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的孟蕊披着律师的外衣,勾结雇主当事人的案件里的对方,反而算计、陷害本方当事人(李承),且骗走高额钱财、职业道德低劣
上诉人:
姓名:李承被上诉的单位:
天津市律师协会
上诉涉及核心问题对象:
追加材料内容:
自己的律师,有以下五种表现?,说明其可能存在勾结案件对方的情况(看看孟蕊律师,在李承案件里,都有这些问题吗?):
1律师与本方雇主当事人见面时候,对案件的态度消极:
此情况,孟蕊律师存在。最一开始,孟蕊去东丽区看守所会见李承的时候,就让李承束手就擒,马上签写认罪认罚,不与李承交流案件的任何实际情况。不肯为李承调查案件疑点和在案件情况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准备为李承进行积极的辩护。(案件实情:没有李承对张伟发起袭击或殴打张伟的实际情况,张伟第一时间也没有表现任何肋部不适或被打的相关情况。张伟事后莫名其妙出现肋部轻伤,极为可疑!)李承案件的辩护空间,其实是很大的!李承在前几次看守所律师会见的时候,都积极想和孟蕊交流案件情况。而孟蕊每次都是置若罔闻、不听我说案情。她心里只想着钱。(反正3万元李承这边的律师费已经落口袋里了,那么接下来贪婪的孟蕊律师还企图再获得张伟那边的好处,及骗取李承的进一步钱财。她心浮气躁,哪会考虑李承是不是冤?孟蕊律师可谓案内一点正事,没干过。)
2自己本方的律师,对案件对方的主张过于认同:
此情况,孟蕊律师存在。孟蕊律师在第二次来看守所,见本人的时候,就开始帮着案件对方张伟要钱。孟蕊开口,要我20万元。说给张伟20万元后,李承就没罪了,可以从看守所及时出去了。而20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对应依据,至今李承没有看到“哪怕是一张”张伟实际就医的票据。就现有材料可知,张伟是肋部轻伤二级,肋骨未断,只是有裂纹。并不是断胳膊断腿等恶性伤情。且案件里,实际情况是张伟才是发起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元凶。本人只是合理控制行凶打人者张伟而已。事后张伟回家后关上门,莫名其妙出现肋部伤情,并宣称此肋部伤情是李承当时用肘部猛砸的,坚定表示肋部的伤是李承猛砸造成的。而本人李承,当时只是握住张伟的手腕,并无击打其肋部的情况。(对于李承猛砸张伟肋部的口供描述,至今张伟夫妻不敢对此进行发誓,表现为心里有愧。说明:张伟的肋部确实是被击打的,击打的人不是李承,而是他张伟自己!为了事后陷害李承一个恶罪,并企图进行钱财的讹诈。这个20万元,就是这个诡计伎俩的最真实体现!)孟蕊律师,在没有经过李承同意+且当时李承坚定不认罪的情况下,其私下去到案件对方家里见面攀谈,显得很媚俗。在李承并没认罪的情况下,代李承向案件对方认罪。
两人密谋后,以孟蕊作为媒介,要李承20万元,就是趁火打劫的行为。因为产生了高额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赔偿后,孟蕊能和张伟私下里分这笔钱。孟蕊有利可图,却忘记了作为李承的律师应保有的职业操守。见利忘义也!要钱的同时,怂恿李承认罪。是为了孟蕊不想给李承做任何的辩护,听从案件对方张伟的安排。形成又致冤,又能骗走钱的“双保险”方案。因为认罪了,相当于对案件的犯罪行为,表示认同。那么,赔对方的钱,也就显得合理。
与其说,孟蕊是李承的律师,不如说实际情况是孟蕊更像是对方张伟的律师。让李承受冤,给李承造成钱财损失。
3自己的律师,对雇主当事人隐瞒案件内重要信息和证据:
此情况,孟蕊律师存在。孟蕊律师对李承采取六大隐瞒:
(1)不告知李承作为雇主当事人的权益(如:可以中止律师合同。让李承在不满意孟蕊的期间,显得无所适从。);
(2)孟蕊不告知涉及轻型犯罪的人,可以获得取保候审。此点也对李承家属进行隐瞒。孟蕊连说都没说,怎么会为李承去申请取保呢?孟蕊还需要用看守所的苦作为筹码来要挟李承赶紧签写认罪和赔给张伟极不合理且与事实无任何依据的20万元呢!
(3)孟蕊不给李承看张伟的所谓伤情鉴定报告。既然要李承签写认罪,李承起码应知道给李承定罪的核心要件,究竟写的什么吧?为什么,孟蕊不给李承看这个报告?因为报告里,有夸大、虚假、歪曲事实的描写,如果李承看到后,就不会认罪了!只有掩盖,才能模模糊糊的,糊弄李承签认罪!(在此,我李承表示:如果,我当时看到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我定不会签认罪的!)
