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刑事的案件里,如果案件一方回家自行做伤,难道其自做的伤情,也应算在案件另一方的头上吗?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如果案内双方,有肢体接触。案内A,对案内B发起寻衅滋事。案内B合理对案内A进行控制制止。而案内A,为了对案内B事后制造刑事陷害,案内A就回家后自行做伤。然后说这些伤,是案内B打的。然后,案内A在后续对案内B制造出刑事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钱财讹诈的计划。这就需要办案的派出所,严谨办案,不能为案内A的此类行为创造空间和机会。
真实案例 分析:
此控告与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此前的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48号的刑事公诉案(李承的故意伤害罪一案),有关。
并由此,已产生(2021)津0110 刑初721号的刑事判决。
一审法院,是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但是东丽区检察院的公诉,和之后产生的东丽区法院的刑事判决,都是扭曲事实、颠倒是非的错误司法处理和判断。
其中,案内被判定为受害者的张伟及张伟妻子(韩富亭),涉及严重的伪证罪。张伟其实才是案内实际的犯有寻衅滋事并殴打李承的行凶者,并事后为了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及后续钱财讹诈,在案发当晚从派出所回家后,张伟自行做一些轻伤,后看病、做伤情鉴定,并与其妻子韩富亭,以此张伟在家中不受任何监督约束的情况下而自做的轻伤编造扭曲事实的虚假口供,恶意诬陷李承。最终造成李承刑事蒙冤,且最终张伟还通过与本人律师孟蕊的私通,合谋骗走李承家5万元人民币得手。张伟与韩富亭,犯有严重的刑事罪行。真正的受害且蒙冤人李承,特此提起刑事控告。
1李承与张伟产生的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
2020年8月25日大概21点30分左右,本人从自家房门刚出来。当时本人为何晚上出来?首先,本人当时认为晚上21点多,楼道里应该不会有人的。所以,没有任何顾忌,只穿着小裤衩和凉拖鞋就出来了。本人出门的真实原因:想在靠近我家房门不到半米距离的窗台上,之前本人放着的一本佛教书上,打算在这本佛书上贴两个纸贴。一个纸贴写:灵魂。一个纸贴写:因果业。这两个贴是我在家里写好了的。我开门后出来正要贴,没想到和我之前有过怨结的邻居302张伟突然从电梯出来(他刚遛狗后也上楼回来)。张伟见我当时没有任何身心准备(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且他知道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头和本人长期独居的情况下,张伟随即拿起放在他家门外白色铁架子上的擦狗用的污黑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我就开始进行抽打!我当时对此突发的袭击,受到惊吓!我本能的下意识的打了他嘴一下(我的右拳打到张伟的嘴唇左侧,力度并不大),然后就往外推他(之所以往外推他,是怕过程中我家的门被带关,我身上又没带钥匙,我就回不了家了。)并将其扑倒,为能及时制止他接下来对我的行凶行为(当时我是懵的状态,我被袭击的时候一点身心准备都没有,而且我当时身上穿的极少,家里就我一个人,楼道里也没有监控,我当时处于严重的劣势状态,所以我本能的急于将其制止住,如果不及时控制他,身体上哪个部位被他打坏了,就来不及了。)我刚扑倒张伟(状态未稳定之时)。张伟,用他的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我颈部被打后,我感到疼,我就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被咬后,他的手一缩,打我的动作一停顿。这个刹那,我迅速用双手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将其控制住了!(当时,本人双腿膝盖撑着地面,我的胸部均匀的贴着张伟胸部)此动作,从这一时,就开始僵持、固定住了。中途,我还说了:如果我松手,你还打人吗?张伟恶狠狠的说:你等着我的!我见如此恶劣态度,无奈只能继续握着他手腕,控制住他。张伟妻子韩富亭,见大晚上如此僵持,就报警了!(当时应该报警的人,是我才对。可是我当时独居,且正在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我如何去报警?)
