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天津律师协会被裁定驳回,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初审原告):李承,男,汉族,
被上诉人(初审被告):天津市律师协会,法人代表:牛同栩,职务:会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45号
上诉请求:
1.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4)津0106 行初355号行政诉讼案的行政裁定书。
2.要求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桥法院),对此行政诉讼案继续审理。或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法)直接审理。
事实与理由:
对李承起诉天津市律师协会的案件,进行立案和审理的必要性和深远意义:
首先,人民法院建立、处理事务的根本使命和意义,究竟是什么?是不是维护公平与正义?还是在没有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后的机械死守的操作?(把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反而放到“坐垫”之下了)哪个是主干?哪个是枝叶?人民法院,必须分清“其中的主、次”!
针对此案,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天津律协),其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属于法制体系内的一个支脉。一部分老百姓或重大案件,需要律师进行维权、辩护,捍卫当事人自己的权益。虽然律师,不进行审理案件或出判决。但是,律师已经成为法制社会及一些案件里重要的组成部分。毕竟,不是所有公民都是法学专业的,或是平时对具体法律知识和运用并不熟悉。这时就需要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
这个时候,问题就出现了!对于那些对法律不精通、不熟悉的公民,如果在案件里聘请了律师,而聘请到的这个律师品性不良、无真学识、懒惰懈怠、甚至“两头吃”,该怎么办?
现在社会里,有没有对于律师进行监管的单位?本人李承之前不清楚,现在才知道:一般有三个单位。一是司法局,一是律协,一是法院。司法局是对律师进行浮表粗浅管理的单位,比如:有没有律师证?收费后开发票了吗?开庭时候是否到庭?而律师协会,不仅管司法局涉及到的问题,也对律师在案内的操作有更深的判定。而法院这边,虽然有对应的民事诉讼之委托合同纠纷的起诉。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尽量不先走诉讼程序,能在机关单位解决是最好的。
本人李承,之前就是一位“法律婴孩”,只知道人不能犯法和别做有背于良心的事。连世上还有看守所这样的地方,都不知道。(本人之前是倾向于研究宗教的,且长年坚守素食。)
在2020年8月,本人沾受刑事冤屈。之后,于2021年8月被派出所拘留、转押东丽看守所,随后我母亲为了给我伸冤,聘请了天津慧萃嘉怡律所的孟蕊律师。因为,我和我的家人之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所以案件过程中处处被动,且被孟蕊律师各种的愚弄、欺诈,之后不仅产生刑事冤案,而且还被骗走毫无依据的5万元。我家花费3万元律师费,反倒请来一个坑我害我的人。(具体情况,我已在向天津律协投诉书里提到了。而且如果此案立案审理,我也将把所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法院进行研判。)
刑事判决后,我长时间陷入绝望失望的状态。直到2022年4月,我从看守所恶劣环境而倍受煎熬的身体已逐渐恢复。我就开始进行刑事案件的全面申诉和相关的投诉。随着不断学习、了解法律,也意识到我在案内被我的律师孟蕊,给骗了!
