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天津市公安局,对孟蕊律师对本人李承进行律师职业身份内的欺诈,进而导致本人刑事致冤、且被骗走8万元,不予立案!纵容不良律师的犯罪行径
报案人(投诉人):李承
被投诉单位:
天津市河东区春华派出所、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区分局、
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
报案对象(不良律师):
孟蕊(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主事人),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福建大厦1501号
投诉诉求:
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对孟蕊律师侵害、欺诈李承,导致冤案,并帮助张伟骗走李承8万元(含:3万元律师费白花了)。及时进行正式立案调查!追究孟蕊披着律师外衣进行的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孟蕊是律师,就不追究刑责了。)
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天津市公安局对此事,应该进行立案!
孟蕊作为李承律师期间,都犯了哪些不尽职及欺诈行为:
律师拿完钱,不办事!就是欺诈。且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
1违背律师职业规范,收了律师费后不开正式发票
2欺瞒国家税务,收费后不仅不开发票,也不申报税务系统。(属于身为法律从业者的知法犯法)
3没有为~案件性质轻微的李承(甚至可以说李承在案内并无实际的犯罪事实),去申请取保候审。孟蕊而是选择先去案件对方家里摸底、攀谈,之后反而与案件对方张伟达成联盟,形成“两头吃”。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为了是用看守所的煎熬之苦作为要挟筹码,要到高额的所谓“谅解费”。如果给李承取保候审了,高额的钱财,就要不了了!要到钱财后,孟蕊再与张伟进行私下的分成。这就是孟蕊的套路,是披着律师外衣的“协助敲诈”者。罔顾公正的唯利是图者。
4孟蕊担任李承律师初期,到看守所会见,没有告知李承相关律师合同里的内容及李承可以拥有的哪些权益。(比如:若不满意律师的行为,可中止雇佣合同等。)对于当时从未请过律师的李承,权益无疑是受损、受阻的。
5不给李承看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此是给李承定罪的核心要件,案件里最关键的部分)。孟蕊对李承进行掩盖、隐瞒。
李承连知情权都没有,更不会产生异议权。而孟蕊律师,是连发票都懒得开的人,更不会去质疑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
而刑事案件里,所有的司法鉴定,都应在一审阶段提出异议。与案件对方张伟联盟的孟蕊,把这个关键的异议,耽误了!
(事后,李承对此伤情鉴定进行投诉,并复议到天津市司法局。这份对方的鉴定报告书,本人于2024年6月方才看到。发现了里面有许多扭曲、夸张、不实的成分。)如果,李承当时看到这份报告,本人宁死不会去签写认罪书。孟蕊律师,掩盖了本方当事人(李承)的案内重要知情权。
6不给李承看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问题与上面的伤情鉴定,性质差不多!都是掩盖知情权,进而异议权更无从谈起。本人的精神鉴定书,是本人在刑事受冤之后的社区矫正期间,向所在司法所及建昌道派出所寻求的帮助。因为一审判决后,本人依然没有看到。然后,王长来警官亲自去东丽区法院,调取了这份鉴定书。我才于2022年9月看到。发现鉴定书里,含有张伟夫妻的歪曲事实、恶意诬陷本人的虚假口供部分!我才明白,为何孟蕊律师不给我看这份报告了。如果让我看到张伟夫妻的口供,我就不会签写认罪书了!
7至今李承及家人,没有看到案件对方张伟实际的、真实的三甲医院就医票据凭证。张伟是否,真的有伤?至今存疑。因为本人当时没有打张伟肋部,而张伟夫妻口供里说:李承当时用肘部猛砸张伟肋部3、4下,导致的张伟肋部骨折。
(这段口供部分,至今张伟夫妻对此不敢发誓。心里有愧。)
如果真的看病了,还怕给李承看吗?为何至今只有津实司法鉴定所的纸质报告,而不见真实就医票据呢?难道现有的所谓鉴定报告,是基于无真实就医基础上,硬做出的虚假鉴定报告?为了陷害给李承一个刑事罪名?(津实司法鉴定所在2023年因虚假鉴定问题,受到过司法部门的处罚。)从逻辑分析:本人李承没有打张伟肋部(本人已发重誓),而张伟夫妻坚定说张伟肋部是被李承砸的,而对于这个口供~夫妻俩又不敢发誓。那么说:张伟的肋部,确实是被砸的。而砸的人,不是李承,而是张伟自己。因为有了伤,才能陷害他人刑事罪名,并肆意索要钱财(俗称讹人)。孟蕊在看守所里对我李承,声称张伟看病花费3万多。但是,却一分钱的票据,都拿不出来。孟蕊还说:60岁的张伟一直在医院里担任护工工作,受伤之后护工的工作给耽误了。需要李承负责。
而2024年12月17日,李承到天津市司法局看到了公安相关卷宗里,显示:张伟自称退休无业。可见孟蕊帮助张伟,夸大制造虚假事实,为了增加李承赔钱的筹码。李承赔钱越多,孟蕊事后的私底下分成也就越多。所以,孟蕊在看守所会见阶段,对李承的欺诈格外卖力。关于张伟在案内(尤其特指:与李承的案发阶段),究竟有没有给李承事后定罪的核心要点~肋部伤情,是存在极大疑点的。因为案发当晚,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四名民警到场后的执法记录录像显示:在充分时间、空间(无任何催促逼迫的情况下),张伟平稳的站在楼道里,只说: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嘴破点皮),及李承咬了张伟手腕一口。仅此而已。再无其他。从逻辑分析:
肋部被砸打和嘴破点皮、手腕被咬一口相比,哪个性质更严重?哪个对一个人的印象和触动更大?连嘴破点皮,都积极的去宣说!那么肋部被砸打如此恶劣的行为,如果事实存在,张伟夫妻当时能不说吗?可是当时没有说。为什么?因为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事,他们怎么说?在案发楼道里,张伟没有肋部被打及不适的表现,进派出所后也没相关表现或言说。
而且我父亲李文昌,当晚也及时赶到派出所,可以证明。
但是,张伟回家后(其直接回家,没有直接去医院)。回家关上门后,就不受监督和制约了,他的行为是自由的。张伟为了陷害李承,疑似回家后自行对全身上下,最不干扰日常生活的部位,即肋部,敲打几下,做了一个肋部隐蔽的轻伤。然后,张伟夫妻配合这个自做的轻伤,共合一个虚假口供。对长年坚守素食的李承,进行了刑事陷害及钱财讹诈计划。
执法记录录像,是案件第一时间,相对最真实,最可靠,最无法作假的证据。孟蕊律师,有这段录像,并在被投诉后交给了河东区司法局律工科。孟蕊的意思是:案件内李承与张伟确实有肢体接触,李承作为犯罪嫌疑人没有问题。但是,李承为何在2020月8月25日晚,会与张伟产生接触?因为,当晚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就被以前有过怨结的张伟拿起脏毛巾,其跑到我家门前对刚从家里出来的本人进行抽打!我在制止他抽打的过程里,张伟还用他的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至今本人颈部左侧,依然还疼。未愈。)可是在执法视频里,丝毫没有一点张伟肋部的问题。孟蕊难道不觉得可疑吗?李承的刑事案件,争议点极大,可辩护空间极大。而孟蕊律师为了再到案件对方张伟那边,再得点好处。在案内全程对李承0辩护,对案件的诸多疑点,进行0质疑。用各种话术,对李承进行欺诈、哄骗、怂恿、恐吓,积极的、不遗余力的要求李承及时签写认罪书及给张伟20万元毫无对应依据的所谓赔偿。孟蕊为何这般玩命的操作?因为:法律大致模糊的认为当事人认罪认罚了,责任都在当事人自己。没有律师的责任。我觉得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当事人,是自己应诉的吗?(律师在案内参与了吗?)当事人是自己在家里自然、健康、完全自主的状态下,产生的签写认罪的吗?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不是关押在低劣恶劣的看守所监室里吗?哪来的自然、健康、自主权?而且,法律还规定:谅解书产生的赔偿,是不受保护的。别说是20万,即使是10个亿,那是你们双方自己的事。所以,不良律师孟蕊,就是利用这两个法律不足及监督漏洞,钻空子,玩命的要攻陷李承。
一旦产生了认罪书的签写,孟蕊事后就会狡辩:这是李承自己自愿签写的。我孟蕊,没有怂恿和欺骗啊!20万元,一旦产生了出谅解书,也是要不回来的!因为不是检察院和法院出的执行判决。属于民间私了(不受法律保护)!说到这里,就会发现:我家花费3万元律师费,等于是给案件对方张伟请了一个辩护律师,算计陷害导致本人李承产生刑事冤案和高额的所谓赔偿(钱财损失)。孟蕊的职业操守,低不低?
8孟蕊不仅在看守所里对李承进行各种欺诈和怂恿,同时也对在外的李承父母,进行了一些欺诈话术。为的是促成最终给张伟5万元的生米煮成熟饭,就是欺负当时李承及李承家人,此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的弱点,孟蕊律师手段极其卑劣!
9孟蕊不仅她自己,不给李承在案内做任何的反制、异议及辩护。而且还阻止李承在一审庭审时候李承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孟蕊为的是:把冤案打造的死死的。开庭前几天到看守所,恐吓李承:一审庭审时候,不要自己进行任何的辩护,否则5万元就白花了!还要把你关进监狱里!孟蕊采取的是连环套的计谋,案内对李承的算计陷害是一环套一环。从李承的刑事一审判决书里,可见:确实是对李承0辩护,而且本人李承也没有任何说辞!这种情况正常吗?与一审判决后,李承至今已找过50多个单位,对案件进行投诉、控告、申诉,写了100多份案件材料,字数已达几百万字,形成巨大的惊人的反差。这些前后对比,可知孟蕊的此前“卑鄙”!
10孟蕊对李承刑事一审判决书里的明显错误,只字不提。错误,即:一审判决书里写李承于2021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这是虚假事实,不曾发生。而孟蕊律师,职业道德极低,一审过后,就没她的事了!对李承一审判决书里的错误,不言不语,蒙混过关。当时,李承及李承家人,甚至都不懂什么是取保候审?这是事后,到天津律师协会投诉之后,律协给我出的文书里,提到李承被取保候审了。我才注意!随即发现这个荒谬!然后我母亲徐玉华哭着投诉到天津市公安局,这才通过调查,得证确实一审判决书有错误!李承,没有被取保候审过!从2021年8月4日到2021年11月16日,李承一共在东丽区看守所里被关押100天。然后,东丽区法院随后又补充了一个修订的裁定书做弥补。总之,但凡冤案,不定在哪,必有瑕疵痕迹!这是天理!乃人力不可掩饰的!
附注:本人李承的立案申请,被派出所、公安分局、天津市公安法制总队驳回。我要求公安部,研判此事!
此致:中国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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