(4)孟蕊不给李承看李承自己的(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报告),连看都不给看。李承怎么提出异议?孟蕊,当然更不会为李承提出对精神鉴定的异议。结果,一审结束后,对精神鉴定的异议就给耽误了!而且,精神鉴定报告里,有张伟夫妻诬陷李承的口供部分,如果李承看到后,李承就不会认罪了!只有掩盖,才能模模糊糊的,糊弄李承签认罪!(在此,我李承表示:如果,我当时看到那个精神鉴定报告内容,我定不会签认罪的!)
(5)孟蕊从始至终,都隐瞒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案内口供内容。在不告知对方口供的情况下,你让李承签什么认罪?如果签了,难道对方多么恶意的诬陷李承的那些口供描述,李承都一并默认、认可吗?荒谬至极!我在事后微信里,就此点质问孟蕊。孟蕊转移话题,说:当时案件对方的口供,和你父母说了!然后,我问我的父母,孟蕊跟你们说没说案件对方口供?我的父母说:没有!这就是孟蕊自知理亏,转移话题到我父母身上。可见这个孟蕊律师的职业操守及人格品质是何其的低劣!等于我家花费3万元律师费,请来一个坑李承、害李承、骗取钱财的奸贼!
(6)孟蕊没给李承及李承父母,看过一张张伟真实就医的证明票据。只有三甲医院的票据,才能证明张伟真实看病过和具有真实的伤情。及张伟就医花费了多少钱。对应张伟真实的、实际的受伤情况和钱财破费。以此,来参考李承应负有多大的责任和应赔偿多少钱,这样是不是再合理不过了?!可是孟蕊没有这么做。在李承及李承父母,啥张伟就医证明没看到的情况下,孟蕊就帮助张伟要李承20万元!其实就是孟蕊利用自己律师的身份,去行使协助诈骗、敲诈的实际犯罪的勾当!至今李承没看到张伟就医票据,据此李承依然怀疑张伟是否真实存在伤情?现有的司法鉴定报告,是不是津实司法鉴定所(曾经有过虚假鉴定的违规前科记录),做的虚假虚构报告?如果比方张伟自己回家后自做肋部轻伤,然后去医院看病,就花费800元。那么,孟蕊对李承和李承父母谎称张伟看病花费3万元。却一张实际就医消费证明,都拿不出!就能制造一种扑朔迷离的境况,给李承及家人一种云里雾里的感觉。如果,孟蕊拿出的票据还不足1000元。李承家人,定不肯给张伟5万元的!只有掩盖、模糊的操作,不清晰、不明朗,才能达到骗钱的最终效果和目的!
4自己的律师,对雇主当事人提出不合理的建议:
此情况,孟蕊律师存在。对于此点,一部分情况,上文已经提及,这里不再复述。孟蕊律师,不仅在李承于案内并没有犯罪实际事实的情况下,拒绝给李承进行任何可行的、必要的调查、提出异议、辩护。全程辩护保持为0.
一味怂恿李承签写认罪认罚书(这样,孟蕊在案内对公检法就谁也不得罪、不发生任何质疑,事后还没有她的事。责任全在李承。孟蕊律师这么算计李承,缺德吗?)反而帮助案件对方致李承的冤,谋取李承的钱财。
更缺德的是:孟蕊不仅不给李承做任何辩护,还阻止李承在开庭时候,为自己进行辩护。把李承谋取公正的路,尽可能堵得死死的。首先,李承在看守所里,拿不出钱。孟蕊只能通过李承父母得到钱。就对李承父母,施行诈骗的手段。孟蕊利用李承父母上年纪、也没有任何案件经验、2个多月没见到儿子(思儿心切)的情况。对李承父母谎称:只要李承父母,能拿出5万元给案件对方张伟。李承从看守所里,就马上能出来了。李承父母,就信以为真。因为孟蕊也故意隐瞒案件的实情,李承父母以为李承犯了多大的罪呢?孟蕊以律师不能泄露案件情况为由,给李承父母故意制造迷雾。因为,孟蕊单方面要李承家钱,属于诈骗。所以,孟蕊那段时间,加大对李承的思想攻势!利用大刑期恐吓和虚假不实的张伟那边的情况,给李承施压。李承不仅被孟蕊骗,还要承受看守所低劣恶劣的生存境遇。最终,我李承见大势已去,看不到公正的希望,就委屈认罪了。如果,孟蕊能积极正确面对案件,给我辩护。我怎么会签认罪呢?在看守所的我,处于严重的劣势境况!信息不对称,身心煎熬,长期见不到家人(那段时间我爸爸还做手术了)。当事人是无助、无奈的状态,唯一能见到的只有自己聘请的律师。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律师是缺德的、算计你的,当事人没办法当时解决不利。如果律师积极给予精神信念的支持,当事人会忍耐住的。孟蕊当时,就是骗完看守所的李承之后,再去蛊惑看守所之外的李承父母。最终,李承父母给完张伟5万元后,李承父母见李承为何还没出来?