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刑事案件里,受害者才是犯罪者,被定罪者反而是真正的受害者;这样的案件,被告应提出刑事抗诉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民间谚语有:恶人先告状。个别案件里,被定为受害者(原告)的人,其实才是案内真正的行凶者、犯罪者。被定为犯罪嫌疑人、且最终被判为刑事犯罪者,有可能才是案内真的受害者。比如:案内被定为受害者的人,在案内实际是发起寻衅滋事并打人的人,被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为了防卫,控制制止案内被定为受害者的人。(只是控制,并未恶意伤害)。然而这个“受害者”回家后自行做伤,事后虚假口供说这个伤是“犯罪嫌疑人”打的。这样的案件,就是恶人先告状的例子。其实受害者,才是真的犯罪者。

真实案例 分析(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事项:

申请人李承,是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此前判决的(2021)津0110 刑初721号故意伤害一案的被告人。此刑案侦办及后续筛查、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背司法公正的违规违纪情况。李承在此案里,是受冤的状况。特此申请抗诉。

事实与理由:

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此案,被判定为受害者的张伟,其事后产生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里的内容与案发第一时间民警到场的执法记录录像,存在明显出入和不符。疑似是张伟回家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而自做的轻伤。张伟犯有伪证罪和敲诈罪。

案内实际情况:张伟才是寻衅滋事并殴打本人的行凶者。

张伟不仅被错误的判定为受害者,且敲诈走我家5万元。

(具体情况,请详见本人对张伟夫妻的控告书。13页)

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在案内,本人李承就存在三大不知情。知情权严重受损,进而阻碍了本人对可疑证据的异议权。

一不知: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在一审判决之后,我都还没有拿到手呢,报告里写的什么?我一概不知。如果知道里面的具体内容,我定不会签认罪。现在伤情鉴定报告里,张伟回家做的伤情,都默认是我干的?太欺负我了!至今本人一张张伟三甲医院的实际就医票据证明,都没看到。

二不知:案内本人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民警及我的律师,也不给我。因为里面有张伟夫妻的口供,怕我知道。会造成我不认罪。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反而被定为精神异常者。这是天津司法历史上,少有的奇冤吗?

三不知:既然让我签认罪,但是张伟夫妻案内的口供记录,民警、我的律师、检察院、法院,都不给我看。等于是张伟夫妻肆意怎么胡说、捏造不实案情,我李承都必须默认承担、认可?在三大不知的情况下,逼李承签写的认罪书,应作废。

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2021年11月,徐玉华(李承的母亲),参加了李承的刑事案件初审的开庭,目睹了整个庭审的过程。过程里,李承每次想表达、讲述案件的真实情况,可是每次刚说几个字,就被当庭的法官刘士军所打断。这样的情况,已经违背了案件当事人李承的想要表达案情的意愿和权益。这属于庭审阶段公然的违规行为。而之后的给李承的此案的一审判决书里,却写:李承在庭审过程里,并无异议。

不良律师孟蕊的算计陷害:孟蕊律师,骗完李承父母后(帮张伟骗到5万元后)。最后一步缺德,就是对李承继续进行洗脑。用刚骗走的5万元,作为新的要挟筹码。孟蕊恐吓李承:“李承,如果你开庭那天,自己为自己辩护任何,提出任何的异议。那么,你家给张伟的5万元,就白花了。等于白赔。还给你关押进监狱里。为了5万元,咱也别说任何的异议。一味的点头认可检察院和法院,给你的定罪。当时,对于身心意志严重下滑的我,也就答应了。当时,我确实怕父母的钱白花了。就信以为真,在开庭时候尽量不提出异议,都表示认可。但是,毕竟我是受冤的情况,庭审时候我依然忍不住想说说此案的真实情况,却被当庭法官刘士军两次打断我的讲述案情的意愿。我见此,法官不让我说话。我就没再说话。而孟蕊当天到庭,她一句话都没有说过!而我家主要签约的律师,是孟蕊。孟蕊作为主要的案内李承的律师,她在庭上一言未发!多么缺德啊!对法官的阻止我说话的行为,孟蕊也没有提出抗议。案件全程对李承0辩护。我已起诉过。受理起诉律师的法官说:等你刑案翻案后,才能起诉成功,诉讼的效果才能好。“倒果为因”、“因果倒置”。

4李承刑案的侦办及审理过程里,出现大量违规违纪情况:

金钟街派出所侦办阶段的违纪违规,详见:李承控告金钟街派出所的控告书。(11页)

李承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到东丽区看守所,此看守所的103监室的管教民警陈雪强管理不当,损害了李承的合法权益,且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正。详见:李承控告东丽区看守所的控告书。(22页)

津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张伟伤情鉴定报告,疑似作假。至今李承没有看到“哪怕是一张”张伟实际就医的票据或证明。

伤情鉴定报告,很可能是虚构的。

天津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不应作为李承的司法鉴定方。该医院曾在2004年9月非法收治过当时普通问诊的李承,李承与该医院存在宿有怨结,其理应回避。鉴定有失公正。

负责案件重要筛查职能的检察官王兴兰,失职失察。对案内的可疑问题,放任不追究。反而逼李承签认罪认罚,来结案。

虽然本人李承,此前在东丽区检察院进行过刑事申诉。但是盛斌检察官,并未严谨对待,依然是敷衍的。如:即使我去东丽区检察院申诉了,我那时依然没拿到张伟伤情报告书。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两段关于精神医疗领域问题的选摘(皆属2010年的行业报告)

惊人巧合:李承在起诉天津安定医院一审开庭的10天前、及二审上诉开庭的10天前,人间皆出现公告天下级的上天启示

李承的2024年9月14日9点行政案开庭提纲(望主办法官,庭后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