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华的民事应诉答辩状 (2025)津民申1340号

 

(2025)津民申1340号李承诉徐玉华名誉侵权案答辩如下:

一,被告答辩意见、诉求:

1本人徐玉华愿意澄清此案相关争议焦点事实,请天津高级法院能出具一份正式的被告徐玉华与原告李承的调解书。

 

2请天津高级法院,能全面关注李承之前在东丽区发生及判刑的刑事案件,李承确实是受冤的状态。刑事一审结束(成冤后),李承多方进行维权、申诉,皆被敷衍驳回处理。李承与张伟的刑事案件,并不大,邻里矛盾引发的肢体接触,但是案内出现大量复杂争议的特殊因素,导致案件逐渐往扭曲、错误的方向发展,最终铸成冤案的结果。(小案件,大复杂)这类存在多因素错误的案件,急需全方面的聚合“会诊”,方能理清案件的真相。还李承清白。

 

二,事实与理由:

近期本人收到天津高级法院的应诉告知书和原告李承的再审申请书,其中看到李承再审诉状里阐明不追究本人的刑事责任等其他令我担忧的责任后,我就放心了。愿意澄清一些相关事实情况。

其实在20253月,本人接到过天津第二中级法院的传票,也出庭了。得知李承先到河北区法院状告本人侵权。当时河北区法院以相关事项涉及刑事案件,对李承的诉讼不予受理。然后,李承上诉到中级法院。在一审和二审阶段,本人都没有收到过李承的起诉书和上诉书。至今本人只看到李承在天津高级法院的再审书而已。因为在此案二审阶段,我知道被诉后,我多少有点忐忑,怕自己会坐牢什么的,对一些解释有所保留。就是担忧。只要李承不深度、过度的追究本人,本人就可无顾虑坦白相关事实了。

 

我是李承的母亲,李承是本人的亲生子。身为儿子的李承,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将自己母亲进行起诉的。肯定李承,有无可奈何的苦楚。此民事纠纷的争议焦点是本人徐玉华在李承之前产生的刑事案件里,说了某些口供证言之类的话,被记录到李承刑案里,然后东丽区检察官和法院用作案件参考,起到了对李承误判的作用。最终可能由此间接产生了刑事冤案的后果。李承得知确凿证据后,愤然起诉。因为刑事案底污名,对一个人确实影响很大。而且因为之前刑案内被算作犯罪嫌疑人,李承还被关押东丽区看守所100天之久,受的痛苦也是不容忽视的。李承起诉母亲,也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李承反复强调,只要我能澄清事实就行,不追究其他。

 

2020825日晚上,李承给李文昌(李承的父亲)打电话,说邻居张伟突然跑过来打李承,然后四名民警到场了,需把李承和张伟带到派出所里问话。然后,李承父亲李文昌,就随后去对应的金钟街派出所了解情况。大概案发之后的50分钟,李文昌到达金钟街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李文昌发现也没什么大事。张伟好好的站着,身上也没有血、也没有伤,张伟就说:你儿子李承,打我嘴一下,嘴破了点皮。你需要给我看病去。张伟就在派出所里嚷嚷。张伟当时在派出所全程,只说李承打了他嘴一下,及嘴破点皮的事,再无其他。然后,凌晨派出所值班的民警岳沫池,开警车把张伟、李承、李文昌送回小区楼下,民警岳沫池临走时说:张伟,你自己去医院看你嘴破皮的问题。2天后,我再找你们俩(李承、张伟)。张伟随即下警车后,紧接着上楼、回家了。3分钟后,李承与父亲李文昌也上楼、回家。

转天白天时候,李承打算洗澡。脱下衣服看到左肩部,有淤青,是被张伟拳击的。说明张伟当时有打李承。

 

但是,可怕的问题,发生在案发的事后。张伟回家之后,莫名其妙的出现了肋部二级轻伤的问题。并且张伟和他的妻子韩某口供里说:肋部轻伤,是当时李承打的。因为,当时案发环境,没有监控录像。案件存在极大的争议。