就问孟蕊怎么回事?孟蕊又改口了。说:忘了!李承还需要接受开庭呢。开庭之后,才能出来!李承父母逐渐明白,被孟蕊骗了。孟蕊为了帮张伟拿到钱,而采取欺骗两位老人的手段,对赔钱,不惜手段生米煮成熟饭。孟蕊已犯有诈骗罪。那么,我李承为何签写认罪呢?总之,我不是在家里,李承没在一个自然、健康、正常的生存环境下签的认罪。而是在受冻受寒、大灯管24小时照着、每天睡眠不足4小时、吃不好睡不好、每天凌晨还需要起来站岗2小时、牢头狱霸的欺压。身体、心态、意志不断在下滑的情况下,还得不到自己的律师任何的支持(孟蕊拒绝为李承辩护,不与李承交流案件的任何情况,除了找李承要钱和催促李承签认罪之外,再没干过别的事)。李承的认罪,是不公正的产物。是身心受到摧残压迫后的结果。是不良律师孟蕊,让李承在案内承受如此的内忧外困!(孟蕊不给李承申请取保候审,拒绝交流案情,不给李承提出任何对案内疑点的异议和辩护的争取。)
孟蕊律师,骗完李承父母后(帮张伟骗到5万元后)。最后一步缺德,就是对李承继续进行洗脑。用刚给完的5万元,作为新的要挟筹码。孟蕊恐吓李承:“李承,如果你开庭那天,自己为自己辩护任何,提出任何的异议。那么,你家给张伟的5万元,就白花了。等于白赔。还给你关押进监狱里。为了5万元,咱也别说任何的异议。一味的点头认可检察院和法院,给你的定罪。当时,对于身心意志严重下滑的我,也就答应了。(现在的刑事案件审理,是不公正的。还没有定罪之前,先把人关到看守所里受到2到3个月的身心煎熬,状态下滑的严重了,再进行开庭。这样,很无德!)只要不是那种炸桥毁楼的恶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应该先回家等检察院的传唤或法院的庭审。首先,法院就没有给予案件双方,一个公平的对待。这样,能出来公正的结果吗?到最后,等于是嫌疑人并不是因为自己真实犯罪而签写认罪,而是受不了看守所的低劣恶劣而签的认罪。与认罪机制的主旨,背道而驰!当然,如果赶上一个好律师,可能情况也会大有不同!可是,就孟蕊这个样子,李承看不到任何希望!只有绝望、无奈、无助!
当时,我确实怕父母的钱白花了。就信以为真,在开庭时候尽量不提出异议,都表示认可。但是,毕竟我是受冤的情况,庭审时候我依然忍不住想说说此案的真实情况,却被当庭法官刘士军两次打断我的讲述案情的意愿。我见此,法官不让我说话。我就没再说话。而孟蕊当天到庭,她一句话都没有说过!而我家主要签约的律师,是孟蕊。孟蕊作为主要的案内李承的律师,她在庭上一言未发!多么缺德啊!对法官的阻止我说话的行为,孟蕊也没有提出抗议。(因为案内,孟蕊律师已经与张伟一方联盟了。拿完李承的钱后,早已见利忘义,寻找新的谋利点了。完成张伟的制造李承冤案及谋取高额的与事实不符的钱财后,目的就达到了。一审之后,孟蕊和张伟再私下分成这个钱。或是得到张伟的额外奖励。这就是这个社会里,不良律师两头吃的丑恶伎俩!)现在,如果看李承的刑事一审判决,就能知道孟蕊身为李承的律师,案件全程及庭审过程,保持0辩护!李承,被孟蕊欺骗后和法官当庭阻止发言后,判决里也呈现0辩解。在这些不良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最终给长年坚持素食的、信因果、重良知的李承,一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污名案底。给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张伟,5万元的奖励!3万元律师费(等于白花了),反而请来一个大干扰、大耽误、大破坏的祸害之人。而孟蕊律师无疑在李承的案件里,起到了重大的恶性影响和负作用!让此案成为一个扭曲事实、违背良知、纵容奸邪的收尾、结果。
5自己的律师,与案件对方的接触过于密切,与本方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反而显得疏远:
李承为什么请律师?因为冤。如果此案我不冤,本人李承在派出所阶段,就积极进行调解赔偿了。何必走到看守所和检察院阶段呢?有这个必要吗?当初,本人坚决不调解,是因为张伟在案件内没有什么肋部轻伤。此伤存在猫腻疑点,疑似是派出所和张伟合谋的产物(为了要钱),或是张伟从派出所当天回家后关上门他自己给自己做的。总之,在案内实际情况,本人并未打其肋部。从张伟夫妻事后,不敢对他们的口供发誓,也可辅证案件实际的事实!
