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承驳斥天津市律师协会的答辩状
驳斥人:
李承(案件原告)
驳斥对应事项:
由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在2024年10月30日邮寄给李承的案件被告方(天津律协)的答辩书复本。(李承于2024年11月1日晚间收到)
对应案号:(2024)津0106行诉前调7445号
驳斥内容如下:
1驳斥~被告答辩书里的“一”部分:
天津市律师协会,把自己包装、定义成“社会团体”、“自律性组织”,听上去是那么冠冕堂皇。其实,究其实质就是一群“法律油子”用这种定位,来逃避大部分的监督和制约。拒绝被第三方复议监管,躲避作为中国的公民或团体应有的被诉讼责任。到了2024年的法制进步的中国,至今还有脱离法律管治之外的“暧昧存在”?
天津律协,一边高喊自己不可被问责和起诉的同时,一边又可以肆无忌惮的、有恃无恐的出具敷衍失察的所谓决定书。这样的不合理的、与法制社会,严重拧巴扭曲的“存在”,是该适时取缔、整改的时候了!
律师与律师组织,是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工作和事业,是法律和法制社会赋予的。而到了天津律协这里,通过钻营和琢磨。变成了法律要向律协下跪!律协可以不受法律和法院监管的状态。社会里确实有一些“宵小之辈”,掌握了法律知识,反而用法律作为工具,去行恶做歹。当做保护伞,掩盖维护罪孽和错误。
原告人(李承),现年已经40岁。从19岁开始,逐步研究社会学、人性学、宗教学,已写有关于提升灵魂、修正因果为题材的大中小文章2800多篇。深知大部分人类是一种不自律的、劣根性很深的生命形式。我李承尊重法律,但我更敬畏因果与道德。法律如果没有因果与道德作为车头引领,终究会偏离正轨,走向邪路。决不能让法律沦为一些所谓具有法学专业的人士或团体,进行欺压良善、为非作歹、为所欲为、钻营投机、玩人害人的工具。具体到天津律协,他们自称是自律组织,但是又拒绝被监督和问责,成为法外之地。自律与否,不是自己说的。而是需要敢于接受多方制约和大众的审视产生的真实口碑和实证而得出。否则和当年伊拉克的萨达姆、利比亚的卡扎菲有何区别?在此两者统治的伊拉克、利比亚,当时也是“内部管理”,缺乏制约与监督,形成一家独裁。搞的乱七八糟!
天津律协实行自己的内部管理,但是你的注册律师,不是在复康路45号的律协单位里呆着。而是在律协之外的社会上,去缺德害人了!披着律师的外衣,用各种话术、手段去制造冤案,一心谋财、进行毫无道德底线的欺诈行骗。
如果真的那么自律,为何雇主聘请孟蕊律师的时候,天津律协的规章制度的小册子,不给到雇主手里,可以对照的监督、评断自己聘请律师的优良中差呢?所以说:天津律协的自律,只是这个组织建立后,无奈的需给外界看外表样子的摆设而已。自律实际已是自欺欺人的空谈。把这些冠冕堂皇、道貌岸然的、“表面光”的东西树立起来,那么天津律协作为一个看似合法、合理、严肃的组织,就有了存在的意义。可以树立完“形同虚设的自律规则”威严后,去收取天津市内注册律师每人每年1000~1500元的会费了!这才是天津律协,现在建立的最根本目的所在。看似是律协对律师有监管作用,但是实际上是律师养活了律协的存在。
这是一种微妙的关系。从利益价值讲,律协不愿轻易得罪自己的“缴费会员”,万不得已不会惩处或吊销律师的资格。少一个人,就少一份年费。如果太严厉,威严的名声传出去,让宵小之辈的律师望而生畏。认为今后在天津当律师,油水太少、啥投机取巧的钻营谋财的道儿都不让走。进而不想当律师了,就少了一个年费的来源!这样是天津律协的“损失”。而天津律协,把自己打造成一个逃避监督、不可被诉讼的单位,就可以让俗毒炽盛的那些小人律师犯错后免于追责。大有:只要不是杀人放火、炸桥毁楼,那种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律师错误和猫腻,由天津律协,有“组织”!来保你周全!我们的决定书,不可被复议、不能被诉讼!厉不厉害!你的年费,绝不白交!