派出所民警,最初就肤浅的认为,两人在楼道里有肢体接触,而后张伟一方去医院查出肋部轻伤,然后张伟夫妻都强调肋部伤情是李承当时故意打的。民警没办法,只能默认李承是犯罪嫌疑人。案件说到这里,就出现一个大疑问。在没有监控的楼道里,两个人发生肢体接触。而且张伟当时,又不是残疾人,身体健康、行动自如。不是坐轮椅的那种。张伟具备行凶打人的能动力,但是在派出所的侦办过程里,却把张伟排除在发起攻击的嫌疑之外,默认张伟是完美的受害者,是一点错没有的身份。倾向认定李承是行凶打人的一方。就因为张伟事后去看病了,然后声称产出肋部二级轻伤,再去做了司法伤情鉴定。因为没有监控录像,所以至今没有派出所推理的那样,李承主动发起攻击张伟的事实录像证明。只有李承压着张伟身体,握着张伟手腕的镜头而已。但是,控制张伟,并不能代表李承就是行凶的一方。如果张伟才是行凶者,李承可不可以控制行凶的张伟呢?难道说,就因为李承控制行凶打人的张伟,张伟从派出所回家后,关上门自己给自己做的轻伤,就都算在李承头上了?反过来想,不正是因为张伟知道楼道里没有监控录像,才对当时只穿小裤衩、毫无防备的李承进行的寻衅滋事的殴打吗?李承被袭击后,本能的进行控制制止。等着警察来。警察到场后,录到李承压着张伟的镜头,张伟就以此镜头借题发挥,回家后自做一些轻伤,然后诬陷是李承所为。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并且事后寻机讹诈钱财。张伟的这两个计划,现在都已经得逞了。

 

那么既然没有李承打人的犯罪事实,那么为何还要把李承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甚至判刑?首先李承自知他没有犯这些莫须有的罪名,他起初不同意金钟街派出所为张伟安排的调解事务,让李承给张伟多少钱、了结这个张伟受伤的事。李承认为这是派出所辅警和张伟私下的勾当,为了讹诈李承钱。派出所见李承不来调解,就对此事刑事立案了。当时负责此案的办案民警是陈哲,他选择在20201212日中午,带着两名辅警到李承的住址,拿着刑事案件调查令(写着涉及故意伤害罪),要把李承带走。那天正好我去李承住址,我也在当场。看到民警陈哲态度挺不好的,也不把带走人的文书给予李承或李承的家属。陈哲带走李承后,身为妈妈,我挺担忧的。就及时联系李承爸爸李文昌,告诉这个情况。然后我和李承爸爸,在下午赶到金钟街派出所。因为我家里的人,都是老实本分的。没有这种警察带走的事件经验,我就着急的在派出所哭了。一心认为李承在派出所里,正在被警察殴打折磨的刑讯逼供。最后,在当天晚上的19点左右,我想到一个我自己认为的好办法。抓到一个救命稻草,

就是试着说出李承在2004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事情。说出这个事情,都是基于本人认为李承正在被民警欺负、虐待的基础上。希望用这个理由,让民警照顾善待李承。

还有一个思想则是民警把李承带走,是不是李承真的打人了?张伟受了很重的伤?否则,民警为何会带走李承呢?

如果说出李承有过精神病院住院历史,会不会对李承从轻?

当晚我的终极目的就是让我儿子李承能及时从派出所出来。别的、长远的,一点没有考虑。民警陈哲,听我这么一说,眼前一亮。就给我记笔录。记完后,民警陈哲就把李承从派出所里放出来了。回家后,我对李承说出我的这个下策,能让李承当晚就从派出所里出来。李承得知我的下策后,立马就跟我急了!怒斥我的糊涂和愚昧。我家三口人回家后,我才知道李承在派出所里,并没有被民警刑讯逼供等欺负,李承就静静在派出所里坐着,和辅警聊天。看来我的担忧,是多余的。李承还说:陈哲在派出所,对李承以犯罪嫌疑人的模式,进行了十指指纹的录入、采血、全身拍照。听到这里,我的心都碎了。我的儿子,其实在家里,是长期的素食者,一点肉不吃的人。在这个案件里,成了犯罪的人来记录。

 

