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起诉:天津市税务局)

 

原告李承,男,汉族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法人代表:齐志宏,职务:局长,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

 

诉讼请求:

1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于20241031日,作出的津税复不受字[2024]9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责令被告,督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二稽查),对于2023220日,李承实名检举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涉嫌偷税【二稽查受理编号:2023-3。应及时给出对应的调查结论书。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本案的起诉原因(简要概述):

原告人李承20232月,亲赴二稽查,实名提交检举材料。直至202410月,二稽查依然没有出具对应检举事项的结论书。二稽查,已经涉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过失。期间李承多次与二稽查、河东区税务、天津市税务局、天津税务总稽查进行交流,经长期等待而无果。李承无奈于20241021日去天津河东区法院发起诉讼,立案窗口法官告知,还需进行对应的行政复议后才能起诉。遂李承于20241028日,通过税务热线12366指导,以电子邮件方式给天津市税务局提交了对二稽查的行政复议申请。3天后,天津市税务局出具复议决定书,原告对此不满意,现提起诉讼。

 

2原告起诉的深层意义(为什么要税务的调查结论书?):

此案涉及税务方面被检举的公司,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本人李承此前刑案里的律师,就是这家律所的孟蕊律师(该律所的主任、主事人)。孟蕊律师,在担任李承刑案律师期间,存在多项违背职业道德的行径。最终,致使李承蒙受刑事冤屈,且被诈骗走高额的钱财。在违规、不道德行为里,其中就有涉及律所得到收入后不开发票、不报税的部分。

对于具体律师执业方面的错弊之处,与本税务行政案无关。这里不再赘述。(如果感兴趣,可另行通知原告提交。)

原告索要税务结论书的目的,就在于这是孟蕊律师及其所属律所的性质、操守的辅助证明。孟蕊律师,当时已执业11年,身为法律从业者,知法犯法,违背公司法、税务法、律师法,得到巨额收入后,不开发票、不向税务申报收入。心存侥幸,性质不良。作为李承刑案律师的第一步,就出现职业操守的问题,之后对于案内更重要的事务、阶段、环节,就“可想而知”了!(见其微,而知其全。)

因为二稽查,对于此事的检举迟迟不出结论书(任何类型的答复书,都没有!)致使李承在投诉孟蕊律师的投诉事务里,相关受理单位~天津律协、河东区司法局,都对于偷税漏税,加上双引号。甚至天津律协还写:天津税务部门认为孟蕊律师没错。虽然,河东区司法局现在已经认定孟蕊律师收入后,不开发票。已经违背了律师法,对该律所进行整改批评。孟蕊律师,面对铁证如山,也只能放下各种狡辩,甘心认错。但是,始终没有等来税务部门,对该律所的定性结论。究竟该律所,有错?还是没错?有错的话,是大错?还是小错?啥都没给出!使原告只能怀疑二稽查与孟蕊律师的律所,存在包庇、袒护关系。有私下暗箱操作。可能涉及职务犯罪。

且相关税务上级单位,也敷衍处理。原告对此极为不满!

 

3 发现、检举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涉嫌逃税(详述):

原告人(李承),因一起刑事案件(冤案、被陷害),于202184日被派出所刑事拘留。李承的母亲(徐玉华)于202185日,去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聘请的孟蕊律师(该律所的主任)担任李承的案内辩护律师。徐玉华,当天上午是以现金的形式,在该律所趸交3万元人民币作为律师费。该律所,当时只出示3页的律师合同,及一张普通的收费收据。而最关键的税务发票,则没有开出,也不曾提及过。(孟蕊主任及其财务人员当时都在律所内。)

因为我母徐玉华是60多岁的老太太,并不太懂这些发票的事情。认为只有合同和收据就完了。作为律所主任的孟蕊律师,当时及长期的之后也没有提及过关于税务发票的事情。(给孟蕊3万元后,我的父母与孟蕊又后续见过多次面。)

 

因为此孟蕊律师在作为李承案件的代理律师过程里,勾结案件对方,与对方合谋对李承进行算计、陷害、讹诈,最终导致李承产生冤案,且李承被孟蕊各种欺诈蛊惑进而上当还被骗走5万元的钱财。因这些恶劣的情况,李承通过学习、询问,得知国家信访平台,可以为民众服务和解忧。本人就于20229月向国家信访平台,投诉孟蕊律师的不良行径。信访工单流程显示:该投诉于202299日到达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当天正好是周五。)因为投诉工单刚到,司法局方面不可能及时受理。而且又隔了周六、日两天(202291011日)!所以,河东区司法局是在2022912日(周一),通知的该律所被投诉了!孟蕊律师得知被投诉!就吓惊惊的,把之前收我母徐玉华3万元律师费,其不曾开具对应的税务发票~给补开了!(开票时间是:2022913日)与3万元收入的实际时间:202185日,已相隔1+1个月之久!而且是受到司法局投诉的压力,才被动补开的!(并非其自觉、自查产生。)

