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蕊律师的恶毒,如同劣质医生以安乐死的低劣手段害人性命!
(精准譬喻)
原告诉求:否定因孟蕊律师的各种欺诈和不告知,而产生的此前刑案内的认罪认罚!
如果把孟蕊比作一名小诊所的医生(对应她的小律所),这名孟医生有行医资格证,但是无行医的真才实学和基本医德。有一天,来了一名急症患者(李承)。身体疼痛,急需医治。然后到这个小医院挂号于这位孟医生,恳求医治。孟医生对李承说:来我这,我只会一种医疗方法,就是安乐死。你同意吗?李承答:不同意!安乐死就是杀人医治法,病痛是没有了,人也死了!那不是医治的良法!
孟医生说:那你就忍着吧,继续疼痛吧。除了安乐死,我什么都不会。而李承,不断恳求换一个良性的医治方法。孟蕊置若罔闻,不予回应。最后,李承疼痛难忍了。就妥协:治吧!什么方法,都可以。太痛苦了!然后孟医生说:同意安乐死医治法,就签字吧。签字后,才能医治。然后,李承无奈的签字了。孟蕊医生,给李承进行了安乐死。李承的疼痛解除了!人也死了!安乐死,安乐的(轻松、省心省力)是医生,而把死却留给了患者。请问:这样的医生,是不是低劣至极的性质?
对应到李承这个案件里,李承因为冤,才请的律师,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辩护能力,来洗刷冤屈。但是,请来的这个孟蕊律师,却是一个披着律师外衣的为自己谋利的投机分子。
从拿完3万元律师费后的不开发票,欺瞒国家税务(不申报收入)。到作为刑案律师,对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丝毫不提取保候审的事。而是选择未经当事人同意及当事人坚决不认罪的情况下,擅自私下跑到案件对方家里进行攀谈密谋。与案件对方达成联盟后,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拿看守所的苦作为筹码,要挟李承签写认罪认罚书和给案件对方张伟毫无对应依据的高额钱财20万(协助对方敲诈)。而作为律师的孟蕊,在案内啥正事都不干。不给李承看张伟的伤情报告,不给李承看李承自己的所谓精神鉴定报告,全过程没有张伟真实看病的三甲医院的任何票据证明,不告知李承~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在案内的口供说了什么。李承在这四大不知的情况下,孟蕊就从头到尾怂恿李承签写认罪书。拒绝与李承,交流案件内的情况。拒绝为李承采取任何的辩护。只干两个事:蛊惑欺诈恐吓李承签认罪(李承给自己定罪),帮着案件对方要李承高额的钱财(协助敲诈~成功后私下再分成)。
律师在这个社会里,性质如同医生。律师因纠纷而有,医生因病痛而有。两者都是需要高职业道德的。患者把生命交托于医生,当事人把案件交托于律师。一个生命,一个人生。都何等重要!但是,在现实里,有的医生故意利用自己医生的身份,在病患身上作梗。小病弄出大病,大病变成长期病。
为了谋取钱。同样,有的律师利用自己律师身份,见机行事,拿着当事人的钱,却在案内搞起“两头吃”的把戏。反而与案件对方相互勾结,变相寻机谋取另外利益。因为现在律师行业的监管,依然处于松懈状态。有的恶劣之人,就是哪里缺乏监督,就缺德在哪里。反正,弄出冤案,也不落在律师身上。案内出现的所谓谅解费、调解费,哪怕再无根据、属于虚假欺骗、过度过大的,也不从律师身上出。律师就是无所谓!只要度过一审阶段(合同的阶段),自己就完事了!毫无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甚至,请律师之后的效果,还不如不请呢!尤其受害的是那种之前案件、法律相关经验几乎为0的人(当时李承就是这种),被玩弄于鼓掌间。孟蕊如同一个成年人,欺负戏弄一个刚出生的婴孩般的丧尽天良。
理论上讲:任何病,都可以用安乐死来治疗。一针下去,人死了,病没了。但那是何等的粗野粗暴!如同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用认罪认罚来结案。不管此人是否受冤?律师,不与当事人聊案情,不听当事人的诉求,不给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打算。不断的洗脑、怂恿、蛊惑、欺诈、恐吓。直到当事人签认罪书为止。在律师不进行任何的调查、反制、抗辩的情况下,谁也不得罪、啥也不质疑。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完结自己与当事人雇主签订的一审律师合同!完成任务了!