在2021年8月4日,本人被正式刑事拘留后,我家开始重视了。我也重视了。这才请的律师(孟蕊)。请了一个偷税漏税、知法犯法,连发票都懒得开。连国家税务都敢欺瞒的人,对我李承和我的家人,不就更欺瞒了吗!经过孟蕊的奸邪努力和运作,反而把李承的冤屈坐实了!进而更损失大量钱财。此案体量极小,就是两个人在楼道里发生了肢体接触,张伟来打我,我在当时毫无准备(身穿小裤衩的不利情况下)对张伟及时进行控制,制止其继续行凶行为。就这么简单。然后,张伟回家做伤,或根本就没有看病而是勾结津实司法及派出所做了一个虚构伤情证明。
就这样,给李承定了一个故意伤害的嫌疑罪名。被拘留,被关押于看守所里。我只是控制张伟,也没打他肋部,案件实际情况,是张伟才是案内的犯罪者。我李承,有什么罪?他张伟有多大的损失?案件整个,都不到500元的事!我家花费3万元,就是为了讨回一个公正!结果,请来一个大祸害!反而伸冤无望、无果,还造成更大损失!
孟蕊作为李承的律师期间,一开始就找李承要20万元。李承坚决不认罪,也不给张伟钱。然后,孟蕊多次去张伟家里,与张伟密谋商议。从20万元,降到15万元,从15万元降到10万元,从10万元降到8万元。我依然不同意!但是,别忘了,李承一直在看守所里受煎熬呢。如果没有看守所,我不签认罪,也不赔张伟任何钱。因为张伟实际看病的单据,我一点都没看到!无奈,人受这一身臭皮囊的限制和挂碍。也没有律师的积极配合和精神支持!当时的李承,是何其的无助、无奈、绝望!可以说,孟蕊和张伟的交流,比和李承的交流要多的多!从20万降到5万元,这个情况,就可间接得证张伟夫妻的真实品格是什么性质的!利用李承进看守所而进行要挟,属于赤裸裸的讹诈!(而李承,并未对张伟造成20万元的对应伤害,甚至张伟在案内重击本人李承的颈部左侧,至今依然疼痛。最终挨打的,需要给打人的人以高额的赔偿。这里,究竟是谁的算计和阴谋?)即使是5万元,都没有任何的对应根据!就因为张伟打我,我控制他了。然后张伟回家后以此镜头~自己做伤,配合事后的虚假口供,就可以找李承要5万元了?)张伟妻子韩富亭,在李承关进看守所之后,就莫名其妙得了肺癌。作为妻子,她帮助张伟捏造不实的案件口供,诬陷李承。他们这种恶行,不得癌症,谁得?
请问,孟蕊从20万元降到5万元,怎么做到的?这不就是本方律师与案件对方接触密切吗?从正常职业流程来说,在本方当事人坚决不认罪的情况下,本方律师没有必要见案件对方,去率先谈赔偿的事宜。正规的律师,是先要了解案件的情况。查证案内存在哪些疑点?给本方当事人,定的现有这个嫌疑罪名是否正确?然后与自己的当事人,严密交流案件实情。扫除阴霾,拨云见日。需要倾听沟通本方当事人更多才对,而孟蕊律师反而是与案件对方交流的紧密。实属病态!哪有一上来,就要本方当事人高额的钱财的?孟蕊是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分子(骗一个是一个,不放过任何为自己谋利的机会~事后和案件对方分成。)律师,不是私了者。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调查、反制、提出异议和庭审辩护的。孟蕊,在李承案内展示的不是律师的职能、作用,而是媚俗的市井私了者(还吃回扣的那种)。孟蕊律师,败坏了整个律师行业,污染了律师的名声。让李承一辈子,都不再信任律师这个职业、行业。
附1:孟蕊在此前我家起诉该律所的民事委托合同纠纷诉讼里,孟蕊两次都不敢出庭露面。她想退回李承家2万元律师费(调解案件),李承没有同意。因为孟蕊律师,并没有表示出1万元的律师功能。而是产生了巨大的负作用!孟蕊需要赔偿李承4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及人生综合损失!如果调解,好像是孟蕊律师起到了1万元的律师价值。和李承因孟蕊不尽职且对李承的算计陷害而造成刑事冤屈的对应损失,只有2万元!哪有这么便宜的事?又好像孟蕊,除了调解之外,已经丧失了作为律师的基本能力。把律师流变成了民间吃回扣的私了婆子。走不了任何正规的法律程序,让本方当事人丧失基本的法律正规流程的审理权益。只能走暗门、偏路进行案件的代理操作。此为下流也。
此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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