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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嫌对本方雇主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如:诈骗),不能成为法外之身、也绝非民事纠纷这么简单

  律师涉嫌对本方雇主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如:诈骗),不能成为法外之身、也绝非民事纠纷这么简单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律师作为法制体系里重要的一部分,已经深切的关乎着人们的人生、财产、家庭、名誉等。但是,律师范围里鱼龙混杂,什么品性的人都有。有的兢兢业业、全身心为雇主谋利益。有的则是拿着雇主的钱,反而更加算计陷害雇主,甚至对雇主施行了欺诈、诈骗等犯罪行为。当事人如果去法院或公安机关报案、 刑事自诉 ,往往被认为涉事律师,只是涉及民事的纠纷而已,进行大题小作的谬误。律师的这个职业身份,俨然成了脱罪的护身符。实际上有的律师的行为,已经绝不是民事纠纷这么简单了。律师犯罪,与其他公民一样,也需进行刑事犯罪的审查! 案例: 案由: 诈骗罪 上诉请求: 1.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5日作出的 (2025)津0102刑初131号 刑事不予受理裁定书。 2.请二审法院,责令一审法院对李承诉孟蕊诈骗一案,重视关注、正式立案、调查、审理,彰显法制社会的司法尊严。 事实与理由: 1感谢 河东区法院 起码给了本人一份刑事裁定书,和本人在此指出河东区法院立案方面的一些不规范问题: 自诉人李承,从2022年4月起,在刑事致冤后重新振作,决定开始刑事申诉、相关的维权控告之路。至今从未停歇过。 伸冤过程里,产生了大量的投诉、信访、申诉、诉讼等事务,亲历了现在我国(尤其天津)的法制体系现状、局面。基本上,每个事务中本人都发现了不足、缺陷问题,我都尽可能的指出,甚至严厉批判。到今天,本人已经接触过56个单位,写有对应不同事项的材料100多份,总字数达几百万字之多。李承的刑事冤案(受冤故事)能拍成一部发人深省的电影或改编成一本经典案件小说。其中,向国家信访局提出重要针对性提案7、8项,都是现在法制体系里的尴尬、顽疾、未解决的纠结问题。本人李承,长年坚守素食、研究宗教、玄学、灵性方面多年。很容易看出法律领域各种弊端、不足,这些问题其实都是因法律工作者们,长期缺乏对因果的敬畏、太机械肤浅、庸俗媚俗等心智腐朽或堕落导致的。 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司法鉴定、律师、看守所等,都已出现明显问题和弊劣。逐渐走向法制宗旨的舍本逐末、背道而驰。敷衍了事,马虎懈怠,程序在上、而良知在下。 忽视因果,避重就轻,人情世故,瞻前顾后,固步自封,忘却使命。 其实,对于此刑事自诉案的起诉,本人在20...