但是,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和案件的各种耽误、破坏,损失是不可估量的!任何案件一审最重要!尤其是刑事案件!一审过后,不再复返!就被劣等律师,胡乱糟蹋、破坏、耽误!设计,给李承的冤案钉得死死的!之后,翻案还难!受理的法官或检察官,会问:你如果无罪,为何要签认罪书呢?签认罪后,没法平反冤案!可见:签认罪,应如孟蕊律师这般草率轻易的吗?为何让李承如此轻易的签呢?因为这个案子,不是她孟蕊的!如果换作是她孟蕊的冤案,你看孟蕊签不签?与外界断联的李承,在看守所里只能受制于孟蕊的各种欺诈谎言。案件经验为0的李承,即使再冤,也会被长期的洗脑和失去自由健康的低劣看守所生活的折磨而意志溃散。丧失希望,陷入绝望!孟蕊最终肯定得逞!因为,孟蕊最一开始,就给李承留了一条路,只有:认罪+给张伟钱。
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那些派出所民警的错误、疏漏,张伟的伤情的莫名其妙的可疑,张伟妻子的说谎成性的证明,民警违规不把张伟伤情鉴定复本按规定给李承,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也不给李承看,律师对于荒谬的、扭曲事实的精神鉴定结论,也在一审规定阶段不去提出质问(李承及家人,都不签字不认可。一审过后,精神鉴定就封卷了)。案内这么多可疑的项目在那,律师就是有病从死的模式、视而不见。
在可辩护的空间,有很大的情况下,就是不作为。忘记了律师的根本职能,是辩护、反制,而不是认罪和傻傻的给钱。
因为辩护反制为0,在李承的一审判决书里,对于张伟的寻衅滋事、殴打李承,派出所的错误、张伟伤情疑点、李承的错误精神鉴定结论等质问的内容,也是0!瞒天过海的,把案件由张伟因此前与李承的怨结,当天伺机对李承进行寻衅滋事,李承在各方面不利的情况下,无奈对张伟进行控制。张伟为了陷害李承,回家后做不干扰生活的肋部轻伤,然后谎称这伤是李承打的。因孟蕊律师的全程0辩护,帮助案件对方张伟达成给李承致冤的目的。把案件粗暴的,变成了:李承有精神病,把张伟打伤的扭曲事实的案件描述的结局!
给李承的人生造成巨大的污损!等于是实际效果成了:3万元,给案件对方张伟,请了一个律师!给李承定罪,谋取李承的钱财。谁若认为,这样的恶劣歹毒律师,是无错的!那个人,一定是死后轮回多世牲畜的劣质灵魂,毫无道德基础可言的腐朽的败类!
如果李承有罪,犯了对应的那个罪。我李承,就在派出所立案之前(不必等到进看守所和法院审理),及时的就与张伟达成调解。该赔偿的赔偿,该道歉的道歉。因为调解,对真实犯罪的人,是有利的!及时妥善解决,自己不用落案底。对自己是最好!但是,我为何最初没有调解呢?因为,我没有犯那个罪,张伟的伤情并非我所打伤!而且案件发起寻衅滋事(率先打人者是张伟,且张伟打伤了本人颈部左侧。)我当时若去调解,好像张伟的伤真的是我打的。而为何看守所之内,本人最终认罪了呢?因为煎熬的、被逼无奈产生的!
当李承进入看守所后,东丽区看守所低劣的生活条件,不良管教民警的混乱管理,导致的牢头狱霸现象猖獗。李承所在的103监室,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各种对身心不利的情况在发生!在看守所的前2个月里,即使再苦!李承因为受冤,李承坚决不认罪!但是,2个月后人的身体是有限度的,每天睡眠不足4个小时,被欺负、劳动分配不公、凌晨起来站岗等。总之,生活条件不如贫民窟。李承在逐渐丧失自由、自主、健康的非自然的生活和生命状态下,又没有一个精神支柱(比如:一个称职律师的鼓励=李承你一定要坚持,我会为你伸冤的,你的案件疑点确实存在。咱们不认罪,就要抗辩到底。)如果有一个这样的精神支柱,我李承定能坚持!可惜,就是这样的支柱,也是没有的!就发生了李承在身心、意志都在下滑的同时,又有一个不良律师在帮着案件对方来算计、陷害我。我最后,就是绝望了!看不到希望!随便吧,是非、良知,都不重要了!只想赶紧结束这个案件,及时尽快从看守所魔窟出去!这才违心的、无奈的签了认罪,给张伟5万元!等于这个认罪,并非李承真的犯罪而悔罪、认罪。其实是以看守所的低劣恶劣为基础,加之遇到不良律师的绝望!产生的受压迫后的无奈产物!但是,不知情的人,往往在看李承认罪的方面,就把看守所和律师的因素去掉了,好像这两者从未出现和发生!认罪认罚,看似是对悔罪者的一种人生救赎手段!但是,发展到现在,这个程序已经被玩坏了!变质了!成了一些检察官,轻松结案的快捷工具!成了不良律师,轻松完成合同任务的把戏!
用看守所的苦作为摧残、煎熬犯罪嫌疑人身心健康为筹码,进行要挟~去完成一些案内操作的目的!这也凸显了作为大陆法系~先默认有罪的弊端!不论什么情况,只要派出所立案了!就要关押到看守所里!把人熬到虚弱了,再诱惑以认罪认罚,草草结案!丧尽天良至极!作为长年坚持素食的李承,时遇此冤案,我就要指出这些现今司法体系的诸多问题!
否则,这冤案就白受了!天降我任,我就要站出来!
上文已提到,李承当初在派出所阶段,就是拒绝调解。因为张伟事后莫名其妙出来的伤,不是我打的。(而至今,张伟夫妻说这伤是李承打的对应案内口供,他们不敢发誓。表现为心里有愧!)因为冤,才花钱请律师。可是律师,不听雇主当事人的诉求~要求其为李承做无罪辩护,去调查、去反制!而是在李承失去自由后,人身受限后,孟蕊自作主张,控制案件的发展和局面!有意的朝新利益的提供者张伟那边服务(我家的3万元已经一次性趸交于孟蕊,不会再给了。)
如果认罪认罚和无原则的给案件对方钱,来结案就是律师的本职价值!那么,不必考法学专业,换一个小商贩也能做律师了!手拿安乐死的针管,就是神医了!那样,像话吗?
所有问题的核心,实是人心、人性。有人就有江湖,有人就可能有猫腻。但不外乎:因果计划,考核灵魂。
此致: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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