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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李承对本人母亲徐玉华,虚假口供导致刑事冤案报案

  报案人: 李承,男 报案对象: 徐玉华,女 (徐玉华是报案人李承的母亲)   报案诉求: 1 望天津市公安部门,详查徐玉华(本人母亲)在本人李承刑事案件里,因“愚昧、懦弱、多余担心”而污蔑本人李承,并成为导致本人李承产生刑事冤案的重要因素之一。进而可能影响本人李承今后的人生……   2 尽可能的帮助李承恢复受损的名誉,消除不实的污蔑。   事实与理由: 1 本人李承,终于看到徐玉华在本人此前刑事案件里的愚昧笔录 ( 本人李承的人生实情被诬陷,现在选择报警的因由 ) : 报案人李承,在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下午去天津市司法局 ,阅览本人对于此前刑事案件里司法精神鉴定投诉的相关复议卷宗时候,终于看到了案件对方张伟夫妻(张伟、韩富亭)的公安阶段歪曲事实、陷害本人的笔录及我母亲徐玉华在 2020 年 12 月 12 日怕我在派出所里受到民警的刑讯逼供而说的“愚弱”之笔录。 注:李承此前的刑事案件,案发地是在 2020 年 8 月,当时 兴河园 尚处于东丽区金钟街地界。所以,案件由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办理。(现在案发地 ~ 兴河园,已归于河北区建昌道派出所管辖)【案件的体量极小,就是两个人在楼道里,肢体有接触了,然后案件对方张伟回家后莫名其妙出现肋部伤情,导致李承被定为当时的故意伤害罪嫌疑人。现已成冤。】   我看到徐玉华的笔录里,写:李承有精神病。且经常打父母之类的 不实言辞 。徐玉华,并签字了。 看到后,本人并没有太生气,因为之前徐玉华已经跟我说了她为什么这样做。(只是真实的笔录,我现在才看到。)   但是,不生气。不代表,我就可以容忍此等巨大的扭曲事实的诬陷。进而影响本人的刑事申诉及之后人生的可能产生的问题。(这些档案记录,会扰乱视听,不明是非)对于,徐玉华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而说的这些笔录。本人李承,有资格对自己的名誉进行维权。(含:此前刑案内及之后的人生,遂现在对徐玉华的诬陷问题,进行报警!)   2 李承此前刑案,究竟是怎么回事?(详述) 本人李承于 2019 年 3 月,开始住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兴河园(现归河北区建昌道地界)。因邻居 302 张伟长期习惯在 3 楼楼道里抽烟,而楼道里产生的烟味能进入我家客厅为因由本人...

起诉被孟蕊律师耽误的对司法精神鉴定投诉异议而引发的行政诉讼

  此案是关于对刑事一审阶段,被不尽职律师耽误(没有对 司法精神鉴定 提出异议),在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才看到相关的鉴定报告,并表示不满。然后,当事人努力向司法单位投诉这个司法精神鉴定,然后被驳回,再去复议,复议后又被驳回,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 :李承,天津市河北区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被告1 :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 被告2 :天津市司法局 诉讼请求: 1. 撤销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 津河西司鉴投[2024]19号《关于李承投诉天津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及陈清刚、 曹江 、吴彦清的答复》 2. 撤销天津市司法局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 津司复决字[2024]S-70号《天津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事实与理由: 1 本案的审理,原告希望兰芳法官回避: 前一个阶段,兰芳法官负责审理原告的 ( 2024 )津 0102 行初 152 号 。原告对此案的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不满意。   2 天津市司法局,进行复议工作,有故意拖延时间之嫌 天津市司法局给原告的受理复议通知书 ~ 津司复受字 [2024]S-70 号 ,是 2024 年 10 月 21 日盖章的。天津市司法局虽然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作出决定书,并未超过 60 天。但是,原告李承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上午致电天津市司法局复议科,询问复议结果问题。万丹江处长,让我来司法局。我以为决定书出来了,也可顺便阅卷。我于当天下午到达市司法局。当时下午得知,复议决定书还没写呢,只能阅卷!我就看看河西区司法局给的卷宗,就走了!临走,本人催促万处长及时做出决定书。他答应了!结果,转天的 2024 年 12 月 18 日就做出了!一天能做出的决定书,为何非要等到快临期限才能出呢?而且,所出的决定书也没有什么建设性的内容,就是机械的走形式。不像是酝酿 60 天出来的文件。所以,天津市司法局的此复议决定书出具,存在走形式、敷衍应付、不认真的性质。这个情况,就凸显了天津市司法局,如同一个傀儡机构,是变相维护区司法局的。被动、慵懒、不认真、不深究,对棘手问题更是缺乏足够的重视(不会向上级汇报研究)。这些事实,让原告李承今后不会再相信天津市司法局在司法行政领域起到的作用和职能。 ...