过了一会儿,东丽区金钟派出所的警察,回拨韩富亭的电话,说:已到楼下,下楼接我们。(我家小区有楼门,不能自由出入)
张伟妻子韩富亭,下楼接警察前把张伟抽打我的那条脏毛巾,藏到他家门口的私撘的白色铁架子里(隐藏此寻衅滋事的物证)。然后才下楼去接警察!大概1分钟后,2名警察和韩富亭从电梯里上来,另2名警察从楼梯走上来!电梯门一开,我确认是警察后,我才放心的松手并起身。而警察,一上来就对我说:刀呢!?我听后一愣,说:哪有刀的事?我当时瞬间就明白了!张伟妻子韩富亭,下楼接警察的时候或报警的时候,谎称我拿刀呢!来恶意诬陷我。(从此行径,可知这个韩富亭,有多么缺德!说谎成性。)警察到场仔细查看后,确认并没有刀什么的东西!我当时,就向警察呵斥:他(张伟)拿脏毛巾抽打我!警察问:脏毛巾,在哪? 这时,鬼使神差的事出现了!韩富亭,下意识的不由自主的指了指白色铁架子上的脏毛巾说:这不了吗? 而警察只是看了一眼脏毛巾,并没有收取!(当场没收取此脏毛巾,此点是警察出警时候的严重失职)。然后警察就说:两个人准备一下,跟我们去派出所!因为当时本人身上穿的很少,我就回家去穿好衣服了。而张伟则是刚溜完狗回来,身上衣着完整,他就站在楼道里回答警察的一些问话,问完话后,张伟又坐在他家里等着。从执法记录仪里,可知:张伟站着与警察交流时候,状态平稳,没有明显伤情或大的不适。张伟只说本人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并咬了他的手腕一口,丝毫没有提及他自身肋部不适或本人打其肋部的言辞。从基本逻辑来说,打一下嘴,和肋部受到打击,哪个更严重?连嘴破点皮都积极的宣讲,肋部被打~他能不说吗?警察到场的这个阶段,是整个案件里最关键的时间段,也是相对最客观最真实最纯净的。说明:事后张伟夫妻所说的本人用肘部猛砸其肋部,纯属是张伟夫妻两人事后为了对本人进行刑事陷害,而编造的恶性谎言!
我回家穿好衣服,并给我爸爸李文昌打了电话,告知此事。然后,我和张伟就下楼上了警车,去了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从警察来,到我俩上警车并进入派出所里。整个过程里,张伟身上没有伤情,完好自然,自主的下楼,上警车,进入派出所,安然的坐在派出所里。因为在案发的过程里,我只是握着张伟的手腕,以阻止他对我寻衅滋事的殴打,不仅是保护我自己,也是在保护他。毕竟发起寻衅滋事的人是张伟。我被张伟袭击后,我能对其无动于衷,呆若木鸡,任其殴打吗?况且我一个独居,楼道里无监控,当时我身上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我必须制止!)
当时派出所里坐班的警察,是民警岳沫池。岳沫池,当晚违规办案。岳沫池,见我俩身体都没有什么大碍。在询问我的时候,对我进行拉家常、聊闲天,一点不问及案发具体情况。且不开任何视频记录设备,也不进行正式的笔录采集。过程可谓松散、不正规。过了大概40分钟,我爸爸李文昌,及时赶到金钟街派出所!张伟见我爸爸来了,就追着我爸爸说:你看看,你儿子给我嘴打破点皮。你们给我看病去!我爸爸问:李承为何打你嘴了?张伟说:我拿毛巾抽他了!(注意:在派出所的整个过程里,张伟只说我打了他嘴部一下,他的嘴唇处破了点皮而已,并未提及任何我打他肋部的情况或他的肋部不适、有伤的状况。正常逻辑,大家应该能清楚。连嘴破点皮,都喊着、追着人说。那么,肋部被打,这样更严重的事情,张伟能不说吗?说明:李承在案里,并无击打张伟肋部或张伟肋部有伤的事实情况。)
我见张伟恶人先告状,并且在派出所里,我感到我的右腿膝盖有些不适。我就掀起裤子,才发现我的右腿膝盖因控制寻衅滋事的张伟,一直顶着地面,现在已经红肿!我就对民警岳沫池说:你看看我的膝盖,是被张伟给踢的。(虽然我此点,当时说的不实。但也是对张伟作为寻衅滋事并殴打我,却让我爸爸给他看病的一个愤慨。虽然我的膝盖,不是张伟踢的。但是,如果张伟不来殴打我,我的膝盖能因为控制他而变成如此红肿吗?我的膝盖红肿,其实还是因为张伟的寻衅滋事而造成的!)
