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

目前显示的是 六月, 2025的博文

惊人巧合:李承在起诉天津安定医院一审开庭的10天前、及二审上诉开庭的10天前,人间皆出现公告天下级的上天启示

  上诉人: 李承 启示如下(受案法官,需静心关注、参考):   1 李承诉天津安定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件,一审的第一次开庭,其实是 2024年12月20日(诉前调解庭),那么看看在2024年12月初,我国出现了什么大新闻?【神的启示】: 李宜雪事件 ,突然在2024年12月进入大众视野,相关热度已达10亿次。此事件,与李承有某种上天公告级的关联。   李宜雪事件在2024年12月10日左右,热度达到顶点。而恰巧~本人李承与天津安定医院的纠纷,在2024年12月20日第一次开庭。(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对2004年天津安定医院的非法收治一事及后续产生的一系列对李承的不利影响,进行诉讼审理的诉前调解开庭。)   李宜雪与李承,不仅都姓李, 还有其他隐蔽关联的巧合 。李宜雪控告的,是江西精神医院(非法收治住院行为),其实是上天为李承起诉天津安定医院做了一个【公告天下级的启示】。 巧合启示如下: 李宜雪(这三个字,究竟蕴含了什么天意?)=李:李承;宜:适宜、最好怎么做、应该怎么做;雪:平冤昭雪、雪耻。 江西=江:近似河。而天津安定医院,恰好在天津市河西区。而此案也在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审理。(江西,暗指河西=天津安定医院现院址所在地)   这样一看,在天津河西区的2024年12月开庭的原告和被告,与江西2024年12月初发生的全国皆知的大新闻,都对上了!   两案件的共同点:都关于精神专科医院收治争议的问题。 那么,上天有必要专为本人李承,造一个大的启示局吗?   李承有什么特别之处?: 本人李承是长年素食者,宗教学者,灵性作家。因天津安定医院的此前在本人刑事冤案内的错误胡乱鉴定(又引出2004年9月11日,本人当年因灵异遭遇普通问诊于天津安定医院而被强行非法收治的往事,天津安定方面顺延他们在2004年非法收治李承而产生的李承所谓病历,对李承刑事冤案过程进行扭曲事实的推理鉴定和出结论。),后李承因此而蒙受刑事冤屈(至今未翻案)、李承前前后后损失巨大、受冤太重,李承不再沉默,遂维权起诉。   李承与天津安定的此医疗纠纷案,存在许多争议部分。所以上天用启示的方式,给了李承一个公告天下级的面子。也提醒相关人、单位、...

被定罪人(李承)至今没看到张伟真实就医的医院正式票据【请东丽区检察院调查】

 申请调查人:李承 被调查方1: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法人代表:古恩鹏,职务:院长;医院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增产道69号 被调查方2:张伟 申请调查诉求: 要求东丽区检察院联合相关警方,调查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是否存在关于张伟(被调查方2),于2020年8月26日在此医院真实就医的记录?(此调查涉及张伟这个人,当初对李承寻衅滋事并事后回家做伤,陷害李承刑事致冤并后续施行钱财敲诈的一连串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此也是当初东丽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兴兰失察的一环节】 事实与理由: 1本人李承与张伟产生的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2020.8.25): 2020年8月25日大概21点30分左右,本人从自家房门刚出来。当时本人为何晚上出来?首先,本人当时认为晚上21点多,楼道里应该不会有人的。所以,没有任何顾忌,只穿着小裤衩和凉拖鞋就出来了。本人出门的真实原因:想在靠近我家房门不到半米距离的窗台上,之前本人放着的一本佛教书上,打算在这本佛书上贴两个纸贴。一个纸贴写:灵魂。一个纸贴写:因果业。这两个贴是我在家里写好了的。我开门后出来正要贴,没想到和我之前有过怨结的邻居302张伟突然从电梯出来(他刚遛狗后也上楼回来)。张伟见我当时没有任何身心准备(只穿小裤衩和凉拖鞋),且他知道楼道里没有监控摄像头和本人长期独居的情况下,张伟随即拿起放在他家门外白色铁架子上的擦狗用的污黑脏毛巾,跑到我家门前,对我就开始进行抽打!我当时对此突发的袭击,受到惊吓!我本能的下意识的打了他嘴一下(我的右拳打到张伟的嘴唇左侧,力度并不大),然后就往外推他(之所以往外推他,是怕过程中我家的门被带关,我身上又没带钥匙,我就回不了家了。)并将其扑倒,为能及时制止他接下来对我的行凶行为(当时我是懵的状态,我被袭击的时候一点身心准备都没有,而且我当时身上穿的极少,家里就我一个人,楼道里也没有监控,我当时处于严重的劣势状态,所以我本能的急于将其制止住,如果不及时控制他,身体上哪个部位被他打坏了,就来不及了。)我刚扑倒张伟(状态未稳定之时)。张伟,用他的右拳重击本人颈部左侧,我颈部被打后,我感到疼,我就象征性的咬了张伟手腕一口,张伟被咬后,他的手一缩,打我的动作一停顿。这个刹那,我迅速用双手握住张伟的双手手腕,将其控制住了!(当时,本人双腿膝盖撑着地面,我的胸部均匀的贴着张伟胸部)此动作,从这一时,就开始僵...

