而知了……!
3,没有对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的胡乱荒谬推理出的错误鉴定结果,为我们提出应有的异议!(对李承有利的事,一件也不干!)
鉴定李承是案发时精神分裂。此鉴定结果,并不符合案件实情。也把此争议案件,往李承是精神病而把张伟打了的冤案方向产生间接的推进。(事实是张伟才是寻衅滋事者)
2021年7月1日出具的这个精神鉴定,是意见书。并不是确定书,只是虚的推理阶段。需要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属、当事人的律师,对这个意见书进行赞同 或 反对的看法?而李承及李承的家人,对这个鉴定报告始终不认可,也没有签字。而对于争议的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这个错误的精神鉴定推理,多少也起到了歪曲事实、导致冤案的效果!作为李承律师的孟蕊,为何没有对这个精神鉴定代李承及李承家属在规定的一审阶段,向法院或检方提出应有的质疑呢?而一审过后,司法鉴定那边对精神鉴定的质疑就不再受理了!对这个精神鉴定的反对,就给耽误了!导致,李承之后在社会上、生活里的民事权益处于一个争议模糊尴尬的状态,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此也是孟蕊律师的又一大失职。)而对于李承是否是精神病打人?在案件侦办的初期及之后,案内只有李承一方敢对于案件的事实进行发誓,而案件对方张伟夫妻一直拒绝发誓。从此对比可见:案件内究竟谁正?谁邪?谁真?谁假?
4,孟蕊用各种伎俩、阴谋、话术,从始至终怂恿李承认罪认罚和协助案件对方张伟成功敲诈我家出所谓高额的无依据的赔偿
如果说:上述的1、2、3,属于孟律师的拿钱后的不作为,产生了“0价值”。那么,她不仅是“0价值”这么简单,她还产生了坑人害人的“负价值”。我花费3万元,为的就是给李承伸冤、辩护。而孟律师一开始,就在李承没有同意
和 没有表示任何认罪认罚的意愿下,自行的、私下的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密谋、攀谈,先代李承向张伟进行认罪,和询问赔偿的事宜。此点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的是非、事实情况。而且在看守所会见期间,与李承不进行案件实情交流、倾听,一味只有认罪认罚,给张伟高额的钱财~了事这一条简单粗暴的方案。不考虑李承是否受冤及之后产生的不良后果。最开始,李承坚守2个月,坚决不听从孟蕊的方案。但是,时间久了,在看守所身心煎熬,状态下滑。加之孟蕊律师又用自设的大刑期来恐吓李承,李承最后还是上当了,签写了认罪认罚。而且认罪之前,孟蕊并未向李承出示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案内口供描述和张伟真实的看病相关的任何正规依据证明。(这些,也未向看守所之外的李承父母出示)
对李承,在争议案件里,即使聘请了律师,却没有得到任何应有辩护的情况下,让李承含冤往冤案的圈子里跳!(孟蕊作为律师的职能,完全的彻底丧失!)
对于5万元的赔偿,至今也毫无对应的依据!孟蕊都是拿她自设的虚假的大刑期来相要挟,属于协助案件对方对我家进行敲诈和帮助张伟一方把李承的这个冤案给坐实!孟蕊还用欺诈的手段,对看守所之外的李承父母进行哄骗,说:5万元出完后,李承马上就能从看守所里出来!结果,我们上当了!又等25天开庭后才出来!(孟蕊属诈骗罪)
5,认罪后、赔偿后,连环套骗局的最后一环,是:诱导李承在庭审时候不自我辩护
我花费3万元,请的这个孟蕊,不仅不为李承进行任何辩护,而且还阻止李承在关键的一审庭审时候,别进行任何对自己有利的辩护,孟蕊与张伟方密谋,要把案件的事实掩盖起来!把李承的冤案坐实、打一个死结而努力!我家不仅3万元白花了,孟蕊该干的事一件也没干!而且,还让孟蕊毫无依据的、瞒天过海的帮张伟骗得我家5万元走!不仅产生了冤案,还在钱财方面进一步的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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