徐玉华的民事应诉答辩状 (2025)津民申1340号

  对 (2025) 津民申 1340 号李承诉徐玉华名誉侵权案答辩如下: 一,被告答辩意见、诉求: 1 本人徐玉华愿意澄清此案相关争议焦点事实,请天津高级法院能出具一份正式的被告徐玉华与原告李承的调解书。   2 请天津高级法院,能全面关注李承之前在东丽区发生及判刑的刑事案件,李承确实是受冤的状态。刑事一审结束(成冤后),李承多方进行维权、申诉,皆被敷衍驳回处理。李承与张伟的刑事案件,并不大,邻里矛盾引发的肢体接触,但是案内出现大量复杂争议的特殊因素,导致案件逐渐往扭曲、错误的方向发展,最终铸成冤案的结果。(小案件,大复杂)这类存在多因素错误的案件,急需全方面的聚合“会诊”,方能理清案件的真相。还李承清白。   二,事实与理由: 近期本人收到天津高级法院的应诉告知书和原告李承的再审申请书,其中看到李承再审诉状里阐明不追究本人的刑事责任等其他令我担忧的责任后,我就放心了。愿意澄清一些相关事实情况。 其实在 2025 年 3 月,本人接到过天津第二中级法院的传票,也出庭了。得知李承先到河北区法院状告本人侵权。当时河北区法院以相关事项涉及刑事案件,对李承的诉讼不予受理。然后,李承上诉到中级法院。在一审和二审阶段,本人都没有收到过李承的起诉书和上诉书。至今本人只看到李承在天津高级法院的再审书而已。因为在此案二审阶段,我知道被诉后,我多少有点忐忑,怕自己会坐牢什么的,对一些解释有所保留。就是担忧。只要李承不深度、过度的追究本人,本人就可无顾虑坦白相关事实了。   我是李承的母亲,李承是本人的亲生子。身为儿子的李承,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将自己母亲进行起诉的。肯定李承,有无可奈何的苦楚。此民事纠纷的争议焦点是本人徐玉华在李承之前产生的刑事案件里,说了某些口供证言之类的话,被记录到李承刑案里,然后东丽区检察官和法院用作案件参考,起到了对李承误判的作用。最终可能由此间接产生了刑事冤案的后果。李承得知确凿证据后,愤然起诉。因为刑事案底污名,对一个人确实影响很大。而且因为之前刑案内被算作犯罪嫌疑人,李承还被关押东丽区看守所 100 天之久,受的痛苦也是不容忽视的。李承起诉母亲,也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李承反复强调,只要我能澄清事实就行,不追究其他。   在 2020 年 8 月 25 日晚上,李承给...

现阶段,对于律师协会的对应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面临的纠结问题(案例两则)

  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如果律师协会依据该法作出的行为,如对律师的惩戒决定或受理投诉后敷衍不作为等,可能被视为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案例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行终479号行政裁定 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对此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刘某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本案中,天津市律师协会针对刘某投诉作出的《处理结论通知书》系其依据律师法作出的行为。刘某对此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不妥,故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对律师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律师协会为被告,进一步明确律师协会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适格的被告。律师协会属于法律授权行使律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作出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律师协会针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既涉及到法律的具体规定和授权,也关系到行业自律与司法监督之间的平衡。通过明确相关标准和界限,可以更好地保障律师或雇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 张三向某市律师协会投诉该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四之后,受理投诉的律师协会审查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后,作出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书中该市律师协会未支持张三的投诉请求。张三对该律师协会的处理结果不服,是...

如果是自己的亲人在案内的失误口供,被刑事案件采用为证据证言,事后被刑事致冤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的名誉侵权诉讼吗?

  如果是自己的亲人在案内的失误口供,被刑事案件采用为证据证言,事后被刑事致冤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的名誉侵权诉讼吗?(且对应失误口供的证人,非案件参与人,也没说案内的事情。说的是案外参考的证言。对案件有其他辅助影响和干扰。) 作者:李承,天津人 真实案例如下: 1此案的一审及二审案情卷宗,现都已归档,请调卷参看: 案件具体情况,本人李承在一审和二审的起诉和上诉书里,都已极为详细的述、论。这里不再复述。(请法官调卷参阅) 2李承(再审申请人、原告)需再次强调几个关键点: (1)此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是什么? 原告诉讼目的,是澄清。把错误、不实的信息,纠正。才能让本人此前刑事冤案,得到昭雪的机会。既然是冤案,肯定有一些错误和问题,堆叠在一起,聚合成的错判、误判。 只有把这些错误纠正、问题修正,才能谈及冤案的平反。抽丝剥茧,扫清阴霾,是平反冤案的正常顺序。 在一审和二审里,本人没有让被告(我母亲~徐玉华),负担诉讼费或赔偿之类的要求,更明确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实口供,致使本人刑事致冤,这个责任其实够大的。但是,徐玉华不仅是本人母亲,而且她确实是非故意、非恶意的。是处于过度担忧而产生的慌乱之错误。导致名誉侵权。) (2)法院与法院、检察院之间,缺乏有机的联动,是此案僵化的问题所在: 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里(刑事一审阶段),公安、司法鉴定所、检察院、法院、看守所、律师、证人等因素,聚合在一起。而案件的主体当事人,往往大多是以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的人,事事茫然、不知所措。信息不对称、不全知。在一些问题的知情权方面,是不对等、不公平的。对于一些事项的处理方面,难以做到精确、恰当。就导致很多事情,后知后觉,甚至被公检法司、不良的律师玩弄于股掌之中。 刑事一审期间,这些因素聚合在一起、发挥着作用。刑事一审结束后,这些因素就彼此散去,难再链接,是断桥状态。 一旦刑事产生错判、致冤,受冤的当事人去维权申诉。就面临这些因素,彼此断桥的窘境、弊端。他们互相推诿,不再相连。虽然,刑事案件里一些问题的提出或解决,应该在刑事一审去进行。但是,本人刑事一审的律师(孟蕊),是一个性质不良的恶劣律师,此律师不仅不尽职、不干任何正事,还勾结案件对方一起算计陷害本人,且协助案件对方敲诈本人钱财。对本人,产生又致冤、又谋财的双重恶劣行径。所以说,本人此前刑案,很多关键问题,在刑事一审期间,没有得...