此事发生的全局里,李承一直说自己没有犯相应的罪行。张伟回家后出现的莫名其妙伤情,非常可疑,肯定是假的。我现在认为李承的推断有道理,因为当时民警只说李承犯有故意伤害罪,但是证据不给作为李承的家属看。既然张伟有伤,为何张伟的相关就医票据,不给李承或李承家属出示呢?究竟发生了什么?张伟什么伤情?看病花了多少钱?民警故作神秘,让当事人的家属,胡乱猜测。肯定往不好的方面想。

我认为只要不是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应该心明眼亮的让犯罪嫌疑人家属,看看相关给当事人定罪的证据,不能警察说是什么就是什么。比如:出警录像或是看病的伤情证据等。而派出所方面,都没有展示。弄的家属一头雾水。过度担忧和胡想。进而判断错误。选择了糊涂的下策,来应对此事。

那么,问题的焦点是李承究竟有没有精神病呢?其实没有。

李承确实在20049月住过天津安定医院,且就那一次。

如果,李承真的有精神病,那么李承在精神病院的住院,绝不可只有一次。那么,2004年那一次,是李承有精神病而住院的吗?实际并不是。是一个误会,或者说是小题大做。其中,也有天津安定医院当年医德不正、收治标准混乱导致的。

2004911日凌晨3点,李承遇到不明的灵异事件,李承当晚熟睡过程里,被某种东西摸醒了。然后,李承有点受惊吓,跑到父母房间。而且当时我家客厅大镜子,还莫名其妙裂开了。这个情况,也说明可能是某种灵异现象。当年的李承才20岁,涉世未深,许多事情经验都不足。就在当天天亮后的上午,心血来潮,想到天津著名的精神专科医院,天津安定医院(吴家窑旧址),询问一下医生,这个世界究竟有没有灵异现象或鬼的存在?家里遇到特殊的不明遭遇,应该怎么办?当时,挂了一个女医生的号。可是,女医生全程不与李承交流,只是听李承的讲述凌晨情况。李承见这个女医生,不说话。就失望的,想走了。结果,走出诊室,没半分钟。就被两个男护士,在后面追!李承看到有两个护士追他,李承就跑!李承跑一段,就不跑了。两个男护士追到李承后,一个架一个胳膊,就把李承强行架到天津安定医院的住院区里。然后,那个女医生对我说:你儿子,看到鬼,疑似是精神分裂,需要住院观察。你签字吧。然后,我也没看医生给的东西,我就签字了。当时傻傻的认为,我儿子可能得病了?事后觉得自己很傻,如果鬼真的存在,我儿子遇到了,怎么能说我儿子是精神病呢?还有一种可能,是我儿子看错了呢?总之,当时天津安定医院小题大做且极为粗暴的强行收治李承住院,是涉及违法的。不正规的。过度医疗。

而我家还给了医院很多住院费,让自己儿子在里面受罪。作为父母,真的糊涂至极。其实医院,不是为了治病什么的,而是以强行收治为名,实质就是为了赚钱。不住院,怎么赚更多的钱?只靠挂号这点钱,能大的盈利吗?坑人害人啊!

这就是所谓的李承2004年在天津安定医院住院事件。李承因精神鉴定而刑事受冤后,对天津安定医院新仇旧恨叠加,产生与天津安定医院的诉讼:2025)津0103民初1917号,

此案现已归档。虽然李承被判败诉,但是案件内李承也说了20049月自己的在天津安定医院的遭遇。此案里,作为事件的第一证人,我和李承爸爸李文昌,也到庭作证。关于李承2004年住过天津安定医院的描述,我就说到这,如果细说篇幅过长。法官想详细了解,请调阅河西区法院的卷宗。

总之,李承当年落下一个精神病院住院史,是够冤的。天津安定医院,其实已经对李承犯下刑事犯罪的罪行。并且对李承20岁之后的人生发展,产生了许多不利的阴影和心结。

 

20201212日,我被民警陈哲录完笔录后,我认为就没事了。结果,陈哲把李承有精神病的事(我的下策笔录内容),汇报给东丽区公安局。公安局,让李承需做一个精神鉴定。

