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对地方律师协会的监督不足、不可复议、诉讼受阻,与现在的法制社会进步严重不相称

 现今,对地方律师协会的监督不足、不可复议、诉讼受阻,与现在的法制社会进步严重不相称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现在社会,人们请一个律师打官司,已经不是天大的事了。聘请律师,成为公民维权的方式之一。但是,对律师们的监管,却远远没有随着时代而完善。地方的律师协会,对律师监管。可是谁又监管律师协会呢?一旦被不良律师侵害欺骗后,当事人找到律师协会,如果律师协会不秉公执法呢?包庇问题律师呢?明确的告诉你,现在没有一个上级单位,可以实际的监管到律协!因为律协,把自己定位为半民间半行政的组织。且地方的司法局,不受理对律协出具文书的复议。告民事不行,告行政也不行。三不管。长久以来,就助长律协随意暗箱操作,维护不良律师。成为现今法制体系里,最尴尬的一个待解决问题。

本人李承(再审申请人),此前因一起刑事冤案,认识了现在的天津律师行业。本人刑事案件内的本人律师(孟蕊),是导致本人刑事致冤的重要因素之一。(具体情况,请调阅此案一审卷宗。现已归档。)

因为,本人此前没有任何案件经验,在刑事案件过程里,事事处于被动,其中就被本人律师(孟蕊)各种欺诈、欺骗、蛊惑、大刑期恐吓等手段所愚弄。孟蕊案内一点正事不干,还伙同案件对方张伟共同算计、陷害、敲诈本人。(两头吃)

本人事后,惊觉自己被不良律师欺骗、陷害了。就投诉至天津市律师协会(此案被告)。然后,天津律协敷衍失察,出具孟蕊律师没有错的决定书。(受理投诉期间,天津律协方面,无人与我电话交流,无见面问询,不开听证会。“三无模式”,敷衍应对我的投诉事项。)

然后,我家见律协不管事,就发起了民事起诉(到天津河东区法院,起诉了孟蕊律师)。然后,孟蕊律师一直不敢出庭露面,由其律所内的其他律师代理出庭、应诉。

那个委托合同纠纷案中,该律所狡猾的,拿着天津律协说孟蕊律师,“没错的决定书”,当挡箭牌,来应对我家的起诉。然后,河东区法院的李铁法官,就以天津律协认定孟蕊没错为依据,草草的驳回了我家的起诉。

天津律协,认定在案内不尽职、啥正事不干的、且偷税漏税(现税务局已公示处罚)、算计陷害本方当事人(李承)的孟蕊律师,没有错。进而间接造成影响了李承对于投诉孟蕊律师维权的后续阻碍。原告,认为被告涉嫌胡乱、敷衍、失察的出具行业(民间组织)决定书,已间接构成对原告维护相关权益的侵权、阻碍行为及实际产生的影响。对被告起诉!

但是,起诉天津律协是何其的困难。因为,律协的特殊身份,让律协俨然成为法外之地,不符合任何法院受理范围。

首先,天津律师协会,是民间团体。看上去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但是,民事案件,大部分没有涉及什么撤销文书、决定的事项。而律师协会又是一种行业协会,与法律、司法沾边,具有一点行政意味。注册在民政局,但是指导单位是司法局。可是,天津市司法局,不受理对天津律师协会的决定书等复议工作。因为,天津律协不是标准的行政单位。(所以,没有对应的行政复议。)如果,司法局能对律协文书起到行政复议工作,那么肯定就能产生行政诉讼了。没有纠结了。

因为,无法产生行政复议。所以,本人那个时候(被天津律协两次文书驳回后,一时也不知道该怎么后续再维权?)此事,就放下了!(天津律协,没告知我任何后续救济途径)

之后,在其他学习、了解过程里,发现个别案例,可以对律师协会进行行政诉讼。所以,本人自知后,就马上进行行政起诉(到红桥区法院),可是红桥区法院对本人的起诉,予以驳回处理(不予受理)。然后,我又上诉到天津一中法。又被中级法院裁定驳回(维持不予受理)。

我就向天津市司法局的信访科诉苦,交流投诉天津律协的困难。现在司法局不管,告行政诉讼也不行。该部门,黄科长说可以尝试对天津律协进行民事起诉(民间团体的侵权)。

我如梦方醒,就赶紧去南开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又被南开法院的立案庭驳回(不予受理)。随即又上诉到天津一中法。现在,又被天津一中法裁定:维持不予受理。

现在看,天津律师协会,成为法制社会、体系里,一座独立的孤岛。谁也靠不近。无法无天,不受任何监督、制约。这是不正常、也不合理的现象。

理论上,社会里的任何人或单位,都应受到对应的监督、制约。不能存在法外之地、之人。否则是对法制精神的亵渎。

天津律协,得到“三不管”的待遇,即:司法局不涉及对于他们的行政复议;不能被行政起诉;不能被民事起诉。那么,老百姓被不良律师坑害后,维权到律协,然后律协猫腻的对不良律师出具文书进行保护。这种局面扰乱了法制秩序。

此案所面临的问题和争议纠结,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侯刚法官,让本人去天津高级法院进行再审,看看能否打破这个法制难题?同时,我又与天津市司法局的信访黄科长交流,两次起诉律师协会被上诉驳回的事情,黄科长也表示很气愤、不解。也会和司法局内的律师管理科进行反馈,呼吁能尽快对律师协会进行实行监督。

这个尴尬,需要司法、法院、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等相关部门,联合商议。不能再放任行业协会的失管、避诉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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