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认罪认罚反悔机制(不可让认罪认罚变成制造冤假错案的终结工具)
作者:李承,天津人,宗教学者、灵性作家
前言:
大部分刑事犯罪嫌疑人,此前都没有任何案件经验,不懂案件发展流程和注意事项。容易上当受骗,产生失误的操作和处理。甚至,在看守所内经历身不由己的种种境遇。只要不是当事人在家里签写的认罪认罚(而是在看守所内等缺乏自由自主的环境里签写的,或是有不良律师的诱骗怂恿),都应酌情考虑是否作废此前产生的认罚认罚。
举例:
李承对此前刑案内因东丽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兴兰对案件敷衍失察和不良律师孟蕊的种种不尽职、耽误、算计、陷害而产生的认罪认罚行为,进行作废的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承
声明对应的事项:
本人李承因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的刑事判决,判我为故意伤害罪,:(2021)津0110 刑初721号
此判决之前,本人在东丽区看守所关押期间,因受案检察官王兴兰的失职失察;本人律师孟蕊对本人的算计陷害欺诈;及东丽区看守所的低劣恶劣生存状况;及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办案民警此前对本人掩盖证据(使得本人在案内长时间处于对案件关键证据和信息~不知情的不利境遇),等原因。而无奈的、被逼迫、错误的、被算计陷害而产生的此前认罪认罚操作,应予以作废。(之前产生的认罪书,并不公正。)
因作废认罪认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李承负担。
并恳请相关的检察院对李承此前的刑案,正式进行规范的法律程序上的认真审理。不要走什么简易程序、靠认罪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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