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民事和刑事纠缠的案件,基层法院的民庭该怎么办?
此案例是一起民事(名誉纠纷)为主体的,又涉及此前刑事案件干扰影响的特殊案件。现已被基层法院驳回。原告是儿子,被告是母亲。
此是这期特殊案件的上诉书:
上诉人(初审原告):李承,男,
被上诉人(初审被告):徐玉华,女
上诉请求:
1.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的(2025)津0105 民初1413号民事诉讼案的裁定书。
2.要求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区法院),对此情况特殊且复杂的名誉纠纷案继续审理。或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正式审理。
事实与理由:
1河北区法院认定原告李承,是想通过民事诉讼而改变此前刑事案件内证人证言的要求。属于法院方面的理解错误:
首先,此案就是一起民事诉讼为主要核心的案件。虽然,被告徐玉华的“所谓证言”参与到了原告李承此前在东丽区产生的刑事案件里,但是徐玉华这个人在刑案内并不是当事人,也没有直接参与或旁观见证案件的事实。只是当时60多岁的老太太(徐玉华)看到自己儿子(原告李承),在2020年12月12日上午,被三个警察以调查情况为由带走了,生性极其懦弱的徐玉华遇事就慌,认为儿子李承在派出所里可能正在被警察虐待或刑讯逼供呢!就及时赶到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用她理解的“好办法”(用此前早在2004年9月11日,李承因灵异遭遇问诊于当时的天津安定医院,却被医院医生违法的以观察为由强行收治住院,落下所谓安定医院住院记录)为事由,告诉民警。以此博得民警的照顾和善待,别欺负自己的儿子李承。民警正愁没有李承实际犯罪事实呢!(其实案件的事实,是李承与邻居302张伟此前因张伟在楼道里抽烟而产生的矛盾,张伟在2020年8月25日趁机对李承发起寻衅滋事并殴打,李承无奈对其制止控制,然后民警到场拍到李承控制张伟的镜头视频,然后张伟借此机会回家后自行做肋部轻伤,然后去就医和司法鉴定,张伟夫妻两人再以自做轻伤为蓝本编造虚假口供。恶意诬陷李承,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的讹诈,现在张伟的两个计划都成功了。)
民警因没有李承的犯罪事实,正犯愁。徐玉华突然说出李承在2004年有过天津安定医院住院史的事情,就眼前一亮,随即马上给徐玉华做笔录。徐玉华当时,一心想让自己儿子当天能从派出所里出来,其余一切后果皆没有考虑。就说出与实际生活不符的、对李承不利的愚昧口供。
而且重点注意:徐玉华当天,与民警陈哲一再强调,在2020年12月12日说的李承有过精神病史的笔录,只对当天有效,不能后续延展。但是,民警一心破案,哪管徐玉华的这个强调要求。更不明白徐玉华为何如此说出对自己儿子不利的口供来?糊涂懦弱的徐玉华,当时更没意识到她的这个口供,对自己儿子将带来怎样的灾祸?然后,民警欣喜的得到案件的突破口,及时上报东丽区公安局,然后东丽区分局要求李承做精神鉴定。之后给李承做司法精神鉴定的单位,就是2004年涉及违法犯罪谋财收治李承的天津安定医院内的鉴定所。(按照情理,天津安定医院应该作为回避方的。如果不回避,大概率会顺延他们本医院此前对李承的所谓医疗病历结论。这样安排,极不合理!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更多是维护本医院的所谓医疗权威的主观进行处理。)当然,天津安定司法鉴定所也会参考徐玉华在20年12月12日说出的她自己认为“只对当天有效的”那份派出所愚弱笔录。因为,天津安定医院也不是案发旁观见证人,也不知道张伟夫妻是怎么样的人?既然作为自己家人的徐玉华,都说出这样的话?他们再依照偏向派出所方面的意愿倾向,就给李承定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吧!因为李承言行正常,不属于限制民事能力。但是,他们又必须倾向给李承定个什么病。无奈,只能给个限制刑事责任的结论。和定李承案发时是精神分裂状态!(天津安定医院的意思是李承被寻衅滋事、殴打,应该无动于衷、呆若木鸡,不做任何制止反抗,那样才叫精神正常。)
然后精神鉴定结论一出,在刑事案件内张伟回家为了陷害李承而自做的轻伤,也都算李承当时打的。李承当时控制住张伟,是无缘故的,是李承精神病发作导致的。把张伟定为一个“完美受害者”的形象。此种做法,属缺大德!