红桥区法院以扫黑除恶而威名。像那种文明化、知识化的、寄生在国家法制体系里的新型隐蔽型黑恶势力,有没有一个拔除“社会毒瘤、癌细胞”的毅正决心?!
(天津律协认为归于行政诉讼是错了,那就请法院移交到刑事庭,以扫黑除恶来立案!走民事诉讼也不对,因为民间个人或组织没有资格出具决定书之类的,最后还要归于刑事案件,即:非法组织罪。)
2驳斥~被告答辩书里的“二之1”部分:
被告此段的答辩论述,凸显了天津律协这些工作人员,作为法律从业者,严重缺乏因果概念和职业道德低下的症结所在。天津律协给李承的复查决定书,是2023年6月5日做出,原告2天后收到的。可是那份决定书从上到下,没有写相关不服、异议的救济途径!本人李承,非常讲理!在收到决定书后,多次致电天津律协的纪律部,交流如果本人还对决定书有异议,还能怎么办?纪律部的客服说:此是最终的决定。不可被复议!(丝毫没提要我去进行或可以去行政诉讼的事。)我问:天津律协,谁能管?客服说:天津市司法局。我致电天津市司法局,司法局负责人说:天津律协是行业自律组织,司法局不管。我又致电天津律协,说:司法局表示不管。律协客服又说:还有一个中国律师协会,我们的上一级。我又从国家信访,给全国律协投递工单,给他们邮箱投递,至今无回音。在收到律协的决定书后,我长时间对此文书表示不满,在电话交流期间,律协客服说:唯一的途径只有两个了!一个是到河东区司法局进行正式投诉。一个是到河东区法院进行民事起诉孟蕊律师。我听了律协的这两个建议,事后我与我母亲徐玉华,对孟蕊律师的投诉和起诉,在河东区司法局与河东区法院几乎是同时进行的!在孟蕊律师接到河东区司法局的投诉,和河东区法院的起诉通知后!一个有意思的情况,就发生了。孟蕊律师拿着天津律协敷衍失察的、包庇纵容的所谓两个决定书(认为孟蕊在作为李承刑案律师过程里,一点错也没有。),成为她孟蕊的挡箭牌,来应对投诉和起诉。因为当初先去律协投诉,是河东区司法局律工科的曹科长推荐让我去的。当时,先去律协投诉还是司法局投诉,我曾纠结过。经过多次详谈沟通后,我选择先去律师协会投诉。如果不满意,再到司法局来投诉。所以,司法局曹科长很关注本人在律协的投诉进展。曹科长得知天津律协对李承的投诉没开听证会和对显而易见的孟蕊律师违背律师法不开发票而没有一点的批评和处罚表示不理解、惊讶。河东区司法局,受理投诉期间,亲自去孟蕊的律所调查。找出2个错误,进行批评。并做出给孟蕊律师发票违规行为的警告批评,出具整改告知书。孟蕊律师面对铁证的事实,无可奈何只能收起狡猾的辩解习性,低头认错,接收批评。河东区法院这边,因为民事庭的法官每年受理的案件过多,而李承与孟蕊律师在此前刑事案件的纠纷而产生的这起民事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有点复杂、隐晦部分多。就懒得审理,直接拿现有已做出的文书(天津律协的决定书)为评断基础,给李承和李承母亲徐玉华做出驳回的处理。然后,我母徐玉华上诉到天津二中法,指出一审判决里故意不取用关键证据和证人的证言,属于为了驳回而驳回。天津二中法,二审判决依然给驳回了,二审判决书里依然取用了天津律协的决定书的内容。徐玉华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泪洒当场,表示不再信任天津的公检法,悔恨花了3万元请了孟蕊这个不良的律师。(又致冤,又骗钱,案内啥正事也不干,出现问题后,花样的狡辩,推卸责任。丧尽天良!辜负了信任。)
天津律协在现实里,成为孟蕊律师抵挡投诉、起诉的盾牌。
其做出的文书,产生了影响诉讼的作用。发挥了效力。说明天津律协虽然自认为不是行政单位,却产生了行政单位的效果力。就形成了半民间、半行政的状态。那么,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期限:三年的一半,即:1年6个月,来计算期限。
为最后的诉讼期限是:2024年12月7日。
天津律协身为法律从业者,有这个大义凛然的劲头,质问李承为何超期。为什么不究一究:在给李承的决定书里为何不提到向红桥区法院发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的相关告知义务呢?(只字未提,电话也避谈。)难道,天津律协是知法犯法的性质?骨子里在逃避诉讼监督?毕竟你们是法律专业,而李承不是。没有尽到告知责任的知法犯法,枉为师表的情况。是不是天津律协就此可以考虑注销协会,从此解散呢?那才是真正的大义凛然!
