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自己的亲人在案内的失误口供,被刑事案件采用为证据证言,事后被刑事致冤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的名誉侵权诉讼吗?

 如果是自己的亲人在案内的失误口供,被刑事案件采用为证据证言,事后被刑事致冤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的名誉侵权诉讼吗?(且对应失误口供的证人,非案件参与人,也没说案内的事情。说的是案外参考的证言。对案件有其他辅助影响和干扰。)

作者:李承,天津人

真实案例如下:

1此案的一审及二审案情卷宗,现都已归档,请调卷参看:

案件具体情况,本人李承在一审和二审的起诉和上诉书里,都已极为详细的述、论。这里不再复述。(请法官调卷参阅)

2李承(再审申请人、原告)需再次强调几个关键点:

(1)此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是什么?

原告诉讼目的,是澄清。把错误、不实的信息,纠正。才能让本人此前刑事冤案,得到昭雪的机会。既然是冤案,肯定有一些错误和问题,堆叠在一起,聚合成的错判、误判。

只有把这些错误纠正、问题修正,才能谈及冤案的平反。抽丝剥茧,扫清阴霾,是平反冤案的正常顺序。

在一审和二审里,本人没有让被告(我母亲~徐玉华),负担诉讼费或赔偿之类的要求,更明确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实口供,致使本人刑事致冤,这个责任其实够大的。但是,徐玉华不仅是本人母亲,而且她确实是非故意、非恶意的。是处于过度担忧而产生的慌乱之错误。导致名誉侵权。)

(2)法院与法院、检察院之间,缺乏有机的联动,是此案僵化的问题所在:

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里(刑事一审阶段),公安、司法鉴定所、检察院、法院、看守所、律师、证人等因素,聚合在一起。而案件的主体当事人,往往大多是以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的人,事事茫然、不知所措。信息不对称、不全知。在一些问题的知情权方面,是不对等、不公平的。对于一些事项的处理方面,难以做到精确、恰当。就导致很多事情,后知后觉,甚至被公检法司、不良的律师玩弄于股掌之中。

刑事一审期间,这些因素聚合在一起、发挥着作用。刑事一审结束后,这些因素就彼此散去,难再链接,是断桥状态。

一旦刑事产生错判、致冤,受冤的当事人去维权申诉。就面临这些因素,彼此断桥的窘境、弊端。他们互相推诿,不再相连。虽然,刑事案件里一些问题的提出或解决,应该在刑事一审去进行。但是,本人刑事一审的律师(孟蕊),是一个性质不良的恶劣律师,此律师不仅不尽职、不干任何正事,还勾结案件对方一起算计陷害本人,且协助案件对方敲诈本人钱财。对本人,产生又致冤、又谋财的双重恶劣行径。所以说,本人此前刑案,很多关键问题,在刑事一审期间,没有得到解决和提出。

甚至可以说,本人刑案里,诸如:公安、司法鉴定所、检察院、法院、看守所、律师、证人,每一个因素和环节,都出现了问题。才产生的本人刑事冤案。而当时,本人就是一个法律案件小白,处处茫然无措,吃亏上当特别厉害。刑事受冤之后,我一度消沉、绝望。但是,毕竟是冤案,所以我终究要进行维权和申诉的。本人从2022年4月起,到至今,从未休息过。已找过56个机关单位,去反映导致李承刑事受冤的相关问题事项。一共写有投诉书、信访材料、复议书、起诉上诉书、控告书、申诉书等100多份涉及不同对应的材料,总字数达数百万字。涉及不同部门、不同问题,亲历现在法制体系的诸多弊端、顽疾,针砭时弊,直抒谏言。提出修正提案7、8项,都是现在法律领域未解决的尴尬问题。我的材料之多,浩如烟海,一个人连续看,需要2、3年才能完成。

能写这么多材料,也幸亏本人实际身份是一名宗教学者、灵性作家,专注生命、玄学、宗教、心灵、因果,已很多年。此前已积累一定的写作能力,可能也是上天安排我来指出这些人世间、法律、社会、人性的一些问题吧?用一个宗教人的视角,审视、严明的指出现在人间的这个法律现状、问题。

本人还是一位长年坚守素食的人,就是这样的我,在2021年被判为故意伤害罪,离谱至极,那个案件里能没有冤屈吗?