害的我太苦!我就在2022年9月,信访投诉到河东区司法局,然后河东区司法局敷衍问问我而已。我不满意,随即又向天津律协发起投诉。天津律协,对我进行“三无模式”的处理。(具体情况,可见本人提交的行政诉讼的材料内容。)
然后,在投诉过程里,间接发现孟蕊律师还存在偷税的行径。属于知法犯法的不良律师。我把相关情况告知天津律协。可是天津律协最终给我的两份决定书里,丝毫没有指出孟蕊律师的任何错误。近乎于一个没有任何错的良好律师。我对此极为不满!问天津律协,接下来我依然不满意,怎么办?天津律协只说:可以向河东区司法局进行投诉或到法院起诉。
我随后又正式向河东司法局进行了非信访的投诉,并与我母亲徐玉华同时向河东区法院进行民事起诉。(而后的这两个单位的处理,也不怎么样。具体情况,看本人提交的诉讼辅助材料的内容。)
我之后,向天津律协进行过多次的邮箱投递材料和电话询问。皆被天津律协的客服人员,敷衍的应对着。都是我自己单方面、单方向去进行。没有天津律协,积极主动的回访过我。
期间,天津律协客服说:还对我们不满意,可以向全国律协或天津市司法局进行反映。我都尝试了。全国律协不回应我。而天津市司法局表示律协不归他们管。整个过程里,天津律协不仅在两份决定书里,只字不提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在事后的电话交流里,闭口不谈可以发起诉讼的事情。如果,天津律协当初在决定书里,写明:多少天内可以向某某法院起诉,我李承一定去提起诉讼!可是,作为法学人士大本营的天津律协,在决定书里没有尽到相关告知义务,有意变相的逃避相关的监管。表现出的情况,其实也属于不良的性质。
与律师协会相比,普通老百姓在法学操作相关方面,无疑是弱势群体。律师,可能确实是一个中性词。他们,并不代表公平正义或光明正大。而是利用法律、法学,为自己或自己的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工具罢了。甚至用这个工具来掩盖罪孽和保护着丑恶。从天津律协,把自己定位为不可被监督、不可被诉讼的模糊组织(半民间、半行政),再到出具的决定书里,无任何后续救济的途径(不再有上一级的监管单位)。
可知:天津律协,这两套“自我保护”机制,能很大程度的规避监管及相关问责(复议或诉讼)。形成现在的一家独大,无法无天的现状。这不正是天津律协,通过利用、琢磨法律,而研究出的“伎俩、套路”吗?
如果相关的法院,不能认识到天津律协的这些现状,而是依从这些“伎俩、套路”,就正中天津律协的下怀。让不良的单位,得逞了!以后,此类的“伎俩、套路”,会依然存在!
那样,就真的违背了人民法院建立的意义了!
人民法院,应该及时认清这些单位的“伎俩、套路”,以此树立典型案例,无视因此产生的超过时限,坚决以公平正义为根本原则进行立案审理,以儆效尤!震慑不良的套路!
本人李承,从19岁开始研究宗教、神秘学、玄学,对于因果的敬畏是深刻在骨子里的。我认为,正确的排序依次是:因果>道德>法律>民俗>丑恶。(法律在中间,是桥梁)
上等人,信因果。中等人,讲道理。下等人,只谈法律!(不信因果,不讲道理。甚至用法律作为工具,去玩人、害人!)
存在钱、需要钱的世界,必然具有【苦与恶】这两大性质!存在法律、需要法律的世界,必然凸显所在的这个世界的众生,是缺乏自律、自尊的。需法律来强制规范!实则是悲哀!
法律可能无法把人变成圣贤,但是不可违背圣贤之道!反而纵容了那些奸邪之辈。
天津市的东丽法院,把长年坚守素食的李承,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人。这个可悲可笑的结果,其中主要的运作者就是孟蕊律师。拿着我家的钱,反而勾结案件对方对我算计陷害。
可以说,李承之前刑案里,每一个环节、阶段,都出现了错误和问题。为什么,是每个环节都有错?因为我李承是“试金石”的命。能检验所有的人和事。此前刑案,正是我李承对天津市公检法司各部门的一次充分的“验质、显真。”这也是我李承,事后至今已找过50多个单位的原因。发现并提出现有司法体系里7、8处的待解决的问题。痛心疾首!
原告此前提交给天津市红桥法院的材料有:
《行政起诉状》共10页(2份)
李承与孟蕊律师于2022年9月的微信对话截图 共7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支持李承公民诉讼权益的裁定书》1份
《李承在此前刑案里敢于发重誓、对方张伟夫妻至今不敢发重誓的材料》共3页
《原告李承驳斥天津市律师协会的答辩状》共12页
《孟蕊律师的恶毒,如同劣质医生以安乐死的低劣手段害人性命!(精准譬喻)》共7页
此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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