3驳斥~被告答辩书里的“二之2”部分:
被告天津律协的这段答辩论点,略显抽象。原告李承,只能对症下药,进行驳斥:当法律,不再以敬畏因果、尊崇道德为基础。法律,就变成了魔鬼的獠牙,贻害天下。与建立法制的初衷,背道而驰。一个忘却因果、蔑视良知的律师,TA的存在意义与价值,比一个小学都没毕业的憨厚农民要低的多。形成此生的“负价值、劣意义”。正因为社会里这些本质低劣的法律从业者的存在,可观现今天下,法制建设、发展到至今,人心并没有由此变好!反而诉讼的数量逐年在增多!说明:社会里,不信因果、不讲道理、缺乏良知的人和事,多了!如果每个人,都是圣人。世上就没有诉讼了!
请问:作为法律从业者的你,压制了良知和圣贤之心了吗?
任何诉讼,都是人的事!人的事,实质是心的事。作为法律从业者的你,自从学了法律之后,是变得狡猾、诡诈、厚颜无耻?还是光明、坦荡、正直无愧了?这些质问,值得深思!
4驳斥~被告答辩书里的“三”部分:
关于天津律协至今依然以本人精神问题为质疑点进行论述。说明,当初李承向天津律协投诉的那些材料,你们压根就没有仔细去看。李承投诉的要点之一,即是:孟蕊在明知李承及李承家属对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荒谬牵强、无任何实证的推理李承的那个鉴定结论,事后是坚决不认可、没签字。
孟蕊律师应该在一审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对当时鉴定结论的质疑的!而对于连发票都懒得开、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的孟蕊律师,属实是为难她了!此点,正是孟蕊律师作为李承案内律师不尽职的表现之一。怎么,天津律协拿自己失察的项目,反而来要挟李承呢?天津安定之前的那个结论,是意见书,不是决定书。是可以在一审阶段,提出异议的!律师懒惰、不尽职,怎么办?谁让我赶上“这个”呢?
现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津02行终277号裁定:支持李承作为公民的合法诉讼权益。指出现今没有任何一家法院,认定李承是一个丧失民事能力的人。况且天津安定医院之前做出的那个鉴定结论,没有对应实际证据来证明其结论的可靠性和确实性,属于推理而非实证结论。
而且,作为李承刑案对方的张伟夫妻,至今对他们在案内的口供描述,不敢发誓,不敢接受因果律的检验,表现为心里有愧!(2023年9月17日,金钟街派出所毛所长和乔警官,亲赴张伟家里,要求张伟夫妻对案内口供发誓。并承诺如果发誓,李承自此息诉罢访!不再申诉任何。结果,张伟夫妻面对~如果说谎,今生死后灵魂轮回10000世牲畜的因果代价,望而生畏,当场表示拒绝!相对比的:本人李承已经发重誓。发誓的材料,已提交给红桥区法院。李承无愧于心!)
请问,对于此情况如何解释?究竟谁分裂?谁统一?
天津律协可以选择,召集律协所有会员律师,去张伟夫妻家里,进行集体下跪,恳求张伟夫妻对他们案内的口供描述进行发誓!为我们争口气!立个样!给世人、给公检法全体人士看看!给李承当初判决的那个刑事案件是具有因果、道德、良知基础的,是合情正理的!作为被定为受害者的张伟夫妻,一天不敢发誓!李承的现有刑案判决及所谓精神鉴定,就一天站不住脚!是存在猫腻及问题的!如果天津律协,达不到这个最讲理、因果无愧的目标。以后精神问题,休要再提!