在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里,受害者的真实就医票据,如果始终不给被定罪者出示,是否合理?

  在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里,受害者的真实就医票据,如果始终不给被定罪者出示,是否合理? 作者:李承,天津人 真实案例:一个涉及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里,受害者至今都没有向被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出示提供过他真实就医的票据,极为可疑。也很不合理。现在司法体系里,进化为看司法鉴定书。但是司法鉴定所是案件的第四方、第五方,间接却起到模糊证据的代理证明的作用。反而阻断了案件当事人,看到另一方第一手的就医证据。或者说给自己定罪的事实证据,被掩盖了。 1李承与张伟产生的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2020.8.25) (相关人张伟,在刑案里,事后莫名其妙产生肋部轻伤): 2020年8月25日大概21点30分左右,本人从自家房门刚出来。当时本人为何晚上出来?首先,本人当时认为晚上21点多,楼道里应该不会有人的。所以,没有任何顾忌,只穿着小裤衩和凉拖鞋就出来了。本人出门的真实原因:想在靠近我家房门不到半米距离的窗台上,之前本人放着的一本佛教书上,打算在这本佛书上贴两个纸贴。一个纸贴写:灵魂。一个纸贴写:因果业。这两个贴是我在家里写好了的。我开门后出来正要贴,没想到和我之前有过怨结的邻居302张伟突然从电梯出来(他刚遛狗后也上楼回来)。张伟见我当时没有任何身心准备(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且他知道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头和本人长期独居的情况下,张伟随即拿起放在他家门外白色铁架子上的擦狗用的污黑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我就开始进行抽打!我当时对此突发的袭击,受到惊吓!我本能的下意识的打了他嘴一下(我的右拳打到张伟的嘴唇左侧,力度并不大),然后就往外推他(之所以往外推他,是怕过程中我家的门被带关,我身上又没带钥匙,我就回不了家了。)并将其扑倒,为能及时制止他接下来对我的行凶行为(当时我是懵的状态,我被袭击的时候一点身心准备都没有,而且我当时身上穿的极少,家里就我一个人,楼道里也没有监控,我当时处于严重的劣势状态,所以我本能的急于将其制止住,如果不及时控制他,身体上哪个部位被他打坏了,就来不及了。)我刚扑倒张伟(状态未稳定之时)。张伟,用他的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我颈部被打后,我感到疼,我就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被咬后,他的手一缩,打我的动作一停顿。这个刹那,我迅速用双手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将其控制住了!(当时,本人双腿膝盖撑着地面,我的胸部均匀的贴着张伟胸部)此动作,从这一时,就开始僵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