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司法伤情鉴定领域,依然存在一些不独立、不透明的弊端,使得司法公正蒙上一层阴霾

 现在司法伤情鉴定领域,依然存在一些不独立、不透明的弊端,使得司法公正蒙上一层阴霾

作者:李承,天津人


前言:如果司法鉴定所把重心,都倾斜给派出所,就丧失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严谨性、独立性、客观性。让派出所直接出结论,不就完了吗?所以,司法鉴定所不能和派出所是一伙的,严禁走的太近。司法鉴定所,不能成为派出所的外包傀儡、走形式、弄虚作假的地方。


此行政诉讼案,已经经历一审及二审,但是原告李承提出的案内核心焦点质疑,即:津实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张伟(李承此前刑事案件的对方)的2020年8月26日及同年9月的真实就医票据证明。依然没有出示。河西区司法局及两个法院从始至终,不予重视。

鉴定伤情的司法鉴定所,鉴定的是什么?鉴定的核心关键(门槛),究竟是当事人或派出所方面提供的“打印的纸” (容易作假)?还是三甲医院有各种防伪标识(难以作假)的正式就医票据证明?

如果只有“打印的纸”,而没有正式医院票据,就很可疑。因为现在的制图制表技术,门槛很低,有点技术的人,就能仿作。而有发票代码的正式医院票据,则不容易作假。就现有司法局提供的调查卷宗材料来看,涉事的津实司法鉴定所,没有张伟相应的医院正式就医票据。(存在虚假就医或虚假鉴定的可能。)

可见,河西区司法局的调查投诉答复里,说:不足以证明津实司法鉴定所存在问题。司法局,属于睁着眼,说套路话。头仰天,说违心话。而津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是涉及刑事案件的鉴定报告,严谨度如同“儿戏一般”。

另一点,司法局表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或重新鉴定等方式提出。这个话,我认为:不仅要对我说,更要对涉及李承此前刑事案件的公安、检察院说。因为,那个此前刑案在侦办、审理过程里,本人李承全程没拿到过案件对方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派出所违规,不给本人报告副本,检察院也不给我看。李承连知情权都被抑制了,何来异议权呢?如果司法局是有良心,应该把李承投诉津实司法鉴定所的事情,通报给对应的东丽区检察院。告知检察院领导,当时案件里李承没看到过张伟伤情报告,派出所故意掩盖,李承的律师也故意算计李承,不给李承看报告。因为,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是给李承定刑事罪名的核心要件,即刑事案件的最重要核心。这个核心,有问题。那么,李承刑事案件整体就有问题了!这不是小事。公检法司,四大部门都是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有机的整体。互相协作,也要互相监督,互相提醒。为了公正公平的法制精神。

而现在,是各干各的,互不链接,只有推诿、敷衍。最苦的,是受冤者,疲于奔命,事倍功半。对法制体系,逐渐失望。

进而蔑视,然后厌世。

这个案件里,其实还隐含牵扯到本人刑案内律师(孟蕊),不尽职、且勾结案件对方张伟算计陷害本人的问题。因为,对定罪核心要件,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调查或提出异议,应该是律师的职责。但是,孟蕊律师是一个连税务都敢欺瞒的人(已证实偷税)。作为普通公民的李承,她就更欺骗了。

而本人李承,对孟蕊律师进行过全方面的投诉、控诉、诉讼,但是维权效果不理想。其中,本人发起了关于投诉律师衍生出的行政诉讼(河东区司法局对李承投诉孟蕊律师的敷衍、不严查的行政案),现已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上诉。

本人提交的材料,非常多、全面、细致。其中,就谈及到孟蕊律师对于李承刑案内司法鉴定相关异议的不尽职问题。也被法院方面(一审、二审),无视了!

所以说,在中国,行政诉讼是不是一种形同虚设的事务?民告官(机关单位),法院更献媚于机关单位。保护机关单位,而轻视公民(原告、维权者)。如果行政诉讼,就是最后都要判公民(原告、维权者)败诉为终极目标,那么行政诉讼就没有意义了。只是法院里一个自欺欺人的摆设而已。现有的各级法院,行政庭的法官,是相对法官数量最少的。且尽挑选那些平庸、懦弱之辈担任。充当老好人,装模作样的走过场。磨磨蹭蹭的,快到审限,就出一个驳回了事。判决书里,多是避重就轻的表达风格。为了驳回而驳回,从立案的那一刻,可能在法官的心里结果、目标已定。注意:平庸的因,必得平庸的果。人死为羊,羊死为人,其灵魂与因果之业,陷于平庸的轮回之中,生死疲劳,永无超脱。作为法官,别妄谈自己为了国家,是人民的公仆(公务员)。你做的好与不好,良与不良,因果是你自己的。法官的工作或非法官的工作,每个人所做的事,所存的心,只是体现自己的灵魂与因果罢了!工作,只是表现形式而已。所以,法官是小,因果是大。法袍是假,灵魂是真。

关于一审、二审法院,都不予准许原告李承的调取李承此前刑案案发第一时间的民警到场执法记录视频,也是助长纵容司法鉴定领域不严谨、不规范的弊病。津实鉴定所,鉴定的不是普通伤病(如:医疗事故、独自摔伤等)。鉴定的是一起刑事案件的伤情(关乎他人的名誉及人生),是不是需要严谨的收取足够的证据,才能出具关乎刑事案件的报告呢?