行政履责申请书(致:天津市公安局)

  申请人: 李承 申请事项、诉求: 1 请天津市公安局,全面履行对违规办案民警(岳沫池、陈哲)的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   2 严查并撤销:天津市公安局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给本人李承出具的《终结告知书》: 津公信终字 [2024]45 号。 因此告知书,导致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局及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不再受理本人投诉不良民警的相关事项。(至今本人没有收到任何投诉对应不良民警的公安部门正式答复结论书。)   3 请求天津市公安局,在收到此行政履责申请书后, 60 日内对本人出具对应问题的行政答复书。   4 申请人李承,愿意积极配合天津市公安局人员,协助调查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岳沫池、陈哲这两位民警,违规办案,导致李承刑事致冤的不良民警给天津警务抹黑事件。 事实与理由: 1 前言: 本人李承,投诉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已很长时间。至今没有得到公正的结果。李承,其实从 2021 年 1 月,就开始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投诉民警 ~ 陈哲、岳沫池在办案里的一些违规违纪的行为。这些投诉,皆没有得到天津市东丽区分局督审支队的足够重视和对此两位民警的违纪情况进行及时的干预与介入,放任案件朝向错误去发展。并最终,李承因刑事受冤在东丽区看守所关押 100 天,然后被东丽区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与案件实际发生不符的刑事冤案。 其中,东丽区金钟街派出所的民警 ~ 陈哲、岳沫池,对导致李承刑事致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天津市公安局不能终结李承对不良民警的投诉,况且至今没有任何相关调查结论书。   2 本人李承与张伟产生的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 2020.8.25 ): 2020 年 8 月 25 日大概 21 点 30 分左右,本人从自家房门刚出来。当时本人为何晚上出来?首先,本人当时认为晚上 21 点多,楼道里应该不会有人的。所以,没有任何顾忌,只穿着小裤衩和凉拖鞋就出来了。本人出门的真实原因:想在靠近我家房门不到半米距离的窗台上,之前本人放着的一本佛教书上,打算在这本佛书上贴两个纸贴。一个纸贴写:灵魂。一个纸贴写:因果业。这两个贴是我在家里写好了的。我开门后出来正要贴,没想到和我之前有过怨结的邻居 302 张伟突然从电梯出来(他刚遛狗后也上楼回来)。张伟见...

申请检察院监督 控告书(投诉: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控告人: 李承 被控告人: 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丰年村丰安路(丰年村公交站旁) 控告请求: 对应案件:津丽检一部刑诉 [2021]448 号的刑事公诉案。 严查在 ( 2021 )津 0110 刑初 721 号 天津东丽区法院的判决之前,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李承,暂时被关押的地方。即:东丽区看守所 103 监室。李承在此场所关押期间,因对应民警管教(陈雪强)管理混乱、错误理念,导致 103 监室牢头狱霸现象严重,人权生态恶劣,李承关押期间身心深受折磨,进而影响李承对自案的处理和应诉状态。最终间接导致冤案。就李承所遭遇的情况,考虑对李承刑案进行抗诉重审。   事实与理由: 1 李承控告东丽区看守所   前言: 现在的刑事案件审理,是不公正的。还没有给人定罪之前,先把人关到看守所里受到 2 到 3 个月的身心煎熬,等状态下滑的严重了,再进行开庭。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人,状态能好吗?这样,极不合理! 只要不是那种炸桥毁楼的恶性犯罪(那种危害社会或大众),轻度、中度、疑罪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先回家等检察院的传唤或法院的庭审。而现在,检察院、法院就没有给予案件双方,一个公平的对待。这样,能出来公正的结果吗? 在此案里,派出所民警在对李承进行刑事拘留时候,并没有对李承及李承家人,告知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因为此案侦办过程里,民警涉及违规违纪,李承多次投诉民警,遭到民警的记恨,所以不愿意李承获得取保。) 而李承的母亲在李承被刑事拘留后,又聘请了一个偷税漏税、知法犯法的不良律师孟蕊,也不告知李承及李承家人有取保候审这回事,没给李承申请取保。(而是没经李承同意,私下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进行“攀谈”,达成勾结关系,协同张伟一起算计陷害讹诈李承,最终李承刑事致冤、被骗走 5 万元。请律师的 3 万元,也等于白花了。) 就这样,派出所不告知、律师不申请、分局法制不明察、检察院筛查职能的马虎敷衍。导致:李承在东丽区看守所从 2021 年 8 月 6 日到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共关押 100 天。期间内李承的身心状态和维权抗争意志逐渐下滑、崩塌,最终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违心无奈的签写认罪书,以求尽早能从东丽区看守所这个魔窟里出去。 到最后,等于是嫌疑人并不是因为自己真实犯罪而签写认罪,而是受不了看守所的低...