注意:不要又让所谓精神鉴定,成为罪恶、败坏的保护伞。
如果被告,对李承精神鉴定问题,感兴趣。可以给李承300元,李承给被告打印相关揭露、批驳天津安定医院及其司法鉴定所的详实问题材料。(也可参看:最近新闻《湘雅二院恶魔医生刘翔峰,被判17年》,说明医院也会藏污纳垢。)
相关精神专科医院 披露报道、文献有:
《人民法院报:精神病鉴定乱象,让公信力如一地鸡毛》
《京华时报:精神病鉴定易被假象掩盖》
《最高检出台规定,整治精神病鉴定领域乱象》
《【曝光】直击弊病,精神类鉴定乱象,该止了!》
《媒体揭精神病收治的乱象:谁都可能成为病人》
《我国精神病收治乱象亟待整治》
天津安定医院,建院以来,已被起诉66起医疗纠纷案件。请问,这组数字又说明了什么呢?莫要揣着明白装糊涂!
5驳斥~被告答辩书里的“四”部分:
天津律协,在受理李承的投诉过程里,全程对李承是三无模式。即:无任何对应负责调查人的电话交流询问;无任何相关人员的实地见面约谈;更无听证会的召开。被告说:两个还是二十个,我一个人都没看到!被告空说这些组成调查,对于李承是没有意义的!“三无模式”,已经足能显示天津律协的工作性质,是懈怠、松垮、吊儿郎当,不严肃、不严谨的。存在暗箱操作的极大可疑!
李承聘请的这个孟蕊律师,就是慧萃嘉怡律所的主任(主事人)。谁调查谁啊?她孟蕊自己写自己没错,这样有意思吗?
天津律协还绘声绘色的说:孟蕊律师耐心解答认罪认罚?真是可发一笑!既然律协把这个温情的场景具象化,请问有对应录像吗?如果没有,就别再暴露律协偏向自己会员律师的这个偏心表现了。关于认罪认罚的情况,事实是什么?孟蕊律师在初期,不告知律师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对当事人李承享有的权益只字不提(如:若不满意,可中止雇佣合同等。)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用看守所的苦作为筹码,要挟李承给张伟20万元(如果得手,孟蕊会和张伟私下分成这个钱)。孟蕊律师,在不给雇主当事人李承出示对方张伟伤情报告、李承自己的所谓精神报告、至今没有一张对方张伟的就医票据、不告知张伟夫妻的案内口供,这四大隐瞒的情况下,不断用各种话术手段怂恿、恐吓、欺骗李承草率签写认罪认罚书!且不听李承案件的详情交流、拒绝给李承进行任何辩护,各种调查和反制都懒得去做。并在最开始,就在李承坚决不认罪和未经李承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对方张伟家里进行攀谈联谊。事后,协助张伟一起算计、陷害李承,讹诈李承高额钱财。同时也对李承父母,进行了一些欺诈话术。促成最终5万元的生米煮成熟饭,就是欺负当时李承及李承家人,此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的弱点,孟蕊律师手段极其卑劣!
相关详细叙述,原告李承会在正式立案后,提交材料。
其他驳斥:
在此份天津律协的答辩书的结尾,可见被告方的傲慢无礼!
天津律协身为法律从业者,不懂规矩,轻浮做派。
具体为:答辩人依然不见任何具体的人名?究竟此答辩,是谁人所写?一个天津律协的章,模糊的进行概括。到时候,为了逃避问责。没有具体的日期,只有一个2024年,而没有月数和日数。没有此致哪个法院的标示。这么一个无日期,无对应此致法院的答辩书,严谨程度不像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的大本营,所做出的。从中可见天津律协平时对待处理事务的一贯做派是怎样的?谚语有:上梁不正,下梁必歪。孟蕊律师,究竟是怎样的组织培养、熏陶出来的?天津律协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望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开辟先河、英明铁腕、整治现在积弊已久、无法无天、拒绝任何监督制约的天津律协。律师作为法制社会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现有的顽疾不可再忽视!
医生关乎生命,而律师关乎人生。若显弊劣,岂可掉以轻心?
也不能让个别性质不良的律师,败坏了整体律师的名声。
莫忘使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致: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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