需要花费3000元,而我和李承的父亲,都认为李承没有病,就不同意做鉴定,且不愿花这个钱。派出所,最后无奈自己掏钱,为李承付了精神鉴定的钱。现在,我才明白,为什么派出所急着掏钱给李承做鉴定?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发现李承有实际的犯罪行为,而张伟又存在其回家自己做的伤,派出所夹在中间不好办。所谓的打架案件里,谁有伤,谁是大爷。派出所也不好说张伟的伤,是他自己回家做的,只能笼统的默认伤肯定是案件对方打的。但是,又没有确凿的李承打人的证据,只有李承控制张伟的镜头,没有李承打张伟的镜头。现在终于有了一个突破口的线索,即李承妈妈的笔录,说李承有精神病,且在遥远的16年前的2004年住过院。

这样,就对侦破案件,提供了一个有利的结案条件,以李承有精神病打人来推进、定性。如果鉴定结果认定李承有精神病,那么即使在案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倾向于张伟莫名其妙事后出现的那些伤,就是李承犯病时候打的。

但是,我们如果有最基本的逻辑的话,会清楚。如果李承有精神病,为何非要等到16年后才发作呢?如果16年后才发作,那么大概率那个根本就不是病。而是李承自身之外因素,导致了一个事件的发生。比如:别人来打李承,李承进行控制。李承也是人,难道住过安定医院,世上所有的人,来打李承,李承都是主责者?过错方?别人可以肆意袭击李承?

李承不能采取任何自我防护行为,比如:控制制止等行为。一旦李承制止了、防护自我了,李承就有精神病了!?那样,李承不成了重度痴呆了吗?结果,到时候才知道,给李承做案件内司法精神鉴定的单位,还是20049月强行违法收治李承的天津安定医院内的鉴定所。其实,这样的安排是不妥的。曾经在这个医院住院过,有记录。医院大概率,会顺延依从曾经院内的医疗判定,给李承做一个其医院自身树立医学权威的固执判断。即:当时怎么记录的,现在对李承案内的判定,沿用以前病历判定。李承在案件内是精神病人。

最终在202171日,天津安定医院内的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承是案发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就把案内寻衅滋事殴打李承,且回家做伤陷害李承的张伟,定为完美受害者。没有任何过错。把合理控制行凶打人的李承(只握着张伟手腕制止行凶),定为精神异常的打人者,负有全责。

这个精神鉴定结论一出,案件的性质就开始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扭曲。这样,派出所在没有李承犯罪事实的情况,就可以对李承进行拘留、转押看守所了。派出所就事务完结了,可以把案件以李承有精神病打人为事实依据,提交给检察院。

202184日,李承被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体检后,又于202186日转押于东丽区看守所。李承一共在看守所里,关押了100天之久。

当时,我还半信半疑,李承究竟犯罪了吗?因为一直没有任何人,给我看李承是否犯罪的影音资料或案件对方张伟这个人的就医票据。一切都是民警说的。我始终云雾般的茫然?

直到一个事件的发生,我终于大概明白,李承案件的谁是谁非了?刑事一审判决完,李承因为是受冤的结果,就一直投诉办案派出所。派出所领导,就问:李承有什么诉求?怎么才能不投诉信访了?甚至派出所也觉得,民警可能确实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弄的李承刑事冤案。就打算给李承3000元了事。李承不同意。李承提出一个要求:如果办到,李承就此息诉罢访。李承,于202396日上午,去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与毛所长(侦办李承刑事案件的民警陈哲、岳沫池的上级领导)和乔树兵警官(专门负责信访工作),商谈好的:让案件对方张伟夫妻,能对他俩之前案件内说的口供,进行发誓!经李承事后询问,毛所长与乔警官,于2023917日,去的张伟家,与张伟夫妻商谈对夫妻俩此前在案内口供发誓的事宜。结果,张伟夫妻对发誓的要求表示抗拒、拒绝!不愿也不敢对他们自己所说过的案内口供(说李承当时怎么打张伟)进行发誓。表现为:心里有愧!如果案件对方张伟夫妻,不敢发誓!就说明:张伟夫妻在案件里说的那些口供,是虚假的!是陷害他人的不良性质!对李承进行了刑事陷害和事后钱财的讹诈(成功讹走5万元)!这些勾当是丧尽天良的行为!需要判处张伟夫妻3~7年的刑期!