然后,金钟派出所在没有李承实际犯罪的事实证据情况下,依照精神鉴定结论,依然把李承关押进东丽区看守所,一共100天。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里受尽了低劣生存环境和恶劣的牢头狱霸的折磨。与本人律师孟蕊(我家花3万元请的律师)各种不尽职、欺诈、隐瞒案件要素、不干正事的情况下,在2021年10月末,本人李承为了及时想从看守所里出来,就绝望至极的违心签写了认罪认罚书。
(李承此前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请详见李承在一审起诉阶段,向河北区法院提交的42页刑事申诉书。来辅参。)
本人李承为了申诉我的刑事冤案,本人从2022年4月开始,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诉、起诉、报案、控告、信访,已去过55个单位、100多份不同对应事项的材料,总字数达几百万字。可见此案的情况之复杂和特殊。虽然李承的刑事案件核心体量极小,就是楼道里李承被寻衅滋事,李承合理控制,然后案件对方回家后自行做伤,对李承进行陷害和讹诈。但是此案的办理、审理过程里,却出现了各种问题和错误!可以说李承的刑案,每一个环节都有错误,且没遇到过一个好人!其中这些错误里,有五大错误,最为致命:(1)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办案里的违规违纪,被投诉后反而算计李承。(2)虚假不实夸张的案件对方张伟的司法伤情鉴定报告。(3)与事实严重不符的给李承的司法精神鉴定报告。(4)徐玉华聘请的不良律师孟蕊,在案内各种不尽职、敷衍、懈怠,甚至出现了两头吃的恶劣行为。(5)低劣恶劣的东丽区看守所103监室,对李承的身心意志的严重摧残折磨。也间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状态。
虽然徐玉华,不是这五大问题里的人和事。但是,徐玉华的愚昧口供,却如铁索般把这五大问题链接了起来!给李承的刑事案件笼罩了一个巨大的阴霾和扭曲的障碍,让刑案没有朝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和审理。
河北区法院简单的认为:李承起诉徐玉华,是刑事案件的事情,与民事诉讼无关。徐玉华对李承的愚昧且不实的污蔑,影响李承刑案审理了吗?影响了!这一点,是事实,不需避开纠葛。但是,徐玉华不是刑案的当事人或直接参与人。徐玉华在金钟派出所的笔录口供,首先是以一个民事名誉污蔑的行为(因愚昧懦弱担忧,非故意陷害儿子),录入到派出所笔录里的。且徐玉华在李承刑案里,就参与到了这一天和这一个笔录(2020年12月12日),且民警陈哲违背了徐玉华当初的强调诺言(徐玉华此口供,只对当天确保儿子李承安全和让李承能从派出所被释放。只对当天有效,不具有长期有效性。)而民警陈哲,为了破案和结案,依然把徐玉华(当天有效的笔录),作为案件证言之一,提交给检察院。是警德败坏的行为。而且对徐玉华的所谓证言问题,检察院、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里(含开庭),都没有找过徐玉华进行任何的求证。就一味的采用2020年12月12日的徐玉华因愚弱性格产生的这个笔录进行案件审理和参考。其中也包括李承在事后去法院和检察院,进行刑事申诉期间,也没有任何人员找过徐玉华!请问:李承对于此刑事冤案和案件里徐玉华的这个不实证言,我就一直无能为力了吗?谁给我相关的救济途径?(2025年1月,我联系了河北区江都路派出所和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他们皆对我与母亲的名誉纠纷,采取无能为力的态度。敷衍我。且建议我进行法院的诉讼。)
如果徐玉华,是李承刑案的直接参与者或案发见证人。那么徐玉华的口供,不应进行事后的民事起诉。我也找不到河北区法院这边!这点,我很清楚明白!但是,徐玉华并没有参与案件,也非案发亲历见证人。她产生的派出所笔录,性质首先是一个案外之人的民事名誉侵权行为。甚至说,严格意义上她已经涉及犯罪了。因为她的行为,间接产生了刑事迷雾错判和冤案落实。但是,身为儿子,能对母亲追究刑责吗?况且徐玉华的行为,是担忧儿子在派出所里受民警欺负而愚弱产生的。并不具有恶意性质。且经事民警陈哲~违背了徐玉华当天记笔录时候的强调诺言。
所以说,徐玉华是先侵犯了李承的民事名誉权,然后才产生了刑事案内干扰的问题(且是间接的参考~影响)。
现在,派出所、刑事涉及法院、刑事涉及检察院,都对徐玉华的证言问题,不予理睬。而是建议李承单方面对徐玉华进行民事的起诉(把问题从刑案里拎出来,进行提出)。
2人民法院,不能因为案件特殊、情况复杂,就拒绝受理和审理,及阻绝公民遇到侵权后的相关救济途径:
说实话,李承诉徐玉华一案,确实属于世间罕见、特殊、情况复杂的案例。这正是由于现今我国法律体系尚待完善的问题所在。即:刑事案件在侦办和一审审理过程里,各方面~如:派出所、司法鉴定、检察院、案内律师、法院、证人等因素,都是聚合的状态。一旦一审判决后,这些因素都处于分散的状态,难以再聚合。一旦案件属于错判、冤案,受冤者在申诉过程里,想再将这些因素进行聚合(如同会诊),就难上加难。只能是当事人,一个一个因素去进行抽丝剥茧、逐个维权。此中的艰辛,谁人能知?
法典里列出的法条和案例,其实都是一般的、普遍的。很少有特殊案件的示明,但是人间的事情不都是简单、清晰的,如果法院只能办理简单的,遇到复杂的、特殊的,就拒之门外,则忘却了法院建立的初衷、使命和意义。
看似民事的归民事,刑事的归刑事。如果民事和刑事,有纠缠的情况,就不办了吗?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一个案件,民事是占主体性质,则可以归于民事。民事之后的情况,由案件双方再去找刑事那边处理。
但是,不能一点也不办。进行彻底的回绝,是不妥的。
3原告李承一定程度理解宋晓慧法官的裁定驳回处理:
李承深知现在法院,尤其是民庭每个季度、一个法官手里都有几百份案件。难免产生流水线般的判定,听风就是雨。看到刑事两字,就认为这是刑事的事,与民事无关。
其实基层法院遇到特殊、复杂的案件,进行驳回处理,交给中级法院进行深度研判,也是一种职业负责的方式。
李承的案件(含此前刑案),确实特殊、复杂、过程跌宕起伏,可以拍成一部电影或写出一部小说来。李承现在就是河北区辖内公民,相关法院可以将李承的案件立为经典案例进行特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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