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书被驳回案例:同一个法官,上一个案件办理的让当事人不满意,不应作为现案申请此法官回避的理由!
回避申请书被驳回案例:同一个法官,上一个案件办理的让当事人不满意,不应作为现案申请此法官回避的理由
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法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如果法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需要回避。
法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除了法官本人是当事人或近亲属外,如果其近亲属与案件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例如经济利益、恩怨关系等,也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法官在案件审理前曾担任过这些角色,可能会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看法或偏见,影响公正审理。
法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这包括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系,如亲密友谊、恩怨等,这些都可能影响法官的判断力。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
李承(案件原告)
申请事项:
原告李承请某芳法官回避。
对应案件:(2025)津0102行初19号 (初期,未开庭)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本人李承,是(2025)津0102行初19号的原告人。前不久,本人在河东区法院还有一个行政诉讼案,是(2024)津0102行初152号,是关于本人此前刑事案件里对案件对方张伟伤情司法鉴定的诸多异议,而引发的司法纠纷诉讼。某芳法官法官,作为之前152号行政案的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里,对于原告的核心争议和诉求,都没有支持。未展开实质的调查工作,只是走一个过场,就给我驳回了。期间,两次驳回本人的调证申请。让案件争议,在原地踏步,没有履行本人发起诉讼的实质目的和作用。然后,某芳法官做出驳回的判决。本人对此是不满意的。因为,此司法伤情鉴定,是给本人李承定罪致冤的核心。重中之重。本人此前刑案里的律师,不尽职、甚至对我和我的家人施展各种欺诈和掩盖。导致,当时对伤情司法鉴定的质疑给耽误了。所以,现在我只能通过司法局的投诉,来质疑之前给我定罪的这个要件。我认为河东区法院的某芳法官,没能施行行政诉讼里对司法部门和司法鉴定活动,有效的监管、核查职能。我不希望给我定罪的另一个司法鉴定的荒谬和错误,即: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给本人李承的所谓精神鉴定结论,产生异议而引发的司法纠纷诉讼。再被某芳法官法官给耽误了!遂提出此次回避申请。
某芳法官履行了法官的底线,原告提交的材料,都入卷了。此点本人表示认可。如果某芳法官愿意审理此19号行政案,我允许某芳法官参与合议,但是承办法官需要更换。如果某芳法官不愿审理此案,则请法院安排人民陪审员。(原告不全然否定某芳法官。)
感言:
人们常说行政案件,民告官往往以败诉为终结。行政案件,难打、难赢。那是因为接案的法官,忘记了作为法官的初衷和使命,是维护公平正义。心里想着都是利害关系、阶级利益。行政诉讼,成了“躲闪的游戏”,不是挑机关单位的错,而是挑老百姓(原告)的错。行政法官,拿着所谓行政法条,躲避作为法官的职能和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职责、作用。
合格的法官,应是不怕苦、不怕死,敢于用生命来捍卫公正的。现在的法官,有几个能做到?基本都是瞻前顾后、顾虑重重、装样子、走形式,最后敷衍应付了事。司法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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