对于发誓的要求,张伟对毛所长说:法院,对于此案已经判完了。我们没有义务接受发誓的要求。把责任全甩锅给公检法部门。好像是公检法,没有经过张伟夫妻,就直接作用于李承身上一个刑事判决一样?事实,是那样吗?在案件的侦办里,如果没有张伟夫妻的恶意虚假口供,歪曲事实和故意陷害李承的那些说辞,派出所民警能把李承最初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吗?什么是前因?哪个是后果?狡辩装傻!

如果案件的判决,与张伟夫妻在案件里的口供没有关系。为何,在东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里,写着有张伟、韩富亭的案内所说的口供呢?法院是自己判的李承?还是依据张伟夫妻的口供做参考而判决的李承?张伟夫妻,能轻易推卸责任和罪行吗?最后,张伟夫妻缺完德了。把李承给坑害了!让李承背负一个莫名的刑事案底,让一个长年素食的李承,成为一个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人。并协同李承的律师(孟蕊),通过各种欺骗的手法和话术,敲诈李承家里5万元!可谓丧尽天良到了极点!然后,张伟夫妻再把责任都推给公检法!说是公检法,判处的李承,与他们夫妻俩毫不相关!在张伟夫妻的心里,公检法不仅是他们两人的帮凶,也是替张伟夫妻的背孽者、替罪者。

如果张伟夫妻不敢对他们两人在案件里的口供发重誓,那么所谓的给李承在案件里做的司法精神鉴定的结果,就显得是那么的多余和可笑!发誓这件事情,直指人心与因果!是最强效力的反映着一些案件的真实情况。神圣不可侵犯!如同原子弹,摧破群邪!照亮事实!显露真相!如果作为案件的当事人,连自己的良心这一关,都过不去!还谈什么,之后的第三方、第四方搞出来的所谓司法鉴定程序里的那些二手、三手的东西、结论呢?

所谓的司法精神鉴定结果,在张伟夫妻的不敢发誓面前,显得的是那么的丑态百出和微不足道!

李承告诉我和他父亲,张伟夫妻在2023917日,在派出所领导亲赴张伟家里,张伟夫妻当场拒绝发誓。鉴于此事,我就已经98%相信我的儿子,确实是被冤的了。我儿子李承在案内积极主动发誓了,是一个被定为犯罪者的坦荡。而定为受害者的张伟,则对发誓躲躲闪闪、心里有愧。极不合理!

因为李承提出的发誓因果代价太重了。即:如果张伟夫妻所说的口供,不是案发当晚的真实情况,张伟夫妻俩(张伟、韩富亭)就今生死后,他俩的灵魂就轮回10000世的牲畜,受尽苦难,以作严惩!张伟夫妻,面对此因果代价,退缩了!

其实,从这个发誓环节,就已经能辨别出案内谁正?谁邪?

 

可是,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里,没有发誓的环节。对案件双方的口供,缺乏足够的尊严认定。没有对虚假口供,给予有效的扼制作用。导致,许多性质不良的当事人,是肆无忌惮的虚假口供陷害他人,还不负任何法律及因果的代价,占尽了便宜!混乱不堪。对口供的筛查、认定,毫无威严性可言。

脱离了因果律的威严检验,那么冤假错案不可避免!小人骨子里,不怕法律。怕死后多世轮回为牲畜,受无间的大苦。

还有,我儿子李承自觉的、非被外界逼迫的,自发的长年素食。李承能是一个实际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人吗?动脑想想!

案内必有冤屈在!案件仔细一查便知蹊跷!可是负责审理李承案件的东丽区检察官王兴兰,职业素养不高,发现案内李承没有犯罪事实,她又不想撤案。就多次打电话,让我徐玉华作为母亲劝我儿子李承签写认罪。因为,当时李承在看守所里,不肯签认罪。如果李承真犯罪了,检察官能劝到我这?