张伟的伤情鉴定报告(之后李承才看到),上面写李承的名字,什么打架之类的。但是写我李承的名字,却全程不让我去交流或监督鉴定的过程。我认为:涉及刑案的伤情鉴定,鉴定所不仅要获得被鉴定人足够真实的医院就医票据,而且也应参看已有的民警第一时间执法记录视频。核对第一时间的现场情况、言辞,与被鉴定人事后提供的伤情病历,究竟有没有出入和不符?还是那句话,你做的是关乎案件另一方的名誉、人生的刑案内重要报告。责任重大!现在的法院,以鉴代审,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不是案发见证人。就是傻傻的看材料(尤其是鉴定报告)。所以,鉴定所不是判案人,却胜似判案人。直接影响检察院和法院对案件的认定。津实的鉴定,对应的了严肃的刑事案件责任性质吗?在鉴定材料,不足够的情况下,就轻浮草率的出具报告。听从被鉴定人或派出所方面的一面之词。不与案件另一方(李承)有任何的交流和旁参。出具报告后,也不关心李承是否收到了鉴定报告?就完事了。现在所有司法鉴定所,都犯的一个通病。过度轻信派出所方面。把责任,只对派出所负责。而对案件的另一方,形成一个歧视性的疏离。营造一种类似暗箱操作的感觉及局面。一点不公正!如果,派出所民警有心算计陷害案内当事人呢?违规的,不给当事人鉴定报告副本呢?当事人,就干瞪眼?这是什么司法、法律流程体制?

结果,这种腐朽的体系内,派出所民警就真的不把张伟伤情鉴定报告给予李承,阻碍李承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派出所把猫腻重重的伤情鉴定报告,掩盖起来,不让李承知道,不让李承挑错。有意制造李承的刑事冤案。这样公平、合理吗?

如果鉴定所把重心,都倾斜给派出所,就丧失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严谨性、独立性、客观性。让派出所直接出结论,不就完了吗?鉴定所,成了派出所的外包傀儡,走形式的地方。变相成了个别不良民警制造冤案,算计陷害他人的温床。

这种司法鉴定领域乱象,司法局不管吗?认为其没错吗?

在二审判决书里,二审法官依然顽固的避重就轻,写:李承声称没看到张伟的病历。而事实是,本人李承一再强调的是没看到张伟真实医院就医消费票据。(三甲医院消费票据难作假,纸张打印的病历容易作假~没有防伪。)在原告李承如此反复强调的情况下,二审法官依然不写就医票据问题,足见二审法官是存在掩盖问题、转移争议焦点的嫌疑、故意偏袒两个被告。太明显!认为司法局大,而李承小。二审法官的内心倾向,已流露在这个二审判决书里。由二审法官,瞒天过海的圈定以行政机关为倾向标准的案件争议焦点。为了逐渐的导向驳回公民维权的目标结果。如果这样的做派?

我认为此案,首先的争议焦点,应该是:女性究竟适不适合担任法官的岗位和职责?在古代审案大堂里,都是男官坐镇中间。现在呢,大量的女人涌入检察院、法院这些审案的第一线。这是不正常的现象。因为男人的生命属性是社会的,正气和责任感相对更重。而女人的生命属性是家庭的,遇事容易瞻前顾后、媚俗世故。正气相对不足。而审判世间之事,车头应是正气、良知、胆识,而不是所谓的学历、文凭。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行政诉讼,是不是已沦为一场法官向行政机关单位献媚谄媚的过场?其实行政庭的法官,应该要比民庭、刑庭的法官,更霸气、更独立、更底蕴深厚,不被任何的关系、压力所影响。行政诉讼的宗旨意义就是:监督行政单位的工作,修正行政单位现有或已有的错误、弊端。帮助他们完善。并维护公民的权益,铸就良性正派的法制社会。

也可以说:行政诉讼,倾向是挑行政单位的错误。但事实上,却是法官挑公民(维权者)的错误。掩盖维护行政单位的问题、错弊,给机关单位打掩护的。与法制宗旨,背道而驰。

此案不单是两个法院或两个司法局的事,而是整个司法鉴定领域及行政诉讼方面,现存的弊端、乱象问题。需深思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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