投诉说明===给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的院长

  投诉人 : 李承 投诉情况说明: 本人李承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拿着写好的《投诉检察官尹敬慧》的材料,到天津河东区检察院控申大厅准备提交给检务督察科室进行研判。但是,控申大厅出来的一位较胖的中年工作人员,说:河东区检察院,没有检务督察部门。只有纪检科室,但是纪检只负责检察官工作态度的问题,不负责复查或评查案件。然后,我就回家了。(当天 5 月 12 日,相关材料没有提交给河东区检察院)。   回家后,我不甘心。我确实被不良律师(孟蕊)诈骗、欺诈,导致了刑事致冤且被骗走 5 万元。我希望李承被律师诈骗一案,能得到河东区检察院领导的关注。所以,我决定花费 13 元邮费,以 EMS 的方式,向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的院长提交此份投诉检察官的材料(尹敬慧对刑事立案监督的敷衍和失察问题,导致被害公民至今没有维权成功。) 请院长了解情况后,能关注此事或转交给院内相关部门。 附言: 去报案的当事人,经过派出所的不予立案,然后复议到区公安分局,还维持不立案。再到市级公安局法制总队进行立案复核。如果依然维持不立案。当事人,最后到区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走过这些途径的,依然坚持的人,说明他极可能受到了重大的损害、被侵害。现在法律体系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立案的复核监督,最后一步就到区检察院监督为止,而且只能监督一次。如果区检察院依然维持不立案,当事人再无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查的途径。失望! 这样并不合理。如果有一再坚持者,检察院院内应该进行一次领导级的复查。看看检察官立案监督工作,正确吗? 我认为:对检察院刑事案件立案监督方面,检察官失职失察的对应投诉(不满意,公民要大胆说出来。检察官也是人,且是人民的公仆,有问题也需有力的指出。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不是官僚的检察院。庸俗的检察官宁可得罪公民,也不得罪公安。顺公安的意思,为公安的懒于作为保驾护航。检察院和检察官不能忘本。须接受大众及社会的监督,修正错误和不足,才能以后更好的服务法制社会和人民!)   此致: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院内领导)

对于孟蕊律师对本方雇主当事人(李承)的种种恶毒行径,天津市律师协会有没有包庇、纵容的情况?出具敷衍失察的投诉答复书,有没有以此阻碍了李承事后投诉孟蕊律师的相关维权权益?(律协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此补交材料,望入卷】   对应案件: (2025) 津民申 1339 号 ,  受案法官:王双伟   再审申请人(初审原告): 李承 李承被孟蕊律师算计、陷害情况如下( 天津律师协会说孟蕊律师没错? ): 1 前言: 孟蕊律师的所作所为,其实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且应对李承进行民事的高额赔偿,以弥补李承所受到的重大损失。可是天津律协出具的所谓答复决定文书,在李承的相关维权里,扮演了阻碍、干扰的作用。律协已经触及侵权责任的过错。 天津律协应停止侵权,撤销敷衍失察纵容的投诉答复书。 2 孟蕊律师的犯罪行径: 本人因发生在 2020 年 8 月 25 日晚的一起刑事争议案件,案内本人李承在初期受冤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刑案实情: 2020 年 8 月 25 日,本人刚从自家房门出来,被邻居张伟拿脏毛巾进行抽打,并拳击本人颈部,本人无奈对其进行控制制止。然后,此张伟为了对本人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和后续钱财讹诈,就从派出所回家后自行做一些轻伤,然后去看病和做伤情司法鉴定,事后张伟和其妻子共谋虚假口供,说这些轻伤是本人李承当时打的。李承的刑案主体情况,就是这些,用几句话就可以诠释。(并非什么大案要案。) 本人于 2021 年 8 月 4 日被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转天的 2021 年 8 月 5 日上午,本人的母亲徐玉华去河东区福建大厦第 15 层的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花 3 万元聘请孟蕊律师作为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宗旨是为本人进行案件的调查、伸冤、反诉、维护权益。结果,哪曾想:事实接下来的发生,反而事与愿违!最开始,孟蕊律师收完 3 万元律师费后,不开税务发票,也不申报收入。属于知法犯法,存在侥幸心理。现已被天津税务第二稽查局处罚公示: 津税二稽罚 [2025]19 号 。已证实此律所性质不良,判定为偷税。可见作为李承案内的律师,孟蕊的第一步,就有问题和错误了。 本来案件内,张伟才是犯有寻衅滋事、殴打本人,并事后回家自做轻伤,依照这些自做的轻伤和他妻子韩富亭共同编造不实的虚假口供,对李承进行刑事陷害。因为我受冤,我家才花钱请律师伸冤的。孟蕊律师第一次来看守所会见我,是在 2021 年 8 月 7 日(本人在 2021 年 8 月 6 日被转押进东丽区看守所),当天孟蕊来的意思是告...