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 复议申请(天津市河东区法院 兰芳法官的不作为)

 

申请人:

李承(案件原告)

申请事项:

对于2024)津0102行初152案内调取原告人李承此前刑事案件警方出警第一时间到场执法记录视频光碟。天津河东区法院做出不予调取的通知,现李承提出对应复议。

 

提出复议的事实与理由:

请问:这个152的行政诉讼案,因何而起?作为此案的原告,李承认为:是因李承对此前刑事案件里对方张伟的伤情司法鉴定的相关异议而产生的。按理说,我应该起诉津实鉴定所,但是据我所知司法鉴定所不能被起诉。所以,现在是通过向对应的司法局进行投诉及复议,而产生的诉讼。让现今社会里最高的审理、评事机关,即:法院,来研判此事(对于伤情鉴定的相关投诉事项)。

 

152的行政案,可以说是李承此前刑事案件里衍生出的附属案,没有那个刑案,也不可能产生这个行政诉讼。

甚至更严肃的说,李承此前刑事案件必须是冤案的性质。李承,才有资格、因果、底气发起此衍生的行政诉讼。

冤案是最根本的基础,否则我李承就是来无理取闹的。

因为此前的刑事案件,案发地点没有监控,真正的罪恶没有被记录。(案内对方此前与我有怨结,趁我毫无防备,对我发起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本人当时独居、夏天只穿小裤衩等极为不利境况下,无奈对其进行及时控制。这样做、再合理不过了。扑倒行凶者后,我就是握着他的双手手腕而已。再无其他。)然后,民警到场进行相关记录。

案件的实质情况,本人李承是被寻衅滋事、被殴打者,我当时作为36岁的男子,既不痴呆、也无残疾。我能不控制打人者吗?如果楼道里有监控也行,让他打,我可以不控制。但是,楼道里没有监控。我只能及时制止和控制他。

 

民警到场后(通过执法记录视频可见),从民警口中得知:张伟妻子韩某,报警时候说谎了,污蔑我李承当时拿刀呢。民警到场后,见两人并无移动位置,无血迹、也无任何刀的踪迹。民警严厉追问刀在哪。报警人韩某羞愧的哑口无言、默不作声。说明:韩某说谎成性,肆意歪曲事实。民警见我李承,当时只穿小裤衩,就让我回家穿好衣服。等我穿衣服的阶段,民警先在楼道里临时审问张伟夫妻。说谎成性的韩某,性质不改,又谎称:我们在这好好的,李承突然跑过来把他(张伟)扑倒了!而张伟则站在楼道里说:李承打我一下嘴,咬我手腕一口。(注意:只说这两个地方,再无其他的言辞。因为案件实情,就是这个。没有别的恶性行为!)

包括我两人进入派出所后,张伟也是说这两个地方,最后记录伤情的民警给张伟拍照,也是拍张伟脸部的3张照片,丝毫没有肋部伤情、不适或被打的言辞或表现。然后,民警开车送我们回家,到小区后张伟先下车,直接上楼回家。回家后,张伟就莫名其妙出现了肋部伤情。

 

而之后,张伟夫妻在笔录里说:李承扑倒张伟后,抓张伟的脸,用肘部猛砸张伟的肋部好几下,导致张伟肋部二级轻伤。(对于此案内口供描述,至今张伟夫妻拒绝发重誓,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表现为心里有愧。相关的材料,我已经提交给兰芳法官进行参考。)

 

李承现有的这个故意伤害罪(刑事案底),就是张伟回家后莫名其妙出来的肋部伤情而产生的。如果没有这个肋部二级轻伤,也不可能有李承现在的刑事判决。

 

所以说:张伟肋部伤情的对应认定的司法鉴定报告,就是李承刑案的核心关键。而伤情鉴定,是司法部门的管辖。那么,司法联系到刑事案件了吗?比如:检察院、法院的审理。答案是肯定的。现在的法院和检察院,就是傻傻看司法的鉴定报告来审理案件的。怎么能说:司法和刑事,是分开的呢?而伤情的鉴定内容,是怎么来的?由案发地点的人和行为而来!没有案发地点、人、行为,哪来的司法鉴定呢?所以,作为案件第一时间的第一证据,民警到场执法记录仪里的李承和张伟、韩某的言行和身体情况,是案内相对最真的记录证据。比张伟回家后,关起门产生的那些东西,要真的多!