然后,一个专门负责采集证据的警察,来了。拿着手机,先给张伟的嘴部破点皮的位置,拍了3张面部照片。警察问张伟:只有这嘴部被打的问题,还有其他的位置吗?张伟说:没了!然后,那个记录的警察,到我这。问我哪有伤?我说:我的膝盖红肿了。警察,就对我的右腿膝盖和手部抓红的部位,拍照记录。这时,已经到了转天8月26日凌晨1点了。民警岳沫池说:时间不早了。张伟!你去医院,看你嘴破点皮的问题。李承!你回去看膝盖被张伟踢的问题。现在,送你们三个人(当时,还有我爸爸李文昌)回家。三个人,上了警车,开回兴河园。途中,我质问民警岳沫池:在派出所过程里,为何你不记录任何笔录?也不开影像记录仪呢?啥正式的东西,也不记录呢?形成一个空白、模糊、争议的案件状态。就把我和张伟送回家了。总感觉哪里不对劲呢?如果,最关键的案件当晚派出所阶段,是有漏洞的、不规范的。一旦,张伟回家自己做点伤,然后贴我身上。该怎么办?岳沫池听到此话后,无言以对,并没有回答我任何。而此话,在车内的张伟也听到了。可能我的这个话,多少也“启示”了他。
警车到达兴河园1号楼3门楼下,民警岳沫池说:“2天后,找你们。”张伟先下的车,然后直接上楼回家。3分钟后,我和我爸爸下车,回家了。然后警车开走。(注意:为何,本人被张伟右拳击打颈部左侧的事情,当晚没有向民警说呢?这都怪民警岳沫池的玩忽职守、吊儿郎当。岳沫池在询问我的时候,一点不问案件情况。只说家长里短的案件之外的闲话,甚至挖苦讥讽我,嘲讽我36岁没有正式工作。让我的思路和对自我身上伤情的关注度进行分散(俗话说:打岔过去了)。而寻衅滋事的张伟,很是阴险,打我的颈部部位。毕竟不是拿刀扎的,所以没有明显伤痕,但是存在内伤。这也是我没有重视的原因。然后,我转天8月26日早上,我脱衣服洗澡。还发现我的左肩部有淤青,其实也是被张伟拳击的。此点,我爸爸李文昌也见证到了。)虽然,本人最明显的伤情是膝盖红肿淤青,左侧肩部淤青,手部被轻度抓伤。但是,这些伤情,我当时认为都能自行过些日子,就康复的。(我于8月26日,确实去医院,向骨科医生简单咨询过,并未挂号。医生简单看看说:没太大事,如果骨折根本走不了道的。就说:回家休养几天就好了。我一听没什么事,也就算了,回家了。) 而案发后的2020年8月29日晚上,我的颈部左侧部位突然疼痛起来,连喝水吃饭都疼!才回想起,张伟案发当晚还拳击本人颈部左侧了!我心想:坏了!怎么办?已经过去这么多天了!而且,敷衍不规范的金钟派出所,案发时候既不记笔录,也不影像记录。我也忘说了!(之所以,颈部4天后才感到疼,因为颈部被打后,当时没有反映。4天后,才开始内肿了。这就是张伟专打人颈部的阴险所在。当时,我是这么想的:颈部的伤情,我案发当晚因为民警岳沫池不断跟我打岔、扯闲话,我没有关注到颈部伤情。毕竟我是没说!而且,颈部也没有破或流血。有点内伤,估计过几天就好了。就没当回事!也没有去再就医!疫情期间,医院最危险!排队麻烦!还需要花钱!这些因素叠加,我当时没有对颈部伤情及时就诊。打算自我慢慢康复吧。) 而民警岳沫池案发当晚说的:2天后,找我们!也是食言了!没有兑现他之前诺言。然后的几天,我感到事情不对劲!案发这么多天了,还没有正式记笔录,啥正规记录都没有!我就向派出所方面询问,回复我的是:听信儿吧!我见派出所如此敷衍,就向东丽区分局督审进行投诉!督审也说:等着办案单位吧!期间,我打了很多电话,给派出所和督审支队。最后在我不断催促下,民警陈哲(注意:不是案发当晚的岳沫池。换人了!)于2020年9月11日,才来到我家,给我记笔录!
在此案过程里,我李承只是扑倒寻衅滋事的张伟,并双手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并没有击打张伟的肋部部位及张伟夫妻笔录里说的李承有的那些行为。张伟是率先发起寻衅滋事者,且张伟用右拳重击本人的颈部。
如果案发当晚,我上述所说,不是案件真实情况,我(李承)就今生死后,我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
在此刑事案件里,本人李承能做到灵魂自尊,因果无愧。反观定为受害者的张伟夫妻,至今却对他们的案内口供不敢发誓,对发誓躲躲闪闪,表现为心里有愧。
在2023年9月,李承曾向最初办理本人刑案的金钟街派出所提出过一个要求,即:如果案件对方张伟夫妻,能对他们俩在李承案件内的口供描述进行对应发誓(如果说谎,死后灵魂轮回10000世牲畜为说谎的因果代价),金钟派出所所长(毛姓所长)和乔警官亲赴张伟家里进行检验的要求。
表明:如果你俩(张伟夫妻)能对此前案内口供发誓,李承从此就息诉罢访,不再追究。结果,张伟夫妻当场表示拒绝。
张伟说:案件,法院都判完了!责任在法院。与我们无关了!