当时,该律所很是狡猾。即使补开了这个3万元的税务发票,也没有告知并给予本人或我母徐玉华。而是采取按兵不动的方式,择机行事。(因为孟蕊律师,也知道这个偷税、不申报税务的行为,不光彩,属于违法违规。)所以,即使当时该律所补开了这个发票,我也并不知情。因为,本人当时投诉的重点,并非其偷税问题。(而是其作为律师的违背职业道德,勾结案件对方陷害本人的行为。)所以,当时我也并没有重视发票这一问题。虽然,河东区司法局受理了本人的信访投诉,但是对于律师在案件里对本方当事人的缺德、陷害行为的界定和证据,无法掌握。(此点确实暴露了现在司法体制,对刑事案件里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时候的言行不受监管,没有任何影音记录的漏洞、缺失问题。)河东区司法局,让我去天津市律师协会投诉一下。

然后,我就去天津律协投诉了孟蕊(时间:202323日)。律协在受理本人投诉的初始阶段,就问我:为何投诉材料里,没有该律所给你的税务发票呢?因此,我又回家询问我母徐玉华。徐玉华说:当时给3万元的时候及之后多次与孟蕊律师见面的期间,孟蕊都没有提及发票的事情!确实没有发票啊!这时,我才意识到:该律所,还有逃税的问题!我就及时向天津律协和河东区司法局,都汇报了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没给我们开发票的问题。两个单位得知后,都给该律所施压了。最终,此2022913日孟蕊因被投诉,而补开的这张3万元的税务发票,是该律所于2023217日,才以顺丰文件快递的方式,邮寄到我家的!所以,本人真实拿到这个税务发票的时间是:产生律师费的相隔已经16个月之久的20232月。(本人有顺丰快递封皮照片为证)(且是受到监管投诉压力之下,该律所才被动开出和给到我的。)可见,该律所经营行为的不自觉和不自律。

 

原告在此质问:既然3万元的发票,该律所已经于2022913日补开了!当时为何不马上给我邮寄过来呢?究竟怕什么呢?就是怕这个偷税的行为,被我拿到证据,而惶恐不安吗?该律所受到司法局的投诉压力,而补开发票。开票后,又选择按兵不动,静观事态进展。说明该律所,纯属一个狡猾奸诈的投机分子的性质!(属于劣质企业、律所,应该进入国家企业及律所界的黑名单!)。

本人在2023217日,才拿到这个202185本就应开的税务发票。我都明白了!遂向国家信访,要求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调查该律所的逃税问题。然后河东区税务的客服人员告知我:调查税务,应该去天津税务二稽查反映。

然后我带着材料,亲自去天津二稽查(解放281号),实名检举慧萃嘉怡律所的逃税行为。该局的赵姓负责人,接待本人,并收取了投诉材料。立编号为:2023-3号。事后,二稽查,就把我的相关投诉材料,转交给该律所税务应属管辖的河东区税务局内的春华税务所。由杨凯所长,进行负责。经过调查,发现该律所对于202185日的3万元这笔收入,并未申报税务系统!杨凯所长就把该律所的财务人员叫来,进行补充申报,并让其签字、盖章、确认!

出具了相关整改确认书(时间:202344日)。 但是,杨凯所长,在开具这个整改确认书之后,并未及时告知本人。而是本人于202347日,亲自去到河东区税务局询问受理进度,才得知。河东区税务局春华税务所,对该律所的调查和处理,也就只停留于此了!且对于此偷税性质的这个行为,并未做丝毫的定性和处罚。杨凯所长说:定性和处罚,是二稽查的业务。我们税务局,只是管理税务档案。没法出具相关定性结论书。让我找二稽查要结论书。然后,二稽查就是不给出结论书,与河东税务互相开始推诿扯皮。

202311月杨凯所长,与我现场交流中,还怒斥过:二稽查的不作为。表示即使是税务局出结论书,也得是二稽查先出一个结论书,我们才能出。负责调查的部门啥也没有,我们出不来任何东西。税务局,只是征管。不负责稽查、定性。

因为迟迟没有等来税务的定性,所以河东区司法局,在处理律所的结果书里,只能写该律所“开票不及时”。 (因为司法局无权定一个“律所公司”,是否偷税?)

 

本人在这里,质问懈怠的天津税务:开票不及时(收费的1年后因被投诉~才被迫补开的)与偷税,有何区别? 如果世上所有的偷税、不申报税务的企业,被查之后,才补交税费、补报税务,都可以“不被定性为偷税漏税吗”?而可以好听的称为:纳税不及时吗?像话吗?税务的严肃性,何在?

(查才补,没查则不补。补之后,跟“没事人儿”一样?