(因我俩人到派出所后,所内民警违规没有开启任何记录。这个案发出警视频记录,就成为案件唯一的最真证明材料。)

 

相关李承质疑津实司法鉴定报告书内容里那些与案件实际发生不符的论点、质问,我在起诉状、司法局的投诉及复议书、行政庭审过程里,都已提及。这里不再复述。

 

上文已说,此行政案的道义基础是李承现在的刑事结果,是否是冤案、错判?三个关于发誓情况的材料,兰芳法官已经从李承这边收到。李承发誓:如果此前刑案不是冤案,李承愿受今生死后、自己灵魂轮回10000世牲畜的因果代价。

这是一个被定罪的人,极为向阳的发誓态度。反观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定为受害者,反而至今不敢发誓。活在阴暗里。

发誓如同阳光,那些利用没有监控的地点,就肆意作恶者(真正的罪恶),则经不起此等强光的检验。永在愧疚里!

李承之所以,说这么多题外话!就是给受理此案的法官,一个信心!原告李承,是受冤的!坦荡、光明的一方。

李承认为正确的排序:因果大于道德,道德大于法律,法律大于民俗,民俗大于丑恶。

法律,是连接因果与丑恶的桥梁,在正中间。法律是偏向因果、道德,还是倾向媚俗、丑恶?每个法官的选择不同。

各人有各人的因果。李承的冤案,其实就是法律轻视因果(不要求发誓)、相关人丧失道德,才产生的。那么之前刑案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媚俗、丑恶的。

 

虽然张伟的所谓伤情鉴定,是给李承最终定罪的最大核心要件。但是,只有这个、还不足以产生现有的判决结果。李承的刑事案件,很像一个“一体多病”的人(比喻)。刑案,从派出所案发当晚民警的疏漏开始、伤情鉴定、精神鉴定、看守所、本人律师、检察官、法官,可以说李承刑案每一个环节,都有错误。这也是本人李承,产生冤案后,至今已经接触过50多个单位的原因。公检法司政、卫生,都去过。

李承的案件,是在刑案里体量最小的,就是两个人在没有监控的楼道里发生了肢体接触。但是,就是这么一个小案件,却凸显出现在天津市公检法司体系里的一些严重问题!(小案件,大复杂)。李承亲历此案件,我相关投诉、申诉、提案的材料总字数,现在已达到数百万字之多。问题尖锐吗?

一个“一体多病”的人,在大型三甲医院里,能得到多科室的会诊,妥善医治。但是,一个“一体多病”案子呢?事后则没有会诊的机制。公检法司,各干各的,一盘散沙。

 

伤情司法鉴定,按理说应该先由公安和法院阶段,来说的。但是,李承刑案里,公安的派出所民警性质不良,违规违纪。(本人诉讼材料里已提到),还有本人律师孟蕊,啥正事不干,把本人一审阶段给破坏、耽误了!其中,就有关于伤情鉴定的部分。张伟的鉴定报告,民警当时不给我,我都不知道里面具体写的什么?花钱请了律师后,律师也不给我。之后,才知道司法鉴定的异议,主要是在一审阶段提出的。一审之后,就麻烦了!封卷了!(本人对涉事民警和律师,都发起过大量的投诉、问责。)可以说,李承刑案里,李承没赶上一个好人!就欺负我李承,当时案件经验几乎为0.

 

一审阶段被耽误破坏了,那么本人之后在经过3个法院的再审和3个检察院的申诉过程里,没有一个法官和检察官,给我出示我之前不曾拿到的张伟那个的伤情鉴定报告。最后,是20246月,才在天津市司法局拿到!这是极为讽刺的!

公检法,为何对李承长时间掩盖、隐瞒张伟的伤情报告呢?

答:因为是冤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急于结案。李承作为长年坚持素食、信因果、重良知的人,会犯故意伤害罪吗?

此案是天津市公检法,整体的大耻辱!对李承的巨大亏欠!

在天津市第三中级法院和天津市检察院本人对案件申诉过程里,对应的办案人,都暗示:让我李承,自己去调查和投诉张伟的伤情鉴定去!他们不管调查真伪!只管看。一审阶段,李承赶上了一个不尽职的劣质律师,耽误了!那么,之后只能去付出多倍的心力,调查相关对方鉴定的问题。

 

遂现在走到河东区法院的兰芳法官,这一步。错判容易,翻案难。缺德容易,维权难。这是人间的特性。从20224月开始,到至今。我李承,一天都没有休息。一路申诉艰辛。

如果法官机械的认为:行政的,就只管行政。那就是平庸者。哪个刑事案件,不是公检法司,四个部门共同产生的结果呢?审理案件、制造冤案的时候,齐心协力。但是,出现错误后,就各干各的、断开联系,阻碍申诉人去统筹的平反冤屈。法律以事实为依据,张伟伤情鉴定对应的第一事实,就是案发第一时间,派出所民警到场的两段录像(光碟)。这个第一事实,与现有的津实司法鉴定报告里的内容不相符!还望明鉴!并关注现有司法鉴定单位的马虎不严谨和诸多问题!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树立典型案例、上报领导,解决之。(良性的司法体制,应是公检法司,互相协助、监督、制约。)

 

此致: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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