把锅甩给检察院、法院。那时,作为案件被定为受害者的张伟,反而不敢发誓,心里有愧。可见此案的真实性质和事实!
既然不敢发誓,那么本人李承就继续控告、诉讼。我很讲理!
(此案里,有多少无辜的检察官或法官,替张伟背着罪孽!)
2张伟事后产生的伤情司法鉴定报告,暴露其回家自做轻伤的蛛丝马迹:
案发当晚四名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到场的执法记录视频,是案内相对最真的、最难以作假的记录。反映的是案件最核心的真实情况。如果给李承定罪,也是定民警到场前的这10多分钟的案发现场的行为和发生情况来定的,这个应该没有异议吧!(而不是以:张伟回家,关上门后张伟自己给自己做的那些轻伤,来给李承定罪的吧?)这个案件思路必须清晰。
不能说,案发当晚之后,张伟回家后才出现的那些莫名其妙的“后产生轻伤”都算在李承头上吧?!
而现在给李承案件定性和量刑的要件,即: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可是拿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去对照案发第一时间的民警执法记录视频来看,会发现张伟鉴定报告里描写的伤情与警方的视频记录里展示的实际情况,有明显的出入和不符。诸如:张伟的颈部、背部多处抓伤,是案发当时并不存在的。案发当时没有的伤,在事后的伤情鉴定却写出了。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张伟从派出所回家之后,关上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张伟自行给自己做肋部轻伤或让其妻子对其抓伤,以此事后回家做的伤情,来诬陷是李承当时所为。为了是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的钱财讹诈。当初审理此案的检察官王兴兰作为李承案件的一审阶段筛查案件的人,其对于此伤情鉴定报告与案发记录视频,严重不相符、出入过大的情况,视而不见,将错就错,联合李承的律师孟蕊,共同逼李承在法院一审开庭前签认罪书。是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和性质。
对于案件明显疑点,没有及时的指出和提出质问。导致,案件朝着错误的路线,继续前行,最终铸成冤案。让张伟夫妻的诡计、计划得逞,不仅给李承致冤,还讹诈走巨额钱财。
中国有古话,面由心生。仔细看张伟那份伤情鉴定报告里张伟的照片,可知其面带奸诈和阴险,不是正气凛然的状态。
侧面验证,这份报告里含有许多阴损、陷害他人的信息场。
在案内派出所侦办阶段的那些张伟及张伟妻子(韩富亭)的笔录描述里,对李承进行了大肆的污蔑,说了许多案件当时不曾发生的李承言行的描述。对本人进行了恶毒的陷害。而且,张伟夫妻说完虚假口供后,还至今不敢对应的发誓。可谓又想缺德害人,还不愿意担负对应的因果责任和代价。就这样,常年坚守素食的李承,被陷害成故意伤害罪。可悲!
3李承为何现在才发起控告?
本人此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此刑案之前),李承是一个连肉都不吃的人,我会有什么案件?尤其是犯罪的前科之类的。
所以,在这个刑案里,我当时处处是被动、劣势的。办案流程、注意事项等的什么也不懂,任由办案的民警、我自己的律师(孟蕊)算计陷害、欺瞒掩盖、蛊惑诱骗。
当明白了,知道自己吃亏上当了。也是后知后觉。别的不说,在案内,本人李承就存在三大不知情。知情权严重受损。
一不知: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在一审判决之后,我都还没有拿到手呢,报告里写的什么?我一概不知。如果知道里面的具体内容,我定不会签认罪。现在伤情鉴定报告里,张伟回家做的伤情,都默认是我干的,太欺负我了!
二不知:案内本人李承自己的精神鉴定报告,民警及我的律师,也不给我。因为里面有张伟夫妻的口供,怕我知道。会造成我不认罪。被寻衅滋事被殴打的李承,反而被定为精神异常者。这是天津司法历史上,少有的奇冤吗?
三不知:既然让我签认罪,但是张伟夫妻案内的口供记录,民警、我的律师、检察院、法院,都不给我看。等于是张伟夫妻肆意怎么胡说、捏造不实案情,我李承都必须默认承担、认可?在三大不知的情况下,逼李承签写的认罪书,应作废。
张伟夫妻为何不敢发誓?而敢于在案内说谎,记录在刑案的永久档案里?因为他们根本就不尊重法律。而惧怕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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