因为李承没犯罪,只能通过让李承自己给自己定罪的方式(认罪认罚的粗劣司法手段),来草草结案。检察官省事了。

李承,案后多次与我总结:李承在之前刑事案件里,从派出所到最终法院阶段,没有遇到过一个好人。每个环节,都出现了错误和问题。派出所民警违规违纪,案件对方张伟夫妻的虚假口供、事后自做轻伤的陷害,司法鉴定的可疑问题,不良律师的算计陷害、看守所的低劣恶劣、检察官不认真察案,法官不让说话。还有一个愚昧的母亲徐玉华的糊涂干扰。

 

案件当事人的家属,大多也是没有相关案件经验的。遇事就慌乱,失误的判断和言行。干扰了案件的性质。发生后,还没有相关部门的对于相关证人证言的复查、复核。一次的失误,延续到了永远。也是相关单位的不尽职和不合理的失职。

 

在刑事案件里,最大的问题,就是派出所对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采取信息不对称的策略。比如:案件对方的口供、伤情证据、鉴定报告等,采取不告知案件另一方。导致案件的一方,对案件的判断产生失误,错过了去伪存真的时机。

派出所对当事人家属故作神秘,不明示案件证据和充分依据,就可能导致当事人家属过度联想、夸大应对,造成失误。

这些状况,都干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局面。是需要整改的。

 

作为母亲,我徐玉华不仅因过度担忧说了对李承不利的话。而且在案件侦办过程和案件判决之后,都产生了愚昧错误的操作和建议。真的对不起自己儿子李承。今生他赶上一个多失误的妈妈。

在案发之后,李承多次和我、他父亲,说过张伟在案内打了

李承颈部左侧,李承一直感觉隐隐的疼。而我对儿子说:别看病了!回头就好了。结果直到现在4年多了李承颈部疼痛依然未愈,天天疼。没看病,因此没有张伟殴打李承的证据。

李承从看守所出来后,曾花费2600多元就医颈部伤情,但是时间错过,查不出来了。可是李承还是疼。并且李承说被打的地方,颈左有一个鼓包。没被打的右侧,则是自然平的。

 

李承被刑事拘留后,本人徐玉华还为李承请了一个女律师孟蕊,事后才证明这个女律师很不尽职、甚至协同案件对方张伟一起算计李承,孟蕊律师全程对李承的案件0调查、0质疑、0辩护。这个孟蕊律师,案内只干两件事。就会跟着那个女检察官一起怂恿李承签认罪和帮张伟向在看守所里关押的形势极为不利的李承敲诈20万元。敲诈过程里产生了各种对李承和李承父母的欺骗、话术、蛊惑伎俩。这个有问题的律师,就是我徐玉华给李承聘请的。案件内有疑点,如果能请个好律师,也能力挽狂澜,可惜妈妈又一次坑了儿子。

起初李承提出过感觉孟蕊律师不行,可是我执意要孟蕊律师来担任律师(因为孟蕊的妈妈和我以前是单位同事。可是现在流行杀熟、坑熟,这个又是本人徐玉华愚昧、遇人不淑。)

还有李承的刑事一审判决后,我还阻止李承上诉(劝说李承算了吧,因为我比较懦弱,怕上诉之后得罪人)。因为李承当时在天津疫情期间、天天封控做核酸,又得不到妈妈的精神支持,也不懂怎么上诉,不会写上诉状,李承心情也低落。各种因素叠加,李承刑事一审之后,确实没有上诉。(但是李承之后进行再审了,进而基本的申诉流程,都走了,几乎穷尽程序。可是刑事申诉翻案难,李承没有背景、没权没势,没人愿意给李承翻案。李承之前那个刑案,其实被孟蕊律师骗后,走的是简易程序,案件根本就没有详细的严查过。)

 

其实李承之前在天津高级法院经历过刑事再审,案号是:2023)津刑申59 【驳回时间:202374日】驳回书里也有徐玉华的证言字样,说明我的证言起到了案件参考的作用(对李承极为不利)。现在我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我恳请天津高级法院,作为天津的最高办案审案单位,能全面关注调查李承刑事成冤问题。虽然此案是民事案件,但是有良心的法官大人,不能只拘泥于民事。如果在民事里发现问题,有必要协同刑庭法官共同研判李承东丽区刑案的情况,还请争取还李承一个公正清白。以缓解我此前愚昧的错。

本人徐玉华,对李承进行道歉。属母亲的担忧,产生的错误。

此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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