 

然后,我给二稽查打电话。二稽查说:需要春华税务所对该律所的偷税情况,上报给天津税务总稽查局,然后由总稽查局给我们二稽查派件,我们才能去查。(等于是:从20234月 到 202311月,二稽查一直在等河东区春华税务所这边~上报给总稽查局呢。) 7个月,就这么耽误了!(可谓:互相推诿,责权不明。二稽查的工作态度,极为消极。)

不论是税务局,还是稽查局,都没有对相关涉事税务违规的检举,进行积极的、负责的追究精神!而是选择事不关己,敷衍懈怠的做派。此是国家税务的巨大悲哀!

虽然,这懈怠的7个月里,我不满意税务的表现!但是,春华税务所的杨凯所长对我在202311月份的来所复谈,表示了重视。随后,杨凯所长找到二稽查当初转交给春华税务所的本人李承检举该律所逃税的那些相关材料,交到了河东区税务局的纳税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人是兰所长。纳服科,把相关材料邮寄给二稽查。然后,二稽查又把材料,退回给河东区税务局了!二稽查表示:程序不对!河东税务应该把材料,先给到市稽查局(越秀路的那个)。然后,经过本人的催促,河东区税务局又把材料,邮寄到市稽查局(越秀路),而市稽查局则又以材料不全为由,又把材料退回给了河东区税务局。因此踢皮球行为,本人于20231211日亲自去河西区越秀路的总稽查局询问因由!工作人员接待了我,并告知材料确实少了2个环节的东西。已经告知河东区税务,补齐再交。事后,我与河东区税务局的兰所长,就此事进行交流!兰所长表示:相关材料,其实已经差不多了!没有明显的缺漏部分。也不明白,天津税务总稽查局为何不收?

情况发展到这步,就不得不让人怀疑:税务稽查部门,为何如此刁难此次税务调查事务?是不是有慧萃嘉怡律所的孟蕊律师与相关稽查人员,有私下权钱交易行为?如果没有,请积极的做事!这点并不复杂的问题,出一个结论书,有这么难吗?究竟复杂在哪?就是一个3万元律师费,当时不开发票,不申报税务的问题。李承去检举了,然后由税务部门,给李承出一个调查收尾结论书,这不是很合理吗?不愿意给个人,可以网站公示。注意:二稽查,不是为了我李承去调查,而是为了国家税务的尊严而调查、出具定性结论。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单位,做事要有始有终。即使,调查出该律所没有问题,也可以出一个结论书啊!但是,现在这样“有头无尾”的情况,是天津税务工作态度和程序的弊劣问题!(急需关注和整顿)!可能二稽查出了结论书,检举人就可以依据此结论,产生异议、复议、诉讼和给相关单位进行参考。所以,二稽查就是不出结论,等于是阻碍相关部门的监督权和群众的异议权。这是一种很低劣的行政状态。类似于玩忽职守,甚至可能涉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而包庇涉事企业违规的勾当。认为时间可以冲淡一切,到时候可以蒙混过关。

 

4驳斥天津市税务局作出的津税复不受字[2024]9决定书:

在这份复议决定书里,天津市税务局说李承不是行政相对人。把李承当作“路人甲”。可是,被告在急于厘清检举人身份的同时,却忘记了根本。二稽查,至今并未保障国家税务的利益及尊严。受理检举后,连个结论书都懒得作出。作为此案的检举人,也是中国公民,我有权指出二稽查身为税务单位的弊劣和懒惰。被告有时间挑拣法条,而没有时间去作结论书,可谓舍本逐末。现在天津税务部门,不是对不起我李承,而是对不起国家的税务秩序和尊严。

天津市税务局,忘却国家和使命。而挑选法条,维护二稽查的懈怠做派。即使再合乎法条,也已经违背常理。违反大部分行政机关受理事务的最基本流程(即:受理后,出结论)。

荒谬的认为去调查和出结论,是为我李承个人而做?这样的行政觉悟,是够低的!这份复议决定书,不出还好,出来后,已经凸显现在天津税务的现状和政治觉悟存在的严重问题!

这样的轻浮、推卸,使得人民群众对天津市税务产生反感与失望的印象。至今,税务问题依然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不仅需相关单位的抽查,更需要大部分群众的举报。但是,举报后,最终无正规化的收尾,寒了群众的心。以后谁还检举?

对于天津市税务局,无视李承要求二稽查给予一定奔波赔偿的论点,又显出了被告的机械性和脱离常理。赔偿因李承为要此税务调查结论书而消耗大量时间和体力去相关单位奔波交流。这是事实的发生,不是无理取闹。本人与其他行政单位,有过多次行政事务的交流。从没像这么费心费时费力过。天津市税务部门,无疑在我的行政经历中成为“个例”。

 

附注:投诉天津慧萃嘉怡律所逃税的相关材料、票据复件,在天津税务二稽查、河东区税务局春华所、天津税务总稽查,都有存档!受理法官可调取、查证、研判。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两段关于精神医疗领域问题的选摘(皆属2010年的行业报告)

惊人巧合:李承在起诉天津安定医院一审开庭的10天前、及二审上诉开庭的10天前,人间皆出现公告天下级的上天启示

李承的2024年9月14日9点行政案开庭提纲(望主办法官,庭后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