就此案而言,一审及二审法官,都表示徐玉华的证言,已被刑事一审认定,并且判决生效。且此前对应刑案,尚未翻案。

民事,不解决刑事案件的问题。对我的起诉驳回处理。

这里,就出现一个尖锐问题。即:作为受理民事诉讼(名誉侵权纠纷,且涉及此前某刑事案件)的法官,有没有和对应的某刑事案件的检察院进行链接、沟通此案件的焦点问题?

如果,没有做到这类沟通。法官就是失职的,其对法院的职责定位,很潦草、肤浅。落于头痛医头的低级。我认为:各级法院、不同辖区的法院,不应该是彻底分开的状态,而应是有机的生命体的一部分。各干各的的平庸,不是借口,而是敷衍、低劣。阻碍法制社会的整体健康程度、状态。此李承诉徐玉华一案,核心焦点是:作为母亲的徐玉华,对自己儿子李承,被派出所带走问话。徐玉华过度担忧儿子李承,是否会在派出所被民警刑讯逼供等欺负,就出下策说李承是一个精神病人等不实的证言,为了让民警善待、照顾李承。

不仅凸显了徐玉华这个人的弱质、愚昧性格特点,也短视的害了自己儿子(李承),因此间接导致李承刑事逐渐致冤。

作为当时64岁的老太太徐玉华(此前是幼儿园的会计),平时、往昔不接触大人的社会氛围,更没有任何法律、案件经验。只有盲目的胡乱关心儿子的安危。产生了愚昧的错误。

而且,徐玉华作为案内的证人证言,只有2020年12月12日晚,那一个时刻的记录(纸张笔录)。事后,司法鉴定所、检察院、法院,都没有再找过徐玉华进行过任何的核对情况。

就单凭那一天的那一张纸,就肤浅的认为李承就是平时精神病人的状态,属于检察院、法院、司法鉴定所,严重的失职。

如果受理此民事纠纷案的法官,是一位圣贤、天使级别的高等法官,应该与对应的东丽区检察院,进行联系、沟通。告知检察院,李承提出对徐玉华的名誉侵权起诉。进而了解相关刑事案内对应情况,才能更好的精确判定所受理的案件。

而事实,一审、二审法官,都比较平庸。不是圣贤,没有如此。没有把自己受理的案件,视为自己人生里一件工艺品来对待、完成。也没有把法制体系,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

现在这种案后的分散状态,不利于受冤人的申诉、翻案。只能让受冤者的冤屈,永远的尘封。让天津公检法对受冤者的亏欠,永远的因果负债利息不断翻滚、绵延。

原告,现已申请再审于高级法院。这里的法官,能否比一审、二审的法官,更高等?我拭目以待。

(3)此案的原始形态和性质,就是民事案件范围:

徐玉华当时,对办案民警说的那些言辞。徐玉华的实际身份,不仅不是案内的当事人、涉及人、关系人,也非案件的见证人、亲历人。纯属是一个案外之人,说的案外之话、之事。

本身,徐玉华与李承的刑事案件,无任何关联性。徐玉华在李承刑案里产生了证人证言作用,只是一个案外参考性质。

徐玉华的证言行为,起始的性质,就是名誉侵权(民事的)。

一审、二审的法官,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见刑事二字,就谈虎色变,固步自封。对此案不予受理的裁定,是不恰当的。要不,就与检察院、公安进行联合办案。

一审、二审卷宗里,都有本人发重誓的内容、刑案对方不敢发誓的情况。从中可知,李承此前的刑案,是不是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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