投诉:天津市公安局,对孟蕊律师对本人李承进行律师职业身份内的欺诈,进而导致本人刑事致冤、且被骗走8万元,不予立案!纵容不良律师的犯罪行径

  报案人(投诉人): 李承 被投诉单位: 天津市河东区春华派出所、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区分局、 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   报案对象(不良律师): 孟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主事人) , 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福建大厦 1501 号 投诉诉求: 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对孟蕊律师侵害、欺诈李承,导致冤案,并帮助张伟骗走李承 8 万元(含: 3 万元律师费白花了)。及时进行正式立案调查!追究孟蕊披着律师外衣进行的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孟蕊是律师,就不追究刑责了。) 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天津市公安局对此事,应该进行立案! 孟蕊作为李承律师期间,都犯了哪些不尽职及欺诈行为: 律师拿完钱,不办事!就是欺诈。且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   1 违背律师职业规范,收了律师费后不开正式发票 2 欺瞒国家税务,收费后不仅不开发票,也不申报税务系统。(属于身为法律从业者的 知法犯法 )   3 没有为 ~ 案件性质轻微的李承(甚至可以说李承在案内并无实际的犯罪事实),去申请取保候审。孟蕊而是选择先去案件对方家里摸底、攀谈,之后反而与案件对方张伟达成联盟,形成“两头吃”。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为了是用看守所的煎熬之苦作为要挟筹码,要到高额的所谓“谅解费”。如果给李承取保候审了,高额的钱财,就要不了了!要到钱财后,孟蕊再与张伟进行私下的分成。这就是孟蕊的套路,是披着律师外衣的“协助敲诈”者。罔顾公正的唯利是图者。   4 孟蕊担任李承律师初期,到看守所会见,没有告知李承相关律师合同里的内容及李承可以拥有的哪些权益。 ( 比如:若不满意律师的行为,可中止雇佣合同等。 ) 对于当时从未请过律师的李承,权益无疑是受损、受阻的。 5 不给李承看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此是给李承定罪的核心要件,案件里最关键的部分)。孟蕊对李承进行掩盖、隐瞒。 李承连知情权都没有,更不会产生异议权。而孟蕊律师,是连发票都懒得开的人,更不会去质疑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 而刑事案件里,所有的司法鉴定,都应在一审阶段提出异议。与案件对方张伟联盟的孟蕊,把这个关键的异议,耽误了! (事后,李承对此伤情鉴定进行投...

向天津市纪委监委,举报:天津市律师协会违背工作纪律,长期套路伎俩逃避监管监督,愚弄群众,纵容包庇不良律师侵害雇主

  举报人: 李承,男 被举报人: 天津市律师协会 , 法人代表:牛同栩,职务:会长,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 45 号   举报诉求: 请天津市纪委监委,调查天津市律师协会,在出具受理投诉律师的处理结果决定书时候,是不是故意的在文书末尾,不告知(投诉人)当事人,后续的相关救济途径? 进而逃避监管和相应的诉讼。为了包庇管辖内的律师和天津市律协的猫腻工作情况。对天津律协及时进行整改、处罚!   事实与理由: 前一段时间,本人到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对天津市律师协会进行起诉(现在南开区与红桥区是行政诉讼的交叉审理)。而天津市律协在南开区。法院立案之后,经审查,告知我诉讼时效已经过了! 从此点,凸显了一个天津市律师协会现在存在的严重问题: 天津律协作为法律从业者,严重缺乏因果概念和职业道德低下的症结所在。天津律协给李承的复查决定书,是 2023 年 6 月 5 日做出,原告 2 天后收到的。可是那份决定书从上到下,没有写相关不服、异议的救济途径!本人李承,非常讲理!在收到决定书后,多次致电天津律协的纪律部,交流如果本人还对决定书有异议,还能怎么办?纪律部的客服说:此是最终的决定。不可被复议!(丝毫没提要我去进行或可以去行政诉讼的事。)我问:天津律协,谁能管?客服说:天津市司法局。我致电天津市司法局,司法局负责人说:天津律协是行业自律组织,司法局不管。我又致电天津律协,说:司法局表示不管。律协客服又说:还有一个中国律师协会,我们的上一级。我又从国家信访,给全国律协投递工单,给他们邮箱投递,至今无回音。在收到律协的决定书后,我长时间对此文书表示不满,在电话交流期间,律协客服说:唯一的途径只有两个了!一个是到河东区司法局进行正式投诉。一个是到河东区法院进行民事起诉孟蕊律师。我听了律协的这两个建议,事后我与我母亲徐玉华,对孟蕊律师的投诉和起诉,在河东区司法局与河东区法院几乎是同时进行的!在孟蕊律师接到河东区司法局的投诉,和河东区法院的起诉通知后!一个有意思的情况,就发生了。孟蕊律师拿着天津律协敷衍失察的、包庇纵容的所谓两个决定书(认为孟蕊在作为李承刑案律师过程里,一点错也没有。),成为她孟蕊的挡箭牌,来应对投诉和起诉。因为当初先去律协投诉,是河东区司法局律工科的曹科长推荐让我去的。当时,先去律协投诉还是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